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试题

试行条例

更新时间:2022-11-16 02:06:39 阅读: 评论:0

考试怎么藏小纸条-耻成语


2022年11月16日发(作者:杭州市环保局)

建筑安装工程合同试行条例

制定机关国家建设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1979.04.20

施行日期1979.04.20

文号

主题类别建筑市场监管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

建筑安装工程合同试行条例

(1979年4月20日国家建设委员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责任,分工协作,互相促进,多快好省地完成国家建设任务,

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经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

同。

第三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按照经济规律办事,严格执行合同,互相尊重对方的职责权限,发

挥对方的主动性,保证国家建设项目按期、按质、按量的完成,实现最好的经济效果。

第二章工程合同

第四条施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大中型项目,应根据批准的长远计划、总的工程项目表、初步设计和总

概算签订施工总合同(或总协议书),据以进行施工准备。每年再根据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以及工程

概算或预算签订单项工程施工合同,据以进行施工。

施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工程,可根据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工程概算或预算签订施工合同。

第五条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

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交工验收以及双方互相协作等事项。

第六条合同签订后,因改变建设规模、生产工艺,影响建设工期或合同造价时,应根据批准的文件

签订补充合同。

签订合同时,由承担任务的一方,提出合同草稿,经与对方共同协商确定,由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三章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分工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负责下列事项:

1.办理正式工程和临时设施界区内的土地征用、民房拆迁、施工用地和施工现场障碍物拆除工作,申

请建筑许可执照。

2.开工前,接通场外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其中有关土建施工部分,可委托施工单位或城市建设部

门承担。

3.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按时供应各种材料设备。

4.同建设银行提交拨款所需批准文件,按时办理拨款和结算。

5.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向施工单位交付施工图和有关的技术资料,并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审查。

6.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负责工程验收。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负责下列事项:

1.厂区内土石方平整,施工现场内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预算,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3.按照双方商定的分工,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

4.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保证工程进度,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如期完

工。

5.工程竣工后,负责清理现场,按时提出完整的竣工验收技术资料。

第四章总分包协作

第九条一般工业与民用项目,由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同时施工时,建筑单位可将全部建筑安装工程交

由一个施工单位总包,签订总包合同。总包单位可将某些专业工程分包给专业施工单位施工,并签订分包

合同。各分包单位在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工程造价等方面对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

大型建设项目,由不同部门的施工单位同时施工时,可由建设单位与专业施工单位直接签订合同。

第十条在实行总包负责制的条件下,总包单位应统筹安排分包单位需用的预制构件,半成品和临时

设施,其所需费用在合同中规定。

分包单位应服从总包单位的统一安排和现场管理,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

第五章物资供应

第十一条建筑安装工程需用的材料,根据现行物资供应体制,分别按下列方式办理:

1.进口、特殊材料,统配部管材料及二类机电产品,由建设单位负责供应到施工现场;或由建设单位

将材料指标划交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统一申请、订货、调剂使用;

2.地方材料和市场采购材料由施工单位负责订货、采购。市场采购材料如当地供应不足,需带料加工

时,由建设单位供给原材料。

3.建筑构配件和半成品的订货、采购、运输、供应,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成套设备和非标准设备,由建设单位负责申请、订货和加工,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成套地

交付施工单位。引进成套设备在交付前,由建设单位负责商品检验。由现场加工的非标准设备,可由建设

单位委托施工单位加工。

施工单位应采取妥善措施精心保管各种设备,不得挪用、丢失或损坏。

第十三条任何一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和构配件,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要有出

厂合格证书。

第六章施工和设计变更

第十四条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确定建筑工程的轴线、标高和坐标控制点。施工单位据此进行轴线、

标高和中心桩等测量工作,并经建设单位校核,才能开工。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交付给施工单位的各种技术资料和施工图,除另有说明外,均应视为可以据以施

工的有效文件,双方都不能擅自修改。

由于生产和使用的需要,建设单位必须变更设计时,应提前一个月办理工程变更和修改设计手续。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发现施工图与说明书不符,重要结构或关键部位的材料质量、规格不符合设计

要求,设备有缺陷时,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七至十天内办理技术签证。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将铁路专用线、给排水管道、动力、住宅、仓库等建筑物,提前列入计划施工,

在施工期间提供施工单位无偿使用。工程竣工时,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整无损地交付建

设单位。

第十七条改扩建工程、施工单位在易燃、易爆、动力设备、高压管道、密封或防震车间附近施工时,

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建设单位负责提供技术资料和防护要求,并承担措施费用,施工单位负责提出

防护设施方案并搞好安全施工。

第七章工程质量和交工验收

第十八条工程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第十九条隐蔽工程在隐蔽前,由施工单位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到现场检查,经检查合格才能办理隐蔽

验收手续。

建设单位未按时检查,施工单位可自行检查隐蔽,并填写隐蔽记录,建设单位应予承认。如建设单位

以后提出检查时,其检查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单位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十至十五天内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交工验收通知,建设单

位接到通知后十至十五天内开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双方签订交工验收证书,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

交工验收中,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需要返工的工程,应分清责任,属于施工责任造成的,施工单位应

在双方议定的期限内完成。

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的设备,在交工前,施工单位应认真负责保管。

第二十一条工程竣工后,应绘制竣工图,工程变更不大的由施工单位在原施工图上加以注明,提交

建设单位存档。工程变更较大的,可以由建设单位自绘或委托设计、施工单位绘制竣工图。

第二十二条土建工程竣工验收后保修期为一年。在保修期限内确由于施工责任造成的屋面漏雨,管

道漏水、漏气、堵塞等质量事故,由施工单位负责修理,并负担全部费用。

第八章工程概预算、拨款和结算

第二十三条工程价款,一般应实行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和结算的办法,条件具备的也可以按工程

概算包干和结算。除执行中发生较大的设计变更和代用材料,需另行调整外,一般不作变动,节约不退,

超支不补。

工程价款,一般应实行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和结算的办法,条件具备的也可以按工程概算包干和结

算。除执行中发生较大的设计变更和代用材料,需另行调整外,一般不作变动,节约不退,超支不补。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拨款办法”的规定,通过建设银行办理拨款和结

算,接受建设银行的拨款监督。

建筑安装工程材料储备资金的供应办法,工程价款的拨款和结算办法,应根据现行规定和商定的意见,

在合同中订明。

第九章奖罚与仲裁

第二十五条签订合同的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的规定。凡认真执行合同、多快好省完成建设任务,

提前工期、保证质量、节约投资和成本的建筑安装工程,可分别从节约的投资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奖给施

工单位。

第二十六条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施工单位提出的修改设计的合理化建议,经建设单位、设计

单位同意,其节约部分的百分之五十归施工单位。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就地取材等措

施而实现的节约,全部归施工单位。

第二十七条凡由于建设单位勘测设计不周、施工图及材料设备供应不及时,质量不好或变更计划。

工程停建缓建,造成施工单位的返工、窝工、材料、构件积压、倒运,力量和机械设备调迁等损失费用,

均应由建设单位负担。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由于本身原因,造成的返工、停工、材料和构件倒运、机械二次进场等损失费

用,均应自行负担。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不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供应施工图、材料、设备、拨付工程款和不按期验收交

工的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竣工、提交验收技术资料和不按期退还多收的工程款,均应处

以罚款,并在合同中具体规定。

第三十条施工合同由各级建设银行监督执行。执行中的经济纠纷,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

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属于同一系统的报主管部门仲裁,不属于同一系统的报各级建委仲裁。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适用于国营建筑安装企业。国务院各部门,各省、市、自治区建委可根据本部门、

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并报国家建委备案。

——结束——

本文发布于:2022-11-16 02:06:3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nwen/fan/88/2814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试行条例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专利检索|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