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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9号

更新时间:2022-11-15 17:18:25 阅读: 评论:0

初中数学解答题带答案-佣金读音


2022年11月15日发(作者:小池的诗意)

⼩规模,免增值税!刚刚通知!4⽉1⽇起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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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永久产权”来了!

01

官宣!

⼩规模,免征增值税!划重点:

1、⾃2022年4⽉1⽇⾄2022年12⽉31⽇,增值税⼩规模纳税⼈适⽤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免征增值税;适⽤3%

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暂停预缴增值税。

2、⾃2021年4⽉1⽇-2022年3⽉31⽇。增值税⼩规模纳税⼈适⽤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

税;适⽤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02

最新最全!增值税税率表

03

增值税税率

⼀、税率13%

纳税⼈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货物,除本条第⼆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税率9%

纳税⼈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地使⽤权,销售或者进⼝下列货

物,税率为9%:

1、粮⾷等农产品、⾷⽤植物油、⾷⽤盐;

2、⾃来⽔、暖⽓、冷⽓、热⽔、煤⽓、⽯油液化⽓、天然⽓、⼆甲醚、沼⽓、居民⽤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像制品、电⼦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税率6%

纳税⼈销售服务、⽆形资产,除本条第⼀项、第⼆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税率0%

1、纳税⼈出⼝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境内单位和个⼈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兼营不同税率的项⽬,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适⽤税率。

04

增值税税率以下13%税率货物

易与农产品等9%税率货物混淆

1、以粮⾷为原料加⼯的速冻⾷品、⽅便⾯、副⾷品和各种熟⾷品,⽟⽶浆、⽟⽶⽪、⽟⽶纤维(⼜称喷浆⽟⽶⽪)和

⽟⽶蛋⽩粉。

2、各种蔬菜罐头。

3、专业复烤⼚烤制的复烤烟叶。

4、农业⽣产者⽤⾃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燥、匀堆等⼯序精制⽽成的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

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5、各种⽔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6、中成药。

7、锯材,⽵笋罐头。

8、熟制的⽔产品和各类⽔产品的罐头。

9、各种⾁类罐头、⾁类熟制品。

10、各种蛋类的罐头。

11、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

12、洗净⽑、洗净绒。

13、饲料添加剂。

14、⽤于⼈类⽇常⽣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卫⽣⽤药(如卫⽣杀⾍剂、驱⾍剂、驱蚊剂、蚊⾹等)。

15、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业产品的机械、农⽤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

件。

05

增值税征收税率

易与农产品等9%税率货物混淆

增值税⼩规模纳税⼈以及采⽤简易计税的⼀般纳税⼈(见附件)计算税款时使⽤征收率,⽬前增值税征收率⼀共有4

档,0.5%,1%,3%和5%,⼀般是3%,除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

⼀、⼩规模纳税⼈

(⼀)5%征收率

(⼆)3%征收率

(三)3%征收率减免税

(四)3%征收率减按0.5%征收

从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销售其收购的⼆⼿车,按以下规定执⾏:

(五)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规模纳税⼈(除其他个⼈外,下同)销售⾃⼰使⽤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规模纳税⼈销售⾃⼰使⽤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纳税⼈销售⾃⼰使⽤过的固定资产,适⽤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

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发票。

⼆、⼀般纳税⼈

(⼀)5%征收率:

(⼆)3%征收率

1、销售⾃产的⽤微⽣物、微⽣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或动物的⾎液或组织制成的⽣物制品。

2、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寄售的物品在内)。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4、销售⾃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型⽔⼒发电单位⽣产的电⼒。

5、销售⾃产的⾃来⽔。

6、销售⾃产的建筑⽤和⽣产建筑材料所⽤的砂、⼟、⽯料。

7、销售⾃产的以⾃⼰采掘的砂、⼟、⽯料或其他矿物连续⽣产的砖、⽡、⽯灰(不含粘⼟实⼼砖、⽡)。

8、销售⾃产的商品混凝⼟(仅限于以⽔泥为原料⽣产的⽔泥混凝⼟)。

9、单采⾎浆站销售⾮临床⽤⼈体⾎液。

10、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物制品。

11、光伏发电项⽬发电户销售电⼒产品。

12、兽⽤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物制品。

13、销售⾃⼰使⽤过的固定资产,适⽤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

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发票。

14、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5、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

定》

16、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化体育服务(含纳税⼈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

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

17、以纳⼊营改增试点之⽇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18、纳⼊营改增试点之⽇前签订的尚未执⾏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19、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的⾼速公路的车辆通⾏费。

20、中国农业发展银⾏总⾏及其各分⽀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财税〔2016〕39号)

21、农村信⽤社、村镇银⾏、农村资⾦互助社、由银⾏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的贷款公司、法⼈机构在县(县级市、区、

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和农村商业银⾏提供⾦融服务收⼊。(财税〔2016〕46号)

22、对中国农业银⾏纳⼊“三农⾦融事业部”改⾰试点的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下辖的县域⽀⾏和新疆

⽣产建设兵团分⾏下辖的县域⽀⾏(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

(财税〔2016〕46号)

23、提供⾮学历教育服务。(财税〔2016〕68号)

24、提供教育辅助服务。

25、⾮企业性单位中的⼀般纳税⼈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

形资产。

26、⾮企业性单位中的⼀般纳税⼈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7、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向服务接受⽅收取的⾃来⽔⽔费,以扣除其对外⽀付的⾃来⽔⽔费后的余额为销售

额,按照简易计税⽅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28、以清包⼯⽅式提供、为甲供⼯程提供的、为建筑⼯程⽼项⽬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程⽼项⽬,是指:①《建筑⼯

程施⼯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期在2016年4⽉30⽇前的建筑⼯程项⽬;②未取得《建筑⼯程施⼯许可证》的,建筑

⼯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期在2016年4⽉30⽇前的建筑⼯程项⽬;③《建筑⼯程施⼯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期,

但建筑⼯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期在2016年4⽉30⽇前的建筑⼯程项⽬;(财税〔2016〕36号附件2)

29、纳税⼈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

销售额,分别适⽤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总局公告2017年11号)

30、建筑⼯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程服务,建设单位⾃⾏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

⼟、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简易计税⽅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1、销售⾃产、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

⼯程选择适⽤简易计税⽅法计税。(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32、资管产品管理⼈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的增值税应税⾏为,暂适⽤简易计税⽅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

32、资管产品管理⼈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的增值税应税⾏为,暂适⽤简易计税⽅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

税。(财税〔2017〕56号)

33、⾃2018年5⽉1⽇起,增值税⼀般纳税⼈⽣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

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47号)

34、⾃2018年7⽉1⽇⾄2020年12⽉31⽇,对中国邮政储蓄银⾏纳⼊“三农⾦融事业部”改⾰的各省、⾃治区、直辖市、计

划单列市分⾏下辖的县域⽀⾏,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

收⼊,可以选择适⽤简易计税⽅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97号)

35、⼀般纳税⼈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

〔2019〕17号)

36、⾃2019年3⽉1⽇起,增值税⼀般纳税⼈⽣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

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内不得变更。(财税〔2019〕24号)

37、⾃2022年3⽉1⽇起,从事再⽣资源回收的增值税⼀般纳税⼈销售其收购的再⽣资源,可以选择适⽤简易计税⽅法

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三)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2008年12⽉31⽇以前未纳⼊扩⼤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销售⾃⼰使⽤过的2008年12⽉31⽇以前购进或者

⾃制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2、2008年12⽉31⽇以前已纳⼊扩⼤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销售⾃⼰使⽤过的在本地区扩⼤增值税抵扣范围试

点以前购进或者⾃制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3、销售⾃⼰使⽤过的属于条例第⼗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财税〔2009〕9号,财税

〔2014〕57号)

4、纳税⼈销售旧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纳税⼈购进或者⾃制固定资产时为⼩规模纳税⼈,认定为⼀般纳税⼈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12年1号,总

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6、发⽣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12年1号,

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7、销售⾃⼰使⽤过的、纳⼊营改增试点之⽇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财税

〔2016〕36号附件2)

(四)减按0.5%征收

⾃2020年5⽉1⽇⾄2023年12⽉31⽇,从事⼆⼿车经销的纳税⼈销售其收购的⼆⼿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

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财政

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五)按照5%征收率减按1.5%征收

个体⼯商户和其他个⼈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六)应当适⽤(⾮可选择)简易计税

1.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向服务接受⽅收取的⾃来⽔⽔费,以扣除其对外⽀付的⾃来⽔⽔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按照简易计税⽅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2.建筑⼯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程服务,建设单位⾃⾏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

⼟、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简易计税⽅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资管产品管理⼈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的增值税应税⾏为,暂适⽤简易计税⽅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7〕56号)

4.中外合作油(⽓)⽥开采的原油、天然⽓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4〕114号)

5.纳税⼈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

6.⼀般纳税⼈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最后,我们做了⼀张导图,⼀图说清楚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等税收优惠政策的适⽤情形。

⽂章仅供参考。

编辑:罗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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