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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解读
(一)适用对象及其特别规定
《处分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原则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
担纪律责任的,依照《处分规定》给予处分。但是由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构
成比较复杂,《处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为此做出了特别规定。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
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根据这一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细分为两种:
一是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简称“参公管理”)的工作人员;二是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简称“不参公管理”)的工作人员。鉴于第一种参公管理
的人员与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职责、纪律要求等差别不大,所以2007年出台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公
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为与《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衔接,《处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作出规定,对于参
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依照《处分规定》给予处分,而是参照《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第五十条的规定,监察对象分四类:
一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二是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三是法
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四是国家行
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事业单位中
有下列三类人员属于监察对象:
一是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
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此类监察对象分为参公管理和不参公
管理两种,而《处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已经对参公管理的人员作出了特别规
定);三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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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对这三类监察对象,考虑到《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违法违纪调
查处理的程序和权限均有明确规定,对于处分的原则、种类、具体违法违纪行
为等没有作出规定,为此,《处分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
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中的工作人员,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
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
的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
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
理。”
(二)处分原则
《处分规定》第三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原则作了规定。这些原则
是:
公正、公平原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错责相适应原则;事实清
楚、1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原则。这些基本
原则贯穿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全过程,对做好处分工作具有普遍的指导
作用。
坚持这些原则,是有关单位、部门和机关正确履行职责,有效开展处分工
作、严肃事业单位纪律的基本保证,也是其排除干扰,依法行使处分职权的制
度保障。
(三)处分种类及适用
《处分规定》第五条将处分的种类分为:
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四种,与公务员适用的警告、
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六种处分种类不一致。主要考虑:
一是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相配套。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
制度,除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分为管理岗
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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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的管理模式,与公务员管理制度差别较大,因而无法适用降级、撤职处
分。二是适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实际需要。事业单位内部人事管理的手段比
较多,除处分之外,还可以通过考核、解除合同或到期不续聘等方式对违法违
纪的事业单位人员进行处理。因此,《处分规定》根据事业单位特点,参照对
公务员处分种类,对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设定了警告、记过、降低
岗位等级、开除四种处分种类。同时,考虑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的部分领导
人员属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不实行聘用制,不能适用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所
以,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设定了警告、记过、撤职、开除四种
处分种类,并在《处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中规定“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
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被撤职后虽无职务,但仍属于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可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
情况安排适当工作,或者参加岗位竞聘。
关于处分的后果,《处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作了明确规定。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和记过处分的,在接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岗位等
级的岗位;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并且在受
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处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受到开除处分的,
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四)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根据近些年来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实际
情况和调研情况来看,《处分规定》处分规定第三章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
违纪行为按照反政治纪律行为,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行为,违反廉洁从业纪
律行为,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等六个方
面进行了分类,归纳出64种违法违纪行为,针对每一类行为又设定了相应的处
分种类和档次,以使处分更具体,更具操作性。
其中,特别是对接收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行为,以及人民群众反映较强烈的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违反2
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收受“红包”的行为,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等
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都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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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行为及其适
用的处分。在实践中,境外个别组织打着基金会、研究会、工作者协会的旗
号,以国际合作的名义,资助国内相关领域机构、人员从事窃取国家秘密、扰
乱社会秩序等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根据《处分规定》第十
六条的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
国家安全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但对此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
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二是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近年来,事业单位“萝卜招
聘”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屡有发生,社会反响比较强烈。《处分规定》第
十七条针对此类行为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岗位,或者
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给予
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是在公共活动或工作中接受“红包”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所谓收“红
包”,是指在公共活动或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行为。医
生、教书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红包”的行为,不仅影响了医生、教师等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职业的美誉度,还严重侵害了广大患者、家长和学生的利益,影
响恶劣,人民群众反应强烈,必须坚决予以惩处。《处分规定》第十八条针对
此类行为规定,在公务活动或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是学术腐败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与行政机关公
务人员不同的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相当一部分从事着教育、科研、文化、
医疗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他们的活动往往具有职业道德方面的特殊要求。这
些人员一旦发生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将会破坏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
领域的正常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对其追究纪律
责任。《处分规定》第二十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及
其适用的处分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利用职
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以及在申报岗位、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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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高的行为,有这
些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对被判处刑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
根据《处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
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目前,正在推
进的事业单位改革方向是重点保留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逐步撤销或者划
转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制定《处分规
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力度总体定位在宽于公务员的处
分,而严于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对于主观恶性不大,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的
管制、拘留等刑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
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依照上述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
分,对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则应当给予开除处分。
此外,对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于其职务任免与普通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同,要求更严格,在处分力度上应当与公务员保持一致,因
此,《处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
分。”
(六)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根据《处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
职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其
中,由事业单位决定的,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这当中的事业单位是
指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事业主管部门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医疗行政部门
等。
开除作为最严厉的处分种类,需要慎重考虑和把握。因此,《处分规定》
第二十三条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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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处分由事业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
案”,体现了开除处分的严格掌握。
根据《处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任免机关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
分程序包括:
初步调查,立案,调查取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听取被调查的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的陈述、申辩,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
销案件的决定,通知和宣布,归档,等等。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此外,《处分规定》第四章还对回避制度、办案期限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七)处分的解除
《处分规定》第五章对解除处分的条件、审批程序和解除处分的后果进行
了明确规定。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解除不同的是,《处分规定》第三十三
条规定了提前解除处分制度,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
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这
是因为事业单位工作性质千差万别,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更加灵活,规定对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提前解除处分,有利于鼓励受处分人员改正错误,更加努力
工作。处分解除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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