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条件
1、人员: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农民专业合作
社的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20
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
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农民专业合作
社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2、合作社章程: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3、组织机构: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4、办公场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资本: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二、成立农民合作社需要哪些步骤
1、召开设立大会
1.1全体设立人参加,选举出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1.2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2、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
2.1设立所需提交的资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
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登记申请书;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
程;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住所使用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2.2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
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2.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
称登记管理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
1、权力机构
1.1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
1.2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2、执行机构
2.1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2.2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
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四、扶持政策
1、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
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
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
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条
2、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
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
本文发布于:2023-02-02 05:18:1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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