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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无事生非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解释》可以分为“无事生非型”和“借故生非型”和“经
处理后继续实施型”三类。《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
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
293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日常生活中很多情况的发生都是有一定的理由的,比如说双
方因为一些财产方面的争执儿发生冲突导致的,打架斗殴,但是
有一些行为她确实是没有什么情况,比如说寻衅滋事就是无事生
非,很多人想知道。寻衅滋事无事生非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一、寻衅滋事无事生非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为了准确、统一的认定寻衅滋事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于年7月22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的
施行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更好地认定寻衅滋事罪,但仍没有彻底解
决实践中寻衅滋事罪认定的分歧。为此,有必要对如何认定寻衅
滋事罪相关问题进行探究。
“随意”,顾名思义,是指随着自己的意愿,想怎么样就怎
么样。在司法实践中,常用是否“事出有因”来判断是否属于“随
意”。这种理解有失偏颇,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纯粹意义
上的为寻求精神刺激、发泄不良情绪、开心取乐的所谓“流氓”
动机越来越少,而是逐渐向满足自尊动机方向发展。那些因小纠
纷、小矛盾而小题大做,行为人更多的是为了满足自己一种变态
的自尊心,为了“面子”。任何的故意犯罪均不可能无缘无故,
都有其原因和动机,只有准确界定“随意”,才能正确区分寻衅
滋事罪与其他罪。根据《解释》可以分为“无事生非型”和“借
故生非型”和“经处理后继续实施型”三类。
无事生非型
《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
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293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
认定为“寻衅滋事”。该款规定的是“无事生非”型寻衅滋事,
将此类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均没有异议。
二、借故生非型
《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
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
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
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该款属于“借故生非”型
寻衅滋事。如何正确适用该款,需要我们对“偶发矛盾”进行界
定。
笔者认为,所谓“偶发矛盾”,是指偶然发生的,事前没有
预谋或者没有积怨,比如与他人的无意碰撞、一句戏言等等,而
这种纠纷在生活中又是经常发生的。如果因为这些偶发矛盾,进
而小题大做,借题发挥,对他人或者财物实施打砸,尽管看似有
因,但明显超出了一般人解决纠纷的合理方式,是一种有违常理
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口”,如果结果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
则对此行为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但对于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
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比如被害人经常在背后说行为人坏话,
败坏行为人名声,从而引发冲突的,则不应按寻衅滋事罪处理。
可以明确的告诉大家的是,无事生非,指的就是随意的去导
致他人的伤害。比如说偶然发生的,没有什么事先预谋也没有存
在一些积怨的情况。如果大家还有不懂可以咨询一下当地比较专
业律师。
本文发布于:2022-12-03 05:53:4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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