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需要,为持卡人提
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信用卡是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卡银行”)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
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范围内先交易后还款的金融支付
工具,具有信用消费、存取现金和转账结算等功能。
第三条发卡银行发行的信用卡,按发卡对象分为个人
卡和单位卡,个人卡又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分为
无限卡、钻石卡、白金卡、金卡和普卡;按是否带有电子现
金功能分为标准芯片卡和带电子现金功能的芯片卡;按币种
分为单币种卡、双币种卡和多币种卡;按是否联名分为联名
卡和非联名卡。信用卡使用不同信用卡组织或公司标识(包
括但不限于银联、VISA、MasterCard、JCB,下同)。
第四条发卡银行、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和其他
相关当事人须共同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申请人”指向发卡银行申请信用卡的申请者本人,包括主
卡申请人和附属卡申请人。
“持卡人”指向发卡银行申请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
个人;或指由单位向发卡银行申请并获得核发卡片,由单位
授权持有该卡片的人员。
“信用额度”指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等情况为其
核定的、在卡片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包括
固定额度、临时额度、专用额度等。
“透支”指持卡人使用发卡银行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进
行交易的方式,包括透支消费、透支取现、透支转账支出和
透支扣收等。
“预借现金”是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在发卡银行核定的
预借现金额度内透支取现、透支转账支出的信用卡交易。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银行将持卡人交易款项或根据规
定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滞纳金、超限费、年费、手续费,
下同)、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银行定期对持卡人的交易款项、费用
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卡持卡人应偿还
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
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款项,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
(含)前应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各类交易本金的
一定比例,所有预借现金、费用、利息,发卡银行规定的持
卡人应偿还的其他欠款金额以及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
的总和,并在当期的对账单上列示。
“免息还款期”指在持卡人于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
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除预借现金交易外的其他透支交易
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可享受免息待遇的
时间段。
“滞纳金”指当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
低还款额,按规定应向发卡银行支付的费用。
“超限费”指持卡人累计未还交易金额超过发卡银行为
其核定的信用额度时,按规定向发卡银行支付的费用。
“电子现金”指发卡银行发行的用于小额支付的芯片卡
应用功能,具有圈存、圈提及消费等功能。电子现金账户不
设密码、不挂失、不计息,余额上限遵循监管部门相关规定。
“圈存”是指增加芯片卡中电子现金余额的交易过程。
“圈提”是指减少芯片卡中电子现金余额至零的交易过
程。
第二章申领
第六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还
能力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向发卡银行
申领个人卡主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年满14周岁(含)
的个人申领附属卡。
第七条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用同一账户,主
卡持卡人可在账户信用额度内设定附属卡的使用限额。附属
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主卡账户,主
卡持卡人可申请调整、停止或取消附属卡的使用(电子现金
交易除外),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
务承担清偿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对
主卡、附属卡项下所欠银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八条申请人申领信用卡须同意遵守本章程,正确、
完整地填写申请表,与发卡银行书面签订领用合约,且本人
亲自签名确认,提交发卡银行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如采用担保方式办卡,需按发卡银行规定办理
担保手续,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范围为
持卡人在其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透支
本金、利息、滞纳金、各种手续费及追索费用。
第三章使用
第十条持卡人领卡后应及时办理卡片启用,立即在卡
片背面签名栏内签署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交易
时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一条持卡人可在境内外带有卡面上信用卡组织
或公司标识或发卡银行指定的特约商户(含网上商户)、营
业网点、自助设备、手机银行或其他受理点使用。使用时,
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发卡银行、收单银行、
特约商户、银行卡组织或公司等的有关规定;在境内外提取
现金限额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发卡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持卡人使用密码、签名(含电子签名)、指
纹办理或凭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办理交易(包括但
不限于通过邮件、电话、手机、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
进行的信用卡交易)时所产生的纸质或电子信息记录,均属
于交易的有效凭证。电子现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持卡
人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
持卡人应承担信用卡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
造成的风险损失。
第十三条持卡人在境外带有VISA、MasterCard、JCB
等国外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受理点交易的款项,或在发卡银
行指定营业网点等办理外币业务时,记入外币账户;在境外
的交易由银联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的,记入人民币账户;在
境内通过发卡银行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助设备和
具有银联标识的受理点交易的款项,记入人民币账户(外币
业务除外)。
第十四条个人卡人民币账户欠款,持卡人可用现金或
转账方式偿还;外币账户欠款,持卡人可用外币现钞或外汇
存款偿还,也可用人民币购汇偿还。
第十五条信用卡设有有效期,过期自动失效。持卡人
若在卡片到期后不愿换领新卡的,应在卡片到期前两个月通
知发卡银行,否则视为申请到期更换新卡。已过期的信用卡,
持卡人在按照发卡银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前不能继续使用
(收入款项除外),如持卡人未及时办理更换新卡手续而造
成信用卡无法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本
章程、领用合约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信用卡继续有效,
持卡人持有或使用信用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
到期失效、更换或销户而消灭或改变,发卡银行继续保留对
已过期信用卡的管理权、追索权等权利。换发新卡时,使用
担保方式办卡的,重新办理相关担保手续。如因特定原因(包
括但不限于发卡银行与合作单位终止合作),导致无法补换
卡的,持卡人同意发卡银行视情况根据持卡人需要为其发放
其他类型信用卡。
第十六条信用卡发生遗失、被盗、灭失、遭他人占
用等情形的,持卡人应立即通过发卡银行客户服务电话
(95527)、网上银行(网址:)、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或
到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挂失(电子现金不可办理挂失),
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挂失手续办妥后如需补办新卡,
持卡人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办理补卡手续。
持卡人对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持卡人所为而产生的损
失不再承担责任,但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的债务和损失除外:
持卡人办妥挂失手续前发生的交易,持卡人有欺诈或其他不
诚实行为,持卡人拒绝或不配合发卡银行调查,遗失或被窃
信用卡无持卡人签名。电子现金账户发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均
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和发卡银行另有约定的除外;补卡时,
补发的新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为0。
信用卡发生伪卡欺诈交易等情形的,持卡人应立即通
过发卡银行客户服务电话提出否认交易声明,及时向公安机
关报案,并配合发卡银行调查。
第十七条持卡人有卡片损坏换卡、修改密码或密码遗
忘重置需要的,可通过发卡银行提供的渠道办理相关业务。
主卡持卡人有权要求注销或止付其附属卡(电子现金账户除
外)。
第四章计息、还款及账户管理
第十八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按对账单所列
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对账单上本期发生的除预借现
金以外的其他透支金额,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
间的免息待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能偿还全部
应还款额的,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持卡人预借现金不享受
免息还款待遇,预借现金从银行记账日起计算利息。
第十九条发卡银行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透支
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起计算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
收复利并从持卡人账户中扣收,如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发生变动,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清最低还款额
的,视为逾期,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
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付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发卡银行对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内存款不
计付利息,持卡人提取时需支付手续费。芯片卡电子现金账
户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二条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的,发卡银
行将按规定时间从其指定的在发卡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
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信用卡账户欠款。
第二十三条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正常还款,还款顺序
为:上期利息、上期费用、上期预借现金、上期其他透支欠
款本金、本期利息、本期费用、本期预借现金、本期其他透
支欠款本金;逾期1~90日(含)的,按照先利息或各项费
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日(含)以上的,按
照先本金、后各项费用或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发卡银行可
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变更上述还款顺序。
第二十四条主卡持卡人向发卡银行提出账户结清销
户申请,应清偿该账户全部交易款项、利息、费用等欠款,
并按照发卡银行相关规定办理结清销户手续。发卡银行对已
收的卡片年费不予退还,并保留对该账户在办理完结清销户
手续前发生的、非因发卡银行原因而导致的有效交易款项及
相应利息、费用的追索权。
第五章发卡银行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发卡银行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在
法律许可情况下向任何有关方面查核申请人资料,了解申请
人资信、财产等情况,并在业务范围内索取、留存申请人资
料,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发卡的种类及信用额度,
有权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有权
处理、转让发卡银行拥有的债权。发卡银行受理申请人申请
后,无论是否同意其办卡申请,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均不予退
还,但发卡银行应对申请资料予以妥善处理,不得故意泄露
申请人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发卡银行按持卡人确定的通信地址寄出
卡片后,即履行完发卡义务。持卡人应确保该地址准确无误
并能正常收取邮件,否则因此发生遗失、被盗用风险发卡银
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七条发卡银行通过网站或营业网点按照对外
统一公布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费用,相关标准可通过发卡
银行网站等渠道查询。若持卡人未按公告内容支付费用,发
卡银行可终止提供相应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
式如有变动,以发卡银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二十八条发卡银行有权根据持卡人的资信变动情
况、用卡情况或其他因素,对持卡人信用卡信用额度进行调
整(调高或调低),或暂停持卡人信用卡使用(电子现金除
外),并按约定方式及时通知持卡人;持卡人可向发卡银行
申请调整信用卡信用额度,发卡银行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发
卡银行有权依照有权机关的指令,查询或冻结持卡人的信用
卡账户。持卡人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和
领用协议约定的,发卡银行有权取消持卡人用卡资格并可自
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信用卡。
第二十九条若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或存在违法违规、
违约行为,或有欺诈等恶意行为,以及存在其他风险的,发
卡银行有权选择采取如下一种或几种措施:自行或委托第三
方通过信函、短信、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
其催收欠款;停止该卡使用(电子现金除外);停止持卡人
所有信用卡使用;行使担保权利人的各项权利;从持卡人在
发卡银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必要时
有权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或采取其他相应
的追索措施;以及采取其他风险控制手段。
第三十条发卡银行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
卡人提供增值服务的,发卡银行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增
值服务种类及内容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因供电、通讯、网络故障或不可抗力等原
因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用卡的,发卡银行可视情况协助持卡
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
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对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
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发卡银行有权根据实际交易
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二条发卡银行应向申请人提供信用卡使用的
有关资料,包括章程、领用协议、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及标
准等。
第三十三条发卡银行应设立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
向持卡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投诉受理及挂失办理等
服务。
第三十四条对有交易、利息、费用发生,或虽未发生
交易、利息或费用但账户有未偿余额的持卡人,发卡银行应
在其每月账单日结计其账务,通过电子账单、微信账单等方
式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第三十五条发卡银行应依法对持卡人的信息承担保
密义务,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发卡银行与申请人或持卡人另有约定、发卡银行在进行催收
和追索债务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六章持卡人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持卡人有权享有发卡银行承诺的各项服
务,监督其服务质量,并对不满意的服务进行投诉。
第三十七条持卡人有权向发卡银行索取对账单,但应
按发卡银行规定支付相应手续费,或通过发卡银行提供的客
户服务电话以及其他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对账户变动
情况有疑义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银行提出查询要求。
经查询交易确为持卡人所为的,相关费用(如有)由持卡人
承担。
第三十八条发卡银行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
而调高持卡人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接到通知后不愿调高信
用额度,有权要求发卡银行恢复其原有信用额度,但仍需清
偿已经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等。
第三十九条持卡人应当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
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第四十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密
码、交易凭证和身份证件等,不得将卡片信息、密码等相关
信息泄漏给他人。因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
本人承担。如卡片遗失或被盗,应立即通过发卡银行提供的
客户服务电话等发卡银行渠道办理挂失。
第四十一条信用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
转让或转借信用卡而产生的经济责任及导致的风险损失由
持卡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持卡人应在安全网络环境下使用信用卡
在互联网(INTERNET)上进行交易,否则持卡人须对该卡在
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
任。
第四十三条持卡人对其信用卡账户办理完结清销户
手续前发生的所有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均负有
清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持卡人应在发卡银行核定的信用额度内
用卡,并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
款额。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的,应当在指定还款账
户中保留足够的余额。
第四十五条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
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发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不
应以此为由拒绝向发卡银行偿还所欠款项。
第四十六条持卡人不得利用信用卡通过虚假交易等
方式套取资金。否则,除适用第二十九条规定外,发卡银行
同时有权对此类交易补计等同于透支取现所产生的手续费
和利息。
第四十七条持卡人应每月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
收到对账单,应及时向发卡银行查询。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
对账单为由拒绝向发卡银行支付欠款(包括相应的滞纳金、
利息等)。
第四十八条持卡人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变更时(包括
但不限于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地址、身份证件号码),须
立即通知发卡银行办理资料变更,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
的后果或损失。持卡人同意发卡银行可通过短信或电子邮件
等方式向其发送与信用卡有关的信息,并保留终止发送的权
利。
第四十九条发卡银行根据有权机关的冻结指令冻结
持卡人信用卡账户的,如账户冻结期间因非发卡银行的原因
导致仍有交易发生的,持卡人对相应欠款仍负有清偿责任。
第五十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以及信用卡领用协议和发卡银行相关业务规定执行,如
发卡银行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信用卡交易
还须执行有关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由发卡银行制定、修改,向国家有
关部门备案后执行。修改时,将通过营业网点或浙商银行网
站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生效,无须另行通知。
持卡人如不接受修改的,可在公告期内办理结清销户手续;
公告期满,持卡人未办理结清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章程的
变更。
第五十二条发卡银行以合法方式发布的,在持卡人用
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领取信用卡之前和之后发布
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发卡银行发布的公告与本章程
相关内容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本文发布于:2022-12-06 23:30:4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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