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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2001年所发生的9.11事件后,同年11月召开的IMO第22届大会一致同意制订关于船
舶和港口设施保安的新措施。2002年12月召开的海安会第76届会议,商定了提交IMO外
交大会审议的提案文本。2002年12月召开的IMO海上保安外交大会,通过了SOLAS74
公约第Ⅺ—2章的新规定和《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SOLAS74公约第Ⅺ—2章的规定和本规则适用于船舶和港口设施,将公约的范围延伸
至包括港口设施,但关于港口设施的规定应只涉及船/港界面活动。
经修正的1965年国际便利海上运输公约规定,当船舶在港内时,如果在船舶到港后已
办完手续并且公共当局在公共健康、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方面没有理由予以拒绝,公共当局
应允许随船到达的外籍船员上岸。缔约国政府在批准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时,应充分注
意到在船厂上工作和生活的船员需要去岸上海员福利设施包括就医。
一、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A部分
1.总则
1)本规则的目标
(1)规定缔约国政府、政府部门、地方行政机关和航运业以及港口业进行合作的国际框
架以探察保安威胁并针对影响到用于国际贸易的船舶或港口设施的保安事件采取防范措施。
(2)规定缔约国政府、政府部门、地方行政机关和航运业以及港口业各自在国内和国际
层面上关于确保海上保安的作用和责任。
(3)确保及早和有效地收集并交流与保安有关的信息。
(4)提供一套用于保安评估的方法,以具备对保安等级的变化作出反应的计划和程序。
(5)确保对合适和相称的海上保安措施抱有信心。
2)功能要求
(1)搜集和评估与保安威胁有关的信息并与有关缔约国政府交流该信息
(2)要求保管船舶和港口设施的通信记录;
(3)防止擅自进入船舶、港口设施及其限制区域;
(4)防止擅自将武器、燃烧装置或爆炸物带入船舶或港口设施;
(5)提供对保安威胁或保安事件作出反应的报警装置;
(6)要求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以保安评估为依据;
(7)要求进行培训、演练和演习,确保熟悉保安计划和程序。
2.定义
(1)船舶保安计划:系指为确保在船上采取旨在保护船上人员、货物、货物运输单元、船
舶备品或船舶免受保安事件危险的措施而制订的计划。
(2)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系指为确保采取旨在保护港口设施和港口设施内的船舶人员、货
物、货物运输单元和船舶备品免受保安事件危险的措施而制订的计划。
(3)船舶保安员:系指由公司任命的在船上负责船舶保安并对船长负责的人,其责任包括
实施和保管船舶保安计划以及与公司保安员和港口设施保安员进行联络。
(4)公司保安员:系指由公司任命负责确保船舶保安评估得以开展,船舶保安计划得以制
订.提交批准而后得以实施和保管并与港口设施保安员和船舶保安员进行联络的人:
(5)港口设施保安员:系指经任命负责制订、实施、修订和保管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以及与
船舶保安员和公司保安员进行联络的人员。
(6)保安等级1:系指应始终保持最低限度的适当防范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7)保安等级2:系指由于保安事件危险性升高而应在一段时间内保持适当的附加防范性保
2
安措施的等级。
(8)保安等级3——系指当保安事件可能或即将发生(尽管可能尚无法确定具体目标)时
应在一段有限时间内保持进一步的特定防范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3.适用范围
1)本规则适用于以下各类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1)客船包括高速客船;
(2)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包括高速货船;
(3)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
⑷为此类国际航行船舶服务的港口设施。
2)对于主要用于非国际航行船舶仅偶尔需要为到港或离港的国际航行船舶服务的港口
设施,缔约国政府仍应决定本规则的本部分在何种程度上适用于这些港口设施。
3)本规则不适用于军舰、海军辅助船、或由缔约国政府拥有或经营并仅用于政府非商业
性服务的其他船舶。
4.缔约国政府的责任
1)缔约国政府应规定保安等级,并为防止发生保安事件提供指导。较高的保安等级表明
发生保安事件的可能性较大。
2)缔约国政府在规定保安等级3时,应发出必要的适当指令,并应向可能受到影响的
船舶和港口设施提供与保安有关的信息。
3)缔约国政府可将某些与保安有关的职责委托给经认可的保安组织;但以下职责除外:
⑴规定适用的保安等级;
(2)批准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和已批准评估的后续修正内容;
(3)确定须任命港口设施保安员的港口设施;
(4)批准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和已批准计划的后续修正内容;
(5)依照第Ⅺ—2/9条采取控制和符合措施;
(6)规定关于保安声明的要求。
5.保安声明
1)缔约国政府应通过评估船/港界面活动或船到船活动对人员财产或环境造成的危险,
确定何时要求提交保安声明;
2)船舶在以下情况下可要求填写保安声明:
(1)该船保安等级高于作为其界面活动对象的港口设施或其他船舶的保安等级;
(2)在缔约国之间有涉及某些国际航线或这些航线上具体船舶的关于保安声明的协议;
(3)曾经有过涉及该船或涉及该港口设施的保安威胁或保安事件的适用情况;
(4)该船位于一个不要求具有和实施经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港口;
(5)该船与另一艘不要求具有和实施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的船舶进行船到船活动。
3)保安声明应由以下各方来填写:
(1)船长或船舶保安员代表船舶以及在适当时;
(2)港口设施保安员或缔约国另行决定由负责岸上保安的其他机构代表港口设施。
4)保安声明应提出港口设施与船舶之间(或船舶与船舶之间)可以共用的保安要求并说明
各自的责任。
6.公司的义务
1)公司应确保船舶保安计划中包含强调船长权威的明确陈述,明确船长在就船舶安全和
保安作出决定方面以及在必要时请求公司或任何缔约国政府提供协助方面具有最高的权限
和责任:
2)公司应确保为公司保安员、船长和船舶保安员履行其职责和责任提供必要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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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船舶保安
1)船舶须遵从缔约国政府规定的保安等级。
2)当处于保安等级1时,在船上开展以下活动以便针对保安事件采取防范措施:
(1)确保履行船舶的所有保安职责;
(2)对登船予以控制;
(3)控制人员及其物品上船;
(4)监控限制区域确保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进入;
(5)监控甲板区域和船舶周围区域;
(6)监督货物和船舶备品装卸;
(7)确保随时可进行保安通信。
3)主管机关规定了保安等级2或3,船舶均应确认已收到关于改变保安等级的指令。
4)当缔约国规定了保安等级2或3时,船舶在逃入其境内的港口之前或在港期间应确
认已收到指令,并应向港口设施保安员确认已开始实施船舶保安计划所列明的适当措施和程
序。在处于保安等级3时,应确认已开始实施规定了保安等级3的缔约国政府发出的指令所
列明的适当措施和程序。船舶应报告在实施中遇到的任何困难。
5)如果船舶保安等级高于其拟进入或已在港口的保安等级,船舶应立即将此情况通知港
口设施主管当局和港口设施保安员。在这种情况下如有必要船舶保安员应与港口设施保安员
进行联络并协调适当的行动。
8.船舶保安评估
1)船舶保安评估是船舶保安计划制订和更新过程的基本组成部分。
2)公司保安员应确保由具有适宜能力评价船舶保安情况的人员,开展船舶保安评估。
3)经认可的保安组织可以为某一特定船舶开展船舶保安评估。
4)船舶保安评估应包括现场保安检验和至少以下要素
(1)确定现有保安措施程序和操作;
(2)确定并评价应予重点保护的船上关键操作;
(3)确定船上关键操作可能受到的威胁及其发生的可能性,并按优先顺序确定保安措施
(4)确定基础设施方针和程序中的弱点包括人为因素。
5)船舶保安评估应由公司形成文件加以评审认可并保存。
9.船舶保安计划
1)每条船均应随船携带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
2)主管机关可将船舶保安计划或以前已批准计划的修正内容的评审和批准工作,委托给
经认可的保安组织。但对特定船舶的船舶保安计划或其修正内容进行评审和批准的保安组
织,应不曾参与被审船舶保安评估的编写或船舶保安计划或修正内容的编写。
3)提交审批的船舶保安计划或以前已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的修正内容,应附有编制该计
划或修正内容所依据的保安评估。
4)该计划应以该船的一种或几种工作语言写成。如果所用语言不是英文、法文或西班牙
文,还应包括其中一种语言的译文。该计划应至少涉及以下内容:
(1)防止将用于对付人员、船舶或港口且其携带未经授权的武器、危险物质和装置携带
上船的措施;
(2)※对限制区域的确定以及防止擅自进入限制区域的措施;
(3)防止擅自登船的措施;
(4)※对保安状况受到的威胁或破坏作出响应的程序,包括维持船舶或船/港界面的关
键操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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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缔约国政府在处于保安等级3时可能发出的任何指令作出响应的程序;
(6)在保安状况受到威胁或破坏的情况下撤离人员的程序;
(7)※船上负有保安责任的人员的职责和船上其他人员在保安方面的职责;
(8)保安活动审核程序;
(9)与该计划有关的培训操练和演习程序;
(10)与港口设施保安活动进行配合的程序;
(11)定期评审和更新该计划的程序;
(12)报告保安事件的程序;
(13)指明船舶保安员;
(14)指明公司保安员包括24h详细联系方式;
(15)※确保检查、测试、校准和保养船上任何保安设备的程序;
(16)船上任何保安设备(如有)的测试或校准次数;
(17)※指明船舶保安警报系统启动点所在位置;
(18)※船舶保安警报系统的使用,包括试验、启动、关闭和复位以及限制误发警报的程
序说明和指导。
5)对已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或已批准计划所规定的任何保安设备的变动,在主管机关批
准前不得实施任何此类变动。所作变动的批准件,应在船上取用并与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
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一起出示。
6)该计划可用电子格式保存,但应加以保护,防止被擅自删除、破坏或修改。
7)应防止擅自接触或泄露该计划。
8)船舶保安计划不受缔约国政府正式授权官员的检查。如果该官员有明确理由相信船舶
不符合公约第Ⅺ—2章或本规则A部分的要求,且验证或纠正不符合情况的惟一方式是审查
船舶保安计划的相关要求,则可破例允许查看该计划中与不符合情况有关的具体部分,但必
须征得船旗国政府或船长的同意。然而,上述计划内容中的带※号的(2)(4)(5)(9)(15)(17)(18)
的规定被视为机密信息,经有关缔约国政府另行同意才能受到检查。
10.记录
1)船舶保安计划涉及以下活动的记录应按主管机关规定的最低期限保存在船上:
(1)培训操练和演习;
(2)保安状况受到的威胁和保安事件;
(3)保安状况受到的破坏;
(4)保安等级的改变;
(5)与船舶直接保安状况,例如对船舶或对船舶所停留或曾经停留的港口设施的具体威
胁有关的通信;
(6)保安活动的内部审核和评审;
(7)对船舶保安评估的定期评审;
(8)对船舶保安计划的定期评审;
(9)对保安计划任何修正的实施;
(10)船上保安设备的保养标准和测试,包括对船舶保安警报系统的测试。
2)应使用船上的一种或几种工作语言来保持记录。如果所用语言不是英文、法文或西班
牙文,还应包括其中一种语言的译文。
3)记录可以用电子格式保存,应对其加以保护以防止被擅自删除、破坏或修改。
4)应防止擅自接触或泄露该记录。
11.公司保安员
1)公司应任命一名公司保安员。此人可作为一条或数条船的公司保安员,视公司船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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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或类型而定,但须明确指定其所负责的船舶。公司视其船舶数量或类型可任命数人为公司
保安员但须明确指定每人所负责的船舶。
2)除本规则A部分的其他规定外,公司保安员的职责和责任还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
容:
(1)利用适当的保安评估和其他相关信息就船舶可能遇到威胁的等级提出建议
(2)确保船舶保安评估得以开展;
(3)确保船舶保安计划得以制订、提交批准以及得以实施和保管;
(4)确保对船舶保安汁划进行适当修改,以纠正缺陷井符合各船的保安要求;
(5)安排对保安活动进行内部审核和评审;
(6)安排由主管机关或经认可的保安组织对船舶进行初次和后续验证;
(7)确保迅速处理和解决在内部审核、定期评审、保安检查和符合验证期间确定的缺陷
和不符合项;
(8)确保负责船舶保安的人员受到合适的培训。
12.船舶保安员
1)在每条船上均应任命一名船舶保安员。
2)除规则本部分其他规定外,船舶保安员的职责和责任还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定期对船舶进行保安检查确保适当的保安措施得以保持;
(2)保持和监督船舶保安计划(包括对该计划的任何修正)的实施;
(3)与船上其他人员并与相关港口设施保安员协调货物和船舶备品装卸中的保安事项;
(4)对船舶保安计划提出修改建议;
(5)向公司保安员报告在内部审核、定期评审、保安检查和符合验证期间确定的缺陷和
不符合项并实施任何纠正行动;
(6)加强船上保安意识和警惕性;
(7)确保已为船上人员提供合适的培训;
(8)报告所有保安事件;
(9)与公司保安员和相关港口设施保安员协调实施船舶保安计划;
(10)确保正确操作、测试、校准和保养保安设备(如有)。
13.船舶保安培训操练和演习
1)公司保安员、适当的岸上人员和船舶保安员所应具备的知识和受到的培训可参照本
规则B部分提供的指导。
2)船上承担具体保安职责和责任的人员应理解船舶保安计划为其规定的船舶保安责任,
并应参照本规则B部分提供的指导具备充分的知识和能力履行其所承担的职责。
3)应考虑到船舶类型、船上人员的变动、所停靠的港口设施和其他相关情况并考虑到本
规则B部分给出的指导按适当的间隔期开展操练。
14—18项分别为港口设施保安、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港口设施保
安员和港口设施保安培训操练和演习(限于篇幅均省略)。
19.船舶的验证和发证
1)验证
(1)本规则所适用的每条船均应接受下列规定的核验:
①在船舶投入营运之前或在第一次签发证书之前进行的初次验证。该核验应包括经批准
的船舶保安计划所涉及的船舶保安系统和任何相关保安设备的全面验证。
②按主管机关规定的间隔期进行的换新验证,间隔期不超过5年。
③至少一次中间验证。如果仅进行一次中间验证,应在证书第2和第3周年日之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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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主管机关决定的任何附加验证。
(2)船舶的验证应由主管机关的官员执行,但可以委托给经认可的保安组织。
(3)主管机关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充分保证验证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4)在验证之后船舶保安系统和任何相关保安设备应保持符合各坝规定。在完成任何验证之
后,非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对保安系统和任何相关保安设备或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作出任
何变动。
2)证书的签发或签注
(1)在按规定进行初次或换新验证后,应签发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2)该证书应由主管机关或经认可的保安组织代表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
(3)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所用格式应与本规则附录中的范本相符。如果所用语言不是英文、
法文或西班牙文,则证书文本还应包括其中一种语言的译文。
3)证书的有效期限
(1)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应按主管机关规定的期限签发,该期限不得超过5年。
(2)如果换新验证已完成而新证书在现有证书到期日之前不能签发或不能放到船上,主
管机关或经认可的保安组织可签注现有证书;签注后的证书在自到期之日起不超过5个月的
期限内应视为有效。
(3)如果证书到期时船舶不在应进行验证的港口,主管机关可延长该证书的有效期。展
期不得超过3个月,且船舶抵达应进行验证的港口后不得在获得新证书前驶离该港口。
(4)未按上述规定展期的从事短程航行船舶保安证书,可给予最多1个月的宽限期。
(5)证书在以下任一情况下应不再有效:
①有关验证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②证书未按规定予以签注;
③当一个公司承担了以前不由该公司经营的船舶的经营责任时;
④船舶变更船旗国。
4)临时证书
(1)只有当主管机关确信船舶符合要求时才可签发证书,但是在2004年7月1日以后如
有以下情况:
①在交船时或在投入或重新投入营运之前船舶没有证书;
②船舶变更缔约国;
③船舶的船旗国从非缔约国变更为缔约国;
④一个公司承担了以前不由该公司经营的船舶的经营责任,主管机关可签发临时国际
船舶保安证书。
(2)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可由主管机关或经认可的保安组织签发。临时国际船舶保安
证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或至签发了正式的证书为止,以较早者为准且不得展期。
三、ISPS规则B部分
ISPS规则B部分是关于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附则第Ⅺ-2章以及本
规则A部分规定的导则。B部分共有19节:引言、定义、适用范围、缔约国政府职责、保
安声明、公司职责、船舶保安、船舶保安评估、船舶保安计划、记录、公司保安员、船舶保
安员、为确保船舶安全而进行的培训演习和训练、港口设施保安、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港口
设施保安计划、港口设施保安员、港口设施保安的培训演习和训练、船舶验证和发证,与A
部分一一对应。
规则B部分第13节“为确保船舶安全而进行的培训演习和训练”作为A部分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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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如下:
1.培训
1)公司保安员CSO、公司岸上有关人员和船舶保安员SSO应了解和接受以下培训:
(1)保安实施;
(2)有关国际公约规则和建议案;
(3)有关政府法令和法规;
(4)其他保安组织的职责和作用;
(5)船舶保安评估方法;
(6)船舶保安检验和检查方法;
(7)船舶和港口作Ⅱ及条件
(8)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措施;
(9)应急部署反应和应急计划;
(10)对包括保安措施和程序在内的保安培训和教育的指导方法;
(11)与信息和通信有关的保安管理;
(12)了解当前面对的保安威胁及其模式;
(13)认知和发现武器、危险财产和设备;
(14)认知可能构成威胁的人员特点和行为模式;
(15)规避保安措施的方法;
(16)保安设备和系统以及操作限制;
(17)审核检查控制和监控方法;
(18)实地搜查和非侵入检查方法;
(19)保安演习和议定书包括与港方联合进行的演习和议定书;
(20)对保安演习和议定书的评估。
2)此外,SSO还应充分了解下列方面并接受相关培训:
(7)船舶布置图;
(8)船舶保安计划和相关程序包括全面的培训;
(9)对人群的管理和控制技巧;
(10)保安设备和系统操作以及
(5)试验测量以及海上航行时对保安设备和系统的维护。
3)船上保安负责人员应熟知并具备履行其职责的能力,包括:
(1)了解目前的保安威胁及其模式;
(2)认知和发现武器、危险财产和设备;
(3)认知可能构成威胁人员的特点和行为模式;
(4)规避保安措施的技巧;
(11)对人群的管理和控制技巧;
(12)和保安有关的通信;
(13)了解应急程序和应急计划;
(14)保安设备和系统的操作;
(15)试验测量以及海上航行时对保安设备和系统的维护;
(16)检查控制和监控技巧以及
(11)对人员个人物品行李包裹货物和船上物料进行实地搜查的方法。
4)船上所有其他人员必须了解和熟悉SSP的有关规定,包括:
(1)各保安等级的意义和要求;
(2)了解应急程序和应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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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认知和发现武器、危险财产和设备;
(4)认知可能构成威胁人员的特点和行为模式;
(5)规避保安措施的技巧,
2.演习和训练
1)演习和训练的目的是为确保船上人员熟悉在各保安等级中的职责以及确保鉴别所有
与保安方面有关的缺陷。
2)为确保有效落实船舶保安计划的规定应至少每3个月进行1次演习。此外,如1次有
15%的船员发生变更而这些人员在最近的3个月中没有参加过该船的演习则必须在发生变
更的一个星期内进行这些演习。
3)由公司保安员、港口设施保安员、有关缔约国当局以及船舶保安员参与的训练,在
18个月的间隔期内应至少每年进行1次这些训练。
本文发布于:2022-11-15 00:33:3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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