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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11-17 00:54:31 阅读: 评论:0

新东方补课效果咋样-薄记


2022年11月17日发(作者:端午放假2020)

《广东省各级法院代字表》

(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及

配套标准的通知》附件2:《各级法院代字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440000广东省1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粤01440100广州市1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粤广州市荔湾区1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粤广州市越秀区1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粤广州市海珠区1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粤广州市天河区1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粤广州市白云区1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粤广州市黄埔区1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粤广州市番禺区1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粤广州市花都区1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粤广州市南沙区1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1粤广州市黄埔区1

从化市人民法院粤广州市从化区1

增城市人民法院粤广州市增城区1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粤02440200韶关市1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粤韶关市武江区1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粤韶关市浈江区1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粤韶关市曲江区1

始兴县人民法院粤始兴县1

仁化县人民法院粤仁化县1

翁源县人民法院粤翁源县1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粤乳源瑶族自治县1

新丰县人民法院粤新丰县1

乐昌市人民法院粤乐昌市1

1萝岗区已撤并入黄埔区,从化市、增城市已变更为市辖区,但法院尚未相应调整,故均按照原行政区划代

码编制法院代字。

南雄市人民法院粤南雄市1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粤03440300深圳市1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粤深圳市罗湖区1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粤深圳市福田区1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粤深圳市南山区1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粤深圳市宝安区1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粤深圳市龙岗区1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粤深圳市盐田区1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粤03914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粤04440400珠海市1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粤珠海市香州区1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粤珠海市斗门区1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0404

440404珠海市金湾区1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粤04914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粤05440500汕头市1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粤汕头市龙湖区1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粤汕头市金平区1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粤汕头市濠江区1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粤汕头市潮阳区1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粤汕头市潮南区1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粤汕头市澄海区1

南澳县人民法院粤南澳县1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粤06440600佛山市1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粤佛山市禅城区1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粤佛山市南海区1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粤佛山市顺德区1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粤佛山市三水区1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粤佛山市高明区1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粤07440700江门市1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粤江门市蓬江区1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粤江门市江海区1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粤江门市新会区1

台山市人民法院粤台山市1

开平市人民法院粤开平市1

鹤山市人民法院粤鹤山市1

恩平市人民法院粤恩平市1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粤08440800湛江市1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粤湛江市赤坎区1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粤湛江市霞山区1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粤湛江市坡头区1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粤湛江市麻章区1

遂溪县人民法院粤遂溪县1

徐闻县人民法院粤徐闻县1

廉江市人民法院粤廉江市1

雷州市人民法院粤雷州市1

吴川市人民法院粤吴川市1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粤08914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粤09440900茂名市1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粤茂名市茂南区1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粤茂名市电白区1

高州市人民法院粤高州市1

化州市人民法院粤化州市1

信宜市人民法院粤信宜市1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粤12441200肇庆市1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粤1202441202肇庆市端州区1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粤1203441203肇庆市鼎湖区1

广宁县人民法院粤1223441223广宁县1

怀集县人民法院粤1224441224怀集县1

封开县人民法院粤1225441225封开县1

德庆县人民法院粤1226441226德庆县1

高要市人民法院粤1283441283高要市1

四会市人民法院粤1284441284四会市1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粤13441300惠州市1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粤1302441302惠州市惠城区1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粤1303441303惠州市惠阳区1

博罗县人民法院粤1322441322博罗县1

惠东县人民法院粤1323441323惠东县1

龙门县人民法院粤1324441324龙门县1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粤13914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粤14441400梅州市1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粤1402441402梅州市梅江区1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粤1403441403梅州市梅县区1

大埔县人民法院粤1422441422大埔县1

丰顺县人民法院粤1423441423丰顺县1

五华县人民法院粤1424441424五华县1

平远县人民法院粤1426441426平远县1

蕉岭县人民法院粤1427441427蕉岭县1

兴宁市人民法院粤1481441481兴宁市1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粤15441500汕尾市1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粤1502441502汕尾市城区1

海丰县人民法院粤1521441521海丰县1

陆河县人民法院粤1523441523陆河县1

陆丰市人民法院粤1581441581陆丰市1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粤16441600河源市1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粤1602441602河源市源城区1

紫金县人民法院粤1621441621紫金县1

龙川县人民法院粤1622441622龙川县1

连平县人民法院粤1623441623连平县1

和平县人民法院粤1624441624和平县1

东源县人民法院粤1625441625东源县1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粤17441700阳江市1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粤1702441702阳江市江城区1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粤1704441704阳江市阳东区1

阳西县人民法院粤1721441721阳西县1

阳春市人民法院粤1781441781阳春市1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粤18441800清远市1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粤1802441802清远市清城区1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粤1803441803清远市清新区1

佛冈县人民法院粤1821441821佛冈县1

阳山县人民法院粤1823441823阳山县1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粤1825441825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1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粤1826441826连南瑶族自治县1

英德市人民法院粤1881441881英德市1

连州市人民法院粤1882441882连州市1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粤19441900东莞市1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粤19716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粤19726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粤19736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粤20442000中山市1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粤20716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粤20726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粤51445100潮州市1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粤5102445102潮州市湘桥区1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粤5103445103潮州市潮安区1

饶平县人民法院粤5122445122饶平县1

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粤51914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粤52445200揭阳市1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粤5202445202揭阳市榕城区1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粤5203445203揭阳市揭东区1

揭西县人民法院粤5222445222揭西县1

惠来县人民法院粤5224445224惠来县1

普宁市人民法院粤5281445281普宁市1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粤53445300云浮市1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粤5302445302云浮市云城区1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粤5303445303云安区1

新兴县人民法院粤5321445321新兴县1

郁南县人民法院粤5322445322郁南县1

罗定市人民法院粤5381445381罗定市1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粤713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粤71013

肇庆铁路运输法院粤71023

广州海事法院粤723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粤733

【说明】:

(一)本表将地方各级法院区分为7种类型,分别用1-7

表示,其中:

“1”表示按行政区划设置的高级、中级、基层法院;

“2”表示直辖市中级法院以及各省、自治区跨行政区划设

置的中院;

“3”表示铁路、海事、知识产权、林业、油田、农垦专门

中级、基层法院;

“4”表示为非行政区划建制的开发区、新区、园区、库区、

矿区等特别设立的基层法院;

“5”表示为省(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对应

设立的中院;

“6”表示为未设县级行政区划的地级市中级法院对应设立

的基层法院;

“7”表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

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及所辖中级、基层法院。

(二)虽然《规定》第六条规定:确定中级、基层法院的所

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院,以人、财、物统一管理为标准。

但此项改革尚未落实,故上表仅作为法院代字标准使用,不作为

将来确定人、财、物统一管理的依据。

(三)上表所列法院名称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

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印章管理的规定》(法发[2002]10

号)确定。

(四)此次发布的全国法院代字表是在各高院呈报(截至

2015年4月9日)的基础上编定,行政区划代码参考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政部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行政区划简册(2015)》

以及民政部官网2015年5月发布的《2015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

国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

(五)行政区划变更而法院尚未相应调整的,2016年1月1

日起法院进行相应调整后,相关法院应按《规定》重新编制法院

代字。

(六)法院代字与办理案件的法院名称一一对应,变更后也

不再应用于其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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