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的通知》(财税〔2019〕122号)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至
2019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
(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文化事业建设费。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
范围的通知》(财税〔2019〕12号)的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起,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
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
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
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
的缴纳义务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019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的
规定,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
纳税申报表(A类,2019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
第63号)中的部分申报表修改如下:
(一)对《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及填报说明修改如下:
1.“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修改为“107从事国家限制
或禁止行业”。填报说明修改为“纳税人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
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2.“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填报说明中,判断小型微利企业是否
为工业企业内容修改为“所属行业代码为06至4690,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判断为工业企业”,不包括建筑业。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及其填报说明
废止,以修改后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及
填报说明(见附件1)替代,表间关系作相应调整。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2号)规定,《所得
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第33行“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
填报说明中,删除“全球独占许可”内容。
(四)《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及其填报说明废止,
以修改后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及填报说明(见附
件2)替代,表间关系作相应调整。
(五)《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及其填报说明废止,以
修改后的《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及填报说明(见附件3)
替代,表间关系作相应调整。
(六)下列申报表适用范围按照以下规定调整:
1.《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捐赠支出纳税调整
明细表》(A105070)、《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120),只要会计上发生相关支出(包括准备金),不论是否纳税调
整,均需填报。
2.《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由取得高新技术
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填写。高新技术企业亏损的,填写本表第1行至第
28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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