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
摘要
两司书吏肩膺协助司道处理一省刑名、钱粮档案之责,清代律法为他们设计
了一整套较为细致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模式,这一整套制度随着清代社会的发展不
断完善。咸同之后,频繁的内外战争使得两司长官难于久任,无暇处理政事,两
司书吏的权力逐渐有上涨的趋势。到了光绪时期,两司书吏更加精于在制度规定
的范围内对自身的权力进行弹性延伸,从而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这在相当程度
上使晚清吏治进一步陷入窘境。清末,清政府为了纾解吏治困局,进行了两次较
大规模的书吏裁汰。虽然其背景、主要目标群体并不相同,但均未取得理想的效
果。两次裁吏行动的最终失败,反映了清廷的统治已呈不可挽回的颓势。
在两司衙门内部,司书得天独厚的血缘与业缘关系形成了严密而复杂的人际
关系网络,它为司书违制稗政行为提供了天然的屏障。有清一代,两司书吏的犯
案行为主要集中于嘉道之后。但不同时段,他们犯案的特点、方式也不尽相同。
追根溯源,报酬低廉、出仕无望等书吏制度设计中存在的天然漏洞,是其勾通舞
弊,危害吏治的重要原因。
关键词:两司书吏;制度变迁;整顿;吏治;
III
Abstract
TheclericalstaffworkingforLiangsiGovernmenthastheresponsibilitytodeal
gDynastylaw
designedadetailedtoforganizationalformsandoperatingmodesforthem.
However,inpractice,theyarealwaysgoodatextendingtheirpowerflexiblywithin
QingDynasty,the
rtowinbackitscontrol,
effectivemeasures,large-scaleclericalstaffcutting,weretakentwicebytheQing
aintargetgroupsaredifferent,butnonehaveachievedthe
ntualfailureofthemeasuresreflectstheirreversibledecline
ofQingDynasty.
TheoccurrenceoftheircrimeswasmainlyconcentratedafterJiadaoperiod.
However,
uniquebloodandkarmarelationshipstheyhavehadformedatightandcomplex
network,ametime,the
naturalloopholesinthedesignofthesystem,suchaslowpayandnohopefor
employment,arealsoimportantreasonsfortheclerkstoviolatethegovernment.
Keywords:TheclericalstaffworkingforLiangsiGovernment;SystemDesign;
PracticalOperation;LocalAdministration
IV
目录
摘要..............................................................................................................................I
Abstract........................................................................................................................III
目录............................................................................................................................IV
绪论................................................................................................................................1
第一章两司书吏制度的因袭与创制........................................................................13
第一节清代两司书吏制度的溯源与发展........................................................13
(一)两司书吏的承充方式..............................................................................13
(二)两司书吏的素质与承充资格................................................................15
(三)两司书吏的辞革....................................................................................20
(四)两司书吏的吏额....................................................................................22
第二节清代两司书吏的组织与运行实态........................................................27
(一)房科架构与政务运作——以广东臬司衙门为中心的考察..................27
(二)轮班制与内外关防..................................................................................35
第二章晚清两司书吏权力制度内外的延伸............................................................41
第一节咸同政局与司书权力上升....................................................................41
(一)两司受制之简况....................................................................................41
(二)两司书吏权力上升之原因....................................................................42
第二节光绪时期两司书吏之权的弹性蔓延—以甘肃两司衙门为例............45
(一)臬司书吏的刑名之权:以罪犯提省与供词拟批为例..........................45
(二)藩司书吏与日常事务:以册结处理与人事调动为例........................49
第三章“以制度变革纾解吏治困局”:清末书吏制度的调试与窘境..................56
第一节旧制掣肘下的局部调整........................................................................56
(一)制度的细化与调整................................................................................56
(二)因事及人:樊增祥在任上的整顿..........................................................58
第二节光绪后期的裁吏风波............................................................................59
(一)裁吏的缘起与理论准备........................................................................60
(二)自下而上:收效甚微的裁吏行动........................................................62
第三节清末官制改革中的书吏裁汰................................................................74
V
(一)官制改革中的折中之法..........................................................................74
(二)此起彼伏的书吏风潮............................................................................77
第四节新瓶旧酒:两司书吏与清末民初的新政组织....................................78
第四章两司书吏的结缘、稗政情况变化与制度缺陷............................................82
第一节两司书吏的血缘与业缘........................................................................82
(一)成为世业的吏缺......................................................................................82
(二)互为表里:两司书吏的业缘关系..........................................................92
第二节两司书吏的违制稗政实态....................................................................99
(一)两司书吏犯案的时空与形式变化..........................................................99
(二)两司书吏犯案的惩处制度与实际落实情况......................................102
第三节清代两司书吏制度缺陷......................................................................105
(一)两司书吏行政收支与生活实况............................................................105
(二)两司书吏的晋升之路............................................................................113
结语..........................................................................................................................121
附录..........................................................................................................................125
附录一:清代两司书吏违制稗政情况简表............................................................125
附录二:清代书吏晋升情况简表............................................................................134
参考文献....................................................................................................................144
在学期间发表论文清单............................................................................................153
后记............................................................................................................................154
1
绪论
一、选题旨趣
光绪朝《大清会典》曾对“吏”的有如下界定:“设在官之人,以治其房、
科之事,曰吏。”1换言之,吏是设于官府供事之人,他们的主要职责是办理吏、
户、礼、兵、刑、工等各房事。清代书吏在国家日常政务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
作用。他们通常兼备两种身份,既是文书人员,又是档案管理人员。书吏谙悉律
例,通晓钱谷,熟知挂号,擅长书启,管理着与社稷和统治至为重要的档案文件,
对政务的执行和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有着不可低估的影响。
清代书吏按照供事衙门为依据,可细分为中央部院书吏、直省各级衙门书吏,
按照工作性质划分,又可分为正式在编书吏和另募的贴写、缮书。清代书吏群体
数目庞大,不同衙门书吏群体之间差异互见,各级衙门书吏制度的运行实况亦甚
为繁复,绝非以往“一刀切”式的研究所能囊括。因此笔者认为,对清代书吏制
度以及不同的书吏群体进行细化研究或者比较研究,是十分有必要的。
笔者在阅读清代书吏史料过程中,注意到供事于藩臬两司衙门的书吏群体及
其相关问题。首先,由于藩司衙门居一省钱谷之总,臬司衙门属一省刑名之汇,
两司书吏位居其中,对一省钱粮、刑名事务的有效运转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两
司书吏对下级衙门文案的拟批之权,对州县事务的正常运转甚至起到了决定性的
作用。因此,两司书吏与州县的关系颇耐人寻味。就此而言,两司书吏的重要性
不言而喻。
其次,两司书吏制度及其因革变迁贯穿清代始终,是一个动态的、复杂的过
程。两司书吏制度不是静止的组织形态,其制度的形成及演化本身就是一个动态
1《大清会典》,卷12,《吏部·验封清吏司》。
2
的历史过程,因此必须将视野贯通,将整个清代视为一体。既要注意从长时段做
整体把握,又要能洞察不同时期该制度运行的差异和特点。清初,清廷为书吏群
体设计了一套具有普适性的制度。雍乾时期,两司书吏内部独特的运行模式和制
度安排逐渐成型。直至嘉道以前,两司书吏大多都只是承担处理日常政务的角色;
道咸以后,各省藩司、臬司长官叠更其任,而素来熟悉日常政务的书吏盘踞衙门,
他们对日常政务处理的话语权逐渐上升。同时,他们开始在日常政务的处理、各
科房书吏的合作与协调等方面提出更多意见,甚至出现与藩臬两司“讨价还价”
的状况。在这种背景之下,两司书吏的制度建设也有所突破,具体表现为书吏所
属房科设置的日趋复杂,传统六房书吏的格局也逐渐突破。清末,清廷为了纾解
吏治的困局,几次对书吏进行裁革。由于书吏经年累月盘踞藩臬衙门,一经裁汰,
生计无望,故而屡屡闹事。藩臬两司不得不加以妥协,一方面减少裁撤书吏的数
量,一方面通过考录、遴选等方式并对书吏加以教育,使他们得以适应新的工作。
实际上,尽管清廷三令五申,仍不少书吏得以重新回到工作岗位上。这个漫长的
过程一直持续,直至清朝灭亡。
一言以蔽之,两司书吏制度的演化反映了清代社会、政局的变化。对清代两
司书吏制度的因革变迁进行深入探讨,有助于从更具体的角度入手,理解和把握
晚清政体的变革,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为晚清吏治的腐败颓势觅因寻果,有裨于
加深对历史走势的深度理解。
二、相关学术史回顾与本文研究空间
清代多以现实主义文学的形式对书吏进行批判,如《儒林外史》、《廿十年繁
华梦》等。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后,日本成为清代书吏研究的重镇。早期的日本学
3
者多将胥吏进行整体研究,且时段局限于清初或是明清之际。1其中,较具代表
性的是宫崎市定的《清代的胥吏与幕友》。他认为胥吏依赖陋规维持生活是“得
到默许”的。胥吏被清政府规定是不能入仕的,这样他们踏入统治阶层的机会就
很少,可以说几乎没有。因而他们以自己现有的权利,更加肆无忌惮,借陋规而
大发横财,使得清代官场污秽不堪,并有越演越烈之势。2佐伯有一的《明清交
替时代胥吏状况之一般》,较早地利用清代书吏罕见存留的日记——《历年记》
进行了相关研究。3中国学者如钱穆则认为由于明清两代的政治重法不重人,吏
胥在仕途上永无出息,这是胥吏之害产生的根源。4
改革开放之后,学界对书吏的研究逐渐深入,国内外学者的成果斐然。一方
面,时段不再局限于清初,且对整个书吏体系的研究逐渐成熟。这种体系化的研
究主要表现为对胥、吏、役区分的讨论以及对书吏制度本身进行深入的探讨,如
书吏的分类、任用、编制等。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研究中通史类著作占比较多,
且通常将书吏之害视为清代统治土崩瓦解的原因之一。如韦庆远主编《中国古代
政治制度史》中,就十分细致地对吏的滥觞和胥、吏的区分进行了梳理。5白钢
主编的《中国政治制度通史》中,简要介绍了书吏的各种称呼、来源、定额、俸
1其中,日本学者对此作出的贡献不可忽视。如细井昌治《清初的胥吏——社会史上的一考
察》、佐伯富《关于明清时代的民壮》、宫崎市定《清代的胥吏和幕友——以雍正朝为中心》、
腾冈次郎《清代地方官·幕友·胥吏及长随——清朝地方行政研究札记之二》等文章相继问
世于二十世纪的四、五、六十年代。
2宫崎市定:《清代的胥吏与幕友》,见刘俊文:《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6册,
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
3佐伯有一:《明清交替时代胥吏状况之一般》,见中村治兵卫先生古稀纪念东洋史论丛编集
委员会:《东洋史论丛——中村治兵卫先生古稀纪念》,日本:刀水书房,1986年。
4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
5韦庆远主编:《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
4
银以及其擅权的成因和危害行了探讨。1
另一方面,其研究方向呈现多元化、精细化。笔者目力所及,其主要研究方
向暂陈如下:
1.对吏役的地位、作用等进行整体研究,尤其突出其与地方政府机器运转的
关系。吴吉远较早地客观评价了清代吏、役在清代国家机器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
2周保明的《清代地方吏役制度研究》,从吏役系统入手,对州县衙门的运作机制
进行了探析。3戴炎辉较早地利用淡新档案,辅之以清代台湾有关厅县的其他文
献,分析了台湾地区的胥吏与基层国家机器运转的关系。4张妍以同治年间广宁
知县杜凤治日记为史料,从社会史角度,对吏役在地方政府的实际作用进行了讨
论。5王雪华的《清代吏胥制度研究》,是目前学界对清代吏胥制度研究最为细致
的论著之一。该文以清代吏胥制度为对象,深入透析了中国官僚政治的结构、运
行机制和行政效能等问题。6白瑞德认为书吏和差役是中央控制基层群众的重要
手段。7刘小萌较早地利用了清代的文学作品,对胥吏之害进行了深入的探讨。8另
有不少学位论文亦从此角度入手,但研究内容尚未超出上述范围,兹不悉数列举。
2.对各衙门中书吏进行群体性研究。数十年来,地方档案如《淡新档案》、《巴
县档案》、《南部档案》的开放与利用,使得州县衙门书吏的研究成为学界热点。
如李荣忠较早地对巴县衙门中各房书吏、各班差役进行了量化统计,并详列出书
1白钢主编:《中国政治制度通史》,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
2吴吉远:《试论清代吏、役的作用和地位》,《清史研究》,1993年第3期。
3周保明:《清代地方吏役制度研究》,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9年。
4戴炎辉:《清代台湾之乡治》,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79年。
5张妍:《清代县级政权控制乡村的具体考察:以同治年间广宁知县杜凤治日记为中心》,郑
州:大象出版社,2011年。
6王雪华:《清代吏胥制度研究》,武汉大学博士论文,2004年。
7白德瑞:《爪牙:清代县衙之书吏及差役》,旧金山:斯坦福大学出版社,2000年。
8刘小萌著:《胥吏》,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8年。
5
吏和差役的具体收入情况。1近年来,利用《巴县档案》对巴县衙门书吏的研究
成果更是如雨后春笋。2与过去研究单纯的以“制度“”解释“制度史”不同的
是,上述论著以更为动态、具体的角度,对巴县衙门中各房的划分与各房具体的
行政职能、书吏的分工与合作,包括书吏的轮值、工食银等方面进行了动细致入
微的考察,其观点自然是不落窠臼。不过,由于史料的缺乏,学界对其他衙门书
吏群体的研究成果暂付阙如。仅有寥寥几篇关于道台衙门的书吏和部院书吏的研
究。苟德仪从川东道台衙门的书差入手,对道衙内部机构形态及其运作系统进行
了细致的考察。3郑小悠和张晨分别对吏部书吏与六部书吏群体进行了考察。前
者从雍正朝对刑部书吏行政程序的改革入手,认为这种改革改所带来的部内官吏
关系的调整,是刑部书吏专业化水准最高、舞弊最少的原因。4后者以陋规问题
为切入点,探讨了中央书吏群体的公务运作和生活实况,并从中对官僚政治整体
的行政设置与运行机制得失进行讨论。5
3.对书吏相关的制度设计与运行实况进行剖析。如瞿同祖从书吏的组织、职
能、录用、服务期限及升迁、经济待遇、贪赃形式、纪律控制等六个方面展开,
1李荣忠:《清代巴县衙门书吏与差役》,《历史档案》,1989年第1期。
2近年来较具代表性的研究巴县衙门书吏的文章列举如下:吴佩林:《清代中后期州县衙门“叙
供”的文书制作——以<南部档案>为中心》,《历史研究》,2017年第5期;吴佩林:《有序
与无序之间:清代州县衙门的分房与串房》,《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
第2期;吴佩林、曹婷:《清代州县衙门的画行制度》,《档案学研究》,2017年第5期;吴
佩林、王楚强:《从文书制度看清代州县书吏对衙门的控制》,《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
学版)》,2018年第1期。
3苟德仪:《清代道台衙门的书吏与差役——以川东道衙为考察中心》,《历史档案》,2012年
第2期。
4郑小悠:《“吏无脸”——清代刑部书吏研究》,《河北法学》,2015年第2期。
5张晨:《清代部费陋规问题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3年。
6
剖析了州县衙门书吏的制度性架构与其运行状况。迄今为止,这种研究范式仍然
是学界进行书吏研究的重要参考。1。张锡田和刘彦波都从书吏日常的文书工作
角度阐释书吏制度运行情况。张锡田对书吏在日常文档管理工作中实际扮演的角
色进行考察,并认为落后的书吏管理制度是导致书吏为害的主要原因之一。2刘
彦波从书吏制度本身和书吏制度存在的环境两个方面进行考察,认为主官独任制
度、官员回避制和任期制、科举制度、清代律例文牍主义等导致了书吏以文档谋
私利。3
4.集中讨论书吏对清代政治经济和社会危害。如赵世瑜的《吏与中国传统
社会》中,梳理了吏的任用、职能等方面在各个时段所形成的独有的特点,从政
治学与社会学相结合的角度探讨勒吏与吏弊对清代社会的影响。4唐瑞裕在《清
代乾隆朝吏治之研究》的第六章“乾隆朝地方书吏之弊害”(204-206页)中,通
过统计乾隆一朝内外衙门书吏舞弊案,细致地分析了书吏与乾隆朝的吏治实况。
5石志新和陈勇勤都从吏治的角度对书吏之害进行了探讨,认为书吏作恶愈演愈
烈,为害吏治民生。6
5.对清代精英阶级驭吏思想和清代政府的管理措施进行研究。如熊月之对冯
桂芬、郑观应、陈炽等人改造胥吏的思想进行了深入浅出的介绍7。李国荣曾对
1瞿同祖著、范忠信等译:《清代地方政府》,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
2张锡田:《论清代文档管理中的书吏之害》,《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4
期。
3刘彦波:《清代书吏以文档谋利弄权原因探析》,《档案学研究》,2007年第2期。
4赵世瑜著:《吏与中国传统社会》,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4年。
5唐瑞裕:《清代乾隆朝吏治之研究》,台北:文史哲出版社,2001年,第204-206页。
6石志新:《清代道光咸丰间吏治败坏情况略述》,《史学月刊》,1999第5期;陈勇勤:《光绪
朝前十年间言官披露的吏治问题》,《安徽史学》,2010年第1期。
7熊月之:《略论晚清改造胥吏的思想》,《史学月刊》,2017年第2期。
7
雍正皇帝对中央部院书吏以及地方各级衙门书吏的整饬措施进行讨论。1
除了上述提到的较具代表性的论著外,学界对书吏研究成果不胜枚举,在此
不再一一赘述,将在论文正文中加以引用注释。这些研究中,或多或少存在一些
问题。如观点结论老旧,以考察清代书吏制度为例,往往称其制度设计落后、官
员监督不力,一刀切、一锤定音,缺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及综合考量;论述多较
为简略,对整个两司书吏体系缺乏较为细致、深入的考察;较多论文从书吏行政
的角度探究清代吏治败坏乃至清王朝灭亡的原因,颇有“倒放电影”之嫌,缺乏
从相关史实进行具体深入考察的过程。
综上所述,学界现有研究所留下的空白之处及本研究试图补充的地方主要有
以下几点:
1.现有研究多专注于制度史本身而较少地考察书吏实际的生活与工作状态。
以书吏的生活实况为例,以不少研究者将书吏都营造成了蠹役的形象,认为他们
家财万贯,生活奢靡。但事实绝非如此。如吴佩林、白莎莎就认为,清代州县书
吏薪金从有到无,与清廷的财政状况、书吏出身、晋升途径及其他经济来源有关,
同时也可能受制度缺陷和吏治腐败等因素的影响。2周保明利用大量的地方志等
史料,论证了地方各级衙门吏役工食银基本以年六两为基本尺度,上下浮动。3范
金民利用日本东洋文库、日本学者加藤雄三等人所藏关于浙江、江苏等地巡抚和
布政司衙门书吏顶补文书,对江浙省级衙门书吏顶充及其顶首银进行了深入研
究,并且认为相当一部分省级衙门的书吏是十分清贫的。4许起山、罗志欢的《清
1李国荣:《论雍正帝对官衙书吏的整饬》,《社会科学辑刊》,1995年第3期。
2吴佩林、白莎莎:《清代州县书吏薪金变化及其原因》,《江汉论坛》,2017年第7期。
3周保明:《清代地方吏役工食考论》,《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9年第3期。
4范金民:《清代书吏顶充及顶首银之探讨》,《历史研究》,2018年第2期。
8
代广东按察使司的<六房须知册>》,对广东臬司衙门各个房科书吏在日常行政中
的具体工作中权限进行了介绍。1本文试图通过档案、时人文集、日记等史料,
对两司书吏的收支与出仕情况、日常工作与舞弊行为等生存实况进行进一步讨
论。
2.对衙门内部制度的设计、实践及其演变的重视不够。现有研究中,对衙
门内部房科制度的研究较为突出。如关晓红《晚清督抚衙门房科结构管窥》一文,
对晚清以来各直省督抚衙门房科结构变动进行了考察。该文对山东、广东等地督
抚衙门各房科的安排、所承担的职责等问题都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其中更是涉及
到在晚清督抚衙署房科变动的大背景下,书吏改革受阻的相关问题。2吴佩林利
用地方档案,对州县衙门内部房科制度的演化进行了动态的分析与考察。3本文
试图对两司衙门内部房科架构、书吏制度的组织模式及其演变情况进行探讨。
3.对两司衙门书吏群体关注不够。学界关于两司书吏群体的研究寥寥可数,
更遑论对其社交网络、权力的升涨、与生活工作实况等方面进行动态的考察。裴
丹青《清代“省友”初探》、《清代省友、两司书吏与州县省事》、《清代州县的“省
务”运作》三文,基于受命于县官常驻甘肃省府“省友”的禀稿、信件稿,对“省
友”与两司书吏处理州县事务的过程进行了梳理。作者认为,省友以使费为条件
换得藩、臬二司及督抚部院书吏乃至上宪幕友的密切协作,借以实现州县利益的
最大化。4本文通过禀稿、档案等史料,对两司群体的社交网络与其自身在两司
1许起山、罗志欢:《清代广东按察使司的<六房须知册>》,《历史档案》,2015年第3期。
2关晓红:《晚清督抚衙门房科结构管窥》,《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
3吴佩林:《有序与无序之间:清代州县衙门的分房与串房》,《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
版)》,2018年第2期。
4包诗卿、裴丹青:《光绪时期甘肃“省友”禀稿信件簿》,《历史档案》,2016年第3期;裴
丹青:《清代州县的“省务”运作》,《历史教学问题》,2018年第1期。裴丹青:《清代省友、
9
衙门中扮演的实际角色进行考察。
4.对清末新政中书吏改革的过程与成效以及书吏的态度关注不够。如黄伟对
清末新政中清廷对书吏的改革进行了初步的讨论。1瞿骏也注意到清末新政在地
方推行时,由于压榨了州县书吏的利益,引起了他们的反抗。2陆康对1910年民
政部低层人员的龃龉及录事们的考试事件进行考察,认为即使经过改革,这些传
统社会的书吏们仍然被仕途所吸引。3本文主要通过报刊、时人文集等史料,对
清末的几次书吏裁汰及其成效进行梳理。
三、基本框架
本文在学术界已有研究的基础上,以朱批、录副奏折为中心,辅以各种政书、
禀稿以及中文新闻报刊等史料,梳理清代两司书吏的制度设计及其运行实态,探
讨司书对晚清社会和吏治的影响。本研究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
第一章主要介绍清代两司书吏制度的因袭与创制。本章主要利用清会典、官
书政书、朱批、录副奏折以及广东臬司衙门所留下的《六房须知册》,探讨两司
书吏制度本身以及两司衙门内书吏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模式。其中,第一节从书吏
的承充方式、资格、辞革及数量规模对两司书吏制度设计进行梳理。值得注意的
是,清廷最初是设计了一套普适性的书吏制度,两司书吏自承充至辞革,各项程
司院书吏与州县省事》,《清史研究》,2017年第3期。
1黄伟、马伏秋:《论清末新政中的档案管理人员改革——以书吏为中心考察》,《档案学通讯》,
2014年第3期。
2瞿骏:《清末新政在地方推行之困境——以地方自治风潮为中心》,华东师范大学硕士论文,
2004年。
3陆康著、刘亚丛译:《“流氓的补偿”——新政改革与中央低层行政人员地位的转变》,《清
史研究》,2008年第4期。
10
序与各级衙门书吏并无太大区别。第二节对房科制度、分班制度、内外关防等两
司衙门内部书吏制度特有的的运行模式进行讨论。
第二章对晚清时期两司书吏权力上涨的过程与表现进行论述。一方面,咸同
之后,由于两司官员升调频繁,书吏的权力有上升的趋势。另一方面,光绪年间
甘肃州县长驻省垣的省友禀稿显示,光绪年间甘肃两司衙门书吏在处理日常政务
时,在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对自身的权力进行弹性延伸的空间极大,他们精于通过
这种方式将利益最大化。
第三章主要讨论了清末的两次裁吏行动。本章主要通过清末报刊、奏折等史
料的记载,试图尽可能地还原清朝面临吏治困局时,为了自救而对书吏制度进行
的调整。第一节主要论述了光绪后期的裁吏风波。此次裁吏虽是自下而上发起的,
但朝野内外却不约而同地将目光投向部吏。部吏的裁汰盘根错节,牵一发而动全
身,故而并未取得应有的成效。第二节主要梳理了光宣之际的裁吏行动。此次随
着各省分科治事的官制改革的浪潮而来的裁吏之举,亦未取得理想效果。两次裁
吏行动的最终失败,反映了清廷的统治已呈不可挽回的颓势。
第四章主要论述了两司书吏的群体结缘与相关的吏治问题。第一节论述了两
司书吏拥有独特的血缘与业缘关系。正是对这些严密而复杂的人际关系网络,为
司书舞弊提供了天然的屏障。第二节主要依托奏折、报刊等史料,对清代两司书
吏违制稗政情况进行统计与比较。第三节主要是对司书制度本身,乃至清代书吏
制度本身的缺陷的反思。
四、研究方法
无论在清代书吏制度研究中,还是清代吏治研究中,两司书吏制度变迁与清
代吏治实态研究问题皆可视为一个微观问题。因其细微,故记载较为零散,因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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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跨度大,且牵涉甚广,故研究所虑甚多。故而,欲将清代两司书吏制度和吏
治问题进行整合,呈现全貌,首先必须建立在对文献的精细爬梳上。笔者必须特
别注重对官方档案、报刊、私人文献的搜集整理,以期从中获取两司书吏制度设
计与因革变迁的实况,将结论生成在扎实的史料文献基础上。本文中大量运用了
清代督抚、两司官员关于两司书吏的奏折,这些奏折中详细的记录了两司书吏日
常职责及其具体的犯案情况,为本文的写作提供了非常大的助益。
其次,本研究旨在展示清代两司制度的运作过程及其与清代吏治的关系,这
是一个阶段性与连续性皆须兼顾的问题。两司书吏制度不是静止的组织形态,制
度的形成及演化本身就是一个动态的历史过程,因此必须将视野贯通,打通“古
代史”和“近代史”的界限藩篱,将整个清代视为一体。既要注意从长时段做整
体把握,又要能洞察不同时期该制度运行的差异和特点。因此,顾前而弃后,或
侧目“近代”而忽视“古代”,在本项研究中皆是不可取的。因此,跨越中国史
学科“小藩篱”,在爬梳、整合、解读文献的过程中要存有整体研究的关怀,防
止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弊端,是本研究试图做到的。
最后,本研究试图在洞察两司书吏因革变迁的过程中,探讨其与清代吏治的
关系。邓小南认为,“制度本身的意义就在于其运作过程和所揭示的网络关系”。
1而本研究所需史料散落在不同的文献当中,如何将两司书吏的个案与其所关联
的网络关系与清代吏治实况的整体关照相结合便是考验,因此在研究中更需将典
型个案与整体论述相结合。
五、研究不足及努力的方向
1邓小南:《走向“活”的制度史—以宋代官僚政治制度史研究为例的点滴思考》,《浙江学刊》,
200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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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笔者在筹备、撰写本文的过程中殚精竭虑,但本文存在的不足之处仍旧
很多。其一,本文研究对象所涉时段纵跨整个清代,因此在史料搜集上难免挂一
漏万和局部关照上顾此失彼,一方面史料分布的不平均导致史料搜集和论述的不
均衡,另一方面史料散布于全国各地,已刊文献较易获取,但未刊文献多藏于各
地档案馆、图书馆,甚至是私人手中,难以在短期内搜寻备至。因此,本文尚有
挖掘的余地,还需笔者此后四处搜罗文献,纠偏补漏。其二,历史事实处于纵横
联系当中,研究者应在事实联系的基础上进行比较研究,方能得其所哉。清代书
吏制度差异的比较研究,尤其地域、不同级别衙门中的书吏群体的比较研究更是
当前学界较为薄弱的一环。本项研究本应将其进行比较研究,但困于能力、时间
的限制,目前尚难开展,只能留待后续研究。其三,历史本事纷繁复杂,须对所
涉文献有精深的把握,对研究对象具有身临其境的感受,方能有的放矢,进退有
据。本文由于史料所限,有三大主要缺陷。一,对曾经担任两司书吏之职的个案
进行深入的比较研究不足。二,对晚清时期书吏权力升涨的过程的梳理不够细致。
三,光宣之际各省两司衙门书吏的裁革过程与方法不够详细。以上三大缺陷实因
笔者自身的能力缺陷与史料蒐集艰难之故,因此去历史本来面目尚有距离,仍需
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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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两司书吏制度的因袭与创制
清代律法中,对全国各级衙门书吏制度本身进行了细致的规定。一般情况下,
两司书吏的承充途径、承充资格、辞革方式与京外各级衙门书吏并无太大差异。
本章第一节就对两司书吏制度本身的各项规定进行了梳理。由于两司书吏由于肩
膺协助司道处理一省刑名、钱粮档案之责,关系綦重,清廷对两司衙门内部书吏
组织与运行模式的规定也日臻完善。本章第二节对两司衙门内部书吏的房科、关
防与轮班制度进行了探讨。晚清以后,很多省份两司衙门中房科不再仅仅只局限
于传统的六房设置。不同省份、不同时期房科的设置情况反映了因事而设、新事
新设的特征。为了更好的管理书吏,防止其勾通内外,两司衙门内制定了严密的
关防和轮班制度。然而事实证明,这种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两司书吏的舞
弊情况,但无法从根本上杜绝。
第一节两司书吏制度的溯源与发展
清代律法中,对两司书吏承充方式、资格条件、辞革方式、额定数量的规定
都是在逐步完善的。总体来说,还是较为细致的。然而,由于某些方面制度设计
本身存在的漏洞,导致其在实际运行中亦出现了不少问题。
(一)两司书吏的承充方式
清代书吏承充的途径主要分为两种,其一是缴纳一定的银两充作书吏,其二
是通过招募的方式充作书吏。
清初,国家财库空虚,需用钱粮浩繁,因此,纳银充吏的方式较为普遍。《大
清会典事例》称,“旧例,书吏承充,按纳银数多寡,分送各衙门办事。”1也就
是说,按纳银的数目,可分别充任不同衙门的书吏。陈锋教授通过研究认为,全
1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46,《吏部·书吏·承充》,第8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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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各级衙门,自顺治六年开捐,“至顺治九年(1652年)正月二十八日,前后共
收纳吏役635名,通共收例银15055两”。1乾隆早期成书的《儒林外史》中也有
记载,浙江藩司衙门有一司书潘三,然而其籍贯非杭州。此人就是通过捐纳的方
式获得此缺。
通过招募的方式选取书吏是自康熙二年(1662年)开始的。康熙二年,因
“天下升平日久,钱粮足用”,2清廷下令停止援纳,书吏“停止援纳,令各衙门
自行召募”3。承充者需出具亲供甘结、邻里或同业甘结和地方官印结。由于书
吏承充时,往往有冒籍冒姓之事,甚至不少役满书吏,“改换姓名,窜入别部,
潜踪掩迹,无所不为”。4因此,雍正四年(1726年),清廷正式下令各衙门于书
吏投充时给予执照,将该书吏之姓名、年龄、着役日期及地方官出具的印结在执
照上注明,按季汇送吏部。如无原籍地方官印结者,不得收用。若有冒籍冒姓等
弊,事发本人革去职衔,照律治罪。其不能稽查之该管官,照失察例,罚俸六月。
5自此,地方各衙门招募书吏,便成定例。
雍正七年(1729年),清廷进一步明确了京外地方官员分别监察各级大小衙
门书吏的职责,即“府州县书吏责成本道稽察,无道员地方,责成按察使稽察,
藩臬两司及各道关差书吏责成督抚等稽察。督抚及总河、总漕、学政、盐院书吏,
责令自行稽查”。并规定,每到年终,令书吏出具并无过犯的印结,书吏之间须
连名互结,由地方官将印结送至其管稽察衙门存查。如有役满不退,或舞文弄法
1陈锋:《清代军费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326页。
2《江南安徽等处承宣布政使司为钦奉恩诏敬陈管见事》,章有义:《明清及近代农业史论集》,
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1997年,第387页。(社科院徽州文书)
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146,《吏治·书吏》。
4《大清会典事例》卷146,《吏部·书吏·承充》。
5《清会典事例》,第253-2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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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等事,须将该吏黜革治罪。1
虽然雍正四年(1726年)清廷才正式立法,但早在雍正四年之前,两司衙
门招募书吏,便要求该吏原籍之县出具印结,以验证该吏是否符合要求。2康熙
五十七年(1718年),安徽休宁县民汪可嘉拟投充安徽臬司督捕房二班书吏,其
族长汪凤仪连同亲族邻佑,公同立有甘结,证明其身家清白。3雍正元年(1723
年),安徽巢县村民汪可礼亦拟承充臬司督捕房书吏。巢县接到臬司衙门行文之
后,对汪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并出具印结,担保其“身家殷实端廉,并无过犯、
亦无投充旗下及别衙门书办改充、文武生员更名易姓、父子兄弟朋充等弊。”显
然,承充之人的身家是否清白是印结的主要内容。同时,巢县亦将汪可礼的年貌、
籍贯造具清册,称其“年三十岁,身中面白微须,系本县在城五图九甲民籍”。
汪可礼充役后,臬司衙门将其着役年月日期填入序格内,用印钤盖,待其役满后
取结起送吏部。如其役期内遇事被革,仍须将印照追缴涂抹。4可见,该衙门对
书吏招收的各个步骤都较为严格,同时,也对所招书吏的各方面进行了细致的考
察。
(二)两司书吏的素质与承充资格
清代招募书吏,对书吏自身的素质以及书吏承充的资格也有相应的规定。从
1《清会典事例》,第859页。
2部分地区,在请补之人递交请补文状之前,往往需要有熟识书吏先为其联名担保。如光绪
七年,县民王炳章请补川东道台衙门吏缺时,请该衙七房书吏吕金铨、张承宗等人为其联名
担保,“实保得自行承认顶补恩辕秋冬班刑房典吏名缺之王炳章,实系巴县载粮民籍,身家
清白,并无重役过犯违碍,堪以补充办公。如炳章身家不清以及另有别故,惟书等是问。中
间不虚,保状是实”。详见四川省档案馆藏:巴县档案(缩微胶片),6—6—387。(下文皆简
称为《巴县档案》)
3《为饬查事》,章有义:《明清及近代农业史论集》,第384-385页。
4《江南安徽等处承宣布政使司为钦奉恩诏敬陈管见事》,章有义:《明清及近代农业史论集》,
第386页-3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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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汪可嘉、汪可礼之例中,便可略知一二。
首先,他们需要有一定的文化背景,且应熟悉大清律例和政务处理的各项程
序。陈宏谋曾说:“天下之人,有知书者,即有不知书者,惟胥吏无不知书者也”。
1换言之,胥吏一职,只有具备一定的文化素养之人,方准承充。如光绪十年,
四川巴县衙门发布招募典吏,就有“心地明白,字迹端楷,情愿补充”的硬性规
定。2对于两司书吏来说,日常案牍异常繁冗,处理档案文书是他们最重要的工
作,读书识字是必不可少的条件。虽然书吏办理稿案,“不过取其初具规模间架
而己”,但是“凡初识文理知文稿间架者,皆充为吏”。3
王雪华认为,除了接受普通教育外,书吏在入行时往往也会自觉接受一定的
职业教育。如清初书吏姚廷遴刚入上海县衙门时,曾拜徐翰远为师,学习律例。
4没有接受过相关教育的书吏还要单独进行学习,因此,书吏“世代为吏”便见
怪不怪了。世代为吏之家对相关法律及程序极为熟悉,从小耳濡目染,自然有先
天的优势。郑观应就曾对这种现象有所记录。他注意到,这些书吏之家,往往“专
门学习兵、农、刑、礼,各有专司”。5也有不少因科举无望,转而从吏的情况。
雍正年间,安徽巢县农民汪可礼就因“业儒未就,志期上达”,情愿投充安徽臬
司衙门督捕房书吏。6甚至有“缙绅之族不肖者,亦复为之”。7清廷对部吏的要求
相对来说更高。雍正元年(1723年)曾明确规定,招收部吏,需要“熟于律例
1陈弘谋:《在官法戒录》,卷1,《总论》。
2张我德等:《清代文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
3徐栋:《牧令书》,卷4,辽宁:辽宁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1页。
4姚廷遴:《历年记》,见王汝润、陈左高等:《清代日记汇抄》,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
年,第75页。转引自王雪华:《清代吏胥制度研究》,武汉大学博士论文,2004年,第77
页。
5郑观应:《书吏》,见陈忠倚辑:《皇朝经世文三编》,卷23。
6《江宁安徽等处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加七级军功纪录一次又纪录十七次朱,为钦奉恩诏敬
陈管见事》,章有义:《明清及近代农业史论集》,第386页。
7《复陈书役不必定额疏》,见贺长龄辑:《皇朝经世文编》,卷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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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于写算”者。1
除此之外,清代对特定职业的书吏亦有额外要求。乾隆元年(1736年)浙
江藩司张若震曾称,既充书吏,大约都“非殷实之人”。2但是如充库吏,因“职
司钱粮之出入,必身家殷实、老成畏法者,方克胜任,否则侵蚀在所不免。”3也
就是说,藩库之吏,需得选身家殷实之人承充。很显然,清廷希望通过这种方式
尽可能减少其舞弊之事。
其次,书吏的道德品质也需要考察。乾隆五年(1740年)规定:“各省大小
衙门经制书吏,即在于现充书识内,择其勤慎办事之人,验看核实,令其取结承
充。”4在这里,清廷对书吏提出的要求就是,需要他们“勤慎”,办事妥帖。在
录用贴写、帮差等人时,也要求选择“忠诚朴实之人”充任5。很显然,书吏的
人品及工作态度也是清廷的重要考量。因此,咸丰五年(1855年)清廷议准,
内外各衙门书吏俱应查核其身家清白,并取具其邻里押结,再加地方官印结,汇
送吏部存案。如有身家不清之书吏,地方官在出结后查明禀揭,该地方官免于责
罚。如地方官并未查出,则降二级调用。若书吏由宦仆子孙承充,地方官了解其
情却不揭发,一经查出,将其降三级调用。6
此外,书吏的年龄也有要求。乾隆五十九年(1794年),贵州某厅有某十九
岁黄姓书吏,因借差需索导致命案。乾隆皇帝知晓后强调,“书吏承行稿案,兼
司缮写,非年幼者所能经理”,要求各衙门主管官员谨慎挑选,“务须遴选老成强
1康熙《大清会典》,卷15,《吏部·吏员》。
2《浙江布政使张若震为严禁书吏迎送官员事奏折》,乾隆元年十二月初一日,选自哈恩忠:
《乾隆年间整饬书吏史料(上)》,《历史档案》,2000年第2期,第54页。
3黄六鸿:《福惠全书》,第6卷。
4《大清会典事例》,卷146,《吏部·书吏·承充》。
5《大清会典事例》,卷146,《吏部·书吏·承充》。
6《清会典事例》,第2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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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之人,不得以年齿太轻者,滥行准充”。1为此,该年清廷再对书吏的年龄进行
限制,要求各衙门书吏需为成年男子,即“年过二十岁以上者,择其老成驯谨之
人”,“其年齿太轻者,概不准充。”2嘉庆年间书吏年龄最低限制放宽到十六岁。
在役书吏的年龄上限是七十岁。这一规定主要是出于两方面原因。其一,衙门胥
吏当差越久,对舞弊之事越是娴熟,即“勒索财物既熟于吞噬之谋,事体败露又
巧为规避之策”。3其二,清代定例,“年至七十,刑不加身,流徙杖笞,例得收
赎”,因此,往往有老吏“倚年老为护符,以遂其贪诈之计”。因此,乾隆四年规
定,“内外大小衙门,凡一应在官人役,于著役日,取具的实年貌,填写印簿,
存于该管官署内。如年至七十,即令其罢役,不许充当各项差使。如有设法盘踞,
改易年岁者,严察分别治罪”。4
虽然清代律法明确规定书吏年龄须不超过七十岁,但在地方衙门中,官长往
往更愿意启用富有经验的老吏。汪辉祖就认为老吏“服役既久,历事必多,周知
利害,类能持重”。5州县衙门里的情况颇有代表性。以四川巴县衙门为例,咸丰
九年该衙额设衙役七十名,六十岁以上的就有四十三人之多。6老吏们办事练达,
在帮办政务时多有优势。张集馨出任臬司时,就曾对署内年老司书判案之精准多
有赞叹。彼时,其在臬司衙门西院设立发审局,“于判稿、见官之暇,终日督率
委员审理各案,既可得真实情节,又可不致拖延。其时委员李象昺、俞文诏、顾
希曾、朱凤标,皆能问案。而李象昺系老吏,犹优于众人”7。更有“有老吏孙
1《大清会典事例》,卷98,《吏部·处分例·书役》。
2《大清会典事例》,卷146,《吏部·书吏·承充》。
3《江南道试监察御史王柯为严禁书吏拟批夹签等弊事奏折》,乾隆四年六月初四日,选自哈
恩忠:《乾隆年间整饬书吏史料(上)》,《历史档案》,2000年第2期,第58页。
4《清会典事例》,第263页。
5汪辉祖:《学治臆说·吏役宜用老成人》。
6李荣忠:《清代巴县衙门书吏与差役》,《历史档案》,1989年第1期,第102页。
7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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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年将九十,看秋审几五十年,最为稳恰,若辈中亦不可谓无人”1,直言富
有经验的老吏对案件处理的重要性。
一般来说,地方衙门书吏会选用土著,即“吏役多系土人”2。如乾隆四十
三年(1778年)曾有规定,广西南宁、太平、镇安、泅城等府书役,应择本地
有户籍者担任,外地只身流寓之人,令其退役回籍。3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
有安徽藩司衙门书吏籍隶江苏上元、江宁两县,由乾隆年间移设藩署时随带来皖。
不过因此事相沿已久,虽其籍贯仍属苏省,但实在与土著无异,因此未被追究责
任。但是该省巡抚仍在奏折中强调“隔省充差”为他省所无,足可见各直省地方
衙门书吏承充者的籍贯是比较重要的条件。4地方衙门书吏非但不必像官员一样
回避本籍,其本地人的身份背景,使他们对地方事务更为熟悉,反而成为他们的
优势,即“吏胥生长里巷,执事官衙,于民间情伪、官司举措孰为相宜,孰为不
宜,无不周知”。5各州县衙门充吏之人甚多,平日需与百姓接触,因此对书吏籍
贯有硬性要求。与之不同的是,在部分偏远之地,两司衙门经常会遇到司书难募
之事。如乾隆六年(1741年),云南总督庆复曾上奏称,该省臬司衙门办理秋审
事务,由于“边野之人不习书写,雇应维艰”。6因此,某些情况下,两司衙门被
允许招收邻省之人充吏。乾隆八年(1743年),甘肃巡抚黄廷桂上奏禀明苦况,
因甘省边徼,书吏招募甚难,该署及甘肃两司供役书吏,“多系陕省三原、富平
1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第115页。
2王德茂:《汰改役班》,见《皇朝经世文续编》,卷28。
3《大清会典事例》,卷98,《吏部·处分例·书役》。
4《安徽巡抚福润奏为安徽省藩司书吏本族后裔报捐官员拟令迴避改省事折》,光绪二十二年
二月十五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04-01-12-0572-040。
5陈宏谋:《在官法戒录》,卷2。
6《云南总督庆复为酌给臬司吏书饭食银两等事奏折》,选自哈恩忠:《乾隆年间整饬书吏史
料(下),2000年第3期,第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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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人赴兰应募,轮流上班,彼此交替”。1光绪七年(1881年),甘肃藩司衙门杂
科中有一书吏韩姓,其虽在该衙门当差,但籍贯却为陕西。2
(三)两司书吏的辞革
书吏的辞革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书吏役内因事被革,一是役满书吏逗留
衙门被革。
针对在役书吏因事被革之情况,清代律例规定,京外大小衙门革退书吏,应
将书吏犯事缘由及革退日期一并注明,详报督抚。如犯事吏役册上无名,将该管
官照造册遗漏例议处。如规避失察、捏称革役在先,犯事在后,经督抚查出题参
者,将该管官革职。3这一规定将革退书吏与长官连坐,主要是为了防止书吏此
处被革而彼处另充之事。这一规定似乎徒劳无益。有清一代,革退书吏另充他处
之事屡见不鲜。
两司衙门内,如某房书吏因事被革后,按例应由该房即时禀请更补。但实际
上,衙门内往往出现书吏被革,并不禀请上司,反而将其缺私下保留的情况。4不
仅如此,该缺甚至会经六房公议,由书吏们或自行选人补充,或共同保举。5这
个过程十分隐秘,官长或毫不知情,或予以默认。6江苏藩司衙门司书何肯堂出
让其缺的过程,便是在同房二十七名书吏的共同见证下完成的,他们皆在契尾签
1《甘肃巡抚黄廷桂奏报酌留书吏册费等事折》,乾隆八年四月初三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藏,03-0336-020。
2《光绪朝法律公牍》,选自《清代(未刊)上谕奏疏公牍电文汇编》,第51册,第24109、
24114页。
3《大清会典事例》,卷98,《吏部·处分例·书役》。
4详见《批富平县禀》,樊增祥:《樊山政书》,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35页。
5光绪七年川东道台衙门县民王炳章拟充该衙吏缺,其在文状中称,“如蒙恩准,民仍由各房
公举顶补,以专责成”。不久,便有七房书吏吕金铨、张承宗、彭远廷为其联名担保。详见
《巴县档案》,6—6—387。
6详见《批革书李芬若呈词》,樊增祥:《樊山政书》,第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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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以示对此过程负责。1显然,吏缺的出让也好,保举也好,本房甚至是本衙
门书吏皆有见证的义务。
清代规定,书吏五年役满,便应回籍,不得逗留。然而,真正能够役满回籍
之人极少。御史姜梅就曾上奏称,书吏役满回籍者不过十分之一、二。2不仅如
此,役满书吏甚至会通过改名易姓的方式重新进入衙门中。清初,给事中柯耸就
对此弊颇为愤慨,其称“年来州县之积蠢,无不改名易姓,投入上司衙门。虽屡
奉申伤,究竟具结遵行,总属虚文朦混。按臣稍有瞻徇,便多投鼠忌器,不过以
州县数人,报解赎援,充数塞责。”3柯氏之言,一来指出了此种现象的普遍性,
一来认为地方官员的不作为是此弊的一大根源。就此而言,书吏役满之印结竟成
一纸空文,不过是“今日汰而明日复矣”。对书吏而言,绝无役满回乡之事,不
过是“巡按之署撤,而督抚取而用之矣,吏胥之有罪者,县发觉之则入于府,府
发觉之则入于道,道发觉之则入于院”。4久而久之,形成一种闭合的恶性循环,
而书吏之真实名姓甚至无稽可考。
为此,除了书吏按律治罪外,清廷还对请其管官制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乾
隆十一年(1746年)议准,地方各衙门官员,如任听役满及革退书役更易姓名,
改移籍贯,挂名旷役,一经发觉,将该官革职。如其实属不知情,则将其降一级
调用。“如系挂名旷役,营求批准,将本官照徇庇例,降三级调用。倘前官将役
满革退书役及挂名旷役滥准承充,接任官未经查出揭报,经上司查出,如系役满
革退书役,将未经查出之接任官降一级调用;如系挂名旷役,营求批准,将未经
1《何肯堂立江苏布政司衙门吏缺永远出顶首文契》,道光二年四月,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
所藏。转引自范金民:《清代书吏顶充及顶首银之探讨》,《历史研究》,2018年第2期,第
67页。
2《清朝续文献通考》,卷89,《选举考六·吏道》。
3柯耸:《清厘吏治三事疏》,见《皇朝经世文编》,卷20。
4侯方域:《额吏胥》,见《皇朝经世文编》,卷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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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出之接任官降一级留任”。1
事实上,这种规定仍然不能阻止书吏役满后逗留本衙门之事。根据范金民教
授对浙江省级衙门书吏顶首文献的研究,书吏五人中仅有两人按经制之例役满出
缺,其余三人非但并未役满离役,甚至后来还因各种原因将本人吏缺转给他人,
且衙门内书吏皆视此为平常。2可见,即使清廷再三对此进行规定,但在实际运
作中,书吏们往往将其视为具文。地方官员也并未尽到自己的监察之责,在一定
程度上纵容了役满书吏对衙门事务的把持的情况。
(四)两司书吏的吏额
清代,两司书吏的吏额既包括经制内的典吏、书吏,又包括经制外的缮书、
贴写。不仅两司如此,地方衙门亦有类似的情况。根据《大清会典事例》,各省
两司衙门中经制吏额如下:
表1-1各省两司经制(典)吏额表3
地区藩司吏额臬司吏额
直隶3622
山东5131
山西3312
河南5230
江苏106
安徽2915
江西5632
福建4429
台湾47
浙江5832
1《大清会典事例》,卷98,《吏部·处分例·书役》。
2范金民:《清代书吏顶充及顶首银之探讨》,《历史研究》,2018年第2期,第72页。
3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48,《吏部一三二·各省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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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3117
湖南3617
陕西3219
四川7256
广东4137
广西3415
云南5237
贵州6624
一般来说,各省藩司衙门书吏的数量多在三四十人上下,多者有七十余人,
臬司衙门书吏一般在二三十人左右,多者亦有五十余人。由于钱粮事务更为繁冗,
藩司衙门额定书吏的数量往往远远超过省内臬司衙门书吏的数量。清代律法规
定,“向来直省大小衙门书吏、差役及门斗、弓兵,均有定数,不容增添”1,不
过事实上,两司衙门内的书吏数量远远超过额设规定。
雍正年间,广西藩司衙门曾一度有典吏、书办贴写一百五十五名。2雍正七
年(1729年),四川藩司衙门共有两班书吏,每班三百余人。3雍正十三年(1735
年),山东藩司两班书吏,每班一百四十人。4乾隆六年(1741年),云南臬司衙
门书吏八十余名,因办理秋审事务殷繁,每年另在所属每州县檄取书手一名。5乾
隆十年(1745年),陕西藩司衙门上下两班各有书吏一百五十名,另雇用贴写六
十余人。6广东臬司衙门最初只有书吏三十名,但嘉道年间每班大小书吏便有七
1《清朝续文献通考》卷27,《职役一》。
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17册,第925页。
3《雍正朱批谕旨》,卷216之一,四川布政使赵弘恩奏。
4《山东巡抚岳濬奏为遵旨查复东省布政使郑禅宝失察书吏办理藩库耗羡存公二项银数情形
事折》,雍正十三年十一月初三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04-01-30-0041-030。
5《云南总督庆复为酌给臬司吏书饭食银两等事奏折》,乾隆六年五月初七日,选自哈恩忠:
《乾隆年间整饬书吏史料(下)》,2000年第3期,第26页。
6《署理陕西西安布政使慧中奏为合计藩库钱粮出入酌给书吏饭食革除陋规事折》,乾隆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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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人,最多甚至有八九十之数。1范金民教授通过对江、浙藩司衙门书吏顶首
文献的研究,认为江、浙藩司衙门各房书吏直接处理钱粮事务,基本上一县一缺,
其人数“分县而设,阖省而记,当在一二千人”。2以其文中所引用的《钱瞻廷出
顶江苏布政司衙门吏缺议单》为例,嘉庆四年(1799年),江苏藩司衙门户总科
书吏钱瞻廷将“祖遗苏藩司户总科吴县地丁钱粮一半并太湖厅三分书缺”典当。
就此而言,该吏缺至少可共典给三人。如此一来,该衙门书吏数量远超经制也不
足为奇。3道光年间,湖北藩司、臬司两司衙役共百余人,不过其中多半为挂名
差役。4道光二年(1822年),江苏藩司衙门书吏何肯堂转让其缺,在其文契上签
字的同房书吏就有二十七人,5也就是说,该衙门仅此一房,就至少有二十八人。
而根据《大清会典事例》规定,该衙门额设书吏不过只有十人。到了清末,仅湖
北藩司一衙,便有书吏两千余人。6
虽然史料中对两司衙门实际书吏数量记载不甚详细,但从以上文献及两司
衙门另募的缮书规模来看,由于政务殷繁,经制吏额完全不敷使用。正如雍正七
年(1729年)河南总督田文镜奏称,其衙门办事书吏经制吏额共二十名,实际
上“头班二班,俱有百余名,是较经制十倍有余”,“以百余人办理不及之事,
二月二十三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03-0687-002。
1(清)广东等处提刑按察使司兼管驿传事编:《六房须知册》,选自:《中国古籍珍本丛刊•
暨南大学图书馆卷》,第7册,第407页。
2范金民:《清代书吏顶充及顶首银之探讨一文》,《历史研究》,2018年第2期,第69页。
3《钱瞻廷出顶,苏布政司衙门吏缺议单》,嘉庆四年正月,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藏,转
引自范金民:《清代书吏顶充及顶首银之探讨一文》,《历史研究》,2018年第2期,第68页。
4《杂记》,见叶调元:《汉口竹枝词》,卷5。转引自王雪华:《清代吏胥制度研究》,武汉大
学博士论文,2004年,第51页。
5《何肯堂立江苏布政司衙门吏缺永远出顶首文契》,道光二年四月,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
所藏。转引自范金民:《清代书吏顶充及顶首银之探讨》,《历史研究》,2018年第2期,第
67页。
6《鄂藩裁撤书吏之小风潮湖北》,《申报》,1910年5月12日,第13382号,第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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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欲责成于一二十人,其可得乎?”1由此可见,各衙门实际书吏的数量远远高
于经制吏额,其最主要的原因还是政务繁冗,大清律例中规定的书吏数量远远不
敷使用。
缮书,亦被称为贴写、帮书,顾名思义,是各衙门用以协助书吏整理、摘录
文档的“编外人员”。一般来说,缮书的数量往往比较庞大。如乾隆九年,湖北
藩司书吏除经制人数外,招募缮书达到一百六十名,臬司吏书除经制人数外,招
募缮书更高达一百五十名。2广东藩司衙门另雇小书四十六名,奏销增雇四十二
名;臬司衙门额用小书八十六名,又另外雇承审盗案拨写册底小书九十四名。3不
过,清廷虽并未规定各衙门招募缮书的具体数额,但是也对此等帮办之役有所警
惕。
清廷之所以对帮办之缮书多有警惕,最主要的原因是,往往有人以缮书之名
招摇撞骗,即所谓“挂名书吏”。他们虽挂名于衙门卯册中,但经年不至衙门,
亦不帮办文稿,“其所以挂此空名者,盖亦有故,或家有田产,藉以支持门户,
或居乡被人欺凌,藉以御抵外侮”。4道光时期还有人曾以竹枝词的形式对湖北两
司衙门中的挂名缮书有所嘲讽。该两司衙门百余役中,花费四百二十钱左右换得
一帮役之名的无赖之人竟占大半。他们挂名为役,以此为凭,动辄招摇撞骗,恐
吓平民,百姓深受其害。5
1田文镜:《覆陈书役不必定额疏》,雍正七年,选自《清经世文编》,卷24,吏政10,
第613页。
2《湖北巡抚晏斯盛为照例支给藩臬衙门吏书资费事奏折》,乾隆九年九月初六日,中国第一
历史档案馆藏,04-01-35-0888-014。
3《粤东省例新纂》,选自杨一凡、刘笃才编:《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丙编,第10册,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第191-192页。
4田文镜:《覆陈书役不必定额疏》,见《清经世文编》,卷24。
5歌词云:“两司衙役百余人,大半空名小半真。四百廿钱来挂号,上街便许叮平民”,见《杂
记》,叶调元:《汉口竹枝词》卷5。转引自王雪华:《清代吏胥制度研究》,武汉大学博士论
文,2004年,第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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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嘉庆十六年(1811年)上谕曾提及,贴写“既非额设,即系闲散之
人,并无所庸其裁革”,“如见人数稍多,即严行查禁”。该令中只有“如见人数
稍多”等语,而并未明确限定其额,颇有放任地方自办之意。也正因如此,该令
并未取得什么成效。道光二十六年(1846年),清廷重申,“各直省大小衙门书
吏俱有定额,不准擅自增益。令各督抚实力稽察,一有挂名典吏,即严加裁汰”。
此外,“如正额典吏实不敷用,准其视地方之繁简,量设帮书,著为定额”。1这
一规定令地方官员根据地方事务的繁简程度自设缮书,虽然仍令地方自办,但将
其设为定额,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持该衙门缮书数量的稳定。同时,清廷要求将各
衙门所募缮书的详细资料汇报吏部存案,即各省所“添设帮书,由各省督抚府尹
酌立定额,年终将帮书人等,三代姓氏、年貌、籍贯及充役日期,汇造细册咨部
存案。2且“倘于正额书吏及帮书定额之外,有私增滥设情弊,由该督抚查参,
均照内外各衙门经制书吏之外尚有多留例,将该管官降一级留任”。3
同治四年(1865年),清廷进一步细化了对缮书的规定,如各衙门书吏若“实
不敷用,不妨于贴写、帮役中,择其醇谨者,协同办事……至额设贴写,如实不
敷用,准各司各厅斟酌事务繁简,回堂增置立案,著为定额。仍令该经承、贴写
连环具保,方准列名卯薄,本管官轮流查点。其有擅入科房私充散行贴写者,一
经查出,将本人与该经承一并重惩。”4清廷的这一系列规定都明确显示,缮书是
各衙门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招募的,不过和正式书吏一样,须有名籍之人承
充,且不允许私自冒充。
很显然,清廷对衙署因事务殷繁而另募缮书的行为表示理解,典章制度中
1《清会典事例》,第264页。
2《大清会典事例》,卷146,《吏部·书吏·承充》。
3《清会典事例》,第264页。
4《大清会典事例》,卷146,《吏部·书吏·承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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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对该役进行了规定。但其并未对各衙门所募缮书的数量进行明确的限定。也就
是说,在这一方面,地方衙门有较大的裁量权,而长官由于政务繁杂,很少有精
力对此进行专门的管理。此事便自然而然的为各衙门吏房,乃至权力较大的书吏
所管。因此,地方无赖只须支付书吏一定银两,便可在名义上成为帮书,借机横
行乡里。,但却罕见清廷对超额书吏及其官长加以重治。久而久之,书吏规模滋
长膨胀便成为常态,最终演变成尾大不掉之势。
第二节两司书吏的组织与运行实态
晚清之前,两司衙门与各级地方衙门内部相似,通常情况下,分设传统六房
处理政务。晚清后,两司衙门的房科设计显示出了新式新设的特征。广东臬司衙
门内部各房科分工与配合,显示出了两司书吏内部合作与龃龉共存的常态。清代
律法对于两司衙门关防与轮班制的逐渐完善,一方面反映了两司衙门书吏勾通内
外,借机舞弊的实况,一方面显示了清廷整顿两司书吏弊端的决心。然而,这种
应对措施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此种弊端,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此事。
(一)房科架构与政务运作—以广东臬司衙门为中心的考察
清末之前,地方各衙门内部往往分设吏、户、礼、兵、刑、工等传统六房处
理政务(部分地区单独设有承发房),但也有因地制宜的特殊情况。如道光十年
(1830年)七月,热河都统便以经费不足,且口外民案、刑钱亦改归热河都统
衙门办理为由,将该衙门变六房为四房,改设书吏四名承办”1。两司衙门也不
例外,一般来说,也是传统的六房格局。但是自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开始,
部分省份的驿站事务改归臬司办理,臬司衙门内开始分设驿传科,根据本省驿传
1《热河都统裕恩奏请将热河都统衙门原议增添书吏六名核减二名责令四名分房承办事片》,
道光十年七月二十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04-01-12-0415-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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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的繁简程度下设不同房科。以山西为例,山西臬司原有六科办事书吏,乾隆
四十四(1779年)年在臬司衙门添设驿传科,分为稿、堂、勘三房书办,协助
办理驿站事务。1六房之下,两司书吏按照本省政务的具体处理程式分科,房科
数量亦不定。为简明起见,通常会分为某房南北科或一二科。藩司衙门内吏、户、
工三房分科较多,臬司衙门内部的刑、工两房分科也相对较多。
雍正年间,江苏藩司衙门共有十七房科2,到了乾隆四年(1714年),则有十
一房3。浙江藩司司书“向列二十三科,而一科之中又复分县管理”4。乾隆四年
(1714年),江苏布政使徐士林曾坦言,江苏藩司以户总科和工房两科事务最繁。
户总科经管正杂钱粮、收支款项,千头万绪,全省兵马粮饷及一切大小经费,通
属科条征解;工房经管料物工作,如金砖、颜料、铜斤、铁片、军械、战船、城
垣、塘闸等项。5咸同年间,江西藩司衙门设有官科、吏科、户总、户收、户支、
户杂、礼房、承发、照磨、兵东、兵北、值堂、刑一、兵饷、工需、造作、经历、
库房、屯粮、简科、左书房等,共二十一房科;臬司衙门设有官科、吏科、户一、
户二、礼一、礼二、兵一、兵二、刑一、刑二、工一、工二、勘合、值堂、驿房、
承发、左书房等,共十七房科。6清末,河南藩司衙门有吏房、户收房、户支房、
1海宁:《晋政辑要》,清乾隆五十四年山西布政使司刊本,选自官箴书集成编纂委员会:《官
箴书集成》,第5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第475页。
2选自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4册,江苏:江苏古籍出版
社1989年版,第328页。
3《江苏布政使徐士林为江苏事繁暂留幕友石超等二人帮办钱谷款项事奏折》,乾隆四年十一
月十八日,选自哈恩忠:《乾隆朝整饬各省幕友档案(上)》,《历史档案》,2016年第4期,
第7页。
4《禁革积弊以省靡费》,选自《官箴书集成》,第6册,第373页。
5《江苏布政使徐士林为江苏事繁暂留幕友石超等二人帮办钱谷款项事奏折》,乾隆四年十一
月十八日,选自哈恩忠:《乾隆朝整饬各省幕友档案(上)》,《历史档案》,2016年第4期,
第7页。
6李桓:《宝韦斋类稿》,选自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正编》,第3355册,台北:
文海出版社,1969年,第5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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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南房、户北房、东礼房、西礼房、刑房、工房、收支房、漕粮房、军需房、库
房、知印房、承发房、号房、东房、承舍房共十九房科。1光绪三十年(1904年),
安徽两司裁汰书吏之前,藩司有吏房、兵房、刑房、工房、礼房、户总房、户杂
房、承发房、课程房、户支房、户收房、钱法房、马政房、库房、兵屯房、卫粮
房等十六房科,臬司也设有九个房科。2
很显然,晚清以后,两司衙门中房科不再仅仅只局限于传统的六房设置,这
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作为一省钱粮刑名总汇的两司衙门内部各房之间分工较为
细密。不同省份、不同时期房科的设置情况显示出两司衙门房科的建制颇为灵活,
可以根据两司管辖地区政务的不同情况加以调整。总体来说,从清初到清末,两
司内部房科设置的数量是呈不断增加的趋势,这种增加更多明显的反映在藩司衙
门中。如江西藩司衙门的兵饷房、屯粮房,河南藩司衙门的漕粮房、军需房,安
徽藩司的钱法房、卫粮房等,都反映了因事而设、新事新设的特征。正如关晓红
教授对督抚衙门房科设置分析中所言,这些衙门内部的建置“并非机械地应对中
央机构”,而是反映了房科职能的细化与晚清社会的发展。3以广东巡抚衙门为例,
咸丰年间该衙门设有正稿房、副稿房、正本房、副本房、承发房、钱粮稿房、吏
房、卷房、厘捐房、牌案房、副稿房等。其中厘捐房的设立,便正是咸丰年间以
后地方厘金捐输收支增长的反映。4
清末广东臬司所留的《六房须知册》中,更为详细的记录了广东臬司各房科
内部的运行情况。广东臬司共分为吏北、吏南、户北、户南、礼北、礼南、兵北、
1河南清理财政局编:《河南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出部·财政费》,宣统二年刊本,第38-39
页。
2《藩臬两司裁汰书吏之先声》(安徽),《时报》,1904年10月22日,第6版。
3关晓红:《晚清督抚衙门房科结构管窥》,《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
第58页。
4广东省档案馆藏:《叶名琛档案》,G2014-清代衙门-0068。
30
兵南、工北、工南、勘合、承发、架阁等十三科。不过,据《六房须知册》显示,
广东臬司的房科设置自乾隆至光绪年间并没有十分明显的变化,依然是传统的六
房格局。其中,较为重要的刑房具体分为勘合、承发、架阁三科。下面将其各房
科的具体事务与分管情况作一简介。
吏北科主要负责本衙门书吏的招募、缺出等人事工作,并“经管惠州府九属
与浙江省的一切详验,及两院批行词状、批候招详人命强盗、蠹吏诈赃坏法及豪
蠹包揽抗粮”等项事情。该科分管地方惠州府属、浙江省嘉应州属兴宁县、长乐
县。1
吏南科主要负责“督抚、臬司上任、两院案验题行、申斥文职事宜、揭劾参
题文职官员行司提问、侵挪钱粮及奉两院告批拟究以及各属申详官蠹、奉文申斥
经承衙蠹及告发”等刑名事务,以人事犯罪事务为主。康熙十八年后,又加增“通
行查访、提审过衙蠹姓名、赃私数目,年终造册提报”等事。该科分管江西省、
南雄州全属、韶州府全属、连阳二州县。2
户北科主要负责“通省正杂钱粮与加收火耗、滥派、征侵欺挪、库火履蠲等
一切关系钱粮银两事务”。无论上述事务是由下属申报还是奉两院批行,皆归其
管制。另外,“通省绅衿人等侵欺包揽钱粮、户口、盐法及访拿私抽商贾货物、
牙行经纪包揽税饷及私抽竹木鱼肉一切大小物件与盐商争充盐埠、拿获私盐耗犯
呈控事务”也归其经管。也就是说,其主要处理经济犯罪事务。另外,该科主要
分管山东省及顺德县四卫所。3
户南科日常事务相对比较简单,凡是南海、三水、香山三县的罪犯及其一切
1《六房须知册》,第363-366页。
2《六房须知册》,第367-370页。
3《六房须知册》,第370-372页。
31
相关事宜均由该科负责。该科主要分管湖广省、四川省以及南海县、三水县、香
山县省城内外城厢。1
礼北科主要负责处理“两院批行嗣详牌票以及各属申报狱囚姓名、囚粮报销
册籍、审办光棍赌博以及一切诱拐及掠卖各事件”,换言之,其主要处理囚犯事
务以及拐卖、赌博等犯罪事。该科主要分管云南省、贵州省、琼州府属、东莞县、
新安县、海南卫所。2
礼南科主要负责各县“刊刻关防告示、各项到任事宜、升任呈缴敕书及文场
书籍、春秋祭祀、月日食出示救护、元旦万寿出示拜贺、旌表子顺义夫节妇、文
官封荫与奉行纠核及记过”等吉凶礼事务。此外,通省乡绅、举贡监生员犯罪、
“赃款窝留等项及一切忤逆不孝、举义议经、嗣悔争赖婚、奸占并僧道妖术、邪
教光棍、伪造假印等项与奉批人命、强盗”等犯罪事务也需礼南科书吏负责。该
科主要分管河南省、增城县、龙门县、鹤山县、廉州府全属。3
兵北科主要负责“通省告讦及特参纠刻、军政武弁兵丁并武举武生绿事及山
海大盗、谋反案、旗员、旗兵、逃人与清查保甲、团练、编勇、印烙船只夫务、
修理营房、塘汎、告讦差役”事务,以及全省除广州四卫所外的所有“告讦纠窃、
各官假欺、屯粮屯丁、命盗”事宜,以军事犯罪事务为主。该科主要分管山西省、
高州府属及从化命盗。4
兵南科主要负责“潮州十二属详到一切人命盗案与督抚两院批行申覆招词详
禀”事宜。该科主要经管潮州府十二属。5
1《六房须知册》,第373-374页。
2《六房须知册》,第376-377页。
3《六房须知册》,第377-379页。
4《六房须知册》,第379-380页。
5《六房须知册》,第380页。
32
工北科主要负责管理组织“通省城池、监仓、房舍、设立更楼木栅修理事宜,
奉行铜、铅、铁、锡、硝磺、渡船工匠及行查私铸铜钱、私宰耕牛以及所属奉两
院批覆招由与申详人命盗案”等事。该科主要经管陕西省、雷州府全属、新会县、
新宁县。1
工南科主要负责“两院批发所属申详一切命盗案件”,并轮流经管两院批发
词讼事务。该科主要分管广西省、肇庆府全属、定州全属、香山澳地方。2
勘合科主要负责“两院批行及各属申详一切命盗案件”,分管江南省、北京、
粤闽同知、番禺县、清远县、省城内外城厢。3
承发科主要负责禀理臬司收发公文,将两院发到及內署发出的各属呈缴公
文登记号簿后发至各房,并清理臬司每年“造报积牍、略节文册,处理臬司每月
访查民间盗党人命豪强情形,亲提拿究及批发各房查报词件事”。4
架阁科主要经管花县地方事务,负责两院批行词详牌票及该县申详盗命一
切案件,以及收储赃赎银两。5
很显然,广东臬司衙门各房科之间分工十分明确。简言之,吏房负责把控人
事问题,户房以处理经济犯罪案件为主,礼房主要经管宗教、教育、祭祀与拐卖、
赌博等犯罪案件,兵房负责处理军政事务及相关的犯罪案件,工房平时需要处理
社会基础设施及自然资源的相关事宜。刑房分为勘合、承发两房,主要总理该省
的犯罪事务。
由上文可知,广东臬司衙门内,各个房科分管各州县事务,并对其分管州县
1《六房须知册》,第381-382页。
2《六房须知册》,第382-383页。
3《六房须知册》,第383-384页。
4《六房须知册》,第384-385页。
5《六房须知册》,第386页。
33
负责。事实上,两司衙门内皆是如此。以甘肃藩司衙门为例,光绪七年(1881
年),甘肃省碾伯县收到了藩司课程、兵房两房催办交代之事。省友询之司书方
知,课程科专管油磨税课,兵房专管历年草价事,课程、兵房两房文催只是通案
行催1,这种行催只是名义上的,并未有其他效力,现任交代事务还是由本管交
代房经理,此事只需以本管房科的行催为准。
此外,各府、厅、州、县地方的具体事宜又会细分给其分管房的书吏,也就
是说,该书吏要对其分管地方具体事务负责。如嘉庆四年(1799年),山东藩司
书吏苏芝芳,便主要负责荣城县各项领照事务。2嘉庆六年(1801年)山东藩司
衙门书吏王西廷,主管曲阜县领解养廉银之事。也正因为如此,他与曲阜县负责
养廉银事务的户书张某联系频繁,并与之交好。3嘉庆十四年(1809年),江苏藩
司衙门户总科书吏许桂堂经管吴县地丁钱粮及太湖厅书缺事宜。4同治六年(1867
年),鲍友兰曾将其祖遗浙江藩司衙门吏二科书吏的部分职权典当,其中就包括
“台州府属之太平县知县、县丞、巡检、典史、两学吏书缺并土著试用官”之权。
5换言之,有清一代,至少在两司衙门中,各书吏分管各州县具体事务的传统是
普遍存在的。州县派驻在省垣,打探各类消息的代言人——省友,在禀稿中,往
往将其分管书吏称为“本管官”。省友在省垣的社交网络也以其分管书吏为中介
而展开。如光绪七年,碾伯县解款之事由藩司杂科书吏韩姓主管。省友宋树森向
1《碾伯(县名)公牍禀信稿》,选自《清代未刊上谕奏疏公牍电文汇编》,第29册,第13748
页。
2详见《山东巡抚吉纶奏为遵旨审拟书吏苏芝芳等冒领钱粮照销卖银等案事折》,嘉庆十三年
十二月初六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03-2455-013。
3详见《山东巡抚吉纶奏为审明司县书吏侵盗解司银两事折》,嘉庆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中
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03-2357-059。
4《何静默立江苏布政司衙门吏缺典缺下契》,嘉庆十四年五月,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藏。
转引自范金民:《清代书吏顶充及顶首银之探讨》,《历史研究》,2018年第2期,第67页。
5《鲍友兰立出顶浙江布政司衙门吏缺议单》,同治六年三月,日本东洋文库藏。转引自范金
民:《清代书吏顶充及顶首银之探讨》,《历史研究》,2018年第2期,第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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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通过韩姓书吏来打通与各个房科书吏之间的关系。而当韩姓书吏突然自藩司衙
门回陕西后,宋树森没有了稳定的消息来源,处理交代解款之事举步维艰。1
不过,虽然两司衙门内房科各有所管,但彼此之间关系也十分紧密。一般来
说,同一件事务的处理需要两房甚至多房合作。以山东藩司办理州县交代事务为
例,各州县禀报交卸日期,由吏北科即日付知到房后,户总科设立各州县交接日
期专簿,将各条章程录入簿首,并将该州县前后任姓名并交接日期照录簿内。如
有逾期者,由户总科通知吏北科,逐案稽查,叙稿详参。2也就是说,山东藩司
衙门办理各州县交代事务,主要是由吏北与户总两科负责,吏北科主要负责交代
信息的接收与善后事务的处理,户总科主要负责处理具体交代内容,以户总科的
工作内容为核心。这样的分工使两房各自发挥其长,同时,令两房互相监督,从
而提高处理政务的效率。
然而,在由房科共同参与处理的实际事务中,由于例案规定并不能面面俱到,
难免会因分工不明等各种原因,出现各房科相互推诿,彼此龃龉的局面。乾隆二
十二年(1757年),广东臬司衙门记录了两件房科互相推诿之事,一是高要县的
军流兵牌尾案并未封口,一是罗定州禀陈臬司是否要将新疆改发内地的人犯于左
面上刺“改遣”二字。礼北科书吏认为上述两案事属地方禀陈,按理来说应归工
南科办理,工南科书吏则以原例乃礼北科议定为由,将上述两事推给礼北科负责。
由于两房争执不下,最终,由臬司出面调停,规定此后“各属禀陈事件,如此原
例装首,则归原例之房收行;如非原例装首,则归经管禀陈之地方房办理”3。
这一规定暂时解决了两房科之间的矛盾。
1《光绪朝法律公牍》,选自《清代(未刊)上谕奏疏公牍电文汇编》,第51册,第24109页。
2《山东交代章程》,《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第15册,第114-116页。
3《六房须知册》,第403-4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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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因拨兵役护逆一案,驿传房与兵北房又有龃龉。此案驿传房推诿非其承办,
应该由兵北房叙稿移行,沿途拨护。而兵北房书吏查核卷宗,称该房并未办过此
等成案。因为乾隆二十二年之例需在查明何房经办的前提之下生效,如此一来,
该例便无法定责。为此,兵北房书吏只能叙稿备移粮道,查到嘉庆八年(1803
年)间,曾有将军在任病故,其子扶亲回京之旧事。此事便是奉臬司驿传房牌行,
转饬理事厅并乐昌县办给。换言之,拨兵役护逆一案与此案类似,也应当是驿传
房最初办理。本着“原例之房收行”的原则,兵北房重新将此案移送驿传房办理。
兵北房在查明此事时,办过备移粮道、粮单及申覆抚宪以及移行各营县拨护三件
印稿,这些文案上面都写有兵北房承办书吏之名姓。因此,该房书吏担心将来有
此等事件,驿传房以文稿上写有兵北房书吏之名为借口再次推诿,于是将此事禀
明臬司。不久,臬司正式划明两房职责,规定,嗣后凡有应行填给勘合,饬行派
拨兵役,沿途护送事件均归驿传房承办,其余押解军台新疆等札饬行派拨兵役护
解,文稿仍归承办原案之房经理。1
很显然,各房科书吏习惯性地以例案为依据办案,行事往往比较僵化刻板。
当遇到例案并未注明的事件时,经常出现各房互相推诿的局面。书吏们对处理没
有成案可寻之事件,并没有展现出过多的责任心,而是设法将此事推给其他房科
解决。这时,需要两司出面协调,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职责。
(二)轮班制与内外关防
乾隆二年(1736年),山西巡抚石麟曾提示管理两司衙门之关窍,即“书吏
之防维不可不严,案件之驳斥不可不慎”。2所谓防维,即关防。乾隆年间曾任藩
1《六房须知册》,第459-461页。
2《山西巡抚石麟为议复预颁册式以杜弊端事奏折》,乾隆二年十二月十七日,选自哈恩忠:
《乾隆年间整饬书吏史料(上)》,《历史档案》,2000年第2期,第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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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陈宏谋认为,“衙门之关防,所以防书吏之内外串通钻营作弊也”1。换言之,
两司衙门试图通过严密关防的形式,减少书吏内外勾通舞弊之事。为此,两司采
取了轮班制、封锁书吏、扩建书吏房舍等多种措施。
雍乾之后,两司司书多开始实行轮班制的方式。一般情况下,司书会分为上
下两班,轮流值班,非当值一班通常不可以盘踞省城。轮流值班的频率起初根据
各地情况而异,后大多地区都改为三月一换。如康熙年间,广东臬司衙门书吏起
初按四季更班办事,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改为一年一换,每年八月换班。
又因“下班者岁半回家,恐无资生之术”,由司书议定,于每年十二月十五日更
换旧班书办,仍留三日,交盘清楚,始行下班。雍正八年(1730年)十二月初
四日又奉吏部议定,广东两司衙门书吏准其照例三月一班更换。乾隆十五年(1750
年)臬司批定,书吏于每年季首十二日更换历班。2雍正七年(1729年)张元怀
出任广西藩司时,该衙门书吏按季三月轮换。后因事务殷繁,若书吏常有换班,
易致舛错,后经其重新定例,司书不再分班,亦无轮替,常年于衙门中办事。3雍
正八年(1730年),江苏、安徽的藩臬衙门,分为两班,三月一班轮流。4雍正十
一年(1733年),山东藩司将各房书吏分作两班,三个月轮两班,上下替换。5雍
正十三年(1735年),福建藩司衙门奏定,上下班书吏每三个月更换一次。6
很显然,两司衙门将署内书吏轮班并严定关防,一是为了缓解书吏处理政务
1《随时悬示以杜指撞谕》,陈宏谋:《培远堂偶存稿》,卷11,第1075页。
2《六房须知册》,第392-395、402页。
3《雍正朱批谕旨》,卷65,雍正七年广西布政使张元怀奏。
4大学士兼管吏部户部尚书张廷玉等题,雍正八年三月初四日,《雍正朝内阁六科史书·吏科》,
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57册,第568-570页。
5《山东巡抚岳濬奏为遵旨查复东省布政使郑禅宝失察书吏办理藩库耗羡存公二项银数情形
事奏折》,雍正十三年十一月初三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04-01-30-0041-030。
6福建布政使张廷枚:《奏为遵旨已将书吏分派上下两班关防并分别供薪无庸捐给事》,雍正
十三年十月十五日,朱批奏折,04-01-30-000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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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难度,一是为了阻止书吏借机舞弊之事。不过,这种方式不能完全阻止书吏互
通消息。清代制度中,对下班之书吏缺乏管制,换言之,下班书吏几乎完全是自
由的。虽已轮班,但下班之书吏对经手之政务了然于胸,与换班书吏关系又十分
紧密,故而会出现通同舞弊的情况。乾隆年间,陈宏谋就注意到,粤省藩臬衙门
书吏下班后往往并不回乡,而是“潜寓省城,与上班书吏暗递消息,内外照应,
件件皆有讲求,即件件皆有需索”1。浙江两司衙门书吏,“于出班之时,每多谒
见属员。至上班之日,亦往禀辞,而属员亦多瞻倾因循,不敢拒绝”2。更有甚
者,即使两司衙门封锁甚严,“亦皆有腹心爪牙在外暗通消息,招揽贿赂”3。
雍正十一年(1733年),湖广镇筸总兵杨凯上奏,谈及两司等衙门的关防问
题。尽管书吏锁于衙内,可是他们日用供给仍由家中提供,每日清晨自外送入。
尽管有专门查验之员,但关节条子或藏于饮食柴炭之中,或藏于鱼口鸡腹之内带
入。书吏收到关节条子,便遵嘱偷抄有关案的机密档案,或匿于洗涤衣物内,或故意
更换笔墨纸张,放在盒匣内传出。更有司书的兄弟、子侄等,以买备供给为名,
在衙外租赁房屋,为书吏兜揽生意,里应外合,兜售衙内机密,甚至道府州县之
官员也要通过他们打听消息,以致“事未入,则已有照应;事未出,则已有声闻”。
4福建两司衙门亦存在这种情况。雍正十三年(1735年),福建布政使张廷枚称,
福建两司虽早已将当值司书一体关防,不容其出入,但由于其日用品自备,往往
“每于取送出入之时,巧通关节”5。
1《严禁司胥需索指撞积弊檄》,乾隆二十三年三月,陈宏谋:《培远堂偶存稿》,卷41,
第3869页。
2《禁书役私谒属员》,张泰交:《受祜堂集》,卷9,第193页。
3《江南道试监察御史王柯为严禁书吏拟批夹签等弊事奏折》,乾隆四年六月初四日,选自哈
恩忠:《乾隆年间整饬书吏史料(上)》,《历史档案》,2000年第2期,第59页。
4《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21辑,第875页。
5《福建布政使张廷枚奏为遵旨已将书吏分派上下两班关防并分别供薪无庸捐给事奏折》,雍
正十三年十月十五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04-01-30-000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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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省垣各衙门通常与民居毗连,书吏往往居住省会,与居民勾连之事更
是屡见不鲜。如乾隆四年(1736年),江苏巡抚衙门有书吏邹振、王咏、陈旭等,
凡是书吏的家信皆由附近居住之朱七寄来,“候至更深人静,用长梯靠在墙上,
将信装在荷包之内,系于竹竿投入院内,各书听见竹声即出接信,并以回信装入
荷包,至天明交朱七送去”,以这种方式勾通署衙内外。1《儒林外史》中浙江藩
司衙门的蠹吏潘三,其“在布政司里充役,家就在司门前山上住”。2因其家离衙
门极近,自然亦方便其大行舞弊之事。乾隆八年,浙江布政使潘思榘请款详请建
造书吏廨舍,因该衙门不仅有有粮道及司经历、理问、照磨、仓大使等各官衙署,
而且“公廨居民住屋与各房科参错相连,书吏早暮出入,闲人任意往来”。3臬司
衙门也不例外。乾隆十年(1745年),署理福建按察使王廷诤上奏改建书吏办事
处。福建臬司衙门书吏房舍在大堂两廊,但东西墙外即系民居,又属僻巷,因此
门禁虽严,司书等犹得隔墙勾串。臬司衙门为刑名汇总之地,“案内情由罪名轻
重该吏俱得深知”4,故而关防綦重。
为此,雍正朝以来,清代皇帝对两司衙门的关防三令五申。至少在雍正七年
(1729年)之前,清廷便规定对臬司衙门严格关防。雍正七年(1729年)定例,
将藩司衙门照臬司之例一体封锁。5十一年(1733年)九月初三日,雍正皇帝在
杨凯上奏后,再次强调衙门关防的重要性,颁发上谕,一面下令解决书吏的日用
1江苏巡抚张渠:《奏为巡抚衙门书吏邹振等寄信墙垣外民房主王焕文数十年交通关节饬府严
审事》,乾隆四年七月初八日,朱批奏折,04-01-01-0048-011。
2《匡秀才重游旧地赵医生高踞诗坛》,吴敬梓:《儒林外史》,第17回,北京:北京师范大
学出版社,2014年。
3《浙江布政使潘思榘为举劾官员整饬书吏等事奏折》,乾隆八年八月十五日,选自哈恩忠:
《乾隆年间整饬整饬书吏史料(下)》,第29页。
4《署理福建按察使王廷诤奏为改建臬司衙门书吏办事处所房事奏折》,乾隆十年二月初九,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04-01-37-0009-004。
5《四川布政使张逢尧奏为严行关防并严查书吏自由出入各房事折》,乾隆三十一年十一月初
一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03-034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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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给,禁绝其与外界联系,一面命各级官员遍行训饬。不过,与各省臬司衙门皆
关防严密的情况不同的是,各省藩司衙门由于钱粮事务千头万续,人多手杂,难
免会有关防不严之处。正如该年四川藩司张逢尧在上奏提及的那样,江西、四川
藩司署内关防历来严密,“按季按班,颇为工整”;而“浙江、云南两省藩司衙门
从不遵例封锁,其各房吏书多系出入自由”。1
为此,乾隆三十一年(1767年)清廷谕令,各省藩司衙门应照臬司衙门一
体关防,按班递换,令各督抚不时稽查,如有不将书吏封锁署内,任其出入者,
将藩司照违制律,降四级调用。咸丰五年(1856年)又议准藩臬衙门书吏,两
司务必严密关防,按班递换,如有不将书吏封锁、任其出入自由者,照违制私罪
例革职。失于察觉者,降一级调用。2
很显然,清廷对关防不严两司的惩处是愈趋严厉的。但由于书吏人众,彼此
之间关系紧密,上下班交替事务繁杂,两司根本无法控制他们的活动范围。正如
嘉庆二十四年(1819年),掌广西道监察御史黄中模在奏折中所指出的,司书视
关防规定为具文,一切公事消息仍能随时通出。究其原因,清代的两司关防事务,
不过只是关防办事之司书而已。也就是说,司书即使“该班时未敢擅自出入,而
送饭买物仍能暗递书信也。办稿之人虽然在署,而应管此事之书吏仍然在外招摇
也。有一房即有一缺,管缺者非办事之人,办事者仍有缺者。所雇请之人,表里
为奸,内外如一。即或经官查出弊端,斥革责究,其人虽责而其缺未革,事同世
业”3。
1《四川布政使张逢尧奏为严行关防并严查书吏自由出入各房事折》,乾隆三十一年十一月初
一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03-0346-062。
2《清会典》,第263、265页。
3《掌广西道监察御史黄中模奏请严禁藩司书吏舞弊事折》,嘉庆二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中
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03-1467-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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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由于关防之事关节太多,两司无暇也根本不可能真正落实。清廷将
关防之事与舞弊之事密切相连,似乎认为两司衙门内,只要关防严密,就可以杜
绝司书舞弊之事。然而,关防严密与否,或许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司书舞弊之事,
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此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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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晚清两司书吏权力制度内外的延伸
李慈铭曾在日记中对晚清胥吏权力日盛以致吏治大坏之事颇为愤慨,其言,
“盖国朝胥吏偷窃权势,舞文弄法,高下其心,实以黑衣下贱之流,而操天下之
权”。1事实上,以两司衙门书吏之权在清后期的确有逐渐上升的趋势。这种升涨
以咸同时期两司升调频繁为契机,一直延续到光绪时期。
第一节咸同政局与司书权力上升
(一)两司受制之简况
同治十二年(1873年),山东藩司李元华曾感慨司书之权力升涨,称其于“从
前立法之初,未尝不互相恪守,迨日久懈生,率皆视为故常”,甚至有“狡黠者
更藉此为亏挪之地,以致积习相因,弊端百出”。2实际上,咸同之后,两司受制
于司书之事屡见不鲜。《六房须知册》中记录了嘉庆之后,尤其是同光年间,有
司书屡屡以退卯等为借口,强硬要求臬司批准以赌馆交商生息补贴其办公之事。
颇出人意料的是,历任臬司几乎都扮演着相对弱势的角色,不但没有拒绝司书的
要求,甚至给予办公认真者以升职的奖赏。3
这种情况愈演愈烈。光绪年间初到陕西藩司任上的樊增祥,甚至受到司书百
般刁难。首先,吏房并未将须知册与官册一并上交,樊增祥再三索取后,司书仍
拖延七日。直至范增祥传唤负责此事之吏房头班书吏郭逢沅当面回话时,该书始
令其姪将官册送上。不仅如此,被藩司传唤后,该书竟再三托词,抗避不到。4不
久,在藩司课程科书吏的强烈要求下,樊氏不得不应允,若开办铺捐、膏捐事务,
1李慈铭:《越缦堂日记·庚集》,扬州:广陵书社,2004年,第27页。
2《山东交代章程》,《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丙编,第14册,第391页。
3详见《六房须知册》,第463-471页。
4《批藩司六房科呈词》,樊增祥:《樊山政书》,第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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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权交由该房负责。1很显然,由于司书权力升涨,盘踞署衙,部分地区新上任
的两司长官甚至需要看他们的脸色行事。
(二)两司书吏权力上升之原因
如上文所说,司书权力的实质性飞跃,在咸同之后表现的更为明显。根据苗
月宁的研究,咸同年间,地方上的民政与司法事务多由署任官员管理。2咸丰年
间署任之藩司共71员,其中,因军事原因署任者共50人,署任之臬司共82员,
其中,因军事原因署任者共63员;同治年间,署任之藩司共47员,其中,因军
事原因署任者共31人,署任之臬司共41员,其中,因军事原因署任者共25员。
并且,咸同年间由军功升任两司之员,多被任命为署任官员。3由此,便带来了
多重隐患。
两司正印官员忙于军务,无暇顾及政务。如曾国藩就曾抱怨,自己任两江总
督时,竟“无司道一人相随。虽佐杂微员,必须亲自札委,刑名钱谷必须亲自综
复,不特体制不合,亦且精力难周”。4因此,署任官员接手两司长官的职责之事
似乎成为惯例。如同治十年,因新任藩司蒋益澧军务殷繁,左宗棠请由按察使衔
杭嘉湖道苏式敏代为办理藩司事务。5由于这些署任长官们多缺乏相关的从政经
验,只能视经书为倚傍,极易被蒙混。就算司书舞弊被其发觉,“因其在挟制之
故,亦不敢加以黜革”。6不仅如此,署任官员们普遍任期较短。以江苏藩司毛鸿
宾为例,自咸丰十年(1860年)九月至翌年(1861年)七月,其藩司事务便先
1《批课程科书办控词》,《樊山政书》,第48页。
2苗月宁:《清代两司行政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第296-297页。
3苗月宁:《清代咸同政局和地方两司署任的变化》,《历史档案》,2008年第4期,第41-45
页。
4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215页。
5左宗棠:《左恪靖侯奏稿初编》,卷4,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第93页。
6《裁书吏宜并裁陋规说》,《时报》,1905年3月20日,第1版。
43
后由薛焕和吴煦两人署理。1张集馨对此便曾有“署事如打枪”的感慨。2由于任
期极短,两司责任心不强,对地方事务的处理更是草草了事。咸丰年间就有藩司
以“署任未久”为由,对丢失的案卷并不抓紧查核。3同治年间,江苏署任臬司
吴其泰与候补通判袁云勾结,贩卖鸦片至常州无锡一带,甚至在箱子上粘贴署按
察使印封。4更有甚者如署任湖南布政使郑源璕,居然在任上大肆买卖官缺,导
致州县官选授到省时弄得财尽力穷。如此得官之人,一旦就任,“钱粮则必假手
于户书,漕米则必假手于粮书,仓谷、采买、军需等项则必假手于仓书,听其率
意滥取,加倍浮收,上下交通,除本分利”。时人将此弊归结于官员署任之故,
即此“皆由署事官员贻害之所致也”。5
此外,两司频繁升调导致其在任上焦头烂额,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处理当
地政务,以至于大量案件积压。曾国藩任直隶总督时就曾提及,因“数年办理积
务,积压极多。督署应题之本未办者,二百三十余件。府局、京控、上控之案未
结者一百三十余件。各属委审及自理之案,迨以万计,或延搁二、三年或五、六
年,八、九年不等。”6山东“同治初年间旧案交代未曾算结者积至数百余起之多”。
7光绪八年(1882年),时任山西巡抚的张之洞发现战时的报销款项仍迟迟未清。
其将原因总结如下:“一由于军需报销之案岁月过陈,一由于善后之案挪移过讵,
一由于交代之案未结过”。8足可想见各省案卷积压程度之深。这种案卷的积压为
1苗月宁:《清代咸同政局和地方两司署任的变化》,《历史档案》,2008年第4期,第44页。
2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第81页。
3《清文宗实录》,第40册,卷6,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120页。
4《清穆宗实录》,第45册,卷33,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963页。
5姚元之:《竹叶亭杂记》,第2卷,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8月。
6曾国藩:《曾文正公奏稿》,卷34,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96年,第5页。
7《山东交代章程》,《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丙编,第14册,第391页。
8张之洞:《清查库款折》,光绪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张文襄公奏议》,卷5奏议5,第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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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吏作弊提供了良机。简言之,“公事多一日之迁延,即书吏多一番弊窦。”1在
这种情况下,两司更是无暇约束书吏行为。早在雍正年间,时人因六部堂官升转
无常,书吏常年盘踞衙门,便有司官如流水,书吏为石矶,“水去而石尚存”之
感叹。2光绪十七年(1891年),甘肃张掖县请领耗羡养廉银两,因马价一项不合
规制,迟迟未能领获。省友多次从中斡旋,司书原打算像从前一样趁乘藩宪交卸
之际设法将此项核发。光绪十八年(1892年),藩司沈方伯新任,其对领款一事
规定甚严,规定领款存库,必俟具文发出后,方准呈投解文,故而司书无法像从
前一样于办理领解时上下其手,从中插手。3可见,如果两司频繁升调,那么司
书趁机含混作弊的机会也会随之增加。而两司官员的频繁升转,给予了书吏窃柄
操权的良机。
署任两司长官不但无暇约束司书的行为,更有甚者,与司书勾结。《清稗类
钞》中曾对此种情况有所记载:
(光绪年间)“河南洛阳县某令卒,亏空甚巨。藩司朱寿镛知武阳某令与之
同居,乃勒令代填亏空,始准赴任。时某令适自藩署领库平银四千两,即缴入,
代还亏款。藩署吏不受,云须照例加倾镕火耗。骇日:此适自署领出,缄识如故,
何加耗之有?询之朱,朱曰:此库吏事,汝须与彼言之。某不得已,加耗银,始
得收纳。”4
作为一省之藩司,经管通省钱粮,竟与司书沆瀣一气,纵容包庇其讹索之举,
州县官员有苦难言,足可见吏治之大坏。对于咸同年间政务繁冗,局所林立之境
1《庶人田庆丰为条陈申明立法除却不肖书吏之弊事奏折》,嘉庆朝,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03-1626-034。
2《巡视北城浙江道试监察御史罗其昌为各衙书吏窃柄操权已久弊窦丛生敬陈清除积弊有法
事奏折》,雍正元年四月二十四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04-01-30-0011-007。
3《狄道县禀稿汇编》,第104、105、109、111、198、199页。
4徐珂:《清稗类钞》,北京:中华书局,2010年。
45
况,学界早有成熟的研究。1两司官员忙于军务,署任官员又多颟顸,这种种因
素使得司书在两司衙门政务正常运转中起到了空前重要的作用,也使得司书有相
当大的空间上下弥缝其阙。
第二节光绪时期两司书吏之权的弹性蔓延
—
以甘肃两司衙门为例
包世臣曾总结州县之困端,他认为,司书在处理日常册案时,州县面临的情
况十分微妙。一旦不合其意,“其小而显者如送到册结以注语不符、册式不合及
挖补未盖印信驳换,迨遵驳重造,又寻别端再驳,即继以查取错误迟延各职名,
多方恫喝,必饱其欲而后已。又如量地丈杆、部颁碑式,不肯摹发严饬造送请验。
及差送候验,则捺搁不行,来差候久,潜回又复饬提”。2包世臣之言精妙的总结
了司书的日常职责。光绪之后,两司书吏愈发精于在制度范围内延伸自己的职权。
这种精妙的延伸,使州县的处境更为艰难,也使晚清吏治愈发陷入困境。
(一)臬司书吏的刑名之权——以罪犯提省与供词拟批为例
1、罪犯提省:司书与程序的改换
光绪七年(1881年),甘肃碾伯县绅耆控告该县差役余学忠科派车马,差徭
甚重。臬司知晓此事后,拟派差将余学忠提省讯问。通常情况下,派差将疑犯提
省一事均由承差之县承担,且花费甚巨。以江西省卑县为例,该县捕役赴省一趟
花费如下:
“一府道考雇倩(请)搜检钱四千八百文交府差;
一给府差盘费钱五百文;
一解犯赴府投文掛号钱,每犯九百文交府差;
1如关晓红:《晚清局所与清末整体变革》,《近代史研究》,2011年第5期,第4-22页。
2包世臣:《小倦遊阁集》,第15卷,第二十七别集八,第2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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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灯油钱五百四十文交鄱阳县看役;
一收管钱三百文交府差;
一由府发回转文钱每犯二千四百文交府书;
一赴省投文掛号钱每犯一千五百文交司号房;
一寄监钱每犯五百八十六文交省禁卒”……1
上述所列仅是卑县差役押犯府省一路所花费的银两,自县经府至省,整个过
程程序繁琐,各个关节均须打点。略略算来,仅此单程,卑县便要多花几两银子,
更不必说臬司派差来县将疑犯提省。因此,当出现这种事情时,州县往往会通过
各种方式尽可能避免承差一事。
碾伯县也并不例外。该县省友宋树森听闻此事后,马上赶赴臬司衙门,恳请
司书尽量避免派差一事。司书趁机将碾伯县近年并未缴纳所应摊派的臬司捕班饮
食银之事告诉了宋树森。显然,司书想要通过暗示此事确有商榷的余地,来催逼
碾伯县缴纳应摊饭食银。在省友应允上述规费后,司书便改用文提省,不再派差。
2一般情况下,派差提省与用文提省是根据案情的紧要程度等原因决定的。而用
何种方式将犯人提省,在臬司有明确指令的情况下,司书依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进行取舍,甚至可以私自改换提省方式。这种改换案件程序的权力潜滋暗长,反
而成为司书谋利的手段。
2、案件供词:司书与文案的拟批和修改
一案解省,由司而院,整个过程“动需数月,若犯供翻异,或因案情未协,
另行审委,则更遥遥无期”。3《清会典》中明确规定,“解犯进省,如有上司衙
1《西江政要》,林庆彰主编:《晚清四部丛刊》,第5编,第54册,台北:文听阁图书出版
社,2011年,第1417页。
2《碾伯公牍禀信稿》,《清代未刊上谕奏疏公牍电文汇编》,第29册,第13749-13751页。
3《丁中丞批牍》,《清代(未刊)上谕奏疏公牍电文汇编》,第28册,第131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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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书差藉端勒索规费,许该州县直揭上司,立即严拿惩办”。1然而事实上,解犯
一旦进省,便成为司书谋利的良机。
以湖北各州县办理详解案件为例。光绪九年(1883年),湖北各州县经办解
案,纷纷出现了各种要求展限的情况。更有甚者,“有正凶已获,久羁囹圄,并
不审办,仅按限开参,或俟其瘐毙,含混了事”。臬司调查后方知,“解案一起需
钱百数十千”,各属案犯招解到司,司书居然还有“开笼等费名目,每案需索至
数十文”。2各州县无力承担,因此往往匿案不报或设法拖延。不独湖北如此,“江
苏各属招解命盗杂案,院司道府即本管直隶州承差规费每案多至四五十金”。3这
种陋规屡禁不止,臬司也无可奈何。
案件一旦解司,司书经手供词,又往往有夹签、拟批之权,州县招详一到,
先发该管司书“做成批语,粘附原详送阅”,或“摘取节目,逐款粘签送阅”4。
因此,司书对案件有相当大的话语权。以光绪年间,甘肃臬司衙门所办理的李九
儿一案为例。
李九儿将妻子殴毙,但其供词错谬,多有不合。因事关人命,关系匪轻。省
友商托相熟刑房书吏赖稿爷,并设酒宴邀集院司书吏商议,许给笔资二十四两。
书吏应允将李九儿之案照依来文纂修供词,始终情形、拟定罪名、如何详报,照
底稿抄录,如有错漏,由他们自行负责。后赖稿爷将李九儿供词拟写删减,謄写
式样,一份交司,另一份令其带回县里存档。虽然有司书具稿,上下打通关系,
此案仍因前因后尾交代混乱再次被驳。赖姓熟知案件办理程序,多次警告省友,
1《清会典》,第265页。
2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清臬署珍存档案》,第1册,北京:国家图书馆,2008年,
第3-4页。
3《丁中丞批牍》,《清代(未刊)上谕奏疏公牍电文汇编》,第28册,第13146页。
4《江南道试监察御史王柯为严禁书吏拟批夹签等弊事奏折》,乾隆四年六月初四日,选自哈
恩忠:《乾隆年间整饬书吏史料(上)》,《历史档案》,2000年第2期,第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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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此案“如未解府,即照拟去文稿,勿改一字,祈求本府转详,臬司毋庸走道。
设已解府,或审一堂,抑或未讯,亦求府宪仿照拟稿,具详赍司”。最终,该案
果真如赖姓所言,几日内由平凉府详报到司,办有成效。此案院司书吏各收银六
两。1
上述李九儿一案事关人命,是禀稿中最为曲折的案件之一。光绪年间任陕西
臬司的张集馨曾对办理此种刑事案件颇有心得,其称,审办命案“尤以落膝初供
为要紧。犯人致人死命,自以为必应抵偿,无所瞻顾,一经收监,则牢头、禁卒
教串供词,真情反隐,转觉费手”。2显然,他也洞察到如案件审理过程拖延太久,
别有用心之人可以利用供词大做文章。李九儿之案迟逾半载,其办理过程中反映
的问题远远超过张氏所言,颇耐人寻味。
首先,院司关防形同虚设,院司书吏极易沆瀣一气,通同舞弊。省友轻而易
举便可打通关系,设酒宴请书吏,私下商讨李九儿之案。再者,供词一类的文稿
修改的空间很大,情形如何、罪名如何、详报如何都可再三修改,这司书上下其
手提供了作弊的空间。此外,司书对案件办理的程序了然于胸,这也就意味着司
书可以选择对案件最有利的处理方式,并从中斡旋,换言之,他们精于在制度规
定的范围内延伸自己的权力。
不仅如此,拟批之权还赋予了司书根据案件的轻重缓急、州县贿银的数量和
需求,或匿瞒不报、或添油加醋的权利,极大地损害了司法公平。如光绪七年,
碾伯县差役余学忠因肆意妄为被控。后经司书、省友斡旋,余学忠拟被保领回县。
由于碾伯县百姓深受其害,余尚未来得及被保领,碾伯绅耆又于该年七月十七日
1《光绪朝法律公牍》,《清代(未刊)上谕奏疏公牍电文汇编》,第51册,第24059-24077
页。
2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第1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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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控其与前任县令收受罂粟规费之事。彼时正处于禁种鸦片之时,光绪六年平番
县县令吴耀堂便因烟花取利被撤。省友害怕此案一旦牵扯到罂粟,可能会导致事
态扩大,于是再三商说司书,许给银两。司书收取银两后,在具详此案时,将罂
粟一事私自隐瞒。1另有雍太娃子一案。此案因罪名不合,臬司过堂后拟照例发
回。司书收受笔资,私下改换供词,又将此案重新依例定拟。2由此可见,臬司
司书在日常事务的办理中也有相当大的自主权。
臬司衙门政务殷繁,在处理李九儿一案时,省友便洞察到该衙门之困境,“各
处来案无论紧松,多在半年。数年之案积延不少,拖累苦况实深账之”。3事实上,
不少臬司衙门皆是如此。乾隆二十一年(1757年),浙江臬司长官新任,曾“检
查未完旧案山积尘委率多逾限,竟有迟至逾年及数年之久”。4在这种情况下,新
任官员根本无力事事洞察,司书亦以此为凭,处理案件甚至可以与臬司的指令相
悖。因此,时人有“堂堂法司,恒视贿赂之多寡为审判,纷纷例案全凭书吏之意
见为重轻”之感叹。5
(二)藩司书吏与日常事务——以册结处理与人事调动为例
由于司书的工作量极大,故而在处理政务的过程中出现失误在所难免。再加
上种种需索情状,导致晚清藩司最严峻的问题便是词讼堆积,册案迟迟不结。丁
日昌初上任时,一年内吏房所积压的禀到文禀,竟有一百余件之多6。很显然,
册案的堆积与司书延搁、敷衍有着直接的关系,但也说明了晚清藩司衙门内部政
1《碾伯(县名)公牍禀信稿》,《清代未刊上谕奏疏公牍电文汇编》,第29册,第13762-13774
页。
2《光绪朝法律公牍》,《清代未刊上谕奏疏公牍电文汇编》,第51册,第24144页。
3《光绪朝法律公牍》,《清代未刊上谕奏疏公牍电文汇编》,第51册,第24131页。
4《治浙成规》,《官箴书集成》,第6册,第498页。
5楚北昊一郎吴烁:《中国狱讼之黑暗》,《大公报》,1904年1月15日,第1版。
6赵春晨编:《丁日昌集》(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12月,第8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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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殷繁的实况。与此同时,这种混乱的条件又为司书趁机延伸自己的权力提供了
相当大的空间。
1、藩司书吏与册结处理
州县册结到达藩司手中前,最先交由书吏过目,如有册结不合等情,书吏
有将其发回之权。换言之,在赍送上宪之前,司书甚至可以决定交代册是否能顺
利达司。出人意料的是,在省友的禀稿中,其拜托司书寻找各种借口批回错漏册
结之事司空见惯,司书办理起来亦十分熟稔。如光绪七年(1881年)八月,甘
肃碾伯县曾有绅民恳请官员留任事。例载百姓留官有干例禁,因此省友商托藩司
吏房书吏勿将此案详院,司书收其八金后,直接将此案由司批道,两院毫不知情。
1同年三月,碾伯县新任钱粮交代舛错不合,司书收银三十两,在送交两司详审
前,藉事将此案驳斥。2
当然,为了便宜起见,司书也会直接对册结进行挖补修改,这种情况随处可
见,司书亦将其视为分内之事。光绪八年(1882年),司书查出东乐县钱粮交代
册内册存储项下漏造收储光绪五年草一百四十五束、光绪六年裁三万五千五百三
十七束零,又光绪七年(1881年)计少收菜一千一百七十二束零。统计共少收
草三万六千八百五十四束零。原拟发回整改,后司书受省友之托,设法将交代册
批驳,并照司案全行更正。3光绪九年(1883年),碾伯县钱粮解款到司,因册造
年月错误百出,又无印页以供抽换,省友付与司书六金,司书设法挖补,将舛错
之处更正。4光绪十九年(1893年),殷鸣凤等士绅因州县浮收之事上控两司,经
1《碾伯(县名)公牍禀信稿》,《清代未刊上谕奏疏公牍电文汇编》,第29册,第13805页。
2《碾伯(县名)公牍禀信稿》,《清代未刊上谕奏疏公牍电文汇编》,第29册,第13761页。
后又有永渠粮册一事。永渠被灾粮册赍送藩司后,司书查出屯科縂并未造粍粮,驳更数次,
省友遵托司书设法援办,就近更造,许其三十余金。详见《狄道县禀稿汇编》,第434页。
3《东乐草稿簿》,《清代未刊上谕奏疏公牍电文汇编》,第35页,第16263-16264、16267页。
4《光绪朝法律公牍》,《清代未刊上谕奏疏公牍电文汇编》,第51册,第24158-241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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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友嘱托,司书将其所控浮收草价等款设法删减,以免置议。但控案中另有每年
浮收验粮不下千数百石一事,由于此条事关重大,司书要求厚给笔资。收到银两
后,司书将诉状中“额粮四石三斗六升一堆减准控取仓斗验粮一斗”的“验粮仓”
字样暗为删去,因此便成了以市升抽收,其浮收数量远远低于实际浮收之数。该
案司书索笔资三十金。1查向例奏销时需司书造送正须四柱册籍呈送,“但支必实
支,借必实借,均须查底案”。2可是,在实际的钱粮征收与解送中,藩司根本无
暇查实案底,具体支借数额皆由司书一手掌握,自然任其撰拟。藩司即使有心查
察,“动辄以册不合式、有干部诘,无不堕其术中”。3
交代册案更是如此,由于其关系綦重且有时限,因此错漏之处会由司书直接
挖补修改。如清水县驿站交代赍送到藩司后,经该管司书查核,其银两数目多有
不合,且将减平五十二两零一股、解司日期空未造列。发回重造定会逾期,司书
在省友再三恳求下,将其不合之处随手挖补更正。4很显然,司书在处理州县事
务时,处于一个相对强势的立场。这种强势的立场具体表现在,由于他们越来越
可以自由地对册结文案挖补改动,尽管这种行为并不合法,但是这种日渐膨胀的
权力,使司书有足够的底气与省友在商办事务中讨价还价。这既是清代政务处理
的程序使然,也是州县在与司书的较量中话语权缺失的必然结果。
乾隆四十一年(1752年)清廷曾议定,“州县承造一切册结到司,有不合式,
例得由司道覈正彙送者,即行造转,将底册发换送存。如不致迟延者,量为记过,
统入年终彙报功过册内,咨部查覈”。5以江苏藩司衙门为例,该衙门催提催解之
1《狄道县禀稿汇编》,第460、461、463页。
2《清查奏销盘查各册檄》,乾隆十七年六月,陈宏谋:《培远堂偶存稿》,卷32,第3017页。
3《福建巡抚卢焯为议复预颁册式以杜积弊事奏折》,乾隆三年三月二十二日,选自哈恩忠:
《乾隆年间整饬书吏史料(上)》,《历史档案》,2000年第2期,第57页。
4《清水县草簿》,第15571页。
5《清会典》,第3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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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以州县接到之日起计算时日,州县官员如有逾期,“分别案情轻重为大小过
注册,小过积至六次,大过积至三次者撤委”。1清廷将册结与惩罚系统相互关联,
原以提高州县办事效率为出发点,但是在实际运行中,记过处分可经司书之手轻
而易举的注销。光绪七年(1881年),化平厅征信册因造册不合,藩司拟予以记
过处分。如有记过,化平养廉银必然会因此划扣。因此,省友多次商托管事司书,
司书索要四金后,私自将记过处分消除。2光绪十六年(1890年)有两水申攴内
衔误填兰州道,原本司书应具稿援案记过,后却因省友斡旋,司书收银四金将原
文抽呈改换作罢。3征信册和申攴不合规范,州县出钱司书即可替其销过或抽换
呈改。如此一来,惩处系统的存在似乎失去了意义。光绪十二年(1886年)五
月间,庄浪县上年下忙解款迟迟未解藩司,藩宪办稿拟详院揭参。司书趁机索费
八金,私下篡改拨册,先将庄浪县解款捏改为已收,以此为其解款到司争取时间,
并使庄浪县免于处分。4光绪七年(1881年),司书因驿站奏销时多索笔资无果,
竟以将该县罚以记过处分相威胁。省友无奈之下只能妥协,多给司书银九两,这
才作罢。5无论是司书注销化平厅处分,还是私下改动庄浪解款拨册,很显然,
司书在处理自己份内之事时,还是相当灵活的,这种灵活性建立在于他们在规章
制度的硬性规定内寻找漏洞的能力之上,从而达到所谓双赢的局面,既可以不动
声色地处理州县亟待解决的问题,又堂而皇之地为己谋利。
由于两司衙门内,各书吏分管州县具体事务,因此,州县也往往倾向于通过
与本管司书之间的联系解决办理各种事务中遇到的问题。双方利益相关,联系密
1《江苏省例初编》,选自杨一凡、刘笃才编:《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丙编,第11册,
第596页。
2《化平厅草簿》,第15339、15423-15425页。
3《狄道县禀稿汇编》,第19页。
4《董志藩草稿簿》,第15519、15540、15545页。
5《光绪朝法律公牍》,《清代未刊上谕奏疏公牍电文汇编》,第51册,第24187-241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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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光绪七年(1881年)碾伯县抵解之款被批驳,省友询问本管杂科司书韩姓,
方知其早已卸班回陕西,由其叔轮值,替其上班。无奈之下,只能再三询问杂科
其他司书,咸称此款非杂科所驳。此事由藩南科书吏处理抵收地丁钱款之事而起,
因无从查扣,故而将此笔解款批驳。由于韩姓骤然回陕,并将房费全部收入私橐,
省友不仅无法通过韩姓打通与藩南科司书的关系,还需再出杂科、南科两班房费。
最终,因“司书抱忿,互相争衡,勒索多费”,省友不得不应允两科司书各十二
金,公费三十六金,司书方才拟稿照案投司。1很显然,省友交托房费时,往往
习惯于将其直接交与本县的主管司书,再由主管司书分给其他司书。也就是说,
主管司书与州县的关系更为密切,州县省友也通过主管司书与两司其他房科建立
关系。随之而来的弊端就是,一旦司书下班,这种联系就会被切断,州县事务的
办理就会变得愈发复杂和艰难,甚至会出现一事多费的情况。
很显然,对于司书而言,“其解纳钱粮,请领契尾,银米工程,奏销报销,
编审造册,或尾数不敷,或结不合式,或提比捕役,或差提案件,或应急而故缓,
或可缓而偏急”,2皆是其份内之事,都可操纵。久而久之,便成惯例,长官知而
不闻,“州县凡有办理事件莫不听命于藩司书办之操纵”,“若不预先讲明,立见
驳饬”。3
但是,司书的这种权力并非毫无限制。光绪七年,碾伯县前任县令杜氏被查
出短交草价千余两。其在任时并不解交,即将离任时又不交代新任,因此只能延
至卸任自行解交。由于上述诸多不合,且事关新任县令,省友不得不托司书从中
斡旋。起初司书拟将东乐旧款抵还碾伯新项,但因此案是藩宪亲笔批驳,并非幕
1《光绪朝法律公牍》,《清代未刊上谕奏疏公牍电文汇编》,第51册,第24109、24114、24116、
24117页。
2《严禁司胥需索指撞积弊檄》,乾隆二十三年三月,陈宏谋:《培远堂偶存稿》,第3869页。
3《世宗宪皇帝上谕内阁》,卷159,内阁卷83,第41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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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议批,且县令杜氏所应补解银两毫无着落,因此司书也毫无转圜之地,只能将
此案驳回,令杜令解交清楚之后,再重新造报。由此可见,司书虽然可以在制
度规定的范围内,一定程度上对册案的编纂、修正进行操作,但是这种操作的延
伸空间是基于两司的处理政务的态度、关防的严密程度之上的。由幕友议批的稿
案,尚且有转圜的余地,可以通过司书与幕友的私人关系加以嘱托,然而,如果
是上司亲笔批驳并加以关注,司书便无计可施。换言之,两司在政务上仍然具有
绝对的权威,这种权威性严限制了司书办理政务的自由度,成为一省政务处理廉
洁高效与否的关键。
2、藩司书吏与人事调动
在处理人事事务中,司书也出人意料的对清廷的正式官员表现出强势的一
面。州县官员蒞任,一到藩司,司书必会先索到任陋规,其后交代又索盘费。1道
光二十五年奏定,凡各省吏攒,由布政使司衙门发给吏照,以领到吏照之日作为
著役日期,应于充补后,饬令作速赴司领照。2事实上,清廷为了提高行政效率
规定的这一时限,反而成为司书趁机讹索官员的依据。“吏部选法以人到部为限,
凡一切赴选之员,须该员及本籍咨文到部,方得入选。若人到而文未到者,即不
得入选”,因此,文到之迟速事关铨选之先后。司书深知此理,往往会借题发挥,
吹毛求疵以借端需索。“其所挑斥,往往挦?文结内字句小疵,驳回另换。迨州
县遵驳另换,其文结内日月已更,该府司转详有无已逾例限,督抚及吏部均无可
查”。3久而久之,便形成一种颇为奇怪的现象:
“分发到省人员,凡具禀缴照,每恐例案不符,致干驳诘,托交司书代办酬
1周镐:《上玉抚军条议》,《清经世文编》,卷24,吏政10,第616页。
2《清会典》,第863页。
3《山东道监察御史何梦莲为各直省府司书吏延宕赴选公文请旨敕吏部严禁事奏折》,嘉庆十
七年三月二十六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04-01-12-0296-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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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纸笔等费,访有多至数十洋不等。行囊羞涩之员往往先付若干,拖欠若干,甚
至登门需索,殊失官场体面,皆由该房外马把持撞骗。”1
司书不光干预地方官员的铨选,在官员遭遇丁忧等事时,也会趁机上下其
手。直到晚清,这种情况依然屡见不鲜。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翰林院编修
俆兆玮的友人丁忧,然而直到光绪二十九(1903年)年十一月报丁咨文仍未达
部,遣人查询才知是由于藩抚两衙门书吏故意延搁。因此,其他不得不加给房费,
司书才替其办理咨文。2
一言概之,司书种种,所求无非是在为州县办理各色事务时,尽可能多索
资费,即所谓“经征有费、奏销有费、滋生烟户有费、赋役全书有费、蠲除有费、
工程有费、恩赏有费、领有领费,解有解费,划扣有划扣费。举州县毫毛之事,
莫不有费”。3但是如果索费超过一定的限度,便会与制度的规定相悖,陷自己于
窘境。因此,司书往往会将上述过程控制在一个稳定、闭合的状况内,如此一来,
既能处理好州县委托的事务,与州县在省垣的代言人——省友保持一个比较稳定
的关系,又可以在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对自身的权力进行弹性的延伸,从而将利益
最大化。
1《山东道监察御史何梦莲为各直省府司书吏延宕赴选公文请旨敕吏部严禁事奏折》,嘉庆
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04-01-12-0296-090。
2徐兆玮:《俆兆玮日记》,第1册,合肥:黄山书社,2013年,第458页。
3周镐:《上玉抚军条议》,《清经世文编》,卷24,吏政10,第6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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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以制度变革纾解吏治困局”:
清末书吏制度的调试与窘境
晚清之后,两司书吏权力上升,为害吏治的困局以樊增祥为代表的两司长官
对书吏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但成效有限。光绪晚期和光宣之际,为了应对统治危
机,清廷先后展开了两场颇具代表性的书吏裁革行动。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这
两场改革均以失败告终。两次裁吏行动的最终失败,显示出了清廷的公信力面临
着前所未有的危机,也反映了清廷的统治已呈不可挽回的颓势。
第一节旧制掣肘下的局部调整
晚清之后,面对司书权力日盛,也有少数两司长官对其进行整顿。他们有的
从制度上加以规定,有的因事而发,针对不同情况对司书进行管理。
(一)制度的细化与调整
雍正二年(1724年)九月,时任河南巡抚的田文镜曾对巡抚衙门书吏在日
常政务中所应注意的各种问题进行总结,主要如下:
“一凡系题奏本章,最关紧要,纸张须择洁白光细,字画务遵正韻,书写
端楷,细心对读,逐字逐句磨看,毋得潦草歪斜,遗落洗补及舛错笔画……
一钦部事件,务要严行查催,以凭依限完结……
一每日发出各属详文,各房立簿挂号,即时拟批,夹入套内,于每日午刻
一同送入阅夺,其验文或应转行或应禀明存案者,逐一清楚,不得沉捺。
一凡具稿送阅,务将原行原卷夹入稿内,以便查封判发。至于佥套,于每
日午时汇齐送宅,均毋违错。
一钱粮批廻,关系綦重,应挂发司道者,即日转发收兑,分发各属粘卷,
不许迟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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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日二点佥押发出,各吏书细加检封,毋得疏忽,致有舛错。
一或钱粮款项未清,刑名律例未协,许摘叙要语具禀候夺……
一本都院封锁衙门,机事宜密,一切文移各书吏俱当奉公守法,毋得传递
消息……”1
显然,巡抚衙门书吏所承担的职责与司书相似,主要负责誊写文本题奏、
办理文催事务等,也同样注重关防问题。其中,对钱粮事务强调甚重。田文镜对
本衙门书吏的整饬更加强调处理政务过程中的规范性,进一步明确了各书吏的职
责,对意外状况的出现也提出了相应的措施。与田氏的做法相似,不少省份长官
通过细化制度规定,明确职责的方式对司书进行管理。
针对州县官员交代中存在的耽延与各房科互相推诿情况,山东藩司明定各
房科职责,规定吏北科有即日付知到房之责,并令户总科设立各州县交接日期专
簿,俟吏北科付知到房,即将该州县前后任姓名并交接日期照录簿内。每案一页,
随时查阅。其有照限禀报到司,即行逐案注明,如逾限不到,即按律议处。有记
过者由吏北科叙稿详参。如有司书玩误遗漏,如迟误在五日以上,每起罚工食银
二两;十日以上,每起罚工食银六两,迟误积至三起斥革。2另外,针对奏销逾
限一事,山东藩司规定,各属年款册到司,由户总科司书在五日内签送,最迟不
得超过十日。实数如有迟误,每案迟至五日以上,或办理草率以致册内有错漏款
目,一经查出,即将错漏一案应领核册公费罚扣充公,迟误五案以上斥革。3很
显然,山东藩司是通过明确司书职责和细化惩处方式来对司书舞弊之事进行管制
的。
1《申饬事》,田文镜:《抚豫总制宣化录》,第3册,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
2005年,第1081-1084页。
2《山东交代章程》,《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丙编,第15册,第114-116页。
3《山东交代章程》,第116页。
58
因钱粮交代中往往出现各种弊混情形,江苏藩司对此进行了整顿。各州县
解交钱粮款项以掣付批回廻为凭,但藩司书吏往往有留案不发批廻之事。其中,
往往司书与州县差役、号商勾结的缘故。江苏藩司深知其弊,下令凡奉闻解交司
库之款,无论是交差代投还是交号商解交,均需州县亲自投文呈交,现款随到随
收,即时掣批。如有托故不收或兑收后三日不奉批廻者,“许即拦舆喊禀”,立时
究办。1
针对案卷混乱情弊,江苏藩司丁日昌规定,将日接公文分别上要、要件、
次要、常件四项,加盖红戳,限定日期,有司书迟逾延搁者,记过斥革。2四川
臬司规定,每日由发审局派局书三名,与臬司衙门稿房副轮值日书办一同将各房
控案卷宗逐件捡齐,由书吏核计行文日期长短,按照期限叙稿呈请,不准稍延。
3
(二)因事及人—樊增祥在任上的整顿
除了上述衙门从整体上对书吏办事制度细加规范之外,也有不少清廉长官面
对弊窦丛生的书吏之弊,决意大加整顿。以樊增祥为例。光绪二十七年(1901
年),樊增祥出任陕西藩司。初到任上,司书便与其为难。4樊增祥下令斥革主要
责任书吏后,吏房非但并未禀请更补,反而将该书之宗亲郭立本列在第一名。5再
查卯册,既有仇忠信、戴锡恩二名在吏房当差,却卯册无名者6,又有张效贤、
柳映梅二名因贪劣而被前任革除,却犹敢盘踞省垣,生奸捏控者。7这些蠹役私
1《署藩严禁书吏舞弊》,《时报》,1906年4月29日,第6版。
2《通饬详明示谕:一切公文及催查催提紧要事件分别缓急定限办理由》,《丁禹生政书》,《五
编清代稿钞本》,第214册,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35页。
3《计开清讼局章程》,《四川通饬章程》,《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第15册,第613页。
4详见注释289。
5《批富平县禀》,樊增祥:《樊山政书》,第35页。
6《批吏房书办郭立本禀》,第42页。
7《批吏房郭立本控词》,第75页。
59
立官费名目,“疲顽可恶,以吏讦吏”,在将其发交谳局严惩后,樊增祥谕令各府
州县,以后“遇有补署各缺,缴领执照及注册等事,不准私地给钱”,如遇司书
需索,“准其指名禀究,以肃官方”。1
后有藩司书吏冯承恩等联名禀讦捐房杨治泰一案,该案牵扯甚多。其中,有
唐鸿雁一掛挂名书吏,其并未入署,令其族人唐明怀顶名冒替。唐明怀在省城开
有店铺,借藩署供役为名,在涝巷藏垢纳汙,作奸罔利。樊增祥查明后,将唐鸿
雁即行斥革,唐明怀发交咸宁县重责百板,递解回籍,交保官束,并将所开涝巷
客店查封。另有捐房书吏杨治泰一名,因其妻父韩思义在捐房供役,岳死婿继,
樊氏查知,亦将其革除,递解蒲城,重责五百板。2向来民间失窃,无非禀县请
缉,差役卧票懈缉,呈催可也。西总科有书吏王维翰失窃,竟欲樊增祥札府饬县,
为之严缉务获,实属“胆大糊涂”。樊增祥将王维翰责打八百板,并称其若再有
妄渎之举,“定即押发三原县,如数决打不贷”。3
已故库书之子施祥荣挟嫌诬害“裕源洋”钱店,并闻风逃匿,樊氏令其永不
准入署供役。教供之朱号房被斥革,并永不准复充。此案库书倪启厚被冤,查清
后准其复充库书,以第三名注册,有劳提升,有过倍惩。4很显然,樊增祥也再
三对司书进行了整顿,但往往是因事而发,只能通过严惩的方式对他们的行为进
行规范。这种整顿的效果可想而知。
第二节光绪后期的裁吏风波
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开始,清廷以整顿部院为契机,对全国各级衙门
的书吏进行裁革。此次裁革虽自从地方衙门开始,但朝野内外的目光却逐渐聚焦
1《批西安府张守详》,第85-86页。
2《牌示》,第183页;《批筹赈局革书杨治泰禀词》,第27页。
3《批西总科经书王维翰禀词》,第46页。
4《批库房写生邵寿恒等禀词》,第565页。
60
于中央部院书吏。部院书吏裁革行动一波三折,其中种种关系盘根错节,终未成
功。此次改革反映了部院衙门吏弊根深蒂固,也使得不少有识之士对清廷失望透
顶。
(一)裁吏的缘起与理论准备
早在戊戌变法前后,朝野内外便有不少有识之士呼吁清廷裁减书吏以澄清吏
治。蔡镇藩曾提出裁局所、禁幕友、裁书吏三者齐下以整顿吏治之建议。1光绪
二十四年(1898年),候选教职李长生奏称内外百官“如聋似哑,甘尸其位,与
书吏刑名之弊多方掩饰,巧为迴护”,呼吁减裁部院书吏。2同年八月,又有指
分直隶候补知县谢希傅力陈各衙门书吏盘踞之害,奏请京外各衙门一律酌裁书
吏。3
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四月十六日,清廷趁中央部院整顿之际,谕令“各
省院司书吏及府县衙门书吏,亟应一律革除。著各该杜甫通饬所属,将例行案牍
一并清厘”,以期除弊安民。4不久,由张之洞、刘坤一领衔,上奏《江楚变法会
奏三折》。其中,对于去书吏一条,两人商榷颇多。张之洞的主张可分为两部分。
首先,力主以士人充写生取代书吏,但“书吏之多裁少裁,早裁迟裁,生员之多
用少用,均可听各省自行酌办”。另外,对于被裁书吏予以厚待,“发给饭食津贴,
拟改为两年,因吏系世业,有缺底,给三年进项”。5换言之,张氏的理念可总结
1中国史学会主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戊戌变法》,第2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第390页。
2《候选教职李长生奏请停捐纳废科场专恃学堂甄拔人才并颁发则例减裁书吏禁用刑名幕友
事折》,光绪二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03-9451-014。
3《指分直隶候补知县谢希傅请京外各衙门一律酌裁书吏事奏折》,光绪二十四年八月初三日,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03-9453-047。
4《本馆接奉电音》,《申报》,1901年6月6日,第10104号,第1版。
5《致江宁刘制台》,光绪二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丑刻发,张之洞:《张之洞全集》,第10册,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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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以士为吏”之法。
实际上,这一理念渊源颇深。清初,侯方域就曾提出以贤能者为吏之法。他
认为,吏胥应“学而后入,材而后试”,“故其途不杂,其数不可多设,其人亦
自爱惜,勉厉于功名之路,有士君子之风。”1黄宗羲更是直截了当的提出取士从
吏,役满出仕之法。并且,从中央到地方,不同衙门所用士人水平不同,出路亦
不甚相同:“六部院寺之吏,请以进士之观政者为之,次及任子,次及国学之应
仕者……郡县之吏,各设六曹,请以弟子员之当廪食者充之”。役满后,部院之
吏,“满调则出官州县,或历部院属官,不能者落职”;行省郡县之吏,“满调则
升之国学,或即补六部院寺之吏,不能者终身不听出仕”。2冯桂芬的主张与张氏
有异曲同工之处。其在《校邠庐抗议》中提出,整顿书吏,必须减少现行案牍,
并将原属书吏之事并入幕友,而称之为幕职。同时,不得以游闲之人充之,由郡
县学山长择诸生中有才有行、文学中平、三次考试不中式者,送郡县充选,仍准
其应试,并允许其出仕。3可见,以士人为吏之法,是有不少人认可的,在当时
的情况之下,亦颇有可取之处。
然而,变法疏内裁汰书吏这一条引起了不少反对的声音。张之洞“癸卯入对,
面陈尤力,并与各部院痛陈其弊,此议遂行”。4同年,御史陈璧上奏,详细的论
述了清理案卷、整顿书吏的重要性与可行性。为此,政务处还特地制定了相关章
程,拟将各行省衙门书吏裁去后,另招书手充之,“督抚两司则遴选五贡为书办,
司道改用生监,文童则供牧令钞胥之用,均准优给廪膳”,并订有赃私惩罚章程。
1侯方域:《额吏胥》,《皇朝经世文编》,卷24。
2黄宗羲:《明夷待访录·胥吏》。
3《易胥吏议》,冯桂芬:《校邠庐抗议》,第17页。
4张之洞:《张之洞全集》,第12册,第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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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然而,京外各衙门书吏积弊虽深,但因各省情况不同,对此反应也不尽相同。
总体情况一言以蔽之,即“京城仍被书吏把持,外省仍多观望,无识京、外官多
有谬论阻挠,令人愤叹”。2
(二)自下而上:收效甚微的裁吏行动
1、两司衙门的裁吏办法
两江总督刘坤一在与张之洞商议《会奏》时,对“去书吏、收洋药二者”颇
有怀疑,认为此二项并无必要3。虽然经张氏再三解释,刘坤一表示理解,但在
实际裁汰书吏的行动中,其态度仍不十分明朗。刘氏起初拟将督署书吏裁用三十
六人,藩署裁用二十四人。4裁吏章程虽出,然直至两月后,仍迟迟没有行动。
堂堂封疆大吏,竟以“若辈各有妻孥,全赖薪水度日,一经裁汰,何以供仰事俯
畜之资”为由,将两江总督衙门书吏尽数保留。5江宁藩司在刘坤一饬谕下,原
拟将各房详细开列花名单,注明承办保事,酌量裁减书吏6,后因督辕并无裁减
之信,此事便一拖再拖。在司书恳请之下,决定不裁人数,仅仅“将工食减成发
给,至一人而当数缺者,仅给一分薪资”。7后迫于无奈,于是年九月将藩司吏书
周凤笙一人卯名革去,余悉如旧。8臬司原拟将各科书吏裁减二成,后因巡抚移
节,新任巡抚饬令将两司书吏改称稿生,清书改称写生,其他仍保持原状。9
1《拟裁官吏》,选自《清议报》,第6册,第94册,第5865-5866页。
2《致西安樊臬台》,光绪二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巳刻发,第310页。
3《复张香涛》,光绪二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第三所主编:《刘坤一
遗集》,第5册,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290页。
4《沙汰书吏》,《申报》,1901年5月26日,第10093号,第2版。
5《议裁书吏》,《申报》,1901年7月24日,第10152号,第2版。
6《议汰冗吏》,《申报》,1901年6月28日,第10126号,第2版。
7《恩深胥吏》,《申报》,1901年7月13日,第10141号,第1版;《议裁书吏》,《申报》,
1901年7月24日,第10152号,第2版。
8《白门衰柳》,《申报》,1901年11月20日,第10271号,第3版。
9《书吏改名》,《申报》,1902年2月21日,第10358号,第2版。
63
很显然,这种视清廷饬令于无物的举动是自上而下的。起初刘坤一下达裁吏
檄文时,藩司也曾制定过相关章程,但因督抚衙门迟迟未行,最后不得不保持原
状。督抚衙门裁吏办法朝令夕改,背后既是清廷政令权威性的减弱,是督抚、两
司与本衙门书吏之间权力的博弈,也是地方大员对本衙门繁冗政务处理的无奈。
湖广地区裁吏行动相对来说较为顺利。湖广总督张之洞先是将湖北督抚两院
书吏全行裁汰,1后与两司商议,拟日后再裁两司书吏,将各署案牍改派候补人
员办理。2安徽巡抚先将署内各房书吏裁汰半数,并着手设计藩臬两司书吏裁撤
之法。3还有不少地区对书吏进行集中考试,根据其考试成绩,决定书吏去留。4除
了对两司衙门书吏进行裁汰外,其他大小衙门也开始着手裁汰书吏之事。以浙江
运司衙门为例。该衙门原有十八房科,一共一百数十名办事书吏,经运司将各房
裁并后,仅剩九房,减留四十余人。5
然而,两司的频繁升调,使得政令难以统一,裁吏行动往往会出现半途而废
的局面。以江西为例,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江西藩司将各书吏分别酌裁,
其留者均改称缮写生,只办理琐细公事。其紧要者另归妥员承办,并将门稿、籖
押、执帖各家丁一律革去,时人咸拍手称快。6好景不长,翌年该藩司调任后,
新任藩司又将一切事皆规复旧制,仍置有门稿、签稿等名目,各房书吏所有各项
陋规皆谕令照常索取。7
1《张之洞全集》,第12册,第55页。
2《书吏乞恩》,《申报》,1901年7月12日,第10140号,第2版。
3《藩臬两司裁汰书吏之先声》(安徽),《时报》,1904年10月22日,第6版。
4详见《考书吏》,《大公报》,1902年11月29日,第3版;《定期考吏》,《大公报》,1902
年12月18日,第2版。
5中山大学图书馆编:《汇报》,光绪二十八年正月初八日,第三百五十一号,第4册,广州:
广东教育出版社,2012年,第17页。
6《南浦绿波》,《申报》,1902年3月21日,第10386号,第3版。
7《纪陈廉访》,《大公报(天津版)》,1902年9月13日,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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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司裁吏尚且如此颠三倒四,各府州县裁吏成效更是可想而知。各督抚虽再
三通饬各属遵办,“而实心裁撤者终觉寥寥”1,“或任意羁延,动云创办不易,
或一复了事,则曰筹款为难,甚至视为具文,抗不遵办”。2甚至有不少地方官员
持“兵刑钱谷,一切至重至要之事非旧时书吏不可”3的态度,极言书吏重要,
定不能骤然裁撤。
报章档案中所载地方衙门裁吏之事屈指可数,或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地
方长官对此事的态度。不过,还是有少数地方衙门参与到此事中。如光绪二十八
年(1902年),川东道台宝棻在将其衙门共七房典吏,皆由十四名裁至八名;经
书、清书分别裁去二十五名,只留三十名。4光绪三十年(1904年)五月,广州
府陈太守裁并房科,淘汰书吏,“欲遵照部章办理”,成为时人眼中的新奇事。5光
绪三十四年(1908年),四川南部县官史久龙着手裁撤书吏,虽“八房书吏多至
三百,而谙练公事者,实不多见,尤有亟须革除者”,因此“户仓、刑房公事较
多,户仓准留六十人,刑房准留五十人,典吏仍各二人,分上下半月承办公件。
吏、礼、兵、工、盐、承发各房准各留十人,其余统俟点验后,各自归家,另寻
生计”。6
2、盘根错节的部吏改革
事实上,时人皆以裁部吏为重中之重。清朝历代皇帝都曾有过整饬部吏、整
1《转令奉公》,1903年4月11日,第467号,选自《汇报》,第6册,第155页。
2《署布政司高通饬筹议裁汰书役办法文》,宣统二年八月十一日,《湖北官报》,第137册,
选自《清末官报汇编》,第31册,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刊中心,2006年,第15692
页。
3《批汉阳府禀遵饬议覆裁汰书役一案》,宣统二年七月初一日,《湖北官报》,第129册,选
自《清末官报汇编》,第31册,第15605页。
4《巴县档案》,6—6—69。
5《裁并房科》,1904年6月22日,第588号,选自中山大学图书馆编:《汇报》,第9册,
第255页。
6四川省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18-639-L512,光绪三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65
顿部务的举措。如雍正元年(1723年)曾颁布上谕,令部院衙门核查案卷,“设
法封贮,永杜弊端。不得因卷案浩繁,畏难退沮。其交盘事例,尔部院诸臣,公
同确议具奏。寻议,各衙门卷案,俱应呈堂用印收贮。遇有查阅,满汉司官,亲
身验看。升转之日,出结交代”,1以杜部吏舞弊。道光初年(1821年),清廷便
下令将六部案例删减,“存其大旨”,并“裁减书吏,以数缺并一缺,止取书写,
不许假以稿案”。2咸丰十一年(1861年),针对部吏需索,借例案舞弊之事,清
廷令部院衙门堂官及司员“于今年新纂、删改、增修各例,详细酌定,务令字解
句读不能牵混。如例有未备者,将旧案酌中核定,附入见行条例之后。其余歧出
之案一概销毁,以归简易而杜流弊”。3
尽管清廷对部吏的日常行政工作的各个步骤三令五申,然而实际效果却差强
人意。嘉庆皇帝亦曾有心整顿,但是由于各部堂官对其依赖太甚,不得成行。无
奈之下,他曾在上谕中训斥“诸臣全身保位者多,为国祛弊者少,甚至问及一事,
则推之委于属司,自言堂官不如司官,司官不如书吏”。4不独朝野对此议论纷纷,
时人心中部吏的形象更是卑劣。《清稗类钞》中曾对六部书吏索贿之事进行了记
载,由此也可窥见一斑:
“吏、兵二部书吏之索贿,及于文武补官而止,不及户部之甚也。盖各省款
项之核销,户部主之,称“阔书办”者必首户部……工部事较简,然遇大兴作,
书吏辄大获利。礼部向以穷署著称,然当会试或大婚、国丧之年,吏乃大忙看,
而书吏亦欣欣然以从事矣。刑部书吏之私幸窃冀者,外省有大案之发生也。”5
1《清世宗实录》,卷5,雍正三月乙酉。
2《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嘉庆二十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上谕,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0年。
3《清朝续文献通考》,卷89,《选举六》。
4《东华录》,嘉庆九年六月上谕。
5《各部书吏主案牍》,选自徐珂:《清稗类钞》,第39册,上海:商务印书馆,1928年,第
66
更有甚者,认为舞弊最甚者莫过于六部书吏,因而只要先裁部吏,“此外各
衙署之书吏亦不难次第议裁矣”。1
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京城遭兵燹,“文武百官皆出走,而书吏尤在京”,
各部例案“存者不过十之四五”2。在这种背景之下,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
四月十七日,清廷再次下令,将各部院所余案卷一并销毁,并裁汰各部书吏,“另
募书手若干名,专备抄缮文件之用,不准拟办稿件”。同时,对于所裁书吏,尽
量予以优待,“着吏部按照向来年满书吏应得议叙章程,妥议办法,以示体恤。”
3清廷这一谕令使不少清廷内外有识之士喜出望外。《清议报》将其视为“举行新
政”的重要举措之一。4时在工部任职的孙宝瑄亦在日记中写到,清廷“烧毁例
案,裁汰书吏”,“颇有维新之意”。5
政令虽出,但这一举措并未取得所期望的效果。颇令人意外的是,以户部为
代表的六部堂官、司员坚持反对态度,“仍袒蠹吏,不愿去”6。堂官、司员偏袒
部吏的原因,从《汇报》的一篇报道中可见一斑。以户部为例,凡各省呈贡货物
书吏必苛索巨费,方肯纳收,其费与司员分用。倘若遇到盘查之事,“司员先来
给信,司库吏即向各铺将库中所缺者借至充入其中,查后以原璧返赵”7。很显
然,司员与书吏的关系极为密切,利益相关。一旦裁汰部吏,司员的利益将大为
受损,因此他们偏袒书吏也不足为奇。
5页。
1《裁书吏宜并裁陋规说》,《大公报》,1905年3月20日,第1版。
2《销毁案卷》,选自《清议报》第5册,第82册,第5159页。
3《徐兆玮日记》,第1册,第300页。
4《拟裁书吏》,选自《清议报》,第5册,第83册,第5221页。
5中华书局编辑部编、童杨校订:《孙宝瑄日记》(中册),北京:中华书局,2015年,第382
页。
6《致西安鹿尚书》,光绪二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巳刻发,张之洞:《张之洞全集》,第300页。
7《三库难裁》,选自中山大学图书馆编:《汇报》,第5册,1902年9月3日,第408号,第
258页。
67
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八月二十三日,即下令尽裁部吏的四个月之后,
时任翰林院编修的俆兆玮无奈的在日记中感慨,“自清廷举行新政,天下皆引领
以望,然部案毁矣,而书办之弄权如故;胥吏裁矣,而房科之纳贿如故;八股废
矣,而诸生之咿唔如故……变法之难如此,后之人毋轻言也。”1时任户部尚书赵
尔巽亦颇为惋惜,称“裁汰书吏之谕旨屡下,而真正奉行者寥寥无几”。作为首
倡者的张之洞对六部此种暧昧态度更是异常愤慨,他在发给时任陕西臬司范增祥
的电报中感叹道,“部吏徒为巨蠹,并无一长,此等寻常中国吏治事尚不能办,
安望变法自强乎!”2
面对部吏这种尾大不掉的局面和朝野官员的愤慨,六部并非全然无动于衷。
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五月,工部长官松鹤龄就有“令曹掾习练文簿,以渐
收胥吏之权”的计划。3户部预备先从书吏规费入手。向来各直省杂款解交户部,
杂费有“尚书侍郎为一股,司员为一股,书吏为一股,三股均分”。光绪二十八
年六月,户部收到秦、晋、顺、直各省赈捐款项,将书吏应领之股充公。4两个
月后,鹿传霖上奏请裁户部三库及书吏,因户部司员“设法言于荣相”,故而受
阻。5吏部将除改工司外各司书吏全行裁汰,改工司各甲书吏均仅留五人。因各
堂官“以该司向日之书吏等不免向隅,每甲又添置六人”。6政务处虽再三行文六
部,咨取书吏名册存案,并下令凡册中有姓名者,俱不准复充书吏,违者究办。
1《徐兆玮日记》,第1册,第329-330页。
2《致西安樊臬台》,光绪二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巳刻发,第310页。
3中华书局编辑部编、童杨校订:《孙宝瑄日记》(中册),第569页。
4《照费充公》,1902年7月26日,第397号,选自中山大学图书馆编:《汇报》,第5册,
第145-146页。
5《三库难裁》,1902年9月3日,第408号,选自中山大学图书馆编:《汇报》,第5册,第
258页。
6《添置书吏》,《湖南官报》,光绪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九日,第十八号,选自《清末官报汇编》,
第33册,第164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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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但除兵、吏两部稍有成效外,各部裁吏行动并未取得显著的进展。
时人对部吏不能尽裁深表担忧,认为例案之根源尚未澄清,“所存之卷尚有
九万余件,将来援引比照终为舞弊之根”。2中央六部对于裁吏之事的态度,严重
影响了时人对“新政”的观感。以至于光绪三十年(1904年)中央正式下令裁
撤驿站时,甚至有人将其与裁汰部吏之事对比,认为“陈玉苍侍郎请裁书办,终
不果行”,此次驿站之事,或又是“蛇尾虎头,终成画饼”。3
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吏部尚书再倡裁吏之事。《清稗类钞》中有记,“光
绪癸卯之裁书吏,实长沙张文达百熙倡之。时张为吏部尚书,择新到司官,使代
任书吏之事”。4兵部堂官也在奏折中对裁吏屡次失败的结果进行了反思,认为
“自光绪二十六年以来迭奉谕旨裁革书吏,各部院咸迟迟未发者,一则恐书吏盘
踞太久,不易驱除,一则恐司员公事生疏,致多贻误,因瞻顾而成迁就,因迁就
而成敷衍,遂致有另募书手之名,无裁革书吏之实,部务仍无起色”,并表达了
裁汰书吏的决心,称“整顿部务,详察部中积弊,虽非一端,若欲拔本塞源,必
自裁书吏为始”。5
此次裁汰部吏,由兵部先行。因司员往往有与书吏串通舞弊之事,6兵部先
是试探性的将其中两司裁去,之后又将书吏裁去。这引起了兵部书吏的激烈反抗。
时兵部书吏约有一千三百余人,乍裁之下,司员因对往来文卷不甚熟悉,便屡传
书吏至署指引,书吏竟私下达成一致,皆抗命不到,大有共同进退之势。司员对
1《整顿书吏》,《湖南官报》,光绪二十八年三月二十日,第9号,选《清末官报汇编》,第
33册,第16441页。
2中山大学图书馆编:《汇报》,第4册,1902年3月5日,第356号,第96页。
3《主谋裁站》,1904年7月12日,第594号,选自中山大学图书馆编:《汇报》,第9册,
第352页。
4徐珂:《清稗类钞》,《胥役·各部书吏主案牍》,北京:中华书局,2010年版,第5251页。
5《兵部裁革奏折》,《大公报》,1904年8月27日,第1版。
6《参奏司员要闻》,《大公报》,1904年8月24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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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亦无可奈何。1不仅如此,当时还接连有兵部书吏或因此事染疾,或接连自缢
身亡的新闻见诸报端。2更有甚者,在正阳门内东城墻上张贴怨词,并用朱笔圈
句,以表愤慨。3很显然,兵部并未预料到书吏反应如此巨大,因为担心被裁书
吏聚众滋事,甚至特调姜军前往驻扎围墙外,以防不虞。4
书吏的激烈反抗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甚至有人开始为书吏鸣不平,称兵部“裁
撤书吏太苛,公事诸多错误”。5后由兵部决议,采取相对平缓的裁吏手段,将书
吏分为四等,“其才具开展办事认真者,准其留署当差;才具平庸无功无过者,
以对品之外官选用;年老有病久不入署者,勒令休职,声名恶劣素有物议者,分
别奏请饬革;其年越六旬候补闲散之司员,分别咨吏部注销,或外选以合品之
缺”6,另有堂官轮流每日查办,拟三个月试办。7同时,令兵部所有司员均认真
学习公事,熟悉往来文卷,并优给津贴,以示抚体恤。8为了承担本由书吏负责
的抄写工作,兵部还提出“招考供事”,面向笔帖式和司官中“无乌布、愿写稿
者”,招募抄写人员。9兵部裁吏之事给其他五部提供了借鉴,“其吏、户、工等
部原议照章裁办,礼、刑两部虽有并司之奏,而无裁撤之意。现在观望兵部之举
动,俟三月后再行议办”。10
1《书吏犯上》,1904年7月24日,第615号,选自中山大学图书馆编:《汇报》,第10册,
第81页。
2《北京书吏自戕》,《大公报》,1904年7月2日,第2版;《书吏自尽》,《大公报》,1904
年9月6日第2版。
3《书吏张贴怨词》,《大公报》,1905年5月9日,第2版。
4《兵署驻兵》,《大公报》,1904年8月24日,第2版。
5《论书吏必当裁革》,《东方杂志》,1904年第9期。
6《兵部裁汰冗员》,《大公报》,1904年8月24日,第2版。
7《兵部纪闻》,《大公报》,1904年8月26日,第2版。
8《新政要览》,1904年10月12日,第646号,选自中山大学图书馆编:《汇报》,第10册,
第538页。
9《兵部奏遵旨裁革书吏折》,《东方杂志》,第1卷第8号,1904年9月。
10《畿辅要闻》,1904年10月8日,第619号,选自中山大学图书馆编:《汇报》,第10册,
第1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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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三十年(1904年)八月十四日,军机大臣面奉谕旨,饬下各部院衙门
着照兵部办理,一切胥吏书手人等俱着即行裁汰。1中央六部中,紧随兵部之后
开始正式整理部务、裁汰冗吏的是吏部。吏部书吏向来声名狼藉,以惯例铨选为
例,外省每有缺出,“书吏即悬以饵人,或多引例案以遂其招摇,或暗致信函以
行其吓诈。保举之或准或驳,处分之可重可轻,既已轩轾在心,无难上下其手”。
2且该部书吏向为世业,不下千百人,盘踞把持,若操之过急,恐“转致偾事”。
且公事若尽付诸司员,由于事务不熟,可能贻误公事。
有感于兵部裁吏之难,吏部拟采取比较和缓的方式,一面责令各司员亲自办
卷,一面将各科书吏逐渐裁去,另设一收文处,派定司员八人、笔政十人分班轮
值,办理收发诸事。3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正月二十二日,在政务处屡屡催
办下,吏部最终议定裁革书吏办法,下令将四司书吏一齐革退,由司官办事。为
了鼓励司官的积极性问题,吏部堂官议定,“凡司员中能办稿能写字者,为头等
乌布;能办事能写字者,为二等乌布;能办事不能写字者,为三等乌布云”,按
照司员能力大小,办理部务。4司官畏难,纷纷呈请分发或捐升,遭到吏部尚书
世续的训斥。5三月十四日,吏部正式奉旨,裁去书吏。6
不久,刑部亦开始着手裁吏一事。堂官葛寇拟将“书吏皂役裁并十八司为四
司,由工部局咨调巡捕为守卫护监,并招考通晓法律之贡士等办理”,以杜弊端。
7不独六部如此,大理寺、太仆寺等也将裁吏之事提上议程。8
1《政府新猷》,1904年10月12日,第620号,选自中山大学图书馆编:《汇报》,第10册,
第159页。
2游百川:《请惩治贪残吏胥疏》,葛士浚:《皇朝经世文续编》,卷22,第2943-2945页。
3《吏部新政志闻》,《大公报》,1904年7月24日,第1版。
4《新政快睹》,中山大学图书馆编:《汇报》,第11册,1905年3月22日,第184页。
5《汇报》,第11册,1905年5月24日,第471页。
6《汇报》,第11册,1905年5月10日,第411页。
7《汇报》,第11册,1905年5月31日,第5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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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之下,户部堂官态度并不明朗,以户部书吏与各省藩库书吏同为一气,
岁入各款数目极难确定,骤然被裁,或致各省弊混为借口,拖延裁员之事。1礼
部因书吏较少,被时人认为“并无可裁”。2
实际上,骤然裁汰部吏确有不少难办之处。以吏部为例,裁撤书吏后,所有
奏定各项公费不得不由各省督抚代收解送,或由各员自行取结呈缴。不但程序繁
冗,更有不法棍徒伪造文选司注册板票,每于当日上谕发钞之后,分投各官员寓
处,按照各官衔名索费,受害官员颇有怨言。3更有司员需索更甚于书吏之事。
京饷解部,“向有部费,皆有定数,委员特于正项之外,预备此费,一切均由书
吏代办,颇称乐输。近因除弊,改用司员经收,不但需索,且添补诸名目,较书
吏尤甚,变法而不变人,亦固其所”。4由于各部书吏反应强烈,政务又繁,堂官
受到的压力极大。在各员“力陈吏部书吏办公如何完善,兵部自裁撤书吏后如何
拮据”5的压力之下,裁汰部吏之事逐渐停摆。
各部裁汰书吏迟速不一,成果亦不同。可以肯定的是,此次裁吏之举依然没
有彻底廓清各部书吏之弊。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在京官唐煊的日记中,仍
能找到书吏办公的记录。6同年,吏部也仍有掌印司官私留书吏办公之事,即“费
尽经营而转瞬之间已尽复其旧”。7直至宣统末年,法部书吏仍未能裁尽。8《东方
8“(七月)初七日,北京电云太仆寺奏裁撤书吏并遣去寺中差役,奉旨依议”,选自《汇
报》,第12册,1905年9月9日,第294页。
1《户吏难裁姑志》,《大公报》,1904年10月14日,第1版。
2《王诚义为吏部裁革书吏归官办字统筹无弊之法事奏折》,光绪三十一年四月初二日,中国
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03-5440-006。
3《吏部严禁冒差索费示谕》,《甘肃官报》第44册,光绪戊申年八月第六期,选自《清末官
报汇编》,第8册,第3866页。
4《通学报》,18册,英文科,时事。
5《停裁书吏条陈》,《大公报》,1904年12月31日,第1版。
6“同司稿君汪星甫销假,饬书吏知会予明日到署”,“在署见李书吏持一纸捐单,系浙江湖
州府秋间又被水灾”,选自《唐煊日记》,第4册,第216页、241页。
7《时事要闻:吏部规复书吏》,《中华报》,1906年,第543期,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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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中曾有时人颇为遗憾的感慨道,清廷下令裁革书吏,“京外各衙门意存观
望,奉行不力,仅择挂名、顶卯无关紧要之徒裁撤数人以掩饰耳目。敷衍塞责者
有之;名为裁革,另行招考书手,而其所招考仍属书吏者有之;竟藐视清廷,置
明诏于不顾,仍复倚任书吏兵部裁革者亦有之”。1
事实上,早在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御史庆桂便曾上奏,认为裁部吏的
根本并非为裁人,而是裁其权,一因“司员事欠讲求,非书吏不能办稿”,一因
“司员习于安逸,将稿件多委之书吏”,故而书吏有权。2无独有偶,光绪三十
一年(1905年)御史王诚羲在奏折亦认为,各部书吏舞弊,主要由于司官不能
久于其任,因而失去了对书吏的约束力。3庆、王二人的观点不无道理。从部吏
到州县书吏,其权力在晚清急剧膨胀,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本管官员的纵容与其对
公务的懈怠。他们对书吏的过度依赖导致了自身处理政务的惰性,政务的主要决
定权便自然而然地转移到书吏手中,因此,对主要官员进行明确的责任规定实际
上是整顿部务的一个较为理智的入手点。然而,在当时的条件下,这样的构想只
能是纸上谈兵。正如江苏知县李明智所言,裁书吏、毁案卷之事,“外洋报纸群
以为中国变法可预决,其终无实效,徒自乱也”。4
不过,清廷之所以着急裁汰书吏,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科举初废,清廷亟需安
顿士子。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九月,清廷“以科举既废,各省举贡生员当
代筹安置”为由,下旨将“各举贡年格堪入学堂者,即令入学,余则将各署书吏
8许宝蘅遗稿、许恪儒、马忠文整理:《清代及北洋政府时期中央机构档案及其管理——答韦
庆远问》,《清史研究》,2014年第4期,第115页。
1《论书吏必当裁革》,《东方杂志》,1904年第9期。
2《御史陈庆桂奏为裁撤书吏慎防流弊敬陈管见事片》,光绪二十八年,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藏,03-5094-028。
3徐兆玮:《徐兆玮日记》,第1册,合肥:黄山书社,2013年9月,第498页。
4《江苏知县李明智上苏藩宪整饬州县条议四续前稿》,《湖南官报》,壬寅十月初三日,第
一百九十二号,选自《清末官报汇编》,第33册,第168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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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去,令其充当,名曰誊录”,即拟以举贡生代替书吏,并改名为誊录。1不少
时人对以清廷提出的改用士人充书吏的主张深表赞同,认为此举“一可资地方熟
悉,二可杜书吏弊端,三可使无数寒儒不致如鹿求险”。2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四月,吏部上奏中称,由于该部所传考的笔帖式
不敷使用,拟“再招考誊录,专用满汉贡举生员出身者”。3其他各部招考誊录的
具体情况尚未找到相关记载,不过,玉牒馆招考供事和大理院招考录事之事,或
许可以侧面反映出当时的情况。
玉牒馆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五月中旬招考供事,“考者七百余而取者止
有七十人,且在馆当差须择字画端正者,所费亦不赀,列保虽优用,钱总在千金
以外。”俆兆玮建议想要报考的友人,玉牒馆供事条件过于苛刻,不如报考国史
馆誊录。此项除捐实监、捐誊录两项外,“只须交功课银一百二十两,便可得一
保举”。4唐煊在日记中亦有记大理院招考誊录之事。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十
一月,大理院招考录事,所定额缺三十人。虽未公开出示招考,与考者仍有三百
余人。其中,吸食鸦片者、楷书不精者、不谙大清律者、无切实保结者,凡具一
项,“概不录取,以免贻误”。5此次考试只是告知各司员,由司员转告外人。换
言之,与考者或与司员亲近,或有钱有权之人,考试的结果更是可想而知。外界
更是纷纷揣测,认为“院署堂司引用私人,不肯早日宣示”,唐煊亦觉此事不合
礼制,“无怪时人笑也”。6
很显然,即使尽裁部吏,并规定了考取供事、誊录的人员资格,其实质仍然
1《新猷㶧蔚》,《汇报》,第12册,1905年10月25日,第490页。
2《奏请立停科举推广学堂折平议续》,《汇报》,第12册,第542页。
3
4徐兆玮:《徐兆玮日记》,第1册,合肥:黄山书社,2013年9月,第502页。
5《严定考规》,《大公报》,光绪三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4版。
6唐煊:《留庵日钞》,第4册,第262-2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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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权钱交易,捐了一大笔钱的新晋士人们走的似乎仍是部吏们的老路。此外,参
与招考的人员往往都是与该部相关之人,因此这种形式的考试实有“新瓶旧酒”
之嫌。
第三节清末官制改革中的书吏裁汰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前后,各直省陆续开始裁并局所,分科治事。以
湖北为例,是年,湖北巡抚衙门将从前房科新订名目,分为吏治科、刑名科、田
赋科、盐务科,将政务分类办理,并将原来书吏中“文理清通者,亦酌量留二三
十人,于甄别之中仍寓体恤之意”。1在朝野精简治事的大背景下,各衙门书吏又
重新成为时人发难的对象。
(一)官制改革中的折中之法
宣统二年(1910年),度支部令出京之各监理员先行会同藩司将藩库各项书
吏分别裁汰,以此为剔除积弊之入手办法。2宣统三年(1911年),因财政业已清
理,司法亦将独立,清廷将整顿的重点主要转向各省两司书吏,谕令藩臬两司速
将署内之书吏库役一律裁汰,另设各等科员,“以防流弊而袪财政司法前途之阻
碍”3。裁汰房科,整顿局所的具体过程及成效,学界成果斐然。4以各省藩司衙
门为例。刘增合教授在《由脱序到整合:清末外省财政机构的变动》一文中,对
宣统二年(1910年)各省财政机构的改革进行了详细的统计与分析。各省改革
过程中牵扯到诸多书吏裁汰的问题,由此而引发的书吏反抗风潮,成为改革中不
1《裁撤抚署书吏》(湖北),《时报》,1915年7月23日,第6版
2《议饬先裁藩库书吏》,《大公报》,1909年7月19日,第7版。
3《议饬裁撤藩臬两署吏役》,《大公报》,1910年4年30日,第2版。
4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论著有:刘增合:《由脱序到整合——清末外省财政机构的变动》,《近代
史研究》,2008年第5期,第56-73页;王晓秋、尚小明主编:《戊戌维新与清末新政》,北
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04-305页;周育民:《晚清财政与社会变迁》,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427-428页等,在此不做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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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忽视的阻力。1换言之,此次省级衙署书吏的裁汰,多以各省官制改革为前提。
宣统二年(1910年)三月二十一日,浙江巡抚增韫在奏折中奏明了浙江巡
抚署衙裁汰书吏的办法,简言之,主要分为定名称、裁规费、禁复充三项。定名
称即将书吏之名改为录事、写生,裁规费即由官方发给月薪,同时裁革书吏从前
各项陋规,禁复充即专用法政毕业之员,不准已裁书吏接充、换名投考。2实际
上,增韫的裁吏之法多脱胎自光绪二十七(1901年)年刘、张二人《江楚会奏
变法三折》中的相关内容。尤其禁复充,专用法政毕业之员一条,与张之洞“去
书吏条,鄙意生员充写生之办法,必定宜说出改用士人之意方醒”之意如出一
辙。3就此而言,无论改用科员还是办事员,他们似官非官,“其实化吏为官”。4但
是,在实际的改革中,此项措施往往演变成“从书吏中选取可靠之人”这一折中
之法。如浙江藩司衙门为响应分科治事的新政浪潮,将书吏改名为书记员,但书
记员由各房公举后开单呈核,库房暂时照旧。虽然对书记员人员提出了一定的要
求——不得吸食鸦片、不得久不到署办公、不得案牍不精以及字迹不工整,但实
质上仍然属于书吏内部流动和消化的策略。5
不过上述提及的办法中,前两条的探索提供了一个新思路。各省在裁并局
所、分科治事的同时,往往借鉴增氏之法,将署内书吏改换名称、裁革冗员。以
江苏为例。江苏藩司起初拟于宣统三年(1911年)七月裁并局所,将苏牙厘局、
1详见刘增合:《由脱序到整合:清末外省财政机构的变动》,《近代史研究》,2008年第5期,
第56-73页。
2浙江巡抚增韫:《奏报浙江巡抚署衙裁汰书吏办理情形事》,宣统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录副,
03-7442-009。
3《致江宁刘制台》,光绪二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丑刻发,张之洞:《张之洞全集》,第10册,
第299页。
4《裁官省费言易行难》,何德刚:《春明梦录客座偶谈》,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
第113页。
5《各省:浙藩裁改书吏办法》,《甘肃官报》,1910年第5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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淞沪厘局、房捐、善后、水利等局全行并归苏藩司管辖,并在藩署设一度支公所,
以综其成。另将该局督总办等名目即可裁去,或每处改派坐办一员,分治其事。
与此同时,臬司衙门内亦添设一度支所,办理宪政事务。两司原有官幕文案一一
分科委办,署内兵、刑、吏、户、礼、工六房书吏改为科长、稿写生等名目,月
给薪水。1不过,为了避免矛盾和摩擦,江苏在实际执行时主要并未全然将署内
书吏裁撤,而是尽可能地从中挑选可用之才藩司衙门内,主要由长官对本署书吏
进行命题考试,选择文理通顺者二三十人,改名为录事,共分六科并优给薪水,
月俸自四十两至二十四十六两不等。2臬司衙门亦采用了相似的方法。臬司长官
在署内亲自出题考试,题目为拟通饬各属清理积案札及禁烟告示。期间,共到稿
生三十名,写生二十名,写作俱佳者“不乏其人”。3
然而,各地裁汰书吏绝非像江苏两司衙门一样顺利。各大报纸对两司衙门
此次裁吏之事报道不多,或许也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明此次裁吏之事的成果。
事实上,很多省份不过是将两司书吏调整班次,改换名称而已,充其量只是名义
上的改革。比如四川藩司衙门并未裁汰书吏,只是将各房合并,不准书吏像从前
一样分班轮流供役。4臬司衙门内也仅仅将署内各房科书吏改名为书记生,人数
未裁,职责不变。5直到宣统元年,连向来裁书吏较为积极的浙江各衙门书吏仍
未完全裁尽,其他省份的情况可想而知。6
(二)此起彼伏的书吏风潮
1《江苏始行裁并各局所》,《大公报》,1910年7月22日,第5版;
2《实行裁革书吏》,《大公报》,1910年8月25日,第9版。
3《臬署改选书吏》,《时报》,1910年11月5日,第5版。
4《实行归并房书》,《大公报》,1910年9月7日,第9版。
5《书吏实行改照新章》,《大公报》,1911年2月7日,第9版。
6《电询书吏选举权限》,《甘肃官报》,宣统元年二月第五期,选自《清末官报汇编》,第414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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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长官对此次裁汰书吏之事仍不热情,最大的原因还是书吏在处理日常
事务中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比如直隶巡警部就曾出现因新招贡士书写公文错谬
不堪,屡被发回,因此不得不重新把旧日书吏召回之事。1此外,全国各地此起
彼伏的书吏反抗风潮也是不可忽视的原因之一。
早在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福建省拟考举贡做书吏,“为督、藩、臬各
署办稿科”时,当地各署约两千多名书吏竟然想出各种办法来为难那些支持招举
贡生为吏的官员。2彼时,书吏们对其吏缺的执着便已略露端倪。果然,宣统二
年(1910年),鄂省藩司宣布将于四月初一日新设度支司,考选科员书记办公,
并将所有司书一律裁撤,此话一出,引发了轩然大波。该司书吏及其家属听闻此
事后,竟以骤行裁撤其缺,无从谋食为由,将署盐巡道金鼎之轿子围住,并将轿
上玻璃捣毁。后金氏虽妥协将书吏择优留用,然各书吏仍纷纷退出,将所有公事
压搁不办以谋抵制。3
无独有偶,湖南、江苏、奉天等省份亦出现了书吏们反抗闹事的风潮。4鉴
于此情,两司不得不采取折中的办法。以浙江为例,厘晌局、收支局被撤销后,
藩司惧怕书吏闹事,仅仅将原来的提调改为厘饷总文案,并保留原班人马。原本
提出的裁撤书吏之法也被搁置一旁。5
面对各衙门书吏尾大不掉的局面,增韫曾无奈地感慨道,“计明降谕旨之年,
己及九载,而外省书吏尚未切实裁汰。论治者尝痛心疾首,显斥其非,而相率隐
1《被裁书吏充巡警部贡士》,《中华报》,1905年,第372期。
2《招考举贡为书吏》选自《盛京时报》,1907年7月17日,第3版。
3详见《裁汰书吏之小风潮》,《大公报》,1910年5月21日,第6版;《域(裁)撤书吏之余
波》,《大公报》,1910年5月27日,第5版。
4详见《湘省书吏裁撤后之情形》,1910年11月4日《申报》,第1张后幅第3版;《被裁练
习员将起风潮》,宣统元年四月十五日,《盛京时报》,第5版;《度支公所差委之为难》,1910
年8月9日《申报》,第1张后幅第3版等。
5《又奏裁撤厘铜收支等局归并藩司接管折》,1910年7月7日《申报》,第2张后幅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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忍,莫敢首发难端者。”1书吏们接二连三的反抗风潮也引起了时人的感慨,甚至
有不少人因为裁吏之事屡战屡败的结果而丧失了对清廷的信心,直言“书吏裁矣,
而各省衙署之经承盘踞如故也。刑讯废矣,而各省承审官之扑责如故也。保举严
定限制矣,而河工赈捐以及中立救济各案之冒滥如故也。犹曰扫除积弊,其谁信
之?”2显然,清廷的公信力与执行力也因此而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两
次裁吏行动的最终失败,反映了清廷的统治已呈不可挽回的颓势。
第四节新瓶旧酒:两司书吏与清末民初的新政组织
黄东兰曾通过对清末川沙“自治风潮”的研究,揭示了由于地方自治公所
通过了各种废除陋规及相关书吏的议案(如废除节日里书吏向各店家强索“陋规”
的厅书、管理鱼塘、向渔民征收手续费的塘书等),去除了书吏依附于国家权力
而进行的中间榨取环节,引起他们激烈反抗的现象。3与州县书吏对清末新政,
尤其是地方自治制度的推行态度不同的是,两司书吏往往对此并不排斥,甚至将
参与新政机构视为标榜自己了解新政,从而保全自身的出路之一。
事实上,司书居住省垣,常年位于处理新政的第一线,一般来说,他们对
新政的接受度更高。而且,司书的日常收入主要来源是官方补贴和日常政务处理
中索取的陋规。因此,这种自治制度与其根本利益并未产生太大的冲突,他们自
然不会过度排斥。不仅如此,由于光绪末年,各直省大刀阔斧的裁汰书吏,司书
倍感危机。为了显示自己并非时人眼中的蠹吏,他们甚至参与创建了不少新式机
构。这些新式机构一般来说规模都不大,但是其集资方式、组织形式都带有明显
1《清朝续文献通考》,卷28,《职役二》。
2故宫博物院:《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
3详见:黄东兰《清末地方自治制度尚未推行与地方社会的反应——川沙“自治风潮”的个
案研究》,《开放时代》,2002年第3期,第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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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新政特色。其中,以江浙地区最具代表性。
光绪末年,江浙两司书吏沾染烟瘾之人甚多,两司屡屡规劝无果。1在这种
背景下,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由江苏抚藩臬三署书吏在省垣租赁房屋,创
办了减烟会。其经费由同人共同分担,并且刻定了会议章程,已然成为一个比较
有规模的正式组织。2同年,抚藩臬府四署书吏筹集私款,设立法政讲习所,即
法政学堂。每署先派十人入堂肄业,一年毕业后仍各归本署办公,正额四十名,
附额二十名。其常年经费从各县罚疑解费盈余下拨用。开学时中丞亲临该所,并
由观察率同教习等人行开学礼。3光绪三十三年,安徽士绅拟创设时敏印刷公司,
承办官报印刷等事。不久,因经费支绌不得已而中辍。后转由官绅集股续办,原
入股同文机器印刷局的藩司书吏亦踊跃入股,不久便组织完备。4官绅集资,司
书入股,创办印刷局,以为攘利争权之计。
不仅如此,还有不少司书甚至直接参与到地方自治事务中。宣统元年,有自
治研究所学员钟利建条陈浙抚乡鎭自治注重宜讲各节事,浙抚准其毕业回籍办理
地方自治事务。该员便是浙江藩司书吏出身,耳濡目染后投身自治事务。5宣统
元年,浙江巡抚増韫曾电询清廷,是否书吏可以有选举与被选举的权限。虽然清
1详见《苏臬面谕书吏戒烟苏州》,《申报》,1906年2月4日,第12142号,第9版;《臬辕
书差戒烟满限》,《申报》,1908年7月17日,第12737号,第10版;《苏藩勒限书役戒烟苏
州》,《申报》,1909年7月12日,第13087号,第11版;《苏藩严查书吏戒烟苏州》,《申
报》,1909年9月27日,第13164号,第11版;《苏藩整顿书吏续志苏州》,《申报》,1909
年11月5日,第13203号,第12版。
2《书吏创设减烟会苏州》,《申报》,1906年10月2日,第12017号,第9版。
3详见《各省新闻:书吏讲习法政》,《山东官报》,1906年第148期,第6页;《苏省书吏织
组法政学堂苏州》,《申报》,1906年11月21日,第9版;《柏台学堂议筹经费苏州》,《申
报》,1906年11月25日,第12071号,第9版;《法政传习所开学》,《申报》,1906年12
月3日,第12079号,第9版。
4《续办机器印刷局安庆》,《申报》,1907年9月16日,第12440号,第12版。
5《书吏研究自治之心得》,《申报》,1909年12月31日,第13259号,第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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廷以“书吏系在官之人,其本身现充者,自应一律停其选举及被选举权”等语回
复,但至少说明有相当大一部分书吏想要参与到新政事务中去,各衙门裁汰书吏
行动中,那些被裁汰或自行离开的书吏们更是可以光明正大的参与到其中。1
不过,上述开明的司书毕竟还是少数。更有甚者,将清末吏弊带入了民初
的政局中。民初的政治机构中,由于日常事务的处理亟须熟手,于是有不少前清
司书改头换面,投入省级财政、司法机构中。虽改换头衔,旧时陋习却未随之改
变。
根据报道,民国二年(1912年),曾有某省典狱官田人霖不顾公事,终日赌
博,任意开支经费。典狱官系直隶高等厅管辖县知事,因而其去留只能陈请省长
核示。田氏乃清末藩司书吏,夤缘得差,依然按照旧日习惯处理政事,故而弊端
百出。2民初皖省财政厅各册档大都焚毁,遂召回司书数人到厅以作便宜之计。
直到民国六年,该财政厅科员大半都是前清的苏藩司书,屡经裁汰无果。民国十
一年(1922年),皖财政厅不得已改革充组,实因若辈多为南京人,盘踞财署,
互相援引,竟成为坚固团体,以至于全省财政皆在其掌握之中。3民国九年(1920
年),上海地方检察厅书记官程冠吾得贿,伪发提签并擅盖唐书记官图章,将判
决执行监禁之烟犯刘钧根开释。程与司书犯案手法如出一辙,经查,其曾任苏藩
吏房书吏,光复后在厅服此职务已有四五年,对厅内一切刑事案件极为熟络。此
外,还查出其多次受贿分肥事。4
1《电询书吏选举权限》,《甘肃官报》,宣统元年二月第五期,选自《清末官报汇编》,第4141
页。
2《地方通信狱官弊端百出》,《申报》,1913年11月11日,第14643号,第6版。
3《南京快信安庆》,《申报》,1917年10月20日,第16051号,第7版;《皖财政厅彻底改
革各科一律改组》,《申报》,1922年7月23日,第10版。
4《三志监察厅贿纵烟犯案》,《申报》,1920年2月3日,第16870号,第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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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即使摇身一变成为新帝国的公仆,由于监管不严,司书又对政务处
理的程序极为熟络,即使换了职衔,改了名目,所谓另谋出路,无非是打着新的
旗号,重复旧日的套路。
第四章两司书吏的结缘、稗政情况变化与制度缺陷
清代,两司书吏世代盘踞衙署之事十分普遍。由于两司书吏的工作性质,他
们向下经手州县事务,向上与部吏多有联系。本章第一节从两司书吏群体特有的
业缘与血缘关系入手,对他们所结成的紧密的情报和利益网络进行探析。清代两
司书吏违制稗政之事屡见不鲜,但实际上,不同时段,其犯罪的数量、方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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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等多有不同。其违制稗政的实况显示了晚清后两司书吏的行为日趋猖獗,凸显
了晚清吏治的颓势。追根溯源,两司书吏的违制稗政情况与两司制度本身的设计
漏洞密切相关。办公无资、进身无门的窘境迫使两司书吏只能最大限度的谋求自
身利益,也成为清代两司书吏制度的最大症结。
第一节两司书吏的血缘与业缘
清代律法中,对书吏从业年限进行了严格的规定,然而各衙门中,书吏役满
不退之事屡见不鲜。他们将吏缺视为世业,子孙盘踞衙署。两司书吏经手州县事
务,经常有与州县书差勾结舞弊之事。同一衙门内,由于利益相关,两司书吏与
幕友、差役等群体关系甚密。更有甚者,与部吏多有联系。这些血缘与业缘关系,
使他们结成了紧密的情报和利益网络,既是他们舞弊的天然桥梁,也是他们脱罪
的天然屏障。
(一)成为世业的吏缺
尽管清代法律再三申明,京外“大小衙门胥役,俱令五年为满,改业归农。
如年满不退,更名复役,或父出子入,或改充别衙门,并革役,复入者照例治罪”
1。但往往有家族在司署累世而居,将书吏之缺视为世业,甚至公然买卖的情况。
雍正初年(1723年),浙江藩司衙门书吏便“有通供一缺,父子兄弟相传,
钱粮均归掌握”。2雍正八年(1730年),广东藩司王士俊曾上奏称“广东布政使
司衙门各项书役,皆系父兄子侄更易姓名,替换承充,盘踞既久,百弊丛生”。
雍正皇帝后朱批道,“何省不如是也”。3显然,早在雍正时期,这种情况业已十
分普遍。乾隆年间,时人戚学标也曾称,“吾浙由抚藩书吏子孙通显者不下数十
1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46,《吏部一三〇·书吏》。
2乾隆官修:《清朝文献通考》卷23,《职役考三》,第5053页。
3《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17册,第6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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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并有身为贵仕子弟仍在司干办者”。1嘉庆初期,周镐亦曾谈及浙江省级衙门
的书缺买卖事,即“某书管某县,某吏值某科,皆量其出息之多寡,以为授受。
州县特其佃户耳。买定之后,则以此缺为传家之宝,官有迁调,而吏无变更,即
或因事革除,而易名顶替者,仍其人也”。2同治年间任四川臬司的方濬颐也曾观
察到,“至于吏役,则京师及各行省,无不父以传子,子以传孙,一若官俾之世
其业者”3。甚至到宣统二年(1910年),江苏藩司衙门裁吏时,由于书吏之缺“大
都子孙相传视为产业”,一旦被裁,即“金饭碗从此打碎矣”,故而司书大为惶恐。
4由此可见,两司衙门中书吏代代相传之事绝非是在某一个特殊的时代背景下兀
然出现的,其实相沿已久,屡禁不绝。
事实上,司书的工作繁复冗杂,需要了解例案,熟习律法,这对书吏的职业
素养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此书吏发展成为特定的职业,世代从事书吏一职的情
况也并不少见。但是,书吏累世盘踞衙署,为官方所忌惮,其因主要有二:一是
把持衙门,舞弊稗政;二是买卖顶首,阳奉阴违。
清代奏折中记录有不少父子、兄弟亲族长期供事于衙署,借机舞弊的情况。
湖北藩司衙门经书袁际泰曾于乾隆六十年(1795年)退役,藩司升调后继续充
任司书。其子袁鑑堂在司署充当贴写,每每假借其父之名向到省选员需索银两。
5嘉庆十六年(1811年),藩司贴写陈陈大受与其堂叔吏书陈文俊,以及其兄陈建
勳雕刻假印,混发典吏执照,诓骗银两。陈文俊因在吏房,便于藏匿印照,陈建
1《喻翁正邦六十寿序》,选自戚学标:《鹤泉文钞续选》,卷4,第42页。
2周镐:《上玉抚军条议》,《清经世文编》卷24,吏政10。
3方濬颐:《世吏世役说》,选自盛康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28,台北:台湾文海出版社,
1987年影印本。
4《胥台书吏之裁缺怨苏州》,《申报》,1910年7月28日,第13459号,第12版。
5《湖广总督汪志伊、署理湖北巡抚董教增奏为遵旨审拟改教知县陈跻敬恳请代奏控书吏等
舞弊婪赃案事奏者》,嘉庆十三年二月十三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03-239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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勳擅长割洗文稿,陈大受身为贴写常外出招揽,三人分工合作,共骗银近八十两。
1光绪六年(1880年),江苏藩署为某甲父子盘踞舞弊,甲恐其旧伙某乙要挟,居
然将其辞退,2足可想见其父子权力之大。光绪十二年(1886年),时任两广总督
的张之洞上奏通陈书吏累世盘踞之害,广西藩司衙门吏房书吏“向系广东肇庆府
黄姓充当而作弊,惟吏一房尤甚,盘踞日久,视缺分之肥瘠索取规费”,干扰
选缺。3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山东巡抚衙门中,同在随本房的李云海、李梓
材,同在堂号房的吴宝树,吴煜春均为父子,后者的师父、师叔、师兄亦为该衙
门书吏,4该衙门俨然成为他们世代盘踞之地。家族盘踞衙署,借机舞弊之事即
使在京师衙门也并不少见。道光年间,京师各库及税务衙门书吏当役满告退之后,
其接充者非其子姪即其亲戚,银库书吏大半系史姓,崇文门税务书吏大半系张王
等姓。子侄亲戚递相承充,“作弊之术可以递传,需索之赃可以分润,遇有诚实
之吏可以相排挤,偶有败露之处可以相掩饰”。5
显然,凭借对衙门内各项政务处理程序即为熟悉的优势,这些家族盘踞司署
的书吏们借机舞弊自然更便捷,方式也更为巧妙,难以发觉。因此,他们“素称
阔绰,大率家累多金,头衔煊赫,出则肩舆仆从,居则粉黛膏粱,虽显官绅富不
啻焉”。6亲密的血缘关系使他们利益共通,目标一致,关系错综复杂。司署内往
1《署理湖北总督同兴奏为审明藩司书吏陈文俊串通堂姪舞弊诈骗一案按律定拟事奏折》,嘉
庆十六年四月,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04-01-01-0534-016。
2《书吏被控》,《申报》,1880年8月3日,第2607号,第2版。
3《光绪十二年六月初四日京报全录》,《申报》,1886年7月14日,第4757号,第11版。
4《书吏履历底册(1)(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山东巡抚衙门档案全宗·内政类》,
第17、19卷,转自关晓红:《晚清督抚衙门房科管窥》,《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3期,第60页。
5《河南道监察御史万启心奏为京师各库及税务衙门书吏任意把持请旨饬禁事折》,道光十九
年十月十七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03-9987-031。
6《文闱筹赈刍言》,《申报》,1889年9月6日,第5885号,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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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结成严密的情报网络,即时人所称,“父子祖孙盘踞一窟,不可化诲”。1
尽管吏缺在某些衙门里逐渐成为世业,但当书吏由于各种原因无法继续世袭
其职时,往往会出租其缺,继受之人出钱顶补,名曰缺底。这种情况亦十分寻常。
以康熙十五年(1676年)安徽臬司衙门书吏汪景文出缺和嘉庆十四年(1809年)
何静默典获江苏藩司书吏许桂堂之缺两事为例。其两人出缺典缺文书详请如下:
1.《汪景文立出顶缺契》
“立出顶缺契汪景文,原有安徽按察司衙门二班督捕房书缺一名,因乏人承充,
情愿出顶与汪名下承充,当日得受顶手纹银六十两,其银当日收讫,其缺听汪更
名上班办事。倘有内外人等异说,俱系出顶主承管,与汪无涉。今欲有凭,立此
出顶缺契存照。
册名汪文镇又照
康熙五十七年月日
立出顶缺契汪景文押
程丹文押
凭中程用和押”2
2.《何静默立江苏布政司衙门吏缺典缺下契》(契约式)
“立典缺下契何静默,凭友褚墅洲、瞿芝田等,今典得许桂堂兄经管苏藩户
总科吴县地丁钱粮及太湖厅书缺事宜,议典半中之半合办,当交典价公费元银陆
百两正。上契载明,不拘年月,如有原价,听凭取赎。欲后有凭,立此典契下契
为照。
嘉庆拾肆年伍月日立典缺下契何静默(押)
1赵烈文:《能静居日记》,同治六年八月二十三日,长沙:岳麓书社,2013年,第1096页。
2《汪景文出顶缺契》,见章有义:《明清及近代农业史论集》,第3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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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友褚墅洲(押)瞿芝田(押)王晴川馀玉”1
此两件文书颇具代表性,较为详细的记录了两司衙门书吏的买缺典缺之事。
第一件文契为卖缺之人汪景文所立,第二件文契为买缺之人何静默所立。
汪景文在文契中明确的点出了自己出顶吏缺的原因,即“乏人承充”,换言
之,此臬司督捕房书吏之缺,是汪景文自己并不想继续承充,主动选择出让的。
在文契中,该缺价值纹银六十两,需要买缺之人当即付清。此外,由汪景文负责
与房内书吏沟通,办好更名、转让等相关事宜。此缺虽转让给买缺之人,但在相
关手续办完之前,其仍在汪景文名下。
值得注意的是,此文契中明确显示出,汪景文出让的不仅仅是该缺全部的使
用权,更包含该缺的所有权。也就是说,汪景文并没有在文契中给自己留有日后
将此缺赎回的余地。与此同时,汪景文把转让该缺可能涉及到的种种问题都留给
了买缺之人——就算有“内外人等异说”,也应由此买缺之人承担,与自己毫无
关系。
事实上,书缺租出的同时,承充之人自负风险,这似乎是整个行业默认的规
则。浙江巡抚衙门书吏赵行周典卖其缺的文书中,亦有“一切事件听凭办理,不
涉某某(注:指前任书吏)之事”。2清末谴责小说《廿载繁华梦》中,粤海关书
吏周庸祐将库书一缺出租于周乃慈。周庸祐舞弊贪赃,侵占库款事发,周乃慈虽
曾替其办事,但并未得到多少好处。然而,由于周乃兹是该缺的实际承充者,竟
“与之同罪”。3很显然,周乃兹虽未实际参与到舞弊侵款之事,但由于其是实际
1《何静默立江苏布政司衙门吏缺典缺下契》,嘉庆十四年五月,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藏。
转引自范金民:《清代书吏顶充及顶首银之探讨》,《历史研究》,2018年第2期,第67页。
2《赵行周出顶浙江巡抚衙门嘉绍二府吏缺合同议单》,乾隆二十五年六月,日本东洋文库藏。
转引自范金民:《清代书吏顶充及顶首银之探讨》,《历史研究》,2018年第2期,第66页。
3《潘云卿逾垣逃险地李香桃奉主入监牢》,高仁点校:《廿载繁华梦》,第36回,上海:上
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1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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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缺之人,就需得承担该缺上所有的风险。另外,与大多数文契一样,此出顶文
书也有中间人在文末留名,以示见证。
第二件文契主要围绕何静默买缺一事。江苏藩司衙门户总科书吏许桂堂不知
因何原因,欲将其缺下部分事务的管理权,即吴县地丁钱粮及太湖厅相关事务的
管理权转让。何静默所获得的这一部分事务的管理权,价值元银六百两。很显然,
许桂堂之缺所许经管之事远超于此。也就是说,此户总科书吏之缺在当时价值远
超六百两。与汪景文将吏缺彻底典卖不同的是,何静默所得之权,许桂堂可以凭
原价赎回,且不限年月。换言之,许桂堂仍将此缺牢牢地把握在自己手中,何静
默处于一个相对弱势的立场,对此缺的留存典当并没有太大的话语权。此外,该
文契亦由数名房友作为见证人。
范金民教授的研究认为,绝大多数司书们都像何桂堂一样,出租的往往仅是
该缺的使用权,出租之后,他们仍以“缺主”的形式继续掌握吏缺的所有权。1因
此,“缺主”之职也往往父子相传,祖孙相继,世为衙蠹,即“书办尚有更换,
缺主总无改移”。2
事实上,不仅两司衙门中有买缺卖缺之事,京城内外大小衙门中,这种事情
也是屡见不鲜。乾隆二年(1737年)十月,河东盐政定柱就曾详奏河东盐政衙
门书吏违例典买祖缺之事,详请如下:
该盐政上任不久,先有安邑县商人周永泰以背约违议、奸抗缺资之名控告该
衙门书吏吕保瑄。周永泰向有该衙门之吏缺,由于种种原因将该缺暂典,吕保瑄
与张世泰、张道绵共同出资购买该缺。按照约定,他们每年应给周永泰租价银十
两,但吕保瑄却分文不出,因此周永泰将其状告;王作檊、赵殿光两家有书缺一
1详见范金民:《清代书吏顶充及顶首银之探讨》,《历史研究》,2018年第2期,第69-70页。
2《大清会典事例》,卷146,《吏部·书吏·承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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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雍正十二年(1722年),两家将此缺典给贴写书办马鑑珂,马出银一百五十
两,一次付清,并无别项租价;雍正十二年,经制书吏王建极出银三百三十两典
获丁拱极书吏之缺,亦是一次性买断付清,并无其他租价两等情;张子佐原是盐
政衙门书吏,雍正十一年(1721年),其病故之后,其子张縯具认投充,继承了
其父之缺;刘严有该衙门书吏一缺,然其家中并无人愿充其缺。雍正十三年(1723
年)四月,刘严之姻亲王宁嘉将此缺顶补。此事并非典缺卖缺,亦非刘严出租其
缺。因为刘、王两家有姻亲之谊,属于利益之外的吏缺流转。1
河东盐政衙门额设经制书吏六名,而上述奏折中涉及吏缺买卖便有三例,可
见衙门中吏缺典卖的普遍性。张縯继承其父之缺,刘严家中无人继承故而将其缺
赠予姻亲,很显然,河东盐政衙门中的书吏之缺亦有世袭的倾向。此外,除了继
承、赠予等家族内部流动之外,吏缺买卖一般分为两种情况,即典卖与出租。典
卖暗含买断之意,将吏缺的所有权转至买缺之人的名下,即马鑑珂、王建极两例
中提及的“一次付清,别无租价”;出租吏缺之事上文曾多有涉及,此种形式在
江浙两司衙门中较为普遍。一般来说,买卖双方需签订契约,严格遵守。吕保瑄
等三人公同租赁周永泰之缺,年给租金,由于吕单方面违约,故而被控。该盐政
对此事进行彻查后,对双方进行了处理,可见,这种出租文契在一定程度上还是
受法律保护的。
晚清日本占据台湾时,村上玉吉主编的《南部台湾志》中,也记载了知府衙
门买卖吏缺之事。其称,“首书这个职位在当时已经有了一种世袭的趋势,想当
首书的新人一般都要向辞退者,或者已经亡故的前任者的遗族赠送数百元的银
1《河东盐政定柱奏为查明河东盐政衙门经制书吏吕宝瑄等员违例典买祖缺案由事奏折》,乾
隆二年十月初七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04-01-01-002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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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这笔钱被称作缺底银,说白一点,就是公开地用缺底银购买首书一职”。1
事实上,这种买卖吏缺之事清初便有。早在顺治年间,便有时人谈及书吏顶
充之事,江浙地区,“司道掌案书吏,每名充顶之费,辄须数千金”2。由此可见,
书吏进项颇巨,否则,断不会花费千金典一书吏之缺。同治六年(1867年)三
月,浙江藩司衙门书吏鲍友兰等立议单,“将祖遗藩司吏二科台州府属之太平县
知县、县丞、巡检、典史、两学吏书缺并土著试用官等十分之内应得三分,情愿
出顶与章博堂处合办,当得酒礼银一百二十千文”。3一旦奸黠之人买一书缺,“其
利息强于置产十倍,与在署办事之书吏朋比为奸,而无须见官之面。即或误公,
而官但能革,在署办事之书吏不能革”。4由于官有升迁,而吏无转调,甚至不少
州县的蠹役,“改名易姓,投入上司衙门”5,以至于“书办上下交结,其弊不可
胜数”6。更有甚者,“聚数人而同领一人之缺,则按季以收租。或听一人而兼买
数房之缺,则捏名以纲利”,“以公家之职役为猾吏之私产”7。
因此,清代的缺主之弊可谓是由来已久。清廷深知其害,屡屡颁布禁令。雍
正四年(1726年),任直隶总督的绂曾直言,各直省藩臬衙门的缺主,多是不当
1村上玉吉:《南部台湾志》,第2篇,第2章,转引自黄真真:《清代后期胥吏衙役权利的私
下交易》,《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1年第3期,第92-93页。
2柯聳:《清厘吏治三事书》,顺治十三年,选自《清经世文编》(上),卷20,吏政6,第493
页。
3《鲍友兰立出顶浙江布政司衙门吏缺议单》,同治六年三月,日本东洋文库藏。转引自范金
民:《清代书吏顶充及顶首银之探讨》,《历史研究》,2018年第2期,第67-68页。
4丁日昌:《条陈力戒因循疏》,同治八年。选自《皇朝经世文续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
第833册,第1981页。
5柯聳:《清厘吏治三事书》,顺治十三年。选自《清经世文编》(上),卷20,吏政6,第493
页。
6《革禁积弊以省糜费四条》,见不著撰人:《治浙成规》,卷2,选自《官箴书集成》,第6
册,第372页。
7《湖广道监察御史李兆钰为情严除外省书役积弊事奏折》,乾隆十一年七月十九日。选自哈
恩忠:《乾隆年间整饬书吏史料(下)》,《历史档案》,200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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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的外班书吏,他们以料理当班书吏的饮食供应及其家人费用为借口,勾通署内
书吏。同时,串通各州县坐省家人,买卖吏缺。1为此,是年雍正皇帝曾下令大
力整饬缺主之弊,通饬“直省督抚转饬所属,将现有缺主尽行除革。书役年满缺
出,遵例另募,取具邻佑亲族保结,方准取录。如有暗行顶买,索取租银之处,
缺主及顶缺之人,照律治罪,该管官照例议处。”2乾隆朝亦对此再三重申,但实
在屡禁不止。嘉庆五年(1800年)上谕,称“缺底”贻害军民,“著通谕各省督
抚,严行禁革。傥阳奉阳违,别经发觉,或被科道纠参,定将各督抚严议。”同
年(1800年),又谕令“各省大小衙门将不在公之人,作为挂名书吏者,降三级
调用。接任官不行查出,降一级留任。如系刺字革役挂名,接任官降二级调用”
3。嘉庆二十四年(1819年),清廷再禁书吏买缺,规定“遇有缺出,或由各县申
送考取,或由该司点充。总宜官为去取,不许私相授受”4。
事实上,尽管清廷对世缺之弊三令五申,甚至规定一旦事发,官长也需重责,
但这种情况仍是愈演愈烈。同治年间,“内而部院,外而督抚司道府州县衙门,
书吏皆有缺主,每一缺主或万余金,或数千百金”5。光绪年间,出任甘肃藩司
的樊增祥亦曾谈起该衙门书吏以吏缺为世业之情况,直言其衙门已经到了“卖缺
买缺公然形诸禀牍”的地步6。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大公报》曾报导,浙
江藩署书吏皆为缺主,“每房中复有数家轮流当差”,均为鼎食之家7。甚至宣统
1《雍正朱批谕旨》,卷22下,雍正四年十一月十五日李绂奏。
2《大清会典事例》,卷146,《吏部·书吏·承充》。
3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98,《吏部八二·处分例·书役》,第254、260-262页。
4《掌广西道监察御史黄中模奏请严禁藩司书吏舞弊事折》,嘉庆二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中
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03-1467-032。
5丁日昌:《条陈力戒因循疏》,同治八年。选自《皇朝经世文编续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
第833册,第1981页。
6《批泾阳县民姚兆芳呈词》,樊增祥:《樊山政书》,第107页。
7《方伯嘉猷》,《大公报(天津版)》,1902年9月14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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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1910年)鄂省署藩裁汰书吏之时,竟以司书“历来衣钵相传,入署时颇
费巨资”之故,从中挑选文理通顺之书为缮写生1。由此可见,司官非但没有尽
到察查之责,甚至对这种情况持默许、纵容态度,将此种情况视为平常,将法律
置若罔闻,又何来整饬之说呢。
世缺之弊长期存在,除了管事官员并未尽到监督之责的原因外,更与书吏对
档案的把持密不可分。早在雍正六年(1728年),湖北布政使徐鼎就曾明确地指
出:
“向来内外衙门,皆有世缺,今内部已大清厘,而外省犹多影射,上下各官
非不欲严行革除,实因一切档案,素系伊等掌管,汗牛充栋,一时岂能检收。若
速将伊等斥逐,则或私自挟藏,或投诸水火,一旦需用,无从查问,以此因循,
遂难更改。”2
徐鼎认为,衙门档案皆由缺主一手把控,长官有心无力,不可能全数收回。
即使长官将其革斥,他们也依然将管理档案之权牢牢地把控在自己手中。久而久
之,他们便倚档案为护符,档案与其无法分割,这给他们带来了话语权,也成为
他们与长官对抗的资本。
(二)互为表里:两司书吏的业缘关系
清人汪辉祖层曾谈及清代吏治难清之原因,即“今之吏治三种人为之,官拥
虚名而已,三种人者,幕宾、书吏、长随也”3。不独州县衙门有这种情况,两
司衙门中,由于政务殷繁,司书与幕友、差役等的关系也愈发密切,难免滋生弊
1《鄂藩改书吏为缮写生武昌》,《申报》,1910年5月1日,第13371号,第11版。
2《雍正朱批谕旨》,卷96,雍正六年九月二十五日徐鼎奏。
3汪辉祖:《论用人》,选自《清经世文编(上)》,卷21,吏政7,第5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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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
上文曾提及两司衙门各书吏分管各州县地方事务之事,而一般来说,由于两
司政务殷繁,不能察吏,往往安排两司幕友,分管各房书吏。如乾隆四年(1739
年),江苏藩司衙门就有籍贯为苏州吴县的幕友石磊、朱宏业,他们分别负责管
理藩总科与工房。1时人认为幕友能察书吏之弊,约束书吏的行为,即“幕之与
吏,择术悬殊,吏乐百姓之扰,而后得藉以为利,幕乐百姓之和,而后能安于无
事”。2但实际上,幕友往往非但不能起到察吏的作用,反而因在衙内日久,与司
书相熟,而有沆瀣一气之事。
文书发与司书拟批后,照例应交与本官和幕友定夺。遇有重大事件时,本官
必然要详细审批,但遇寻常事例,往往发交幕友代批。以申详案件上控为例,上
控之人每每先向掌稿经承打点,“如应准之件,另拟数语,议驳应驳之件,另拟
数语,议准先以消息宣露而卒不出乎此,诚以书吏有拟批之权,无怪无识之徒受
其愚弄,甚且勾通幕友,因缘为奸,其弊何所不至”。3以藩司衙门中此弊最甚:
“以书办主持于内,而挽弓等各名目布散于外,辗转作奸,莫可究诘”。4司书甚
至以使费多寡为依据,对州县公事予以准驳,“门丁无不串通,幕友皆其亲故”,
乘公事繁冗之机,藉端讹诈。5因此州县衙门长官甚至十分惧怕上司衙门的书吏
和幕友,“竭力奉承,或送下程,或送银两。甚至有开正门延见,亲自回拜,听
1《江苏布政使徐士林为江苏事繁暂留幕友石超等二人帮办钱谷款项事奏折》,乾隆四年十一
月十八日。选自哈恩忠:《乾隆朝整饬各省幕友档案(上)》,《历史档案》,2016年第4期,
第15页。
2陈宏谋:《申伤陕属不阅文稿檄》,选自《牧令书辑要》,卷2。
3《山东道监察御史卞士云奏请饬禁外省书吏拟批积习事折》,道光十年十二月初七日,中国
第一历史档案馆藏,03-2605-026。
4《湖广道监察御史李兆钰为情严除外省书役积弊事奏折》,乾隆十一年七月十九日。选自哈
恩忠:《乾隆年间整饬书吏史料(下)》,《历史档案》,2000年第3期。
5《江南道监察御史王世缓奏请整饬直隶省各衙书吏幕友弊端片》,道光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03-2543-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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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说情诈钱,而且争田夺地,告债禀租,无不瞻徇情面,以致曲直不分,小民被
其鱼肉”。1光绪后期,司书与幕友夤缘为奸之弊更是愈演愈烈,州县公文若不贿
托司书、幕友,必致批驳,“书吏主其十之三,刑名主其十之七”,“纵廉明之员
力矫其弊,书吏答之以公事,刑名绳之以案例,书吏与书吏,刑名与刑名,互
相盘踞于其中”。2
实际上,差役与司书的关系也甚为密切。主要原因是,众役名簿存于署内,
每有差使,须先经司书票差,方能成行。差役为了多被派差,“或数人而朋谋一
差,或一人内钻差数案,一经点出,而事主受其荼毒,虽数十倍以偿其本,犹不
足以饱其欲也,故有官事甚微,而两造俱荡家败产者”。3一旦派出,趁机鑚营,
获利极为可观。因此,差役们往往贿嘱承行司书,将其名列于事上。光绪年间,
有某甲与友人在省垣合开烟馆,为保生意顺利,遍赂省垣各署差役。然而差役与
书吏通同一气,信息共享,不久,臬司书吏又得知他们开烟馆之事,多方为难。
因此,他们又不得不加倍贿嘱臬司书吏,以保万全。4
书吏与长官家人之间也常有勾通。同治年间任广东巡抚的蒋益澧曾精准的指
出两者之间的联系,即”书吏倚家丁充护符,家丁用书吏充耳目,把持勾结,表
里为奸”。5久而久之,两司衙门内便出现了一种怪异的现象,即“幕客内司,与
夫书门承舍,皂隶舆台之署,无不有馈,苟或少疏,则媒蘖有司之短长,播弄署
1《为再行严禁各衙门书役在州县招摇以肃功令事》,田文镜:《抚豫总制宣化录》,第3册,
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第1009-1013页。
2《候选教职李长生奏请停捐纳废科场专恃学堂甄拔人才并颁发则例减裁书吏禁用刑名幕友
事折》,光绪二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03-9451-014。
3《湖广道监察御史李兆钰为情严除外省书役积弊事奏折》,乾隆十一年七月十九日。选自哈
恩忠:《乾隆年间整饬书吏史料(下)》,《历史档案》,2000年第3期。
4《虎林客话》,《申报》,1891年10月17日,第6642号,第2版。
5《为补救关税积弊拟请裁撤粤省太平关书吏家丁试行派员帮办税务事折》,同治五年八月十
三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03-949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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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之过失”。1上述几方在利益一致之时,方能和平共处,一旦利益不均,往往谋
私营利,互相龃龉。
除此之外,与司书往来密切的,还有州县驻扎省垣的坐省家人。2坐省家人
长居省垣,为州县官长打探消息,必然要处理好与司书之间的关系。因此,他们
“遇办理要紧事案,或逆探上官意向,巧为迎合;或将下面私情先布于上官家人、
幕宾,预为之地,然后投递文书”,3其中介就是司书。甘肃禀稿中就有司书带领
坐省家人拜访幕友之事的记录。4以司书为切入点,坐省家人便更容易建立起以
省垣为中心的情报网络,将两司衙门内或真或假的相关情报传递给州县长官。道
光十年,吏科给事中牛鑑就为甘肃坐省家人与司书勾通之事忧心忡忡,直言“甘
省无一县不有坐省之书吏,即无一官不受省书之愚弄”5。
两司书吏位居省垣,处理日常政务,极易与上下衙门书差相互结识。以藩司
衙门为例,州县一切钱粮运解、奏销、赈灾等事务均需司书经手,这就为司书与
州县书差的交往提供了空间。臬司衙门同理,案件发交与审结,驿递、治安等亦
皆需双方的正常互动。但是,在这些日常事务的互动中,往往暗滋弊病。
从奏折来看,清代司书与下级衙门书差暗通款曲,损害吏治之事实属频繁。
因此,时人论及司书之弊时,往往将其与州县书吏类比,即“州县之弊端,吏胥
窟穴其中。父以是传之子,兄以是传之弟。而其尤桀黠者,则进而为院司之书吏,
1徐文弻:《论驿站之害》,选自《清经世文编》(上),卷20,吏政6,第504页。
2关于坐省家人的具体情况,可参考裴丹青、江晓成的文章。
3《著广东督抚悉心稽查盘踞省城结纳上官幕宾家人之州县长随事上谕》,乾隆四年六月初二
日。选自哈恩忠:乾隆朝整饬各省幕友档案(上)》,《历史档案》,2016年第4期,第6页。
4详见第三章。
5《吏科给事中牛鑑奏请严禁甘肃坐省书吏事折》,道光十年九月十五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
馆藏,03-285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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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掣州县之权”。1清代奏折中,存有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浙江藩司衙门书吏
吴静嵓与同知衙门书吏勾结虚报仓米之事;嘉庆十一年(1806年)直隶藩司衙
门书吏王丽南私雕假印,与银匠、解银丁书侵蚀库银之事;嘉庆十三年(1808
年)山东藩司衙门书吏苏芝芳冒领粮照,与州县家人书吏勾通倒卖事;嘉庆二十
四年(1819年),浙江藩司衙门书吏沈际昌收受县书王茂采贿银,私填册结事;
同年(1819年),直隶藩司衙门司书陈炳和串通营书石太等冒领银饷事;道光三
年(1823年),浙江藩司衙门书吏陆耀庭与交好之县书勾结,受贿替其攒造蠲缓
花户册事;道光十六年(1836年),湖南藩司书吏与巡捕千总通同舞弊,扣发恤
赏银两肥己事。2
这些案件几乎都发生在藩司衙门内。藩司衙门为钱粮总汇之所,“支解收发
乱如纷丝,款项本易纠缠催提”,因此司书每多高下其手,“领款则有领费,解款
则有解费,抵款则有抵费”,3款目纷繁。这给司书提供了作案的条件。以王丽南
一案为例,虽是司书作弊,但实则为藩司渎职。州县申解银两,到省之后,藩司
先应“将来批验明示期收纳,眼同上兑,登记档册,然后给与批迥(回),盖用
司印,并有用连环大批兼钤”。4但是,由于藩司并不亲自加以验收,亦并不给予
司印回批,仅给库司印收一纸,5这就为司书与银匠与解银丁书提供了舞弊空间。
乾隆四十一年(1752年)曾覆准,各直省解司钱粮,无论元宝及十两小锭,
1《顾炎武论吏胥之弊》,《湖北官报》,光绪三十一年,选自《清末官报汇编》,第31册,第
15262页。
2详见本章第二节。
3《掌广西道监察御史黄中模奏请严禁藩司书吏舞弊事折》,嘉庆二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录
副,03-1467-032。
4刘锦藻:《清续文献通考》,国用考一,第1254页。
5《清仁宗实录》,第167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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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于面上錾鑿年月州县,并银匠姓名,以凭稽覈。1因此,为了减少银匠借此敛
财之事发生,选择银匠时有一定的条件,一般“选身家殷实者承充”,年更年换,
“经柜书花名案内取造银匠花名细册送司详院备查”。2但是,往往有僻小州县并
无倾销银匠,因此不得不交由省城银匠,“此等图利小人盘踞垄断,与藩司胥吏
朋比为奸”3。
在臬司衙门中,往往有书吏与讼棍勾通一气之事,“以株连为生财之道,自
理词讼,回然审结,无期上控案件亦无程限,原告不催,上司亦置之不问”。4因
此词讼积压日多,牢狱罪犯亦人满为患。时人嗟叹狱讼之黑暗,称臬司虽总理一
省刑名,但“或防刑部驳饬报谳而文致其辞,或听幕友播弄捉笔而上下其手,或
任问官颟顸录供而颠倒其例,以万人之性命为宦场之儿戏”。5
不仅如此,司书与州县衙门书差也多有交集。两司衙门内各房科书吏分管各
州县具体事务,这就意味着,司书与其分管之县的联系较之其他司书更为密切,
往往有司书因为与县书交好,与其通同舞弊事。事实上,两者勾连之事奏章中屡
见不鲜。嘉庆十三年(1808年),山东藩司书吏苏芝芳分管荣城县领照事务,便
趁机勾通县书几人盗卖领照6。同年(1808年),该省藩司书办又因与曲阜县书交
好,串通挪用解司银两7。嘉庆二十年(1815年),掌四川道监察御史王嘉栋在奏
1《清会典》,第1140页。
2《积欠耗羡分别催提清款》,见《治浙成规》,选自《官箴书集成》,第6册,第365页。
3《广西布政使淑宝遵旨收兑钱粮严防书吏银匠串同弊混事奏折》,乾隆三十五年十二月十六
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04-01-35-0731-037。
4《读抚丁中丞整饬吏治清理讼狱书赘言》,《申报》,1876年5月1日,第1230号,第1版。
5楚北昊一郎吴烁:《中国狱讼之黑暗》,《大公报》,1904年1月15日,第1版。
6详见《山东巡抚吉纶奏为遵旨审拟书吏苏芝芳等冒领钱粮照销卖银等案事折》,嘉庆十三年
十二月初六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03-2455-013。
7详见《山东巡抚吉纶奏为审明司县书吏侵盗解司银两事折》,嘉庆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中
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03-2357-059。
本文发布于:2022-12-04 13:22:4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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