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综艺馆
澳门综艺馆是一座大型的综合性文娱及体育场所,位于澳门新口岸,于1985年5月27日启用,并于1999年改建,
现隶属于民政总署,是澳门最热门的文娱体育活动场所之一,也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成立典礼的主要场馆。
澳门综艺馆包括第一馆,主前厅,贵宾室及展览室,均设有空调设备,对澳门居民来说,是一个具有吸引力的娱乐场所:
第一馆占地面积7280平方米,设有4062个单人座位,场馆内的体育场地按国际标准为45乘25米,高度15米,可举
行多项专业性或体育活动:武术、手球、滚轴曲棍球、网球、排球、室内足球、羽毛球、体操、拳击、搏击等。
该馆除可举办上述多项活动外,尚可提供作演唱会、综合汇演、杂技、音乐会、会议及各项聚会场地之用。第一馆
尚设有贵宾室、医疗室、及可提供作多种用途的主前厅.主前厅占地680平方米,设有水池及假石山,可供作展览及各
项活动场地。展览室面积为1020平方米,可供作各类大型的展览之用。
综艺一馆用途:
达国际水准之运动项目(排球、武术、羽毛球、体操、柔道、拳击、搏击、手球、滚轴曲棍球、室内足球、网球等)
音乐演唱会,综合汇演,演奏会,会议
容量∕面积:
面积:45米x25米
高度:15米
容纳人数:4062单人座位
如有需要﹐可加设座位。
设备:
冷气调节
设有更衣室
供电量1200安培
灯光控制室
第一馆大厅堂用途:
展览
第一馆可供使用之其他设备:
贵宾室
医疗室
更衣室
容量∕面积:约45米X8米
澳门综艺馆主前厅设备及装置
主前厅用途:
展览会或展销会
博览会
开幕礼
容量∕面积:34米X20米
设备:
冷气调节
供电量达240安培
澳门综艺馆展览室设备及装置
展览室用途:
展览会或展销会
博览会
容量∕面积:34米X30米
设备:
冷气调节
设有灯光照明
供电量达750安培
澳门综艺馆之租借规则:
申请人应提交所有关于是场表演性质的一切有效文件;此外必须遵守馆内之条例。
合约由申请人与民政总署签订﹐以保障双方之权益.
为方便安排管理起见﹐有效合约﹐至少应于约两星期(14日)之前签订。本署有权签署或拒签任何申请人的合约。
申请人应联络通知消防局、警察局、保安人员及紧急救护机构。
如需要在馆内加设座位及放置广告﹐申请人必须提交座位安排及广告布置图表各一.
申请人应严格执行综艺馆内下列管制事项:禁止吸烟﹐禁用闪光灯摄影及禁止在馆内饮食。
综艺馆内所有设施或附属器械﹐应全由本馆技术人员专门负责控制管理。申请人或其代表及助手无权动用。除非得
本馆明确特许则除外。
于申请人所占用的时间内﹐馆内设施如有任何损毁破坏或遗失﹐由申请人负责赔偿.
申请人应于签订合约时交付全部租金﹐应在签订合约当天﹐绝对不得拖延。
缴付租金可用现款﹐如用划线支票﹐抬头收款人请写:民政总署。如租金在指定期限内并未缴付﹐则合约将会被取
消。
【注】:在特殊情况下﹐民政总署保留取消、修改其合约的最后权力﹐且不作任何赔偿。
欲查询详细资料﹐请与民政总署文化康体部联络﹐电话:89884000﹐89884118﹙综艺一馆、主前厅、贵宾室﹚﹐2882
7103﹙展览厅﹚。
澳门综艺馆-租借收费表
澳门综艺馆场租﹙安装及彩排﹚日计场租﹙演出﹚日计水、电费场地工作人员费用
综艺一馆MOP$8,000。00MOP$16,000.001Kw=MOP$1。20视乎活动需要
综艺馆主前厅MOP$4,000.00MOP$8,000.001Kw=MOP$1。20视乎活动需要
展览室MOP$5,000.00MOP$5,000。001Kw=MOP$1。20视乎活动需要
贵宾厅MOP$5,000.00MOP$5,000.001Kw=MOP$1.20视乎活动需要
**场馆租金不包括电费及工作人员之超时工作津贴。
地点:澳门毕仕达大马路综艺馆
开放时间:
澳门综艺一馆
澳门综艺馆—租借收费表
澳门综艺馆场租﹙安装及彩排﹚日计场租﹙演出﹚日计水、电费场地工作人员费用
综艺一馆MOP$8,000.00MOP$16,000。001Kw=MOP$1.20视乎活动需要
综艺馆主前厅MOP$4,000.00MOP$8,000.001Kw=MOP$1。20视乎活动需要
展览室MOP$5,000.00MOP$5,000。001Kw=MOP$1.20视乎活动需要
贵宾厅MOP$5,000.00MOP$5,000。001Kw=MOP$1。20视乎活动需要
**场馆租金不包括电费及工作人员之超时工作津贴。
注册澳门社团的程序
申请注册社团程序为:身份证明局核名-公证处排期—官印局刊登政府公告—行政暨公职局申请社团簿册—组织第
一次会员大会-身份证明局申请证明-刻章.详述如下:
1、核名。在办理核名手续的同时需提交社团章程(章程可由我们负责起草)。所需时间约为2个星期。如无相同名
称的社团在先登记,及公司宗旨不违背法律的规定,身份证明局就会出具一份证明书,同意设立该社团。
2、公证处排期。凭身份证明局的证明书,去公证处排期,履行相关公证手续。一般所需时间约为1个月.
3、官印局刊登政府公告。
4、行政暨公职局申请社团簿册,需要时间约1个月左右.
5、组织第一次会员大会(我由公司负责起草第一次会员大会的会议记录)。
6、客户提供理事、监事清单及身份证及护照的复印件,及会员大会会议录一幷送至身份证明局登记.
7、社团主管机关申请证明书,所需时间两个星期。
8、安排办理社团公章的刻制。
申请注册社团一般所需时间约为3个月至6个月。
澳门社团制度的初探当前位置:首页〉澳门社团制度的初探
来源:山东大学法学院作者:冯海玲王爱君闫静时间:2008—11-16点击:1673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澳门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
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基本法》以明确的形式肯定了澳门居民的结社权利。
澳门现在有许多社团,它们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服务等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分析和考察澳门社团现象,对
于我们正确认识和把握社团的运行规律,推进内地社团制度的改革,以更好地发挥内地社团的作用都有重要意义。
一、澳门社团概况.
澳门社团数量众多,目前有各类社团1500多个。据社团是否从事政治活动,澳门社团可分为政治性社团和非政治性
社团两大类。政治性社团包括政党组织&葡萄牙政党在澳门的下属机构和公民社团.公民社团具有永久性,专为协助
居民行使其政治权利,如参加选举、订立政治纲领、参加政府及当地行政机构组织的活动或批评政府的活动.公民社
团出现较晚,规模不大,并且主要活动领域是直接选举,因此政治作用有限。非政治性社团又称界别社团,是指根
据不同的行业、类群组织产生,主要从事经济、文化、福利、体育等非政治性活动的组织,但澳门法律也允许其参
加政治性活动。
总体来看,澳门社团大体有以下几个类别:它们包括论政团体、经济利益团体、劳工团体、街坊居民团体、社会公
益团体、社会活动团体、专业团体、学术团体、宗教团体、文化艺术团体、同乡会等。其中较大的有:澳门中华总
商会、澳门工会联合会、澳门妇女联合会、镜湖医院慈善会、澳门街坊会联合会、中华涉外联谊会等,这些社团都
有自己的宗旨和章程,在各自的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澳门社团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征:1、非营利性.澳门社团不具有商业经营权,只能依靠自身财产和经费展开活动,不
以营利为目的。2、自愿性。社会团体是会员自愿组成的组织,不隶属于行政机关和政府机构,是否参加以及参加何
种组织由澳门居民自愿决定.3、独立性.社会团体保持自身的独立性,从事志愿服务的范围、对象和服务方式无统一
模式,完全由各社会团体自行决定。
二、澳门社团的设立和解散。
澳门社团的成立程序较为简单,根据澳门法律,社团的成立和解散无需任何预先许可,但要受《自由集会结社法》的限
制。《自由集会结社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凡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公民权的公民,保证其得自由行使其宗旨不
违背法律或公德的集会结社权,而毋须取得事先许可。未满18周岁的公民经特别法律许可亦可行使集会结社权。但
是,任何结社都没有超越法律的自由,凡以推翻民主制度、宣扬憎恨和暴力的社团不准成立,依法认为属黑社会的社
团受法律禁止。社团的设立程序是:在政府公报或当地报纸上刊登社团章程和组织架构,连同有关该社团组织和规
则的资料交民政厅备案,取得收据就标志取得法人资格.
具体到界别社团而言,促进公民教育和参与的社团,由最低200名通常居住在澳门并且享有公民权的满18周岁的居民
申请,并提交申请人名单、章程草案、社团名称、简称和会徽等资料,并办理公证,由民政厅以专门记录册予以登录
方取得法人资格。社团可自行解散,也可因下列原因终止:1、被法院裁定为破产;2、全体会员身故或失踪;3、宗旨
亦告终结或变为不可能;4、宗旨不合法或违背公德或组织及章程与宗旨不相符;)、宗旨是有系统进行非法活动或违
背公德或扰乱军警纪律等并声请检察官将其解散。被宣告解散而仍继续活动的社团是不合法的,可能引起刑事处罚。
三、澳门社团在政治、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澳门社团由于性质不同,作用范围各有侧重。总的看来,在《基本法》起草、九九年澳门回归和举办社会性、公益
性事务、对外交往方面,澳门社团的作用尤其显著。
一、通过参加选举和各种咨询机构、促进立法等方式来参与政治,维护成员的政治利益。
1、参加市政选举。澳门的选举制度包括社会团体的间接选举制度,目前拥有间接选举权的澳门社团有200多个。其中,
立法会的间接选举分为雇主界、劳工界、专业界、慈善界、文化界、教育体育界;市议会的间接选举分为经济界、
文化界、慈善界;咨询会的间接选举为雇主界、劳工界、专业界、慈善界、文化教育体育界。从各界别中组织法人
选民的选举,能保证社会各界和特殊利益的重要团体都能公平地表达意愿,参与地方政治事务。成立超过两年的法
人社团,就有资格作选民登记成为法人选民,其法人代表签署声明保证所代表的法人符合选民条件,投票时每一选民
社团拥有法定的票数。例如《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各界别法定团体根据选举法
规定的分配名额和选举办法自行选出选举委员会委员。
2、参加咨询机构。《基本法》起草过程中,1988年9月成立了由内地和澳门各方面人士和专家48人组成的基本法起
草委员会,其中多位委员是社团的主要负责人。1989年5月28日,成立了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基本法咨询委员会,其
中,各社团推荐、发起人邀请方式是咨询委员会成员产生的重要渠道之一。除咨询会外,还有部门性专业咨询机构.他们
吸收社会各界代表和专业人士参加,便于总督和行政机关在进行重大决策时能了解有关情况和得到咨询意见。界别社
团利用咨询机构这一舞台,积极的向当局表达本团体的利益。
3、促进立法工作。为了保障居民利益,有关界别社团不断提出立法建议,如澳门新闻工作者协会与新闻工会一起敦促
立法会修改《新闻法议案》,工联总会积极维护工人利益,在工联的敦促和全澳职工的争取下,1994年澳门第一部《劳
资关系法》颁布实施,从而结束了澳门劳工保障法律长期以来的空白状况。此后的十多年间,澳门又陆续颁布实施
了雇员赔偿法、工会安全保障法、社会保障基金制度、工伤事故赔偿法、劳工权利和就业政策纲要法等二十多部劳
工法例。工联的代表通过参与政府立法、咨询机构的工作,直接参与了澳门劳工法例的制定和修改,对推动澳门劳工
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做出了贡献。目前,工联共有三十位代表参加了澳门立法会、咨询会、市政议会、经济委员
会、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社会保障基金行政委员会等!!个政府立法、咨询机构的工作,还有多人作为澳门地区的代
表参加了全国人大、政协、广东省人大、政协等机构的工作。
4、议论时政。各社团利用各种媒体,通过讲演、集会等方式,积极议论时政,向政府提出意见和要求,发挥监督作用,
如199年5月9日,澳门社团、新闻传媒和大学生代表游行集会,强烈谴责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对中国驻南大使馆进行
导弹袭击。
二、社会事务作用。
《基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可设立非政权性的市政机构。市政机构受政府委托为居民提供文化、
康乐、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服务,并就有关上述事务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咨询意见。澳门现行制度下,许多社会性、
公益性的事务,都是由相应的民间团体或组织举办,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等.尽管政府也以
官方名义兴办上述事务,但总体来看各种民间的教育、卫生团体和组织为澳门市民提供了有效的服务.
另外,在对外交往方面,《基本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新闻、出版、
体育、康乐、专业、医疗卫生、劳工、妇女、青年、归侨、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民间团体和宗教组织可同
世界各国、各地区及国际的有关团体和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各该团体和组织可根据需要冠用‘中国澳门的名义,参
与有关活动。这说明现行澳门法律对民间社团与澳门地区以外的相应团体和组织的关系采取自由开放的态度,并无
禁止性规定.澳门社团与内地社团有着友好的交往联系,并参加有关国际性和地区性民间团体组织的活动,如澳门的奥
林匹克理事会与内地中华教育工会、中华总工会经常互邀访问,澳门的多个体育团体成为国际专项体育联合会的会
员,澳门狮子会是国际狮子会的重要会员,2000年澳门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参加国际奥林匹克运动会。澳门社团与内地
和国际社会交往,有利于增进澳门与内地的联系,增进与国际社会的友谊,便于世界了解澳门,了解中国。
四、澳门社团与政府的关系。
澳门行政体制受葡萄牙行政法理论的影响,行政主体分为直接行政组织和间接行政组织,另外还有行政公益法人制
度.行政公益法人是指与澳门地区行政当局合作以推动社会一般利益,按照法律规定被宣告为行政公益法人的私人团
体或基金会。推行慈善或人道,医院援助,对幼儿或老年人的辅助,教育、文化、康乐及体育,科学及技术研究等
任一目标的团体或基金于成立后即被宣告为行政公益法人。其他的团体或基金经3年实际活动后方可被宣告为行政
公益法人.因此,被宣告为行政公益法人的澳门社团在性质上来说既不属于间接行政组织,也不属于直接行政组织,而
是行政的合作者。由于行政事务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行政管理范围越来越大,为了避免行政机构庞大臃肿,行政
机关需要寻求社会合作,社团与政府的合作就是一种非常理想的形式。
澳门政府对合法社团支持很大。《基本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需要和可能逐步改善原在
澳门实行的对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康乐、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民间组织的资助政
策。合法成立的社团作为独立法人,不具有商业经营权,只能依靠自身财产和经费展开活动.这些经费的固定来源是
成员的会费,但是对于经常组织大型公益活动的社团来说还要需要募集社会资本,同时政府资助也很关键。澳门政
府对于社团组织提供的教育、卫生等服务给予鼓励和支持,不仅为民间团体提供的社会服务提供方便,也定期或不定
期给予社会团体或组织以财政上的支持。许多政府机构都设有专门预算,资助相关的民间组织及其活动,如澳门体育
署就经常资助各体育总会举办的比赛和外出参加比赛。
尽管澳门的社会服务团体和志愿团体都不同程度的接受政府所给予的资助,但其从事志愿服务的范围、对象和服务
方式却无统一模式,完全由各社会团体自行决定,以保持社会团体的相对独立性。《基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对此作
了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服务团体,在不抵触法律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决定其服务方式.因此,澳门社团符合国际
上社团的通行做法,独立进行活动,不受行政机关和其他机关及组织的非法干预。
五、澳门社团制度对内地的启示.
建国以后我国内地的社团经过不断分化和发展,目前分为人民团体和普通民间社团两大类.人民团体包括工会、妇联、
青年团、学联、科协、文联、侨联和台联在内的八个团体,他们在社会生活中起着参政议政的作用,在法律适用上,
不适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其它的民间团体在法律上被称为社会团体,适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
会团体可以根据其活动领域分为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联合性等,在性质上相当于澳门的界别团体。
1、澳门界别社团是公共机关和居民之间的中介者、协调者。通过对成员的政治教育、政治动员,有助于提高公民的
参政议政,使政治参与有序化,缓解对政治系统的压力;通过向政治系统输送高素质人才,提高公共管理水平;富
有同政府合作经验,与特区政府的合作,有助于利益协调,维护公共机关的权威性,便于公共政策的制定。界别团体
对于社会性、公益性事务所作的努力,分担了政府职能,减轻了政府负担,维护了政府形象,适用了现代社会小政府,
大社会的发展趋势,符合市场经济社会政府管理方式的要求。
我国的民间社团与之相比,则突出地暴露出以下问题:民间社团名实不符,官办色彩过于浓厚,地方性社团仍然政社不
分,政府官员出任社团领导的现象普遍。在社会服务方面,协助政府做好教育、科技、社会福利、卫生、体育等方面
的作用还十分有限,大量学校、福利院、医院的都要由政府举办.在人口增长、居民生活需求日益增加的今天,政府
力不从心;同时,由于行政管理范围的扩大,行政机关精简、效率的原则一再受限,行政机关膨胀,而社会团体却
难以发展壮大,小政府,大社会的目标难以实现,社团与政府不能有效合作.
澳门社团与政府的良好合作,给了我们一种思路和启示。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我们应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功
能,把一些具体的工作交由社会自己承办,具体来说,应该充分利用社团缓冲器的特点,发挥其作为第三部门的功能.
2、社团的成立和运行方面。我国内地现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社团成立的严格条件,社团必须同时
受到相关政府部门和各级民政部门的监管,这种双重监管制度阻碍了社团的成立,另一方面又为社团运行中政府干
预过多埋下了伏笔。同时,社团成立要求会员人数、财产数额、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资格等方面的限制,只允许具
有法人资格的社团成立,没有法人资格的社团不能成立。这些规定使得人们的结社自由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而澳
门社团成立的宽松条件使得众多的社团得以成立,并能保持社团活动的独立性.因此,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如何既保
持社会稳定,又能充分保障人民的结社自由,是我们必须深入思考的问题,也是我国社团立法不可回避的前提。
澳门社团在澳门和谐稳定中的地位思考当前位置:首页>澳门社团在澳门和谐稳定中的地位思考
一、澳门社团概况
在澳门正式注册的社团达2000多个,几乎每200人就拥有一个社团,其密集程度,由此可见一斑。按社团数目多寡排
列,依次是:体育类社团、文化类社团、乡族类和联谊类社团、工会类社团、工商类社团、社区类社团、学术类社
团、慈善类社团、教育类社团、政治类社团等等。其中,大部分社团是华人社团。
众所周知,与香港不同,澳门目前没有政党组织。但并不是说澳门目前没有从事政治活动的社团。从20世纪70年代
起,受葡萄牙国内政治变化的影响,澳门开始走向有限政治时期.1976年澳门《自由集会结社法》正式出台,此法首次
允许澳门人成立公民社团。再后来受回归因素的影响,澳门中产阶级和知识分子政治参与意识日益高涨,纷纷成立政
治类社团。从现实出发,澳、葡政府于1999年8月颁布《结社权规范》,允许澳门成立政治社团。该法规定,主要为
协助行使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以及参加政治活动的具有长期性质的组织,被视为政治社团。澳门主要的政治社团有
澳门民主友谊促进会、新澳门学社、民主发展联委会、友谊协进会、公用事业关注协会。除此以外,还有澳门土生葡
人于1974年分别成立的澳门公民协会与澳门民主协会两个政治类社团。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所提及的澳门原有的非政
治类社团受澳门政治环境的影响,现在也日益扩大其政治参与的范围。
二、社团是澳门和谐稳定的基石
长期以来,在澳门特殊的管治环境中,澳门的社团在维护澳门社会和谐、促进政治稳定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民间社团的出现缓解了社会对抗和紧张度。鸦片战争后,澳门的经济地位一落千丈。当时中国清政府对澳门华人
的现实利益需求或诉求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而当时的澳葡政府更是无意满足华人的这种要求.澳门慈善人士及商行,
发起组织慈善团体,专司医疗,赈灾救济贫苦,也是澳门最早之民间慈善机构。由此拉开了面向社会的、开放型的从
事公益行为的社团云涌的序幕.
随着澳门近代工业的发展和澳门阶层的不断分化,各类有着不同宗旨和服务对象的社团迅速增多(其中包括华商社团).
这为华商和其他不同阶层的华人通过体制外保护而获得需求和利益的满足提供了一条渠道。澳门华人开始主动通过
华人社会的内部渠道寻求自我管理和自我保护,从而维护了华人社会的相对稳定,也减轻了当局的压力,缓和了社会的
对抗和紧张度.
(二)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价值理念的传承,使澳门社会尤其是华人社会形成了和谐的文化氛围。由于澳门一度是国际
转口贸易的中心,自然各种文化在此交汇并得以传播,澳门社会和文化呈现了高度的包容性、多元性。这为中国传
统文化在澳门的传播提供了顺畅的通道和适宜的环境。康有为等改良派人士在澳门期间,大办学堂等文化教育团体,
使尊孔思想得以在澳门传播,尊孔之风影响至今。华人社团兴办的学校直接承担了传播中华文化的职能。而社团所
举办的形式多样的活动,都在无形中传递着诸如忠诚于祖国的民族主义与爱国主义、以群体为本位的集体主义、重视
发扬仁爱与互助精神的儒教伦理主义等文化价值观念.这使中国传统文化在澳门华人社区得以传承,成为凝聚华人社
会的强大的文化纽带。
(三)澳门华人社团为澳门华人与澳葡政府搭建了沟通的桥梁。作为澳门居民的华人,他们的部分利益需求可以在社团
内得以适当满足。但不同华人社团的各自的或共同的整体利益却需要得到澳葡政府的支持和政策保障。这自然也使
社团成为民意的传达者,以及为使民意得到澳葡政府的重视,并最终被澳葡政府所采纳从而内化为其政策一部分的争
取者和谈判者。当社团的主张被政府所采纳,社团自然也承担着政策的解释者和宣传者双重角色(包括使相关葡文
法规政策实现中文化等),便于其成员了解政府的政策,政府的政策自然也较容易获得传播和执行。
(四)澳门社团成为民间纠纷的调停者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者。由于澳门社团众多,很多人都加入到社团中。社团内部
成员之间的纠纷很多都是通过社团来得以解决的。社团处理社会纠纷的情形是多见的。澳门草根阶层社团街坊会参
与排解居民会员的家庭纠纷、租务纠纷更是寻常事。另外,澳门没有发生过全面的剧烈的劳资冲突与对立,并不是说
澳门不存在这类矛盾,而是澳门的工会团体与工商团体之间长期以来保持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一般劳资纠纷发生时,
双方谈不拢,工友在求助于政府之前,会先向工会求助,工会会出面协调,多数劳资纠纷在此层面上就得到解决,社团
在其中发挥了隔阻纠纷升级的功能。澳门社团在维护成员利益方面不遗余力,处理成员纠纷方面竭尽所能、不偏不
倚,人们对其所属社团的归属感越来越强,澳门社团逐步成为维护澳门社会和谐稳定,人们生活其乐融融的不可或缺
的一支重要力量。
三、回归后澳门社团的新功能
澳门回归后,占澳门人数绝大多数的华人由原来的被动游离于政府之外,转而成为澳门的主人,与土生葡人享有同样的
政治参与权和澳门社会的主导权,但各社团原有的传统职能,诸如代表不同阶层、族群的利益与政府沟通,组织慈善活
动,服务社会等等依然延续,为回归后澳门的稳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澳门的回归也为原有的民间社团的职能注入了新的元素,那就是协助特区政府施政。例如,澳门街坊会联合总会的宗旨
在回归后又新添了共建特区一条。回归后澳门中华教育会的李沛霖曾说过:特区政府是澳门人自己的政府,我们澳门社
团理所当然应在支持和促进政府施政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回归后,澳门土生葡人大都留在了澳门,与华人共同
建设新澳门。
然而,一国两制毕竟是个新事物,澳门特区政府如何适应澳门特殊的社团文化氛围,如何在落实一国两制、澳人治澳、
高度自治过程中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澳门各社团今后如何在积极探索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基础上,维护社会
稳定,共同致力于澳门的建设,这些都是值得双方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无论如何,澳门特区政府都应继续坚定不移地落实《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结社及社团权益之规定,积极探
索发挥澳门社团维持社会和谐稳定功能的方式和方法,稳步推进公共行政改革,继续保持符合现代社会发展趋向的小
政府、大社会管理模式,努力寻求适合澳门区情的治理之道,继而团结社会各种力量,同心同德,为共建和谐澳门的
目标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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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
作者:娄胜华时间:2008—11-20点击:1640
社团法律制度是由一系列保障与规范公民结社权利以及社团组织之性质、地位、权利与义务等活动规则的法律所组
成的框架体系.在澳门,其现行社团法律体现出多层次性与多形式性的特征。在法律形式上,既有规范结社权的专门法
律(俗称社团法,也有包含社团相关条款的一般性法律,甚至还有具法律效力的行政性批示。从法律结构上看,除了保
障与规范公民结社权的宪制性法律之外,澳门社团法律可以划分为规范社团本身及其内部法律关系的法律与规范社
团外部法律关系的法律。
一、规范社团法律地位及其内部关系的法律规范
(一)规范性认可:社团法律地位的取得澳门社团法律地位的取得是由《民法典》规范的.按照《民法典》规定,法人
的设立须具备两个基本要素,即产生与构成的基础与法律对该基础的认可。前者是事实要素,后者是法律要素。同样,
社团法人地位的取得亦须具备上述两个要素.具体地说,事实要素包括意思与目的、人及财产、组织等要件。法律要
素,即对事实要素的认可.认可分为规范性认可(直接认可)与特许性认可(间接认可)。规范性认可,无须由有权限机
构作出事先审查及批准,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可以成立。澳门社团法人资格的取得正是遵循规范性认可方式.而特
许性认可则须由政府有关机构发出成立许可,方可取得法人资格.
(二)社团内部治理的法律规定
社团作为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民间社会范畴,其遵循的是自治原则。在澳门,《结社权规范》(八月九日第2P99PM号
法律)第三条明确规定,社团内部事务实行自决原则,不受公共权力的干预。但是,作为承担权利与义务的法人,社团
内部治理结构及其行为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要求。对此,《民法典》等作出了相关的法律规定.社团法人机关是其实现社
团设立目的、开展各项活动、进行内部管理的基本载体。社团内部治理结构是指社团法人机关及其相互之间构成的
职能与权限关系。一般说来,社团法人机关分法定机关与非法定机关。法定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必须设置的法人机
关.非法定机关则是法律未作规定,由法人章程规定设立的机关。按照《结社权规范》(八月九日第2P99PM号法律)、
《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澳门社团的法定机关主要有社团会员大会、行政管理机关和监事会。
社团会员大会是社团法人的最高意思机关和决议机关,由社团全体会员组成。其职权广泛,既有专属权力,如社团各机
关成员之解任、资产负债表之通过、章程之修改、社团之消灭,以及社团针对行政机关成员在执行职务时所作出之
事实而向该等成员提起诉讼时所需之许可,必属大会之权限,又有剩余权力,如凡法律或章程并未规定属社团其它机
关职责范围之事宜,大会均有权限作出决议。至于会员大会的召集和运作、社员表决权、决议方式与效力等,也有明
确法律规定。
社团行政管理机关,是社团法人的执行机关与对外代表机关,通常称理事会。其成员由社员大会以选举或其它甄选方式
产生,并对社员大会负责,其权限由法律与社团章程具体规定,执行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议事与决策,采合议制。
监事会是法人的监察机关。监事会职能在于对社团行政管理机关的决策与执行进行监督,一般由会员大会选择产生,
对会员大会负责,原则上没有代表社团法人的权利。其权限,除监督社团行政管理机关之运作外,还包括财产查核、编
制监察活动年度报告等.
上述社团机关分别行使决议权、执行权与监督权,履行各自职能,相互配合,相互制衡,促使社团运作与管理得以持
续进行,形成社团内部治理结构。
二、规范社团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
社团外部关系涵盖甚广,以关系性质分,有政治关系、经济关系等;以社会部门分,有与市场(营利组织)关系,与政府
关系等。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政府(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与社团之间的关系。澳门有关法律为此提供了法律框
架.
(一)社会政治事务与社团参与
从一般意义上说,社团之不同于政党,政党是以取得政治统治权(执政权)为目的,而社团显然更侧重于成员利益的表达
与诉求,一般不以取得执政权为目的。但是,基于澳门社会政治生态的特殊性,长期以来,政治生活中政党缺位导致社
团出现拟政党化功能。因此,参与社会政治事务成为澳门社团功能之一。《结社权规范》、《选民登记法》、《澳门特别
行政区立法会选举法》等法律均有相关条款涉及于此。《结社权规范》独设第二章政治社团,将主要为协助行使公民权
利及政治权利以及参加政治活动有具长期性质的组织定义为政治社团,并为之规定了参加选举、提出施政及管理上的
建议、意见及大纲等职责,以及设立的条件、内部组织等。相应地,选举及选民登记法例也对之作出规范。需要说
明的是,从选举法等法例上看,由于该类团体的功能并不专属,因此,其在澳门现实政治中几乎没有发生影响。相对于
影响几无的政治社团而言,一些功能性代表团体在澳门现实政治生活中显得十分活跃.因为无论是行政长官的产生,还
是立法会的产生,其有关法律事实上为社团参与设置了制度性参与渠道。《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
定,行政长官是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该选举委员会的组成,除当然代表外,是以界别为基
础划分代表名额的。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所规定的立法会议员结构中,间接选举的设计是以不
同利益界别社团为基础的。因此,《选民登记法》第二十八条对社团法人选民的登记作出规定,凡属代表获确认的社会
利益的社团或组织,只要其已取得法律人格至少三年,并已在身份证明局登记,均得为间接选举而作选民登记.第二十
八、三十一条对社团所代表的社会利益界别之确认作出了详细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法》相应地规定了
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名额分配、提名方式等。实际上,对于澳门社团来说,除了直接参与立法会间接选举外,同样会
参与立法会直接选举议员的竞逐.《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法》规定,参加直接选举的候选人名单须由政治社团
或具300—500名选民成员所组成的提名委员会提出,而从该法律条文执行实践看,政治社团之缺位与提名委员会鲜有
无社团背景乃其两个特点.由此,无论是间接选举抑或是直接选举,均少不了社团的参与。
(二)政策咨询、社会管理与社团参与澳门特殊的历史发展进程与社会生态培育造就了庞大的社团组织群体的存在,
进而形成社团与政府合作,并参与政策制定、社会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提供、社会管理等诸方面活动的传统.澳门
特别行政区成立后,该传统得以延续,并获相应的法律保障。在基本法律层面,《澳门基本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
社会团体可依法举办各种教育事业;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社会团体可依法提供各种医疗卫生服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
定,民间体育团体可依法继续存在和发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宗教组织可依法开办宗教院校和其它学校、医院
和福利机构以及提供其它社会服务;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服务团体,在不抵触法律的情况下,
可以自行决定其服务方式。因此,特区政府在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服务、体育运动等公共管理与服务领域得到
了社团的广泛合作与参与。在公共政策制定方面,政府通过设立众多咨询性机构,并注意吸收相应社会利益界别社
团的参与,从而提高公共政策的有效性,
①政治社团名称是由澳葡政府时期的公民社团转变而来.该类团体出自于澳葡政府1976年第3P76PM号法令(《自由
集会结社法》),但是,从实际情况看,至1999年《结社权规范》讨论时,已登记为公民社团的仅有5个,且数据长期
没有更新。参见《规范基本权利的法律汇编之结社权》,澳门: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2001年,第59-61页.国家行
政学院学报200616比较与借鉴减少盲目性。如,依照第6P1999号、第11P2001号等行政法规而成立的经济委员会,
其职责是就澳门特区经济发展方针发表意见,在其成员中,包括了经济利益团体的代表;依照第59P97PM号法令、第
6P1999号行政法规而设立运作的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其职责是就澳门特区社会劳动政策发表意见(尤其就该政策内
有关工资、劳动制度、促进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发表意见),其组成规定,包括三名代表澳门雇主组织的领导层人
员和三名代表澳门劳工组织的领导层人员.类似的咨询机构还有教育委员会、社会工作委员会、体育委员会、青年事
务委员会、文化咨询委员会等。
(三)社团税收优惠、政府资源输入及其监督
社团若要维持运作或扩展活动须臾离不开资源。而在社团资源份额中,来自政府的资助占有日益重要的地位.政府对
社团的资助一般分为直接与间接两种方式。直接资助表现为物质性资源(资金或设施等)的直接投入,间接资助则表
现为(1)政府向社团购买服务(往往以合同形式);(2)给予社团税收优惠地位。由于社团具非营利性质,且从事公
益事业,因此,给予社团税收优惠地位已成为国际惯例.在澳门,社团税收优惠资格的确认适用于统一法律、统一条件,
且优惠范围广泛.按照八月十二日第11P96PM号法律的规定,以社会总体利益为宗旨,且与本地区行政当局合作推动
社会一般利益的社团或财团(基金会)可被为宣告为行政公益法人。公益社团以及会员互益性社团中其宗旨明显在
促进社会一般利益活动的均可被宣告为行政公益法人。其中,以慈善或人道、医院援助、对幼儿或老年人的辅助、教
育、文化、康乐及体育、科学及技术研究为目标的团体或基金于成立后随即被宣告为行政公益法人;其它团体或基金,
须经三年实际活动后方能获宣告为行政公益法人。该法第十条规定,社团或财团一旦获宣布为行政公益法人,便享有
法律规定的税务及手续费的免除以及其它优惠,尤其是(1)印花税,(2)物业税,(3)营业税,(4)为履行其目的所
必需而以有偿方式取得的不动产的登记税,(5)诉讼费及法院费用,(6)公证署及登记局的手续费,以及免费在《政府公
报》上公布有关通则的修改之优惠。相应地,该法第十一条对获宣布为行政公益法人的社团或财团要求按法律规定
提出年报告及过去的营运账目、向有权限的官方实体提供所要求的数据、在能力范围内遵照其性质与行政当局合作
等,作为平衡其权利的义务与政府之监管.
澳门政府部门对社团直接资助是通过八月二十六日第54PGMP97号批示(俗称民间社团财政资助政策以及各政府部门
制订的资助相关范畴内民间社团的行政性规章来规范的。八月二十六日第54PGMP97号批示指出,对政府部门直接
参与范围以外所发展的活动给予财政资助,应列为施政方针之重大目标,目的在实现民间社会的计划,鼓励民间社会创
立事业的能力和公民参与.该批示确认的政府财政资助对象为以发展公益活动为宗旨、依法成立的不牟利私人机构,
也就是说,非营利的社团法人可享有财政资助。批示将政府部门财政资助方式分为偶发性资助与常规性资助,偶发性
资助是对社团举办的偶发性活动的财政补助;经常性资助则可用于确保私人机构的运作,但仅在例外情况下。然而,
该批示订明对某一类型活动(青年、体育、文化、社会、援助等)有专属权限之部门,可制订特别规则作为本批示所订
一般规定之补充,以便在其范围内发出财政资助。依此,各相关政府部门经本身组织章程或特别法规被赋予发放财
政资助的职能,政府资源向非营利性社团投入财政资助的强度因此而得以提高。政府的经常性资助也随之成为许多
民间社团的基本资金源,一些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更得到来自政府部门的投资性开支,如设施设备、物料让与以
及技术辅助等。此种资助往往以政府部门与受助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形式达成。
同样,相关法律也规定了社团接受政府财政资助的监督.在过程上,除了资助审批所作的程序监督外,事后监督还包括受
资助活动举行后三十天内,受资助者应向主管部门提交简单报告,汇报活动的举行并详细说明所获津贴的运用,倘拨
给的津贴未在相关活动中用罄,应就余款的运用提出建议,并须得到发出津贴部门的核准。此外,八月二十六日第
54PGMP97号批示、《结社权规范》(八月九日第2P99PM号法律)第十九条还分别对资助活动的主、客体———政府
与社团———特别设置了以公开透明为原则的外部监督形式,即发出资助的政府部门及自治基金组织应于一月、四月、
七月及十月在《政府公报》刊登过去一季的资助名单,指出受资助者及拨给之金额;社团收取公共实体的津贴或财政
性质的任何其它资助,金额高于总督(现为行政长官)所订者,须每年将账目于其通过后翌月公布,公布应刊登于本地
区注册的其中一份报章上。近年,特区政府更加强化对公共部门向社团机构发放财政资助的监督,于2002年引入审计
督察。澳门特别行政区审计署于2003年发表了《公共部门向社团发放财政资助的研究》审计报告,研究及分析公共
部门对于财政资助的处理、发放及监管,并提出了多项批评与建议.
三、澳门社团法律的基本特征分析
(一)在发展阶段上,澳门社团法律制度经过从葡萄牙化到本地化的转变,逐渐趋于成熟,基本实现了社团法律的现
代化。
在结社自由的法律保障上,如果依照对结社自由的立法理念以及保障与否、保障程度作标准而将社团发展区分为不
完全结社自由与自愿社团的存在、结社自由理念的确立与自由社团的形成与发展、结社自由的国际化与人权化、全
球化社团革命等不同阶段的话,那么,在澳门现行法律体系下,结社与自由实现了相互结合,结社的积极自由与消极自
由得到全面保护,结社自由人权化,公民结社自由化,社团活动法律化,加之社团法律体系化等因素,可以说,澳门社
团法律制度基本实现了现代化,而且在社团法律现代化进程上,具有起步晚、进展快的特点,其因乃在于澳门社会内
外部政治环境的改变与冲击。
(二)在法律结构上,澳门社团法律体现出层次多、形式异且能够互补与完善,基本形成框架化与体系化
澳门社团法律的立法过程经历了不同阶段,立法主体也发生根本变化,部分法律之间难免存在某种冲突,但是,总体
地看,社团法律形式的多样化并没有影响法律结构的层次化与体系化建设.法律形式上,澳门社团法律,有宪制性法律,也
有一般性法律;有专门性特别法律,也有在其它主体法律中涉及社团条款的;有法律、法令,也有行政性批示,具体包括《澳
门基本法》、《结社权规范》(八月九日第2P99PM号法律)、《民法典》、八月十二日第11P96PM号法律、八月二十六
日第54PGMP97号批示等,这些法律提供了从结社自由的保障到社团内、外部关系的调整乃至促进社团及非营利事业
发展等多方面的法律秩序与规范,基本构筑起澳门社团法律的框架与体系.
(三)在法律实践上,重视社团自治自律,弱化社团外部监督,构筑的是社团自律基础上的法律监督
从社团法律地位的取得看,澳门奉行的是登记备案制,而不是许可批准制。纵然按照西方学者的观点,即以是否允许非
法人非营利组织的存在作为观察非营利法律环境的指数之一,由此而认为,有利的法律环境不仅允许非法人(或不登记)
非营利组织的存在,还提供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该类组织,澳门社团法律环境仍旧可以说是宽松的。因为,澳门法律不禁
止未经登记的社团存在并活动,也就是说,未经登记的社团在澳门一样是合法的,无权利能力社团同样可以得到一定
的法律保护.从社团行为的限制与监管看,来自法律的限制与监督都是用以平衡社团权利而作出的,而且,社团行为限
制的主体不是政府机关,而是司法机关,换言之,一旦社团行为超越法律空间,与公民个人或其它社会主体(包括政府)
构成利益纠纷或权利冲突,充当裁判者的不是政府机关,而是司法部门(如法院)。可以说,弱监管、重自律是澳门社
团法律实践的重要特征之一。
(四)在价值理念上,社会合作主义传统所形成的实践理性融入到澳门社团法律文化与价值假设之中
长期以来,澳门民间社团承担了社会沟通与社会整合功能,从而导致政府与民间社团在互相需要的共识理性基础上
建立起合作共治关系,通过合作而不是对立来维持澳门社会治理秩序.长期以来,澳门政府与民间社团的长期合作共治
在形成澳门独特的社会法团主义治理体制的同时,也培养了以多元包容、和谐共存为内容的合作主义社会传统与思
维习惯,其不可避免地影响并渗入到澳门的法律文化之中。澳门社团立法所取的重保护,轻干预、重自律,轻监督的
态度,其背后蕴含的正是以民间社团为合作伙伴而非异己力量的价值假设,而这种充满着实践理性,且洋溢着理想主义
的价值基础,与其说是澳门社团法律制定者的文化自觉,倒不如将之视作实践经验更为恰如其分。
此外,与其它国家或地区社团法律比较,澳门社团法律还有一些独特的设计。如,在有关政治选举的法律中,详列了多
项社团参与的条款,为其它地区的类似法律所罕见。再如,《结社权规范》等法律中特设政治社团之制度.
注册澳门公司FAQ
.澳门公司需要年审吗?
澳门有自己独特的公司管理的制度,不像大陆公司一样需要定期的年审,澳门公司每年需要做的,是1-2月向财政局
申报职业税;2-3月申报收益;7-8月收政府寄过来的收益评税通知单,9月及11月向财政局交纳所得税(若需要交
的话)。
2.澳门公司成立后,是不是一定要雇佣本地居民做员工及租赁独立的写字楼?
有限公司不需要。
但是澳门的离岸公司需要.离岸公司要求有本地的员工、独立的写字楼及澳门本地的核数师核数,这三样每年的支出最
少要30万元。
3。商住楼可以做注册地址吗?
商法典并没有要求注册地址一定要商业大厦,所以注册地址为商住楼没有法律上的障碍。
4.注册地址需要提供租赁合同吗?
不需要,只要该址能被你实际支配即可,因为财政局会去做开业调查,统计局会做统计调查。
5。核名所需时间与费用;
核名需要一个工作日,55元澳门币的政府费用;
6。澳门公司对于商业名称有没有限制;
基本上没有限制,只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没有冲突在先登记;
2。不涉及博彩、金融等行业;
3。公司名称可以仅为中文或仅为葡文,根据商法典的规定,若要加英文,则需要中英葡三语,客户只需提供中英文
即可,葡文由我们翻译;
7。澳门公司对于经营范围有没有限制;
基本上没有限制,除了少数几个行业需要特批,比如金融、博彩;另有一些特殊的行业需有行政准照,例:职业介绍所、
培训中心等
8。澳门公司需要本地居民做股东或董事吗?
没有这方面的要求,任何地方的居民皆可成为澳门公司的股东或董事。
9。股东需不需要亲自去澳门签名;
原则上是要求股东亲自来澳门签名的,但若股东无法来澳门,有以下两种方法:
a)股东签署授权书,授权书需由当地的公证机关公证;
b)在内地签好公司成立文件(由我公司准备)后,与护照正本一起寄来澳门认证笔迹;
10.股东是公司与股东是个人有什么不同
澳门公司的股东若为私人,操作较简单,可以三种方式签署成立文件(亲自来、寄护照);若股东为内地公司,则需
要由公司所在地的公证处出具公证书,一种是法人资格公证书(由我公司起草,内含董事会决议等内容);二是授权
书的公证书(若法定代表人不来澳门签署公司成立文件才需要)
11。董事需不需要亲自去澳门签名;
若股东不兼董事的话,董事也要来澳门签名,因为报税文件(M1)是由董事签署,不是由股东签署.
12。开银行帐号可不可由你们代理;
不可以,开银行帐号一定要由股东及董事亲临澳门。
13.注册澳门公司需要多少时间
从签署公司成立文件之日起算6个工作日
14.澳门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是多少
依据商法典的规定,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5万元澳门币,声明即可,不需实质到位。
15.对于注册资本有些什么特殊规定
澳门商法典对于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有一些不同于其他法域的特殊规定:
一人认购的份额为一股,而各人之一股可以是不等额的,股东按照其所持之一股的票面值的比例承担责任,分亨收益。
16.注册资本多少合适
对于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澳门法律有些特殊的规定:
一.澳门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少2。5万元,是认缴制,不需实质到位,无人验资;倘一些节税等目的的项目公司,
注册资本2.5万元即可。
二.在下两种情况下,建议注册资本为10万元。
1)在股权结构复杂的情况下,注册资本10万元较易分配。依据《澳门商法典》的规定,有限公司公司的每一股,
必须是不少于1000元,并且是100元的倍数.若注册资本为10万元,则较易分配.但在注册资本2。5万元的情况上,
倘有股东想持股5%,则其所持的一股为:2。5万元X5%=1250,符合其中一个规定(不少于1000元),但不符合另一
个规定(必须是100元的倍数)。
2)以澳门公司运营内地的投资项目的时候,注册资本10万元会是一个不错的安排。有些客户,在澳门设立项目
公司,以项目公司的名义,来内地运营投资项目,内地的项目投资额可能很大,需要对外集资.新的投资者可以选择入
股澳门公司的方式,以实现在内地项目中的投资(这样操作避免了内地有关部门的审批)。澳门公司的注册资本10万
元,每1万元,所对应的内地的投资项目的10%,集资时较易安排.
17。澳门公司要不要法定秘书;
依据商法典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有秘书,而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十人以上,或发行债券时才需要设立秘书一职,
其他情况下公司可以视需要自行决定是不是需要设秘书一职.
18澳门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只有一个人吗?
可以.但是公司名称中必须体现“一人”的概念,比如您本计划公司名称用“ABC有限公司",因为只有一个股东的缘故,
则必须用“ABC一人有限公司”,但英文名称不受股东人数的限制,仍可为“ABCLIMITED”
19。澳门公司形式有几种形式?
四种,分别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公司及两合公司。
20.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注册资本最少为澳门币100万元;
股东最少为三人;
公司机关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秘书;
必须由本地核数师(即内地所说的审计师)担任监事;
21.澳门公司与香港公司相比的优劣
倘若回做产品,创品牌,香港公司略胜一筹,因为澳门工业不是很发达;
倘若做节税安排,澳门公司更适宜,因为澳门的税制更加宽松。
22.个人企业主的概念
除了商法典规定的四类公司,澳门还有一类商事主体,即个人企业主,相当于内地的个体工商户,设立手续较简单,但
缺点为:持牌人需承担无限责任。
23.第二年的维护费用是多少
6000元人民币,仍为包括经营公司所必须的所有服务:提供注册地址、电话、传真、代理报税、收发信件。
24。澳门的离岸公司与BVI的离岸公司的分别
澳门的离岸公司,不象BVI那样宽松,设立条件要求高,运营过程中的监管亦较严格.
25.股权变更、董事变更有没有特殊规定
没有,只要自己公司章程没有特殊的约定。
26澳门有现成公司出售吗
在澳门,现成公司出售即是公司股权转让,股权转让与成立公司的手续、所需时间大同小异,所以澳门通常没有现
成公司出售。
27公司成立完毕,可以提供什么文件给客户?
1。商业登记;
2。税务登记(M1);
3.原子印一枚;
4。公司章程;
5。股东清单;
6。行政管理机关成员(董事)清单;
28注册公司的流程:
核名(1办理登记手续(商业登记局签署公司成立文件(公证处立等可取)个工作日)5办理税务登记(财政局个工
作日)1个工作日)
29.离岸公司机构可以从事的离岸行业:
资讯设备顾问;咨询顾问及程式缩写;数据处理;数据库业务;行政及档案支援业务;研究及开发业务;技术试验
及分析业务;船只及航空器经营及管理服务
30。在澳门成立公司需要签署的文件如下(由我们准备):
•申请书;
•公司之设立;
•公司章程;
•股东清单;
•行政管理机关成员清单;
•接受职务声明书;
•由澳门执业律师发出的“设立程序无不当情事声明书”;
•商业登记局发出之商业名称可予登记证明书。
31.澳门公司需要做帐吗吗?
澳门公司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需要注册会计师报税;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的,可以自行报税.
而无论是哪种公司,做帐皆可由自己做,没有强制性的要求。
32.注册澳门公司为什么要声明婚姻状况?
依据澳门法律的规定,股东倘若是已婚且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其在出售股权时需争求配偶的同意,所以要声明婚姻状
况,若为已婚则需步声明婚姻财产制度(即共同财产制还是分别财产制),但是仅声明即可,不需要提供有关的证明。
33.我公司可提供的服务:
我公司协助客户设立澳门公司的手续如下:
1。办理澳门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
2.起草澳门公司的章程等公司设立文件;
3.安排办理成立澳门公司所需要的文件的公证手续;
4。办理澳门公司在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的登记,向登记局取得商业登记;
5。向财政局办理报税手续;
6.协助办理银行开户手续(根据客户需要办理)。
7.提供一年的秘书服务,包括提供注册地址、电话、传真、代理报税、收发信件等等.
34在公司成立阶段所需要的费用:
我公司的服务费(人民币1万元)及政府费用。
政府费用包括登记费和印花税,具体数额视您的公司注册资本数额多少而定.
印花税为:100万元以下4‰,100万元至500万元,3‰;500万元至1000万元,2‰;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1‰。再
加上20元的合约费。
登记费:50万元以下,0。4%,50万元至100万元的,0。3%,100万元以上的,0.2%,再加150元
35政府费用大致的数额如下:
注册资本若为2.5万澳门币,政府费用为700多;
注册资本若为10万,政府费用为1300多;
注册资本若为50万,政府费用为5000左右;
注册资本若为100万,政府费用为8000多;
注册资本若为500万,政府费用为27000多;
注册资本若为1000万,政府费用为48000多。
36在澳门经营公司的税费:
在澳门经宫公司,通常只有两种税经交纳:
一是营业税(概念不同于内地的营业税,相当于牌费,但8年来一直免收,明年是不是免收要看年底的行政升官的施政
报告);
二是所得税,有所得,才交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二(但澳门是本地税制,即产生于澳门本地的利润才需要
纳税)。
37.在澳门是如何报税的
报税是一年一次,若是纳税人B组的话,政府会寄表格纳税人填;若是A组,则由注册会计师申报
38。AB组是怎样分的?
注册1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属当然的纳税人A组,其他为B组.
注册100万元以下,或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下的,也可以申请成为纳税人A组
39。在大陆设点的话,对于将来的资金转换有什么限制么
--澳门是自由港,对于资金进出没有限制;若说有限制也会是来自于内地外管部门的,这一点您可咨询当地的外汇管
理部门
41.澳门的进出口税是多少
澳门没有出口税,除了烟酒等特殊商品,也没有进口税。
42。股东要不要新临澳门?
1).在我们准备好所有成立公司的文件后,股东需要亲自来澳门签署;
2).若股东不来澳门签署公司成立文件,则有以下两种方式供选择:
a)签署授权书,授权书需由当地的公证机关公证;
b)在内地签好公司成立文件后,与护照正本一起寄来澳门认证笔迹;
43.注册澳门公司是否有助于办理赴澳通行证;
赴港澳通行证是由内地的有关部门签发的,注册了澳门公司是否有助于办理赴澳通行证,请咨询当地的出入境管理
部门。
44。注册澳门公司是否可申请劳工签证;
可以,但是必须符合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一些硬性的条件:
1)聘请了一定量的本地员工;
2)有足够证据证明请不到合适的人员;
3)已给当地员工办理了社保等手续;
45.澳门的员工社保每月要交多少钱?
45元/月.
46:全部国内人可不可以注册澳门公司?
【答】:可以,持中国身份证已可办理注册。在澳门注册公司,并没有对股东/董事之国藉有所限制。
47:如何知道我这间澳门公司是不是合法注册呢?
【答】:非常简单,你可以委托你的朋友或任何其它人士到澳门水坑尾公共行政大楼2字楼,澳门商业及动产登
记局进行查册。而且,银行愿意为你的公司开设帐户已足以证明你的公司的合法性了.
48:可否在网上查到我这间公司是不是合法注册呢?
【答】:可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内刊登的“商业及动产登记局布告”可透过印务局网页中的“商业登记"查阅.
网址:www。imprensa。/
49:注册澳门公司需时多长?
【答】:新注册一间澳门公司,在签署完所有法定文件起6个工作天便可完成。
问:在澳门经营公司,有什么税种要交纳?
【答】在澳门经营公司,通常需要交纳的税种为:
A)营业税,按行业计征,每一行业每年300或500元;
B)所得补充税,也叫纯利税,按营利征缴,税率为3%-12%
50不是产生于澳门本地的利润,需要交纳所得税吗?
【答】:澳门是本地税制,产生于本地(澳门)的利润才需要交所得税,离岸产生的利润(即不是产生于澳门)的利
润不需要纳所得税。
澳门的有限公司制度及分公司制度
一.性质不同:
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
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分公司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应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一个“分公司"
即可,只是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
二.承担债务的责任方式不同:
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公司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承担责任。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
属公司在经济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即由隶属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分公司
在经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三.表现形式不同:
有限公司的特征具体表现为:1.由兩人或以上組成,股東對公司以出資額為限,公司對其債務以其全部資產為限2.注
册资本最少为2。5万澳门币3.股东人数最少两人,最多三十人4.以認購股方式出資,每股票面值為壹仟元或以上;
且可被100整除
分公司的特征具体表现为:①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
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②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③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
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④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
机关。⑤分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四.成立时准备的资料不同:
有限公司成立需要:
1.申请书
2。公司章程
3。股东清单
4。行政管理机关成员清单
5。接受职务声明书
6。设立程序无不当情事之律师说明书
分公司成立需要:
1.总公司章程
2。关于在澳门成立分公司之决议议事录,公司注册地的公证处作出的证明
3。总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做出该行为,董事签名属实
4.接受职务声明书
综上所述,本公司建议注册有限公司,注册分公司在注册、管理、公司代表人的变更、营业范围的变更、登记地址的
变更及清算等方面都需要总公司开董事会决议,而且会议记录需要公证,因而公证历时过长,会对客户造成错过商
机的后果。另外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责任必须由总公司承担以及分公司的营业范围受制于总公司.而且注册有限公
司可以继续沿用在大陆或者国外已经创出品牌的公司名称(只要没有被人抢注在先),因此建议注册有限责任公司为
佳.
怎样注册澳门公司
创业是一种激情还是一次艰难的白手起家?当很多澳门的客户迈出创业第一步的时候,他们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
是如何注册澳门公司.也经常有内地的客户问同样的问题,在澳门注册公司的一些基本的手续为:
一办理澳门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
这是在澳门设立普通的有限公司所面临的唯一一道关,核准的标准基本上为:商业名称与营业范围有起码的对
应,最主要的,是没有先登记.倘若您想注册的公司名称已有人登记,那您就需要更换或调整一下公司名称了。
二签订公司章程等公司成立契约,分别有:
申请信;
公司章程;
股东清单;
行政管理机关成员清单;
接受职务声明书
由澳门执业律师发出的“设立程序无不当情事声明书”。
三商业登记局办理登记;
将签署好的上述文件,送至澳门商业登记局登记,基本上六个工作日内可登记完毕。
四税务登记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这个阶段需要的文件有:公司的商业登记,股东的证件复印件,一式两份的开业申报表.
五开立公司帐号
在澳门,没有基本帐号,政府对于公司的帐号也不监管,故是不是需要开立公司帐号,完全由公司视自己的需要
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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