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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水污染

更新时间:2022-11-12 04:11:38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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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2日发(作者:参赛作文)

阜宁:盐城“2.20”特大水污染案渎职人崔建国一审获刑

12月18日,由阜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盐城“2.20”特大水污染事故渎职人盐城市饮用水源保

护区环境监察支队二大队大队长崔建国环境监管失职案,经阜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

判决,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被告人崔建国有期徒刑二年。

经查,2002年5月,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位于二级饮用水保护区,盐城市饮用水取水河

蟒蛇河上游。2002年5月经盐城市环保局审批建设年产500吨氯代醚酮项目,2004年8月

通过验收,系“零排污”企业。根据验收报告的要求,母液应外售,钾盐水、酸性废水、间接

冷却水均应经过中和、吸附后回用,但标新公司自生产以来,从未使用过活性炭处理设施。

除在2006年至2007年部分钾盐废水(共50吨左右)外售至阜宁新宁助剂厂外,标新公司

生产产生的钾盐废水及其他废水均直接通过明暗管道排放至厂区北侧或东侧的河中。2009

年2月17日下午及18日上午,因春耕开坝放水,使标新公司排放的,且积聚了4个月左右

的含高浓度挥发酚的污水流入市饮用水取水河蟒蛇河,使盐城市城西水厂、越河水厂水源遭

受严重污染,所生产的自来水中酚类物质严重超标,近20万盐城市居民生活饮用水和部分

企事业单位供水被迫中断66小时40分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432100元,并在社会上造成

恶劣影响。

被告人崔建国对标新公司环境保护负有监察职责,其于2006年到2008年先后6次收受标新

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文标钱物计人民币7800元,且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被告人崔

建国在日常检查中多次发现标新公司有冷却水和废水外排现象,不能依要求提供母液销售台

帐、合同、发票等问题,被告人崔建国发现情况后,只是填写现场监察记录,没有向盐城市

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监察支队汇报过标新公司违法排污情况。2008年12月6日,盐城市饮

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监察支队对盐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重点化工企业进行专项整治活动,并

对标新公司发出整改通知。但被告人崔建国一直没有组织二大队监察人员对标新公司进行跟

踪检查,监督该公司整改。直至2009年2月18日,被告人崔建国带队对标新公司进行检查

时,只在该公司办公室填写了一份现场监察记录,没有对排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也就没有

发现标新公司向厂区外五支河和新西河排出大量废液,导致新西河内废液向南流进蟒蛇河,

五支河内废液向东流进盐宝河,直接导致盐城市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发生。水污染事故发生

后,被告人崔建国为掩盖其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于2009年2月21日分别伪造了2008

年12月10日和2009年2月16日2份虚假监察记录,以逃避有关部门的查处。

法院认定被告人崔建国能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盐城市“2.20”特大水污染事件嫌犯被判投毒罪

我国首次以投毒罪判处污染环境者

江苏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14日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对盐城市“2·20”特大水污染事

件嫌犯、原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文标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同时合并其他

罪行,决定对胡文标执行有期徒刑11年。这是中国首次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对违规排放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判刑。

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胡文标,犯投放毒害性物质罪,且系主犯,判处有期

徒刑10年。另外,2005年胡文标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法院决定与前罪并罚,执行

有期徒刑11年。被告人丁月生犯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因其为从犯,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

盐都区法院认为,胡文标、丁月生二人在该起特大环境污染事件中,其故意排放污水的

意图明显,符合投放毒害性物质罪的构成要件。一审判决后,胡文标委托律师于17日向盐

城市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

此前,中国在对类似的污染事件追究刑事责任时,均以重大环境事故污染罪追究犯罪嫌

疑人的刑事责任。南京大学法律学者顾翔认为,中国法院开始以新的罪名来追究污染环境者

的刑事责任,其罪名更重,求处刑期也更长,显示了中国对严重污染环境事件的打击力度进

一步加大。

新闻背景

盐城“2·20”特大水污染事件

2007年11月底至2009年2月16日期间,原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文标、

生产厂长兼车间主任丁月生,在明知标新化工有限公司为环保部门规定的废水不外排企业,

明知在生产氯代醚酮过程中所产生的钾盐废水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情况下,仍然将大量钾盐

废水排入到公司北侧的五支河内,任其流进盐城市区水源蟒蛇河,污染市区城西、越河两个

自来水厂取水口。今年2月20日,因水源污染导致市区20多万居民饮用水停止达66小时

40分钟,造成了巨大损失。

名词解释重大环境事故污染罪

重大环境事故污染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

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投放毒害性物质罪

投放毒害性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

全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

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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