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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更新时间:2023-02-02 12:25:47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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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日发(作者:你为什么说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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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县农委长丰科源村镇银行时效

性:现行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户、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

简称“借款人”)以其依法取得且经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登记确认的已流转的土地

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担保取得的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的借款人为抵押人,长丰科源村镇银行(以下简称“贷款

行”)为贷款人和抵押权人。

第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发放以依法依规、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为原则,坚持土地承包经

营权抵押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改变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二章借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第五条借款对象:在长丰县域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

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

第六条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依法注册,且年检合格;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合法程序流转;

(三)农户须持有长丰县常住户籍,或在长丰县域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他自然人,具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贷款到期时不得超过60周岁;

(四)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无拖欠贷款和政府税费等不良记录,

未与贷款行发生过经济纠纷;

(五)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并有合法、

可靠的经济来源;

(六)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行在贷后风险管理时进行的监督检查;

(七)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对认定为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行可优先办理。

第八条借款人必须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所有权人。借款人用于抵押贷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必

须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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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果园、茶园、养殖场、农业种植基地及其它符合抵押条件的农村土地,

且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上或基础设施投入在30万元以上;

(二)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项目投入资金的50%;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关系明晰;

(四)符合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产业,参加农业保险的。

第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用途包括:

(一)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渔业、农副产品加工和流通、休闲农业等;

(二)用于农业生产机具、运输工具和生产设施配套;

(三)用于满足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工资、种苗、农资和服务的资金需要。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第十条贷款额度:贷款行以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实际资金需求量

和用于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为主要参考依据,具体金额由贷款行按土地承包经营权评

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最高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农业生产项目投入资金的50%,或抵押评估价

值的40%,即抵押率最高不超过40%。

第十一条贷款期限:贷款行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期限确

定贷款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中长期贷款期限不超

过3年(含3年),且贷款合同到期日设定,原则上应早于承包经营期限的1年,并已经支付贷款

到期日之前的土地流转金。

第十二条贷款利率:贷款行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抵押贷款业务时,应充分了解贷款可能存

在的市场风险,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利率规定,科学合理的确定每笔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

款利率,根据借款期限、风险状况等综合确定贷款利率,同时贷款行给予适当优惠。

第四章贷款操作流程第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操作程序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向贷款行申请抵押贷款,需提交下列资料:

1.农户

(1)借款申请书;

(2)其配偶须签注同意借款意见(含个人独资类型的农业企业);

(3)借款人身份、户籍和婚姻状况的证明;

(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和长丰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鉴证书;

(5)县农委牵头组织的专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出具的评估报告;

(6)投资人的投资证明材料;

(7)地上附着物经营面积、品种及效益等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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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租金支付期限证明材料;

(9)贷款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2.农业企业

(1)借款申请书;

(2)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公

司章程和验资报告;

(3)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借款的证明文件;

(4)企业最近三年和即期的财务资料;

(5)企业贷款用途和还款来源的相关文件(合同及协议等);

(6)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和长丰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鉴证书;

(7)有关专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的评估报告;

(8)投资人的投资证明材料;

(9)地上附着物经营面积、品种及效益等情况说明;

(10)租金支付期限证明材料;

(11)贷款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个体工商户可视其规模参照农户或农业企业执行,农村经济组织参照农业企业执行。

(二)贷款调查:贷款行客户经理按贷款行信贷管理办法开展信贷调查及办理相关手续。调查过程

中应审查借款人的资料真实性、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还款来源、拟抵押土地承包经

营权基本情况、权证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实现抵押权的可行性以及借款人是否有权将该土地承包

经营权进行抵押、借款人是否有重复设定抵押的情况、押品的评估价值是否真实等。

(三)贷款审批。该项贷款由贷款行独立调查研究、审批发放。

(四)合同签订。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借款人必须承诺申贷材料信息的真实有效、贷款的真实用途、

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以及承诺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一旦发生客户有严重违反协议的情形,贷款

行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五)抵押价值评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由县农委和贷款行组织有关专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

抵押价值进行测算并出具评估报告。

(六)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登记申请应由贷款行和抵押人共同向登记机关办理。

1、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人应与贷款行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明确

抵押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在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3日内,向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

中心申请登记,并将登记结果报县农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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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贷款行客户经理应与抵押人一同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双方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的,

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2)抵押人与贷款行签订的抵押合同;

(3)抵押权人法人授权书及其授权人个人身份证;

(4)拟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资产评估报告;

(5)抵押登记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3、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受理日期即为登记日期。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土地承包经营权经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予以抵押登记后,贷款行应及时取得《土地

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证》,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情况报县农委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经抵押登记后,抵押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贷款行书面同意的除外。

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得改变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得改变土地的

农业用途。

(七)贷款发放:贷款行应当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及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发放贷款手续,

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妥善保管借款人移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证》及其他相关资料。

(八)贷款本息归还:按季收息,按借据利率全额收回贷款利息,到期收回本金。

第五章抵押物的变更与注销第十四条抵押人的名称(姓名)更改,以及抵押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数额

变更的,抵押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在贷款行客户经理的陪同下持下列文件申请办理变更

登记: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

(二)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的证明;

(三)抵押人、抵押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

(五)原《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证》;

(六)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七)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需要注销的,贷款行和抵押人双方持下列文件办理注销申请:

(一)原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注销申请书;

(二)抵押人身份证明;

(三)抵押权因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已经实现、贷款行放弃抵押权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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