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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用水分类和考核指标
一、居民生活用水
居民生活用水指维持居民日常生活的家庭和个人用水,
包括饮用、洗涤、卫生、养花等室内用水和洗车、绿化等室
外环境用水。
二、城市公共用水
城市公共用水是指城市公共设施和公共建筑用水,包
括机关、学校、托幼、科研、饭店、商店、医院、浴室、
洗车、车站、部队等公共事业与公共建筑用水。市政、园
林、河湖、绿化用水。
三、居民生活用水考核指标
居民生活用水考核指标大多采用人均日用新水量,即
L/人·d。并根据楼房、平房、有无上下水及洗浴装置、热
水供应等不同的居住条件规定各不相同的用水标准。
四、公共用水考核指标
机关、部队、学校、科研、托幼等非营业性的单位一
般采用人均日用新水量(即L/人·d)。
旅店、宾馆、医院、疗养所等采用床均日用新水量(L/
床·d)。
饭馆、商店、浴池等营业性单位采用万元营业额日用
新水量(L/m2·d)。
五、市政、绿化、环境用水考核指标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采用单位面积日用新水量(L/
2
m2·d)
六、地域划分
通过对调查资料的全面整理与分析,按现状实际人均
用水情况,进行地域等级划分为如下几类:
一类地域:太原市市区
二类地域:大同市市区
三类地域:运城市区、临汾市区、晋中市区、阳泉市
区、长治市区、晋城市区、朔州市区、忻州市区、河津市
区、永济市区、侯马市区、霍州市区、原平市区、介休市
区、古交市区等建制市的市区。
四类地域:其他城镇区。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年01月02日
实施日期:2008年01月02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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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12-04 03:11:4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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