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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更新时间:2023-02-02 22:31:55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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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日发(作者:师德格言)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是⼀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泛存在的民间⾦融活动,主要指⾃然⼈之间、⾃然⼈与法⼈或其他组织之

间,以及法⼈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资⾦融通的⾏为。下⾯店铺⼩编详细为你介绍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法律规定?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法律规定

第⼀,《合同法》第⼆百⼀⼗条:⾃然⼈之间的借款合同,⾃贷款⼈提供借款时⽣效。什么意思呢?意思就是

说,如果借贷发⽣在⾃然⼈之间的话,订⽴了借款合同之后并不马上⽣效,⽽是要在贷款⼈提供借款时才能⽣效。这

个规定体现在诉讼过程中,就要求原告证明已经提供了贷款。如果证明不了,只能说明借款合同成⽴了,但是没有⽣

效。没有⽣效的合同,⾃然得不到法院的⽀持。

怎么证明提供了贷款呢?实践中最常⽤的两种提供贷款的⽅式:银⾏转账和交付现⾦。银⾏交易的话,提供转账

记录,就可以证明提供贷款了。交付现⾦的话,就需要交付凭证或者证据了,⽐如收条、收据、现场录⾳录像、被告

⾃认等。如果没有交付凭据或者证据,法官很难判断是否提供了贷款。其实作为法官来讲,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很难

分清楚原告说的是真实的还是被告说的是真实的。

第⼆,借条与收条的法律意义不⼀样。

借条代表着借贷法律关系的成⽴,即借款合同的成⽴。但是,贷款⼈是否提供借款、借款⼈是否收到借款,除⾮

借条上有相关⽂字说明,⼀般⽆法证明。

收条或者收据,代表特定⼈收到了相关款项,具体款项是借款还是还款或者其他法律性质,⼀概不管。

借条+收条(借款合同成⽴并提供了借款)才能完整的证明借款关系成⽴和⽣效,仅有借条或者仅有收条,不能证明

借贷关系的成⽴和⽣效。当然,借条和收条也可以写在⼀起,并不拘泥于形式。

上⾯讲到的案件中,A只有借条,没有收条,只能证明借款合同的成⽴,但是合同是否⽣效、是否提供了借款,

仅靠借条却不能证明。这就是⼀审法院为什么没有⽀持A的原因了。那么,是不是只有借条肯定不能胜诉呢?也未必。

第三,《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被告抗辩借贷⾏为尚未

实际发⽣并能作出合理说明,⼈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额、款项交付、当事⼈的经济能⼒、当地或者当事⼈之间的交

易⽅式、交易习惯、当事⼈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证⾔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这个规定的

意思是,如果仅仅有借条,法院也不是⼀定不⽀持原告,⽽是要结合其他情况来判断是否实际交付了借款,这些情况

包括:借款⾦额、当事⼈的经济能⼒、当事⼈财产变动情况等等。

对于⼩⾦额的借款,原告主张交付现⾦并能说清楚具体细节的,法院⼀般容易⽀持;对于⼤⾦额的借款,交付现⾦

只有借条没有收条的,法院会很谨慎。另外,贷款⼈需要提供佐证证明款项来源,⽐如是否当天户头正好也取现了数

额相同款项等等。

除此之外,如果借款⼈曾经⽀付利息、双⽅曾经就还款问题有过书⾯的交流,都可以佐证借款交付的事实。实践

中,证⼈证⾔的证明⼒⽐较低,因为往往出现证明内容相反的证⼈,有的证⼈还存在利益关系。⼀般来看,客观证据

的效⼒要⼤于主管证据。

综上,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切不可只凭⼀张借条或者收条作为唯⼀的证据提起诉讼,尤其是⼤额的借款合同

纠纷,应该想⽅设法提供更多的、更具体的证据,多⽅⾯、全⽅位证明案件的每⼀个细节,保证案件的胜诉。上⾯讲

的案⼦,如果⼆审A不能提供更多的新证据或者补强证据,胜诉的可能性还是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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