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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土地所有制

更新时间:2022-12-03 08:20:20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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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3日发(作者:亢奋的歌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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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土地所有权探析

作者:宁秀珍

来源:《教育界·中旬》2013年第08期

【摘要】本文认为中国封建土地所有权具有国有与私有的两重性,这种两重性是基于封

建社会的需要,在历史上形成的,地租和赋税有分有合是两重性在经济上的反映。

【关键词】封建社会土地所有权租税合一

封建社会是土地占有者通过支配土地来支配人身权及剩余劳动的社会形态,封建土地所有

制是封建制度的基础,封建土地所有权则是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要正确了解封建社会,必

须正确把握封建土地所有权。封建土地国有权,一方面是封建君主的私有,一方面是整个地主

阶级通过国家占有土地和农民剩余劳动的一种所有权,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有,也不是完全

意义上的私有,也就是说封建社会的土地是国有和私有共存,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论证。

一、从土地制度的变迁来看所有权的两重性

秦并六国后,“废五等之爵,立郡县之官……子弟无尺寸之封,功臣无立锥之地”。把六国

的各级土地,归属中央的直接管辖,也就是秦始皇的“六合之内,皇帝之土”。

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曹魏实行招纳流民屯田的制度,不论是军屯还是民屯,土地的所

有权皆归国有,这种屯田制是封建土地国有制的主要形式之一。

明初登记全国土地的“鱼鳞图册”,实际上也是确定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根据。

以上史料说明,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从来就不具备完整的私有财产所有权,封建国家全

部土地的所有权名义上是属国家最高统治者皇帝所有。

然而,从战国开始,土地私有制确定并发展,与之相应的法律观念也在产生、发展。

如汉代《田令》,这是将临时发布的有关田事的诏令汇编而成,按甲、乙排列,内中就有

明确的关于土地私有权的规定;在唐朝《唐律》中,《卖口分田》《在官侵夺私田》等条文,

反映的都是土地私有权的法律关系;宋代以后,如宋郑克的《折狱龟鉴》,明龚大器的《招拟

指南》等法律条令和私家有关法律的著述,也有关于土地私有权的法律观念的记录。

二、从经济实现上来看所有权的两重性

地租和赋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赋税体

现着表现在经济上的国家存在”。地租由土地所有者征收,赋税由国家征收。地租和赋税是明

显分开的,如果是土地的国有制,“地租和赋税就会合为一体”,本文论及的是土地占有的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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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私有的两重性,如未从地租和赋税的关系上有所反映,则是站不住脚的。封建社会里国有土

地的地租赋税合一,这已为大所公认,不成问题,关键在于,私有土地中包含有国家和私人两

种所有权,地租就应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归土地私有者,一部分归国家,属国家的部分,又与

赋税合为一体,就拿力役之征的徭役来说,就具有地租与赋税的两重性。

徭役即古书上所谓力役之征,是国家役使人民,吸取其无偿劳动的总称,实质是变相的人

头税,是中国封建社会臣民对国家最沉重的负担,所有的臣民,包括地主和农民,都要为国家

服徭役。

徭役之所以包含有地租的成分,是基于土地所有权而产生的对他人劳动力的支配权,徭役

的实质是“直接用劳动即徭役劳动来支付地租的形式”,在中国土地具有两重性的条件下,耕种

国有土地的农民是国家的佃户;耕种地主土地的农民既是地主的佃户,又是国家的佃户,故农

民都要向国家支付地租;而地主既是土地私有者,又是国有土地的经营者,他们既向农民征收

地租,又要向国家支付地租。因此,所有臣民都要为国家服徭役,即以徭役劳动来支付地租。

徭役之所以又表现为一种赋税,是由于它是在人身依附关系条件下产生的一种负担,具有

人头税的性质。中国农民对地主无固定的人身依附关系,所以他们不需要向地主支付人头税,

但农民和地主对国家都有依附关系,故他们要向国家支付人头税,随着封建社会的发展,人身

依附关系的逐渐松弛,徭役也逐渐发展为代役租,甚至与赋税或地租合并。这种发展趋势说明

徭役具有地租和赋税的两重性,如明代行“一条鞭法”后,徭役并入田赋,计亩征银,清朝实行

“摊丁入亩”,徭役和人头税才最终并入田赋中,田赋名为赋税,实际上也包含有地租的成分。

徭役之所以具有地租和赋税的两重性,正是私有土地渗入了国有权,而使地租和赋税合为一体

的反映。

三、从对土地的垄断权与支配权来看其两重性

对土地拥有权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对土地有垄断权与支配权,中国的土地私有者是拥有对

土地的垄断权、支配权的,如排斥他人对私有土地的使用、转让、买卖等权利,然而在土地私

有权之上,还存在着“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以皇帝为代表的封建国家,这就决定了国家对全

国土地包括私有土地拥有最高垄断权、支配权。以汉代为例,国家的这种权力突出地表现在汉

政权大规模地没收豪强、贾商土地。高帝时,公元前198年“徒齐楚大族昭氏、屈氏、景氏、

怀氏、田氏五姓关中,”“以利田宪”;武帝时,公元127年“徒郡国豪杰及皆三百万以上王茂

陵”,汉政府对这些被迁徙的大族、列侯、豪强,一般都“赐钱田宅”,但其被迁徙后留下的土

地则归国家所有了,这种迁徙实际是对富豪私有土地的一种剥夺,这正是封建国家对全国土地

拥有垄断权、支配权的一种表现,也是国家对全国土地拥有最高所有权的一种表现,在土地私

有者对土地的垄断权、支配权之上,还有国家的最高垄断权、支配权,这不也正是土地所有权

具有两重性的反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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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三个方面看,中国封建土地所有权是新兴地主阶级为争得一定合法地位而形成的国

有与私有综合体:一方面国承认私人土地所有权,同时又在私有土地上保存着国家的土地所有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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