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公务员晋升制度
一、公务员制度及人事组织机构
(一)公务员制度
1.简荐委任制
1929年,台湾公布实施了《考试法》,明确规定公务人员实行公开竞争的考试选拔制
度,正式开始实施文官制度;1949年,公布了《公务人员任用法》、《俸给法》、《考绩
法》,其特点是以“考试用人”为中心;一直到1968年,这段时间均称为简荐委任制(分别
为简任、荐任、委任)。这种制度又被称为以“人”为中心的“品位制”,是以聘任人员的
知识、能力和资格等因素为标准来确定的。
2.职位分类制
1969年,台湾引入美国职位分类制,除司法、警察、外交等机关实行品位分类制度外,
都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形成品位分类与职位分类两制并行局面。“职位分类制”以“事”为
中心,在区分职位的职责内容的基础上,品评职位的繁简难易、责任轻重及资格高低等。
3.官职并立制
1987年,台湾实行“新人事制度”,建立一套台湾独有的“官职并立制度”。兼采简
荐委任制和职位分类制的优点,使“官等”和“职等”融为一体。
台湾现行的公务员制度仍为官职并立制。
(二)人事组织机构
台湾当局的组织机构为一府五院,即“总统府”,“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
“考试院”和“监察院”。地方一级的组织机构有两种位级,一是直辖市,如台北市、高雄
市等五个大城市(议会已通过,有的还在组建中);二是县,如宜兰县、桃园县、屏东县等。
在每个县市,其议会和政府工作人员均为公务员。
台湾人事行政事项的主要职能机关为“考试院”,下设考选部、铨叙部、公务人员保障
暨培训委员会、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监理委员会。如图:
考试院
(台湾人事行政事项的主要职能机关)
考选部铨叙部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
(主管全台湾考选行政事宜)(主管全台湾公务员的铨叙事项和退休抚恤基金监理委员会
各机关人事机构的管理)
考选规划司:负责考选政策、制度、法规的规划、研拟
高普考试司:负责公务人员的高等、普通、初等考试以及晋升、晋薪考试事项
特种考试司:负责公务人员的特种考试
专技考试司:负责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的高等、普通、特种考试事项
总务司、题库管理处、资讯管理处及秘书室
法规司:负责人事政策、制度和法规,负责官等、职等及比例(相当于大陆的职数)
铨审司:负责任免、升降、调配以及考核奖惩
特审司:负责外交、司法等特殊部门人员的任免、升降、调配以及考核奖惩
退抚司:负责退休、保险、抚恤、福利
人事管理司:负责人事管理人员的人事事项,对行政院简任第十一职等以上人事人员的任命
管理
地方公务人员铨叙司:负责地方公务员的任免、升降、调配、考核、退休
总务司、秘书室、资讯室等内部管理机构
考选部主管全台湾考选行政事宜,下设:考选规划司,负责考选政策、制度、法规的规
划、研拟;高普考试司,负责公务人员的高等、普通、初等考试以及晋升、晋薪考试事项;
特种考试司,负责公务人员的特种考试;专技考试司,负责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的高等、普
通、特种考试事项。此外,还有总务司、题库管理处、资讯管理处及秘书室。
铨叙部(铨,意为选拔;叙,意为评议等级;铨叙,即审查官员资历、确定级别职位。
该部相当于大陆的组织人事部门)主管全台湾公务员的铨叙事项和各机关人事机构的管理
(即对各机关人事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设:法规司,负责人事政策、制度和法规,负责官
等、职等及比例(相当于大陆的职数);铨审司,负责任免、升降、调配以及考核奖惩;特
审司,负责外交、司法等特殊部门人员的任免、升降、调配以及考核奖惩;退抚司,负责退
休、保险、抚恤、福利;人事管理司,负责人事管理人员的人事事项,对行政院简任第十一
职等以上人事人员的任命管理;地方公务人员铨叙司,负责地方公务员的任免、升降、调配、
考核、退休等。此外,还有总务司、秘书室、资讯室等内部管理机构。
二、公务员晋升
台湾公务员晋升包括等级晋升和薪酬晋升。
(一)公务员等级晋升
台湾对公务员的规定由一系列法律组成,林林总总约数百部。在这些法中,有称“公务
员”的,有称“公务人员”的,一般解释,公务员为机关工作人员,公务人员涵盖的范围则
更广些。不同于大陆公务员位阶实质在于职务,台湾公务员的位阶的基本框架由官等、职等
两条线组成,职务仅是岗位职责体现。
1.官等晋升
官等包括选任官、特任官、简任官、荐任官、委任官(简称为简荐委任制度,简任官、
荐任官和委任官分别由对应层次任命,相当于大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选任官和特任
官也称政务官,部长以上属政务官,其中台湾当局领导人、各县、市长为选任官,由人民票
选产生。五院院长、各部部长为特任官,由台湾当局领导人任命,他们都不属于文官系列。
简任官、荐任官、委任官为事务官。此外,在简荐委任制度下,机关还有雇员。事务官
官等的晋升依法律规定的考试后,按干部任免权限机关任命。
并且根据简任、荐任、委任三种官等,对应于高等、普通考试、初等考试及特种考试等
不同的升等考试。
官等职等
简任官第十职等~第十四职等
荐任官第六职等~第九职等
委任官第一职等~第五职等
2.职等晋升
简任、荐任、委任官分为14个职等,第14职等为最高职等。如简任第14职等,相当
于大陆的副部长。官等和职等有相应关系,委任官包括第1职等至第5职等,荐任官包括第
6职等至第9职等,简任官包括第10职等至第14职等。任用公务员时必须官等、职等并称,
如“委任第1职等”、“荐任第7职等”、“简任第10职等”等。
职等的晋升以考绩确定,在考绩法修正后,连续2年考绩甲等(相当大陆的优秀)可以
晋升职等。
从台湾当局和地方的职务与官等职等的关系上看,较低层次的行政层级官员,其任用资
格的官等职等也可较高,如直辖市副市长,可以为简任第14职等;直辖市政府组成机关,
其首长比照简任第13职等。县政府组成机关,其首长比照简任第12职等。
职务可跨职等甚至跨官等任用。依规定,各职务应按其工作职责及所需资格,依职等标
准列入职务列等表,有的职务可列2-3个职等,有的职务甚至可以跨官等。例如,直辖市以
上机关科员,可跨列委任第5职等至荐任第6、第7职等。这种跨等的任职办法可以从多种
资格的公务员中选择人员,反过来,资深公务员在不能晋升“职务”的情况下,可以晋升官
等、职等,避免了“千军万马走独木桥”的现象。
(二)公务员薪俸晋升
台湾观念认为,“工资”是指劳力或技术操作所得的报酬。对公务人员,则在法规中使
用“俸给”和“薪给”两个概念,合称薪俸。俸给是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报酬,薪给是公营
事业、公盖学校或机关非在编辅助人员的报酬。公务员的俸给按《公务员俸给法》规定,由
三个部分组成:一是本俸,指各官等、职等应领取的基本给予;二是年功俸,指各职等高于
本俸最高俸级的给予,是对任职年限长的公务员、本俸上已封顶,作为其奖励或补偿的一种
给予;三是加给,指本俸、年功俸以外,因所任职务种类、性质与服务地区的不同,另加之
的给予。加给又分为三种:①职务加给,是对主管人员、或职责繁重、或从事危险工作者加
给;②技术或专业加给,是对技术或专业人员加给;③地域加给,是对服务边远地区、或特
殊地区、或境外者加给。职务加给和技术或专业加给类似大陆的特殊岗位津贴,但职务加给
还涵盖了职务补贴,地域加给类似大陆的地区补贴。加给给予办法,由《公务人员加给给予
办法》具体规定。
1.俸级晋升
在简任官、荐任官、委任官的各职等中,对本俸与年功俸又设置了若干俸级。如:委任
官第一至第五职等中,第一职等本俸又分为7级,年功俸分为6级;第二职等本俸分为5
级,年功俸分为6级;第三、四职等本俸分为5级,年功俸分为8级,第五职等本俸分为5
级,年功俸则分为10级;荐任官第六到第九职等中,第六至第八职等本俸各分5级,年功
俸各分6级,第九职等本俸分5级,年功俸分7级,简任官第十到十四职等中,第十至第十
二职等本俸各分5级,第十职等、第十一职等年功俸各分5级,第十二职等年功俸分4级,
第十三职等本俸及年功俸均分3级,第十四职等本俸为1级。14个职等,本俸分了66级,
年功俸分了80级。年功俸的设置,安抚了一大批任职年限长而不能晋级的人员,稳定了台
湾的公务员队伍。
职等本俸俸级年功俸俸级
简任官的第十四职等1级0级
简任官的第十三职等3级3级
简任官的第十二职等5级4级
简任官的第十一职等5级5级
简任官的第十职等5级5级
荐任官第九职等5级7级
荐任官第八职等5级6级
荐任官第七职等5级6级
荐任官第六职等5级6级
委任官第五职等5级10级
委任官第四职等5级8级
委任官第三职等5级8级
委任官第二职等5级6级
委任官第一职等7级6级
总共66级80级
本
俸
年
功
俸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五
级
六
级
七
级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五
级
六
级
七
级
八
级
九
级
十
级
十四
等
800
十三
等
710800
十二
等
650
十一610790
十等590780
九等49
八等445460630
七等415430590
六等385460535
五等330505520
四等3454
三等285
二等230320330
一等160
2.俸点。
指计算俸给时折算俸额的基数,这是台湾俸给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使公务员俸给制度
具有较大的弹性。公务员每月俸给,以俸点作为计算月俸的单位,按其本俸及年功俸的俸点
折算每月总俸额。各官等、职等公务员的月俸给总额,随财政状况、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社
会平均工资等因素灵活因素变动,不必通过立法程序调整。
台湾对初任各官等职务人员,其俸给起步均由《俸给法》作了规定。如,高等考试之一
级考试或特种考试之一等考试及格者,初任荐任职务时,按荐任第九职等本俸一级计俸;以
荐任第八职等任用者,按荐任第八职等本俸四级计俸。高等考试之二级考试或特种考试之二
等考试及格者,初任荐任职务时,按荐任第七职等本俸一级计俸;以荐任第六职等任用者,
按荐任第六职等本俸三级计俸。高等考试之三级考试或特种考试之三等考试及格者,初任荐
任职务时,按荐任第六职等本俸一级计俸;以委任第五职等任用者,按委任第五职等本俸五
级计俸。普通考试或特种考试之四等考试及格者,按委任第三职等本俸一级计俸。初等考试
或特种考试之五等考试及格者,按委任第一职等本俸一级计俸。各职等俸级的俸点计算办法,
由《公务人员俸表》规定。
三、公务员晋升方式
公务人员升迁,依公务人员升迁法的规定,除考试分发外,分为内升和外补,内升依资
绩评分及工作表现,外补则采公开甄选择优遴任。
(一)考试晋升(外补)
为适应台湾的文官体系的设置,台湾的公务员考试分别针对这几种不同等级的官员进
行不同的考试,包括公务员高级考试、公务员普通考试和公务员初等考试。初等考试或特种
考试之五等考试合格者,担任委任第一级别;普通考试或特种考试之四等考试合格者,担任
委任第三级别。高级考试的级别、报考条件、考试通过后所属职级,如下表:
(二)公务员考绩制度(内升)
考绩结果作为等级晋升和薪酬晋升的依据,台湾公务人员考绩法考核项目结合了工作评
估范畴和个人品德范畴,使其评核项目的涵盖性更广泛。《公务人员考绩法施行细则》由考
试院于2005年10月17日公布实施。考核制度的主要特点:一是实行依官等职等考绩,以有
官等职等的人员为考绩对象,并以同官等人员作为考绩的比较范围;二是考核主要分为平时
考核、年终考核和专案考核三种,把平时考核、专案考绩和年终考绩有机联成一体,以平时
考核、专案考绩作为年终考绩的依据;三是把考核和考绩的结果与奖惩直接相联系,规定在
同官等内之职等晋升或免职,以考绩为依据。考核内容主要是操行、学识、才能、工作四个
方面,每一方面均有定性定量的标准,然后根据考绩结果分为甲、乙、丙、丁四等,再按所
属等级确定记功、晋级、奖金或记过、免职、降级等奖惩。台湾公务员的“品德”或“操行”
在考绩中所占分量为仅次于工作占第二位,操行考核是平时考核中的重要项目。
台湾从2010年开始着手考绩法的修正,并于2012年10月18日台“考试院”通过“公
务人员考绩法修正草案”,全案将送台“立法院”审议。考绩改革的重点主要包括:落实绩
效管考,提升文官效能;重构考核机制,课予主管职责、强化考绩信度效度、回归考绩信赏
考试级别报考学历条件考中后所属职级
高级考试三级学士学位及以上担任荐任第六或第七级别文官
高级考试二级硕士学位及以上担任荐任第七或第八级别的文官
高级考试一级博士学位及以上担任荐任第八或第九级别的文官
第十级以上的文官是从公务员系统内部晋升,不需要特殊的考试。
必罚立法意旨、打破过去吃大锅饭迷思,合理区辩受考人绩效、考绩结果与奖励、培育、拔
擢、辅导、惩罚扣合、兼具奖励惩罚行政性功能,绩效管理之发展性功能,营造良性竞争环
境,团体绩效与个人考绩相结合。并围绕有效评核、面谈机制、自我考评和同行评比;合理
课责、弹性授权、良性竞争、奖励差距、优先升任、升官等条件、缓和退场、辅导改善、第
三次丙等退休或资遣、团体绩效等作了明确的改革,具体内容包括如下:
第一,考评以工作绩效为核心,各机关可自订关键绩效指标。将考核项目工作50%、操
行20%、学识和才能各15%修正为工作绩效70%、工作态度30%,并由铨叙部统一订定考核细
目修正为授权由各机关视业务特性拟订考核细目,报请主管机关核定。
第二,拔擢培育特殊优秀人才,发挥考绩发展性的正面功能。年终考绩以一百分为满分,
将甲、乙、丙、丁四等修正为优、甲、乙、丙、丁五等,年终考绩90分以上为优等。
第三,拉大考绩等次奖励差距,贯彻奖优激励的积极目的。新增的优等奖励为晋级和
1.5个月奖金;甲等奖励还是保持晋级和1个月奖金;而乙等奖励则由晋级和0.5个月奖金
修正为本俸晋级和0.5个月奖金;丙等奖励具体修正包括由留原俸级修正为第一次丙等留原
俸级辅导改善、第二次丙等降一级改叙、第三次丙等办理资遣或依规定退休。丁等还是免职。
其中丙等奖励是争议最大的,明确指出三次丙等就将办理资遣或依规定退休,这项新规定攸
关全台三十多万名公务员权益,表明服公职不再是“铁饭碗”。
第四,落实同官等为比较范围,塑造同级职务良性竞争环境。将甲等人数比例以75%为
上限细化为优等以5%为上限、甲等以上以65%(立法院改为68%)为上限、丙等不低于3%
(立法院改为1%-3%)、简荐委任各官等考列甲等以上人数比率以75%上限、主管人员考列
甲等以上人数比率以85%为上限。
第五,拔擢培育特殊优秀人才,发挥考绩发展性的正面功能。职等的晋升以考绩确定,
将连续2年考绩甲等(相当大陆的优秀),或连续3年中有一年甲等、二年乙等可以晋升职
等修正为甲等以上考绩年资,两年列甲等以上者,作为考绩升职等的依据,乙等不再作为升
职等依据,并且配合考绩增列优等,修正升官等条件,增列考列优等优先升任的机制。
第六,建立多元性评核方法,提升考绩评核的信度和效度。将单向考核增列面谈(含自
我考核)及同行评比机制。
第七,折合团体与个人的绩效,型塑团队合作之职场新文化。明定主管机关所属机关间
的团体绩效评比,以及各机关内部各单位间的团体绩效评比。
第八,规范评等的条件和程序,使考绩作业更加公正客观透明。主要包括评价、初核、
复核、核定、铨叙定,明定一级单位主管以上人员评价程序规定,授权考绩委员会组织规程,
一级组设考绩委员会的条件,增列考列丙等人员应有陈述及申辩机会。
并且特别针对丙等考绩作了配套规定。如,考核以工作绩效为核心,落实平时考核;增
设面谈机制,1年至少两次及对绩效不佳人员的预警机制;机关、单位的团体绩效与个人考
核相结合,各主管机关有弹性调整比率的空间,另有团体绩效评比,团体表现优异,可不受
丙等比率限制。;落实同官等为比较范围,简荐任各官等均可能有考列丙等者,避免丙等都
是新进或低阶人员;;程序正义,考绩委员会的组成,票选委员占二分之一以上,并另聘学
者专家参加;对考列丙等者,配以辅导改善机制;10年内累计3次丙等予以强制资遣或退
休;后功可抵欠前过,1年优等或连续3年甲等可抵消一次丙等记录;建立防止轮流考列丙
等的机制,课责对象为单位主管、办理考绩人员、机关首长,保障方式包括考绩委员会给予
陈述及申辩机会,后续救济,保训会言词辩论;防止机关首长拒打丙或滥打丙的机制,核定
机关有,铨叙部对机关考绩有铨叙确定权,不合规定者均可退回重加考绩;防止反淘汰机制,
对初任、娩假、政治报复的防范等,将分别在考绩法及子法中订定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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