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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法不足以自行

更新时间:2022-12-07 06:22:29 阅读: 评论:0

中华资源库试卷-奠的部首


2022年12月7日发(作者:关天培)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礼治”是中国古代最早出现的法律文化思想。“礼”最初是原始社会

的习惯,起源于原始人的祭祀。但一经儒家渲染之后,“礼”已不是最

初始祭神、拜祖意义上的礼了。而成为“治天下”的本,“礼,经国家,

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者也”“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

异,明是非也”,这样的礼,实质上是法。以礼为根据,衍生出各种

行为规范,老百姓必须严格遵守。子产说“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

也,民之行也。”。西周的“礼治”要求以“亲亲”、“尊尊”原则来立法,

严格维护“礼”所规定的井田制、分封制、嫡长子继承制以及贵族的各

种世袭特权,同时主张“明德慎罚”,“罪疑惟轻”等等。到了春秋时期,

儒家坚持和发展了“礼治”思想,他们视“礼”为根本的国家制度和主要

统治方法,作为制定法令的指导原则与基本纲领,从而;使“礼治”

具有了法律的性质和内容。儒家的这种改造,经历了五个阶段:1,

孔丘以仁入礼,突出了礼的伦理性和强制作用;孔子主张“为国以礼”,

实行礼治,使“君子”与“小人”各自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为了维护宗

法等级特权,在法律上孔子主张“为亲者隐”,“为尊者讳”,并反对使

贵族的法律特权受到一定限制的“铸刑鼎”。2,孟轲倡导仁政,使礼

成为国家意志的表现;他认为,“无礼义则上下乱”,主张君臣父子、

兄弟、夫妇各守其礼,他的理想社会仍然是天子、诸侯、大夫、士、

庶人宝塔式的等级森严的社会,强调维护封建贵族的特权。3,荀况

对儒家的礼作了新的解释,赋予它以封建等级制的内容。他认为;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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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强国之本”,人们都顺严格按照礼所规定的等级各分分享权利和物

质利益。“使有贵贱之等”,“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他引法入礼,

将礼治系统化、理论化、制度化。4,董仲舒根据儒家君臣、父子的

伦理纲常,仁义道德心及“阳尊阴卑”的理论,提出了一套维护等级制

度的“三纲五常”论,董仲舒用阴阳学说对“三纲”加以附会和解释。在

他看来,“三纲五常”论是天意的体现。“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基

义》三纲五常论体现整个封建统治的各种关系,成为封建立法的指导

思想。5,礼学发展到宋代,融入当时的佛道思想,又有新的发展和

突破,其中代表人物就是朱熹。朱熹认为“存天理,灭人欲”而三纲五

常即是理的最主要内容。他认为,三纲五常是“天理”的体现,谁要是

违背它,或违犯以它为指导原则的封建法制的制度。就是“逆天”,就

为天理国法所不容。

(1)以“五伦”为中心,强调“正名分”

儒家熔伦理与法律于一炉,一方面赋予主要的伦理原则以法律的

性质和效力,另一方面强调法律为维持论理原则服务,使伦理凌驾于

法律之上。儒家归纳的伦理原则,主要是“父慈、子孝、兄良、弟悌、

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孔丘首倡“正名”,主张严

格遵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等级名分,强调“君使臣以

礼,臣事君以忠”,要求立法必须“名正言顺”,用强制手段纠正各种

违反等级名分的混乱现象。孟轲强调“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

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荀况则明确指出:“贵贵、尊尊、贤贤、老

老、长长、义之伦也。行之得其节,礼之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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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家族为本位,强调“孝”、“忠”

礼调整家庭内部的关系,礼同样调整国家内部的关系。礼不仅视

“家”为“安身立命”的基础,而且视“家”为“忠君报国”的基础。用一句

话概括,就是孟子所说“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而孝和忠是以

家族为本位的主要思想表现。儒家礼治要求人们在家庭中要孝,孝就

是对父系家长的绝对遵从,主要表现为:子女必须孝顺父母,弟妹必

须恭敬兄长,卑幼必须服从尊长。同时强调人们在国家中“忠”,即对

于君主的忠诚和服从。这是孝的扩大和延伸。儒家认为“孝慈则忠”,

作到孝就能作到忠。而且孝本身就等于从政。这样一来,家族被国家

化、政治化,而国家又被家族化、伦理化,从而形成了家族伦理的法

律化,家长成为支配家族权利的法律主体。

(3)以等级为基础,强调“别贵贱”

等级差别是儒家之礼的本质特征。儒家认为,礼就是专门用来区

别和规定亲疏贵贱、上下等级的行为规范。儒家的这一思想,成为封

建等级特权法的理论基础。儒家强调“正名分”,强调“忠”、“孝”,无

外乎在严格区分上下等级、高低贵贱。孔子说:“礼乐征发自天子出。

孟子说:“天下有道,大德役小得,大贤役小贤。”荀况说:“有天有

地而上下有差,明王始立而处国有制”,“少事长,不肖事贤,是天下

之通义。”

<二>、“为政以德”的德治论

儒家主张以刑辅德,以德去刑,恤刑慎杀。首先要明白“德”指的

是什么。德,在西周时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为一体的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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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概念,既包括具体的行为要求,又包括基本的原则。儒家继承了西

周的“德”,同时也对它进行了改造。主要表现在:(1)突出了“德”的

政治意义,将德上升为政治统治的方法,如宽惠使民、实行仁政等。

(2)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主的权力,高于国家和法律。

为什么这样说呢?儒家把德看作是“人君”与“暴君”的标准,

(1)德刑并用,以刑辅德

儒家认为统治应以德为主,刑罚只是德教的辅助。孔丘主张“为政

以德”,孟轲强调仁义原则是制定法令和政策的依据,更明确地反对

单纯使用刑罚等暴力手段,荀况认为“权利不能倾也,群众不能移也,

天下不能荡也。生乎由足,死乎由足,夫是之谓德操。”[6]

儒家注重道德教化的作用,但从不否定刑罚的必要性,当教化不

起作用时仍主张诉诸暴力,使用刑罚。孔丘主张“道之以政,齐之以

刑”。孟轲也认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董仲舒说“教,

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其事异域,其用一也”。朱熹的德、礼、

政、刑说也是继承和发展了儒家的思想提出来的“愚谓政者,主治之

具,刑者,辅治之法,德礼,则所出政之本,而德又礼之本也。”

(2)注重教化,以德去刑

“教化”是指向人们灌输宗法伦理和等级观念。儒家注重“教化”是

建立什么伦理基础之上呢?孔、孟从性善论出发强调教化的功能。孔

孟主张“性善论”,“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苟不教,性

乃迁。”而董仲舒所创造的性三品也是进一步发挥了儒家的人性论。

君子小人的道德区别是后天习染而成的,可以通过教化使小人弃恶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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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成为君子。因此,教化与刑罚相比,(1)教化可以保持人善的本

性(2)教化可以预防犯罪(2)犯罪之后,教化可以让罪犯良心发现。

这就达到了“以德去刑”的目的。这种“以德去刑”的教育预防思想,是

儒家的创造和贡献教化。在儒家看来,教化本身只是一种手段,其目

的在于防止和消灭犯罪现象,巩固封建统治。

(3)恤刑慎杀,先教后刑

“恤刑慎杀,先教后刑”实际上是“注重教化,以德去刑”的延伸。

儒家主张“注重教化,以德去刑”,就要求“先教后刑”,即先教化后刑

罚,如果因为没有教化而施用刑罚,则是“虐政”,即他们所讲的“不

教而杀谓之虐”。儒家的恤刑和慎杀,主要表现于按照礼义原则对于

犯罪行为从宽处理。例如,孔子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儒家提

倡“仁政”反对酷刑滥杀。儒家的恤刑和慎杀,主要表现于按照礼义原

则对犯罪行为从宽处理。

<三>、“为政在人”的人治论。

在一个国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什么?或者说,是什么在支撑着

一个较为和平的社会的生死存亡?有人说是统治者的道德感化,有人

说是法律强制。自古以来,这就是“人治”与“法治”争论的焦点。儒家

是“人治”论者。他们注重并强调“为政在人”强调人起着决定法的作

用。儒家主张“人治”,他们从不同的角度来进行解说。孔子和孟子从

道德与政治的关系入手,认为政治就是道德的扩大,因此注重并强调

执政者在治国中的决定作用,认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

息”,认为政治的好坏取决于统治者的好坏,所以,“惟仁者宜在高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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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更提出了“有治人,无治法”的主张,认为法对于治理国家虽然重

要,但法毕竟是制定的,并靠人去掌握和执行,即仍然取决于“人”,

所谓的“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8]

儒家为什么又提出一个“人治”思想。实际上,“人治”是“礼治”和“德

治”所派生出来的,并且以“礼治”和“德治”为其主要内容。因为:宗

法等级是“礼治”的原则和特征,级别愈高,特权越大,权力越大,则

统治者的个人作用越大,所以“礼治”必然导致出“人治”。同时,统治

者越有德行,越能够使人“心悦诚服”,而且“德治”必须是道德高尚的

人才能真正的实行,所以“德治”必然导致“人治”。

(1)圣贤决定礼治

儒家认为,国家的治乱,礼法的立废,都取决于统治者,特别是

君主个人的品德。只有“圣君”和“贤臣”才能保证礼治的实现和德化的

推行。孔子:“礼乐征伐自君子出”,只有天子才能制礼作乐,才有立

法的权力。因此,天子维系着国家的命运。孔子说到“一言可以兴邦,

一言可以丧邦。”因此,儒家主张天子要用其德行来维系国家的生存。

孔子说“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孟子说“一正君而国定

矣。”为此,儒家提倡根据“近不失亲”,“远不失去举的原则”选贤纳

才。即既要任用亲贵,又要让那些非贵族出身的贤才直接参与国政。

孔子认为;上行下效,统治者个人的行为至关重要,只要统治者先

正其身,从修身入手,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

平。修身是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基础。

(2)“身正”则“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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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认为‘人治’的关键是统治者要能够以礼法“正己”,用自己的

优秀品质和模范行为去感化民众。孔子认为只有先“修身”才能“齐

家”,再“治国”、“平天下”。“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

从。”执政者自己的行为端正,不必发号施令百姓也会行动;相反,

自己的行为不端正,就是有了号令百姓也不会服从。孟子继承了孔子

的“为政在人”的思想,提倡“贤人政治”,主张用贤德的人来实行“仁

政”,提出了“尊贤使能”,“惟仁者宜在高位”的人治论。孟子特别重

视尊贤用贤,认为“不信仁贤”则“国空虚”。他一再强调任贤的重要性。

四、儒家法律思想对现代法制的积极意义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已经成为我国走向新世纪的

时代口号和社会目标。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制,不仅要借鉴国外法

律文化中的精华,也要批判地继承国内的法律历史遗产。在中国古代

法律思想史中,儒家法律思想居于主流地位,为中国传统政治法律文

化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现代法治和德治有着深刻的影响,尤其

是对现代法制的建设,影响更是不容忽视。儒家用“德治”力图实现道

德的一统,用儒家经义来阐释和制定法律原则,使得儒家思想等同甚

至是凌驾于法律之上。“重德轻刑”的正统法律思想在古代社会确实起

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在宗法社会结构和专治统治下,道德的一统天下

和法律长期居于辅助地位却不能适应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弊端逐渐暴

露出来。即使如此,以辩证的观点来看,作为中华法系主体的儒家法

律思想,仍包含有许多积极、合理的因素,可为建设具有现代中国特

色的法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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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宽民惠民的重民思想

儒家主张“为政以德”的德治,“德”指的是“德政”或“仁政”,含有宽

惠爱民之意,强调了“顺民”、“利民”的要求,是儒家法律思想中的合

理因素。儒家之所以具有重民思想,究其主要原因,一方面在于儒家

比较重视民心的向背,把民心的向背看成是“得天下”或“失天下”的关

键所在;另一方面在于已认识到民众是统治者的财用之源,“无野人,

莫养君子”。基于这样的认识,孟子提出了“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

轻”的民贵君轻说;荀子称“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

水则覆舟。”“以民为本”,儒家法律思想这一精髓在今天仍有积极意

义。所谓依法治国,就是要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

法律来治理国家,立法必须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对于稳定民

心,兴邦治国,具有不可忽视的巨大作用。

<二>重教化的教育预防思想

儒家把对民进行道德教育称为“教化”,通过教育,化外在的“他律”

为内在之“自律”,是儒家德治内容的重要方面。孔子一生都十分重视

道德教化,指出“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

之以礼,有耻且格”。当然,儒家道德教化的主要内容不外是封建的

礼教或德教,这些内容只要我们根据当前我国社会道德的实践,赋予

新的意义,加强对人民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对于提高我

国人民的道德水准,稳定社会秩序,仍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礼法互补,道德建设与法制建设相结合的思想

儒家虽然重视德治和道德教化的作用,但从不否定法与刑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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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如孔子在强调“导之以德,齐之以礼”的同时,仍主张“道之以政,

齐之以刑”,并提倡君子既要“怀德”,又要“怀刑”。怀是注重之意,

可见他视德与刑为政治的两手,二者都要注重。儒家礼法互补、综合

为治的主张,实际上揭示了道德建设与法制建设的关系是相辅相成、

互相促进、互为补充,从而有效地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礼法互补、

综合为治,儒家法律思想中的这一合理因素,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制

国家仍有十分重要的启示,要实现依法治国,一方面要加强法制建设,

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另一方面要加强新时期的道德建设,使法

制建设与道德建设同步进行,协调发展。

<四>“身正令行”,强调加强为政者自身建设的思想

儒家主张“为政在人”的人治,他们已认识到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

法制的贯彻离不开人。如荀子说:“法不能独立”,是说法律是要由人

制定出来的。孟轲进一步说:“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律是要靠人来贯

彻实施的,否则,“虽有良法,不得人而用之,亦属无效”。儒家要求

为政者不仅要品德高尚,同时还要具有治国驭民之才,使“贤者在位,

能者在职”。儒家人治思想中强调加强为政者自身建设这一合理因素,

对我们依法治国,建设一支具有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具有启迪的意义,

当然,所谓素养高,即指不仅要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道德素质,还要

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更要有较高的业务素质。

儒家法律思想的形成是历史长期发展演变的结果,是适应特定的

历史需求而产生的,因此它必然具有封建社会的特征,反映封建统治

阶级的要求,带有一定的消极因素,与现代社会的要求相冲突。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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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能因此而抹杀儒家法律思想中所蕴含的合理内核。比如:重视犯

罪预防,德主刑辅,身正令行等思想主张。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中,应

该重视这一思想理念,对儒家法律思想我们就应该取其精华去其糟

粕,为现代法制建设所用。我们知道儒家法律思想经过2000多年的

发展,已经形成了深厚的历史积淀,富有丰厚的历史底蕴,并且传承

下来,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因此,在中国进行法制建设,对于儒家法

律思想,我们必须纠正以前“一棒子打死”的历史虚无主义错误观点,

重新审视,辩证地来看待这一问题。而且,在全球化背景下,儒家法

律思想也在文化交流与冲突中发展,适应着时代发展的要求。正因为

此,对儒家法律思想进行研究,对于我们当前的法制建设是很有价值

的。

总结:

中华民族有着几千年的文明史,儒家文化是传统文化中的精华,

它不仅对我国产生了重大影响,而且对周遍国家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形成了“东南亚儒家文化圈”,亚洲“四小龙”的崛起同样受到了儒家文

化的影响。法制儒家文化是在中国本土形成的具体有中华民族特色的

制度文化,它并不是完美无缺的,但对于今天社会发展而言,这种制

度文化仍有其现实意义,应在扬弃的基础上继承和发展法制儒家文

化,尤其是在现代化法制建设时,要以儒家文化中的“仁、义、礼、

智、信”作为法律制定和制度建设的价值基础,把法治和德治结合起

来,使两者更好的发挥其治理国家的功能。

儒家文化关于个人道德修养的观点及对法律制度的影响对今天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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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积极作用,我们应继承和发展。一个民族的文化是这个民族存在、

发展和进步的动力,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所在。在对外开放的今天,外

来文化的引进,必然冲击传统文化的地位,在我国中西文化的冲突自

古就有,但怎样保护我们的优秀文化成为现代化建设的重中之重。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完善的法制建设是维系社会稳定,经济顺利发

展的关键,在这一建设过程中在吸收外国先进法律文化的同时,不能

脱离传统优秀文化的影响,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律真正得到实施,发挥

其维护公正和正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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