项⽬管理⼈员⽉考勤记录少于22天的,认定为到岗履职不达标!该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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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天津市住建委发布了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程施⼯现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所称施⼯现场⼈员是指下列⼈员:
•签订劳动合同从事施⼯作业的建筑⼯⼈
•进⼊施⼯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管理⼈员
1、以上两类⼈员需将实名制信息上传⾄市实名制平台进⾏管理,进⼊施⼯现场的其他⼈员,由总承包单位建⽴访客台
账,实施登记管理。
2、施⼯现场⼈员未在市实名制平台录⼊的,总承包单位应当拒绝其进⼊施⼯现场。
4、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法设置实名制通道的⼯程项⽬,应当设置固定考勤打卡点,采⽤移动定位、电⼦围栏等
技术实施考勤管理。
5、对进⼊施⼯现场的项⽬管理⼈员(包括项⽬监理⼈员)每⽉上传市实名制平台考勤记录少于22天的,建设单位可认
定其到岗履职不达标。
各地实名制管理规定
深圳
深圳市住建局发布了关于在建房屋市政⼯程项⽬⽤⼯实名制和分账制⼯作的通报。明确要求:
•⼯程项⽬现场全员通过“i深建”落实实名登记、实名考勤和防疫登记⼯作,其中劳务⼈员每⽇考勤率不得低于60%;
•项⽬经理每⽉综合考勤率不得低于80%,其他六⼤类关键岗位管理⼈员每⽉综合考勤率不得低于60%。
⼴西
⼴西壮族⾃治区住建厅发布《关于征求<⼴西壮族⾃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施⼯现场主要管理⼈员配备标准
及履职管理办法(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2022年1⽉1⽇起实⾏。明确:
•当⽇考勤次数不得少于两次,当⽇在施⼯现场履职时间不少于4⼩时,且最早和最晚考勤时间间隔不得⼩于4⼩时
。不满⾜以上要求的为⽆效考勤,按当天缺勤计算。
•施⼯现场主要管理⼈员到岗履职率=当⽉主要管理⼈员实际到岗总天数/当⽉施⼯天数(当⽉施⼯天数按22天计)。
•项⽬正常施⼯期间,项⽬经理、总监理⼯程师代表等每⽉实际到岗天数不得低于当⽉施⼯天数的80%。总监理⼯
程师不得低于30%。建设单位的项⽬负责⼈不得低于50%。
海南
2021年12⽉14⽇,海南省住建厅印发《海南省建筑⼯程施⼯现场关键岗位⼈员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办法》,⾃印发之
⽇起施⾏。
•
•承包单位项⽬经理、⼯程总承包项⽬的施⼯项⽬负责⼈及设计现场负责⼈,其在岗履职时间不得少于应到岗时间
(扣除法定节假⽇时间)的80%;
•总监理⼯程师每项⽬在岗履职时间不得少于应到岗时间(扣除法定节假⽇时间)的40%;
•除上述⼈员外的项⽬其他关键岗位⼈员应在管理职责内全勤在岗(原则确定为22天)。
•探索将在岗履职与业绩认定挂钩。对关键岗位⼈员综合平均考勤时间低于应到岗时间50%的,不予认定为该企业业
绩。
天津
天津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天津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程建筑⼯⼈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再次征
求意见:
•未在市实名制平台登记的施⼯现场管理和作业⼈员,不得进⼊施⼯现场施⼯作业。
•施⼯现场管理⼈员和作业⼈员应当通过实名制通道管理系统每⽇按实考勤,⾄少完成⼀进⼀出两次考勤,考勤记录
实时上传。
•进⼊施⼯现场的项⽬管理⼈员(包括项⽬监理⼈员)每⽉上传市实名制平台考勤记录少于22天的,建设单位可认
定其到岗履职不达标。
•未在市实名制平台登记的农民⼯发⽣⽋薪投诉且⽆法提供相关证据的,有关部门可不予采信。
•项⽬管理⼈员连续2个⽉或1个⾃然年度内3个⽉上传市实名制平台考勤信息不达标的,取消该项⽬的市级⽂明⼯地
和海河杯等评选资格,不推荐申报鲁班奖。
云南
云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云南省建筑⼯⼈实名制管理及⼯资代发平台上线运⾏的通知》。于2021年9⽉15⽇开始运⾏,
明确:
1.建筑⼯⼈实名信息录⼊
•施⼯总承包企业对建设项⽬中的建筑⼯⼈实名信息录⼊负总责。
•未进⾏实名制登记的建筑⼯⼈,不得进⼊项⽬现场施⼯。
2.实名制通道建⽴及考勤考核
•
•施⼯现场每⽇考勤⼈数达到每⽇在场⼈数的60%以上视为⽇考勤合格。每⽉⽇考勤合格天数达到20天以上视为
⽉考勤合格。
•实名制通道及进出场门禁系统的安装、改造、租赁费⽤列⼊该⼯程施⼯安全⽂明措施费。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指定
考勤设备的品牌和型号。
济南
2021年12⽉22⽇,济南市住建局印发《关于进⼀步加强建筑⼯程项⽬农民⼯实名制管理及⼈⼯费结付⼯作“六个切实”措
施》,明确:
•
•施⼯合同价超过400万元的⼯程项⽬,全部登录使⽤市实名制平台开展实名制信息化管理⼯作。
江苏
江苏省住建厅发⽂对未落实实名制整改的项⽬和企业进⾏通报处罚(相关阅读:省厅对24家施⼯企业全省限制市场准
⼊!给予全省通报!未经解禁不得投标/资质升级/评优评奖),同时,另⼀份⽂件提出进⼀步加⼤⼒度核查和通报。
•我厅将进⼀步加⼤实名制管理考勤、设⽴专⽤账户、银⾏代发⼯资等制度落实情况的核查与通报。
•施⼯现场项⽬管理⼈员、监理⼈员、建设单位项⽬负责⼈将纳⼊实名制考勤范围,上述⼈员必须录⼊实名制管理
系统,对未参加考勤、履职情况不到位的⼈员列⼊预警整改项⽬,对拒不整改的个⼈和企业进⾏通报,同时作为违
法分包、转包线索实施现场核查,情节严重的将依法限制市场准⼊。
•凡在建⼯程项⽬现场施⼯⼈员考勤率100%,⼈员录⼊率100%。
附原⽂: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对《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程施⼯现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
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各有关单位:
为进⼀步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施⼯现场⼈员的管理,规范施⼯现场⼈员到岗履职⾏为,维护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程施⼯现场⼈员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名制管理实际,在
深⼊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借鉴其它省市的做法,起草了《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程施⼯现场⼈员实
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时间为2022年3⽉25⽇,请将意见反馈⾄市建
筑市场服务中⼼。
附件:
1.《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程施⼯现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程施⼯现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022年3⽉14⽇
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程施⼯现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条(⽬的依据)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强施⼯现场⼈员管理,维护施⼯现场⼈员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促进
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保障农民⼯⼯资⽀付条例》《建筑⼯⼈实名制管理办法(试⾏)》等有关规
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依据:《建筑⼯⼈实名制管理办法(试⾏)》第⼀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管理,维护建筑⼯⼈和建筑企
业合法权益,保障⼯程质量和安全⽣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
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治理拖⽋农民⼯⼯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件,制定本办法。
第⼆⼗⼆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条(适⽤范围)本市⾏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施⼯现场⼈员的实名制管理适⽤本办法。
依据:《建筑⼯⼈实名制管理办法(试⾏)》第三条本办法适⽤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
第三条(监管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施⼯现场⼈员实名制管理⼯作的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市建筑市
场服务中⼼负责实名制管理相关事务性⼯作。
各区住建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施⼯现场⼈员实名制监督管理⼯作;有争议的⼯程项⽬,由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委员会指定管理。
依据:《建筑⼯⼈实名制管理办法(试⾏)》第五条省(⾃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建筑⼯⼈实名制管理⼯作,制定建筑⼯⼈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现场全⾯落实
建筑⼯⼈实名制管理⼯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完善本⾏政区域建筑⼯⼈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
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参考:《北京市施⼯现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本市施⼯现
场⼈员实名制管理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市施⼯现场⼈员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市实名制管理系统)的开发和
管理;依据各⾃职责对各区实施实名制管理⼯作进⾏指导和监督,督促指导在京各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作。
第四条(市实名制平台)本市施⼯现场⼈员实名制管理⼯作依托天津市建筑⼯⼈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市实名制
平台)由市、区住建部门组织开展,并向全国建筑⼯⼈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传数据。
市实名制平台应具备数据的统计、分析、⽐对、预警等基本功能,并根据需要提供其他拓展功能。
依据:《建筑⼯⼈实名制管理办法(试⾏)》第五条省(⾃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建筑⼯⼈实名制管理⼯作,制定建筑⼯⼈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现场全⾯落实
建筑⼯⼈实名制管理⼯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完善本⾏政区域建筑⼯⼈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
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第五条(实名制管理系统)总承包单位(包括施⼯总承包、⼯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单
位)可⾃⾏选⽤实名制管理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信息数据应当与市实名制平台对接。
依据:《建筑⼯⼈实名制管理办法(试⾏)》第七条建筑企业应当承担施⼯现场建筑⼯⼈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
建筑⼯⼈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实名制管理⼈员,通过信息化⼿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
传⾄相关部门的建筑⼯⼈实名制管理平台。
第⼆⼗⼀条严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借推⾏建筑⼯⼈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建筑企业采
购相关产品;不得巧⽴名⽬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负担。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的,要⽴即
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实名制信息)市实名制平台信息包含项⽬基本信息、单位基本信息、⼈员基本信息、从业信息、作业信息、诚
信信息等。
项⽬基本信息:项⽬名称项⽬所在地区、监管类型、施⼯总承包单位、计划开⼯⽇期、计划竣⼯⽇期、项⽬状态、项⽬类
别、总⾯积(平⽅⽶)等;
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统⼀社会信⽤代码、注册所在地、类型、单位性质、法定代表⼈及联系电话、项⽬负责⼈及
联系电话等;
⼈员基本信息包括:⾝份证信息、电⼦照⽚、联系⽅式、⽂化程度、⼯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教育培训
信息、健康状况、基本安全培训等;
从业信息包括: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劳动合同等;
作业信息包括:进退场信息、考勤记录、完成⼯程量等;
诚信信息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以及现场⽤⼯等⾏为记录信息等。
依据:《建筑⼯⼈实名制管理办法(试⾏)》第⼗⼀条建筑⼯⼈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
成。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建筑⼯⼈和项⽬管理⼈员的⾝份证信息、⽂化程度、⼯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
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从业信息应当包括⼯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资⽀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诚信信息
应当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为记录等信息。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第七条(登记范围)本办法所称施⼯现场⼈员是指下列⼈员:
(⼀)签订劳动合同从事施⼯作业的建筑⼯⼈;
(⼆)进⼊施⼯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管理⼈员;
以上两类⼈员需将实名制信息上传⾄市实名制平台进⾏管理;进⼊施⼯现场的其他⼈员,由总承包单位建⽴访客台账,
实施登记管理。
依据:《建筑⼯⼈实名制管理办法(试⾏)》第九条项⽬负责⼈、技术负责⼈、质量负责⼈、安全负责⼈、劳务负责⼈
等项⽬管理⼈员应当承担所承接项⽬的建筑⼯⼈实名制管理相应当责任。进⼊施⼯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
位的项⽬管理⼈员及建筑⼯⼈均纳⼊建筑⼯⼈实名制管理范畴。
参考:《北京市施⼯现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第⼆条本办法所称施⼯现场⼈员是指建筑⼯⼈和施⼯管理⼈员。施⼯管
理⼈员包括项⽬负责⼈、技术负责⼈、质量负责⼈、安全负责⼈、劳务负责⼈(即劳动⼒管理员)、项⽬总监理⼯程
师、建设单位项⽬负责⼈等项⽬现场配备的管理⼈员。
第⼋条(参建各⽅职责)总承包单位对施⼯现场⼈员实名制管理负总责,负责建⽴健全现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实名
制⽇常管理等⼯作。
制⽇常管理等⼯作。
分包单位对其招⽤的施⼯现场⼈员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单位做好相关⼯作。
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件和⼯程合同中明确约定实施实名制管理相关事项,并督促管理总承包单位实名制落实情况。
监理单位应当监督落实施⼯现场⼈员实名制管理情况,在监理⽇志中予以记录,同时严格落实⼯作责任。
同⼀⼯程施⼯现场包含多家总承包单位的,由建设单位指定⼀家总承包单位负责实名制管理。
依据:《建筑⼯⼈实名制管理办法(试⾏)》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
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建筑⼯⼈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程进度
将建筑⼯⼈⼯资按时⾜额付⾄建筑企业在银⾏开设的⼯资专⽤账户。
第七条建筑企业应当承担施⼯现场建筑⼯⼈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
筑⼯⼈实名制管理⼈员,通过信息化⼿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相关部门的建筑⼯⼈实名制管理平台。总
承包企业(包括施⼯总承包、⼯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程项⽬
的建筑⼯⼈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的建筑⼯⼈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作。
第七条分包企业对其招⽤的建筑⼯⼈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作。
参考1:《北京市施⼯现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第⼗⼋条建设单位不落实实名制管理要求,未在招标⽂件和⼯程合同
中明确约定实施实名制管理相关事项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整改的,可向社会公⽰,同时
上报全国建筑⼯⼈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2:《江西省建筑⼯⼈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建设⼯程项⽬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程项⽬落实建筑⼯⼈实名制
管理情况进⾏监督,在监理⽇志中予以记录,同时严格落实监理⼈员履职要求。对未落实实名制管理⼯作的,监理单位应
当责令施⼯单位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应当向建设单位和项⽬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报告。
第九条(劳资专管员)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现场项⽬管理班⼦中配备劳资专管员。劳资专管员应当全⾯准确掌握所有
进⼊施⼯现场⼈员的信息,负责建⽴实名制台账,管理维护实名制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登记出⼊施⼯现场的管理⼈员
和建筑⼯⼈,做好考勤记录及公⽰、向市实名制平台上传信息等⼯作。
依据:《保障农民⼯⼯资⽀付条例》第⼆⼗⼋条施⼯总承包单位应当在⼯程项⽬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
⼯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现场⽤⼯、考勤、⼯资⽀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资⽀付表,分包单位应当
予以配合。
第⼗⼀条(项⽬登记)总承包单位应当在⼯程项⽬取得《建筑⼯程施⼯许可证》后、开⼯前,应当在市实名制平台申请
账户登记,并安装调试实名制管理系统,采集项⽬基本信息、单位基本信息、从业基本信息,上传⾄市实名制平台。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第⼗⼆条(⼈员进场前登记)进⼊施⼯现场前,总承包单位应当将采集的⼈员基本信息,及时录⼊项⽬实名制管理系
统,完成⼈员进场登记,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员变化等情况。
施⼯现场⼈员未在市实名制平台录⼊的,总承包单位应当拒绝其进⼊施⼯现场。
依据:《建筑⼯⼈实名制管理办法(试⾏)》第⼗⼆条总承包企业应当以真实⾝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施⼯现场的建
筑⼯⼈和项⽬管理⼈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考
勤、⼯资⽀付等从业信息,建⽴建筑⼯⼈实名制管理台账;按项⽬所在地建筑⼯⼈实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建筑⼯⼈
信息及时上传相关部门。
第⼗三条(考勤制度)总承包单位应当对施⼯时段内出⼊的施⼯现场⼈员,通过实名制管理系统按实考勤,⾄少完成⼀
进⼀出考勤,考勤记录应当实时上传⾄市实名制平台。
对进⼊施⼯现场的项⽬管理⼈员(包括项⽬监理⼈员)每⽉上传市实名制平台考勤记录少于22天的,建设单位可认定
其到岗履职不达标。
其到岗履职不达标。
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现场醒⽬位置设⽴维权信息告⽰牌,并于次⽉5⽇前在施⼯现场公⽰上⽉考勤信息。
施⼯现场⼈员可核对公⽰的考勤信息,维护⾃⾝合法权益。
相关电⼦考勤和有关图像、影像等电⼦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依据:《建筑⼯⼈实名制管理办法(试⾏)》第⼗⼆条总承包企业应当以真实⾝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施⼯现场的建
筑⼯⼈和项⽬管理⼈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考
勤、⼯资⽀付等从业信息,建⽴建筑⼯⼈实名制管理台账;按项⽬所在地建筑⼯⼈实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建筑⼯⼈
信息及时上传相关部门。
2:《建筑⼯⼈实名制管理办法(试⾏)》第⼗⼆条总承包企业应当以真实⾝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施⼯现场的建筑
⼯⼈和项⽬管理⼈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考
勤、⼯资⽀付等从业信息,建⽴建筑⼯⼈实名制管理台账;按项⽬所在地建筑⼯⼈实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建筑⼯⼈
信息及时上传相关部门。
第⼗四条(⼈员退场确认)建筑⼯⼈退场前,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考勤情况核准⼯资并⾜额⽀付,办理退场,同步更新
实名制系统相关信息数据。
项⽬经理、项⽬副经理、项⽬总监理⼯程师以及其他管理⼈员变更或退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登记等⼯作,办
理退场。
参考:《上海市建设⼯程施⼯现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第⼗⼀条管理⼈员变更与退场,应当与实际情况⼀致,并按本
市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送等⼯作。分部分项⼯程完⼯后,经过⽤⼈企业确认建筑⼯⼈⼯资⽀付完毕、⽆⽋薪等遗留问
题,⽤⼯企业核准,建筑⼯⼈可退场;项⽬完⼯后,经过⽤⼈企业确认建筑⼯⼈⼯资⽀付完毕、⽆⽋薪等遗留问题,总
包完成安全⽣产标准化竣⼯确认流程后,建筑⼯⼈⾃动退场;实名登记信息已被冻结的⼈员,视为已退场。
第⼗五条(数据上传)总承包单位实名制系统应当与市实名制平台数据标准相匹配,实时将采集、更新的现场⼈员信息
上传⾄市实名制平台,保证数据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依据:《建筑⼯⼈实名制管理办法(试⾏)》第七条建筑企业应当承担施⼯现场建筑⼯⼈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
建筑⼯⼈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实名制管理⼈员,通过信息化⼿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
传⾄相关部门的建筑⼯⼈实名制管理平台。
第⼗六条(实名制台账)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实名制管理系统完成实名制台账相关操作,按⽉⾃动⽣成实名制台账,做到
实时更新、存档备查。实名制台账应当包括姓名、⼯种、性别、年龄、学历、民族、政治⾯貌、参建单位、⾝份证号、
籍贯地址、联系电话、进场时间、退场时间等内容。
依据:《建筑⼯⼈实名制管理办法(试⾏)》第⼗⼆条总承包企业应当以真实⾝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施⼯现场的建
筑⼯⼈和项⽬管理⼈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考
勤、⼯资⽀付等从业信息,建⽴建筑⼯⼈实名制管理台账;按项⽬所在地建筑⼯⼈实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建筑⼯⼈
信息及时上传相关部门。
第⼗七条(数据应⽤)市实名制平台的相关数据和凭证,可作为保障劳动者权益、⾏政执法等依据。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第⼗⼋条(数据安全)市、区住建部门、总承包单位、使⽤市实名制平台的单位或个⼈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信息安
全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以不正当⼿段归集实名制管理数据,不得虚构、篡改或者违规删除实名制管理数据,不得违规
披露、使⽤或者泄露实名制管理数据。
依据:《建筑⼯⼈实名制管理办法(试⾏)》第⼗五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筑企业、
系统平台开发应当⽤等单位应当制定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建筑⼯⼈实名制管理相关数据信息安全,以及建筑⼯⼈实名
制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漏报、瞒报。
第⼗九条(监督检查)市、区住建部门应当以市实名制平台数据信息为依据,开展实名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
第⼗九条(监督检查)市、区住建部门应当以市实名制平台数据信息为依据,开展实名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
查以下内容:
(⼀)在市实名制平台登记及上传实名制管理系统信息等情况;
(⼆)招标⽂件、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中约定实施实名制管理相关事项等情况;
(三)施⼯现场实名制通道及实名制管理设施设备设置、使⽤等情况;
(四)劳资专管员设⽴履职等情况;
(五)实名制台账建⽴更新等情况;
(六)施⼯现场使⽤实名制管理系统进⾏现场考勤记录及公⽰等情况;
(七)项⽬考勤率、项⽬经理到岗率及项⽬总监到岗率等情况;
(⼋)施⼯现场⼈员与市实名制平台、实名制台账、考勤表及⼯资发放单中的⼈员信息等⼀致性情况;
(九)建设单位督促总承包单位实名制落实等情况;
(⼗)监理单位在监理⽇志中对实名制管理监督记录等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第⼆⼗条市、区住建部门发现相关单位或个⼈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落实实名制管理,存在漏报、瞒报、弄虚作假的,应
当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并纳⼊信⽤惩戒。对实名制管理不到位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对
逾期不改正的,依据《建筑⼯⼈实名制管理办法(试⾏)》《保障农民⼯⼯资⽀付条例》等依法处理。
依据:《建筑⼯⼈实名制管理办法(试⾏)》第⼆⼗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及个⼈弄虚
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为,应当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录⼊建筑⼯⼈实名制管理平台并及时上传相关部门。拒不整改
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过曝光、核查企业资质等⽅式进⾏处理,存在⼯资拖⽋的,可提⾼农民⼯⼯资保证⾦缴纳⽐例,
并将相关不良⾏为记⼊企业或个⼈信⽤档案,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条本办法⾃2022年⽉⽇起施⾏,有效期年
本文发布于:2022-11-12 18:37:3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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