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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园方木结构建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森鼎阁建筑劳
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5
【案件字号】(2021)黔26民终58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欧阳樟陆小平王大梅
【审理法官】欧阳樟陆小平王大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贵州园方木结构建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森鼎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贵州园方木结构建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森鼎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贵州园方木结构建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森鼎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笑春贵州重元律师事务所;张时凤贵州久同律师事务所;李雍贵州久同律
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笑春贵州重元律师事务所张时凤贵州久同律师事务所李雍贵州久同律师
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笑春张时凤李雍
【代理律所】贵州重元律师事务所贵州久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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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贵州园方木结构建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贵州森鼎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森鼎阁劳务公司要求园方木结构公司支付工程价款的
条件是否已成就?虽然双方于2017年9月8日签订的《剑河县城江北岸文化创意产业园项目
劳务分包施工合同》中约定劳务价款支付条件,但森鼎阁劳务公司与园方木结构公司于2019
年1月21日已对涉案劳务价款进行结算,且双方对结算价格均无异议,结算之日应为工程价
款支付之日,一审据此认定园方木结构公司应于2019年1月21日向森鼎阁劳务公司支付价
款,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法定代理人证据不足自认证明责任(举证责任)
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查,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森鼎阁劳务公司要求园方木结构公司支付
工程价款的条件是否已成就?虽然双方于2017年9月8日签订的《剑河县城江北岸文化创意
产业园项目劳务分包施工合同》中约定劳务价款支付条件,但森鼎阁劳务公司与园方木结构
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已对涉案劳务价款进行结算,且双方对结算价格均无异议,结算之
日应为工程价款支付之日,一审据此认定园方木结构公司应于2019年1月21日向森鼎阁劳
务公司支付价款,并无不当。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一审对于利息部分的支持,亦并无不当。园方木
结构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园方木结
构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
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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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758元,由贵州园方木结构建筑
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01:20:57
贵州园方木结构建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森鼎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
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黔26民终582号
当事人上诉人(一审被告):贵州园方木结构建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
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河县岑松镇屯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龙险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笑春,贵州重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贵州森鼎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
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F区第6栋(6)1单元20层19号房[花果园社区]。
法定代表人:吕富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时凤,贵州久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雍,贵州久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贵州园方木结构建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方木结构公
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森鼎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森鼎阁劳务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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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2020)黔2629民初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园方木结构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
院(2020)黔2629民初850号民事判决,改判园方木结构公司不向森鼎阁劳务公司支付工
程款1528700元及利息。
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并不具备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森鼎阁劳务公司在双
方约定条件未成就前无权要求园方木结构公司支付工程价款。一审认定园方木结构公司
与森鼎阁劳务公司双方并未对付款时间进行约定,应自双方所谓结算之日起为劳务价款
应付款之日,系认定事实错误。双方签订《剑河县城江北岸文化创意产业园项目劳务分
包施工合同》第八条明确约定了付款方式、条件及时间,本案案涉工程价款园方木结构
公司分四次向森鼎阁劳务公司支付,支付条件比列如下:1、第一次支付的条件为“结构
施工完成。及外墙防水、露台防水、屋面瓦施工完成后经业主单位验收合格通过及结算
材料经甲方审核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劳务费40%;2、第二次支付的条件为“外
墙装饰、油漆及屋顶瓦完成,结算材料经业主单位,监理验收合格通过后,15个工作日
内向甲方支付至总劳务费的80%”;3、第三次支付的条件为“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
付至合同结算款95%(甲方收到工程款以后乙方支付劳务费)”;4、第四次支付的条件为
“余款5%作为质保金,待保修期期满以后扣除保修期间的维修费用15个工作日向乙方支
付余下质保金”。依据前述,园方木结构公司支付80%比例的前提条件应为施工部位完成
且质量经业主单位验收通过、材料经甲方审核通过、监理验收通过。本案中,该案案涉
项目业主方至今都未就本案案涉工程组织任何形式的验收、审计机构也并未就案涉工程
项目进行任何形式的审计,本案支付劳务费总价款至80%比例的前提条件并未成就。另
外,园方木结构公司支付总劳务费90%比例的前提条件除前述的条件外,还应满足“工程
竣工验收”及“收到工程价款”二个条件,本案案涉工程至今并未有竣工验收,业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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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河县仰阿莎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也尚欠园方木结构公司巨额工程价款,园
方木结构公司支付劳务费至总额95%的条件亦并未成就。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森鼎阁劳务公司书面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
园方木结构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原告诉称森鼎阁劳务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园方木结构公司立即向森鼎
阁劳务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768700元及利息113774元(利息以1768700元为基数,
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从2019年1月2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为45094
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
至2020年8月2日的利息为68680元,此后的利息按此标准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
止),以上合计1882474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园方木结构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7年9月8日,园方木结构公司作为分包方
与作为承包方的森鼎阁劳务公司签订《剑河县城江北岸文化创意产业园项目劳务分包施
工合同》,园方木结构公司将剑河县城江北岸创意产业区的主体结构制作安装等工程发
包给森鼎阁劳务公司承建。合同签订后,森鼎阁劳务公司按约定完成施工内容。2019年
1月21日,双方进行结算,形成江北岸文化创意园主体工程款结算表,扣除5%的工程质
量保证金后,应付劳务价款为1768700元,对此,园方木结构公司无异议。2019年2月
3日,园方木结构公司向森鼎阁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富春的个人银行账户转账240000
元。森鼎阁劳务公司主张该240000元是案外人剑河县仰阿莎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支付给森鼎阁劳务公司,让其支付给本案所属工程内装修(非被告发包工程范围)的工人
工资,且随后吕富春便支付给了内装修的负责人张学铭。2019年9月7日、2020年1月
23日森鼎阁劳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吕富春尾号为1706的银行账户收到案外人剑河县仰阿
莎置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总公司剑河县仰阿莎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工
程款共计1200000元。园方木结构公司辩称该1200000元是其委托付款方支付给森鼎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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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的本案劳务款。庭审中,森鼎阁劳务公司自认是用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开设
银行账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一审向剑河县仰阿莎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核
实,该1200000元款项系该公司及其子公司代浙江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剑河分公司(案
外人)付给森鼎阁劳务公司的工程款。对于一审法院核实结果,森鼎阁劳务公司、园方木
结构公司均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剑河县城江北岸文化创意产业园项目
劳务分包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森鼎阁劳务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合同内施工建设,经验
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园方木结构公司应该按照双方结算的劳务价款全面履行付款义务,
其至今未向森鼎阁劳务公司支付劳务价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森鼎阁劳务公司有权请求
园方木结构公司支付尚欠劳务价款。双方对结算时的应付劳务价款1768700元无异议,
本案争议焦点为园方木结构公司支付给森鼎阁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富春的240000元及
案外人剑河县仰阿莎置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总公司剑河县仰阿莎旅游投资开发有限
责任公司支付给吕富春的1200000元工程款是否认定为园方木结构公司支付给森鼎阁劳
务公司的本案劳务款,是否在应付的劳务款中予以扣减。首先,关于园方木结构公司支
付给森鼎阁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富春的240000元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
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
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
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该款项的支付主体是园方木结构公司,森鼎阁劳务公司反驳称
该款是案外人剑河县仰阿莎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森鼎阁劳务公司,让森鼎
阁劳务公司支付给本案所属工程的内装修(非被告发包工程范围)的工人工资,但其并未
提供此款系园方木结构公司受剑河县仰阿莎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或指示由
园方木结构公司支付给森鼎阁劳务公司的,故对森鼎阁劳务公司反驳的理由不成立,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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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一审法院认定该笔款项是园方木结构公司支付给森鼎阁劳务公司的本案劳务款。其
次关于剑河县仰阿莎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支付给吕富春的1200000元
工程款的问题。经一审法院核实该款是付款方剑河县仰阿莎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及其子公司代浙江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剑河分公司支付给森鼎阁劳务公司,对于该代
付事实园方木结构公司无异议,由此可认定该1200000元非园方木结构公司支付给森鼎
阁劳务公司的本案劳务款。综上分析认定,园方木结构公司尚森鼎阁劳务公司的劳务款
为15287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
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及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
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应视为应付款
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
工结算文书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的,工程价款也没有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
日”的规定,双方于2019年1月21日对劳务价款进行结算,结算之日即为劳务价款支
付之日,故森鼎阁劳务公司诉请从2019年1月21日起计付利息至劳务款付清之日止,
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但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园方木结构公司应当以1528700
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公布的1-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75%计付利息至2019年8月19
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各月份1年期LPR
计付利息直至付清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
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
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贵州园方木结构建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
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森鼎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价款15287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
1528700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公布的1-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75%计付至2019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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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各月份1年期
LPR计付,直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贵州森鼎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
件受理费21758元,减半收取10879元(贵州森鼎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由贵州园
方木结构建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279元,贵州森鼎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600
元。
本院查明经审查,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森鼎阁劳务公司要求园方木结构公
司支付工程价款的条件是否已成就?虽然双方于2017年9月8日签订的《剑河县城江北
岸文化创意产业园项目劳务分包施工合同》中约定劳务价款支付条件,但森鼎阁劳务公
司与园方木结构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已对涉案劳务价款进行结算,且双方对结算价
格均无异议,结算之日应为工程价款支付之日,一审据此认定园方木结构公司应于2019
年1月21日向森鼎阁劳务公司支付价款,并无不当。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一审对于利息部
分的支持,亦并无不当。园方木结构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
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园方木结构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
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758元,由贵州园方木结构建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欧阳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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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陆小平
审判员王大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聂嘉
书记员杨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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