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辽宁省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可参考《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作的通知》。《辽
宁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含建筑⾯积和附属设施⾯积)的⽤地标准实⾏上限控制。
省的管理,可参考《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作的通知》。以下是具体内
容。
⼀、严格农村宅基地法律政策
(⼀)确定农村宅基地占地标准
《辽宁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含建筑⾯积和附属设施⾯积)的⽤地标准实⾏上限控
制。按照村内⼈均耕地1.95亩以上、1.95-1亩、1亩以下3个档,占地⾯积不超过400、300、200平⽅⽶标准。具体占地⾯积,
由各市、县⼈民政府具体规定。
(⼆)坚持“⼀户⼀宅”
有条件的地⽅,应当积极落实“⼀户⼀宅”政策;对城市近郊、城中村等缺乏⼟地资源的地⽅,可以探索“⼀户⼀房”、集中修
建“农民公寓”等,努⼒实现居有定所。
申请农村宅基地,应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具体条件是:本户⽆宅基地的;除⽗母⾝边留⼀⼦⼥外,其他成年
⼦⼥确需建房另⽴门户;三代以上同堂并且⼰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被收回的;回乡创业落户的⼤学
毕业⽣和特殊⼈才,回乡落户的复退军⼈等,需要建住宅⽽⽆宅基地的。
(三)审批权限
农村村民住宅⽤地,由乡(镇)⼈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农⽤地的,依照《⼟地管理法》第四⼗四条的规定办理
审批⼿续。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空闲地和其他⾮农⽤地进⾏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依照《辽宁省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
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原有宅基地进⾏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依照第三⼗三条的规定办理乡村
建设规划许可证。
⼆、明确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
(⼀)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组提出申请,并填制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村民⼩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地位置和⾯积、拟建房层⾼和⾯积等情况在本⼩组
范围内公⽰。
公⽰⽆异议或异议不成⽴的,村民⼩组将农户申请表、村民⼩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
称村级组织)审查。
(⼆)镇村审查
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地建房相邻权利⼈意见等。如
果没有分设村民⼩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
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乡镇政府收到申请后,汇总辖区内所有村的申请,向县级农业农村、⾃然资源等部门提出审核申请。
(三)县级审核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
(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县级⾃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地建房是否符合国⼟空间规划、⽤途要求,其中涉及占⽤农⽤地的,应在办理农⽤地转⽤审
批⼿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原有宅基地进⾏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规定办理规划许
可。
对宅基地涉及林业、⽔利、电⼒等部门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征求意见。
(四)乡镇批准
根据县级有关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批准,并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乡镇政府要建⽴宅基地⽤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然资源等部门
备案。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全⾯落实“三到场”
⼀是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相关⼈员实地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拟⽤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是乡镇政府要及时组
织相关⼈员到现场进⾏开⼯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三是乡镇政府组织相关⼈员进⾏验收,实地检查农户
是否按照批准⾯积、四⾄等要求使⽤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
验收意见表》。
(⼆)实⾏动态监督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处置或者向有关部门移送涉及宅基地使⽤和建房规划
的各类违法违规⾏为。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三)办理
房屋建成通过验收,并取得《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后,农户可以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等相关材
料向⾃然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作要求
(⼀)建⽴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
省级农业农村、⾃然资源等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作。市县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
统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依法履⾏职责。乡镇政府要充实⼒量,健全机构,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
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公开、公平、公正。
(⼆)简化流程
各县(市、区)要公布宅基地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农业农村、⾃然资源等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在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
环节的⼯作职责和办理期限。要结合本地实际,进⼀步简化申报材料,抓紧细化优化审批流程和办事指南。要加快信息化建
设,逐步实现宅基地⽤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数字化管理。
⿎励各地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并发放,并以适当⽅式公开。乡镇政府要探索建⽴⼀个窗⼝对外受理、多部门内
部联动运⾏的农村宅基地⽤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便农民群众办事。
(三)严肃纪律
坚决杜绝推诿扯⽪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出现⼯作“断层”“断档"。对⼯作不⼒、玩忽职守、滥⽤职权、营私舞弊
的,要依法严肃追责。
本⽂主讲辽宁省的宅基地管理⽅式,从中也不难发现辽宁省对宅基地的重视程度,为此也特意进⾏宅基地的管理⽅法的规
定。我们也可以从辽宁省农村宅基地规定中学习到如何去处理相应的纠纷,也可以学习到怎么管理这样的宅基地,为我们的管
理⼈员有个带头说明的作⽤。希望本⽂能解决您的疑问。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
本文发布于:2023-02-02 18:41:0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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