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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被上私锁

更新时间:2023-02-02 03:15:39 阅读: 评论:0

一步之遥试卷七年级上-力力


2023年2月2日发(作者:心跳快是什么原因)

共享单车问题的法经济学分析

黄宗鹏;陈山

【摘要】共享单车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具有产权的明确性、社会的公益性、完全的

市场性的特点.从法经济学视角分析,共享单车面临"公地悲剧"、"搭便车现象"、公

私权领域模糊以及违法成本较低等问题.解决当前问题需要政府出台政策加强监管,

市场企业间进行整合合作,公民个人遵守相关法律,多元治理.

【期刊名称】《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7(000)002

【总页数】3页(P80-82)

【关键词】共享单车;准公共产品;多元规制

【作者】黄宗鹏;陈山

【作者单位】四川师范大学,四川成都610066;四川师范大学,四川成都61006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0-059

2016年岁末,“共享单车”以其便捷的支付方式、实惠的租用价格、良好的用户

体验等诸多优点征服了广大消费者,在国内掀起了一场自行车骑行的热潮。然而,

在共享单车越来越得到大家认可和使用的过程中,种种不文明乃至违法犯罪的现象

也屡见报端。面对社会上无序停放共享单车造成公共交通拥堵、破坏共享单车并随

意丢弃共享单车、将共享单车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违法盗窃出售共享单车等各色

各样的共享单车使用问题,让人在痛心疾首、扼腕叹息的同时,不由得反思这些社

会问题。

(一)准公共产品概念

公共产品概念源于西方福利经济学,是现代公共财政学的核心理论。萨缪尔森在

1954年首次对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作了区分。公共产品是指每个人对这种产品的

消费都不会导致他人对该产品消费减少的产品;相对应的,私人产品指的是一个人

对这种产品消费后,其他人便不能再次消费的产品。在此基础上,布坎南在《俱乐

部的经济理论》一文中指出,萨缪尔森所定义的公共产品是“纯公共产品”,而完

全由市场决定的产品是“纯私人产品”。实际上,现实世界中大量存在的是准公共

产品。所谓准公共产品,指的是同时具有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特性的产品。与具有

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特征的公共产品不同,准公共产品介于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

间,具有不完全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是不纯的公共产品。在现实生活中,显然

准公共产品最为常见,例如:义务教育、自来水、电力等基础设施均属于准公共产

品的范畴。

(二)共享单车的性质特征

通过对准公共产品概念的介绍,我们将对共享单车的性质进行界定。首先较为明确

的是,共享单车的产权是明晰的,即共享单车企业对其名下的单车享有所有权。此

外,共享单车的设计构造无法载人,也就是说一个人在租用这辆单车时,其他人是

无法同时使用这辆单车的。因此,共享单车具有较强的排他性——有别于纯公共

产品。

其次,共享单车的最大特点就是其借助互联网和手机支付平台,便捷、实惠,近乎

是零门槛租用;同时,共享单车为了提高经济效率,要求大家共享便利,每个人都

有享受单车便捷出行的权利,而且在一定数量内共享单车的消费者之间并不相互影

响。因此,共享单车具有一定程度的非竞争性——有别于私有产品。

综合上述,共享单车既不属于纯公共产品,也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私人产品,它是

在二者之间的准公共产品,但是,共享单车与传统的准公共产品相比有其特殊性。

其特点具体表现为:

1.产权的明确性。这是共享单车有别于其他准公共产品最明显的特征。美国经济学

家巴泽尔认为准公共产品的产权只能在某几项属性上界定或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界

定清楚,所以从产权视角看,准公共产品是这样一类中间产品:其产权能够部分界

定清楚;准公共产品的本质属性是“部分产权”,而非“完全产权”,因为排他性

是产权的本质特征,使得受益或者受损结果得以内部化,实现外部性的内部化,在

适当的产权制度下,几乎所用的产品都可以实现有效排他。

2.社会的公益性。产品边界发生动态变化的条件有很多,排他技术仅仅是其中的一

个必要条件,在排他技术可以获得并应用的条件下,“公益目标”是实现纯公共产

品转化为准公共产品的决定性因素。共享单车之所以区别于其他公共交通领域的计

程出租车、出租自行车乃至时兴的网约车,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公益性。共享单车的

公益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共享单车弥补了公共交通运输中短程出行的不便,

解决了人们出行的“最后一公里”;另一方面,共享单车公司在市场上投放大量的

单车,并且定价较为低廉,满足了公众的出行需要,具有明显的公益性。

3.完全的市场性。由于共享单车目前完全由共享单车企业负责生产投放市场,而且

单车企业之间存在相互竞争的关系,加之缺乏政府的介入监管,从而导致完全由市

场来调节共享单车供给需求。这一情形带来的后果之一就是带来消费者对共享单车

在消费品质和消费数量上的非均等性。消费的非匀质性是准公共产品存在的自然基

础,非匀质性特征一方面会使得消费者对准公共产品的消费存在着消费不足现象,

这意味着准公共产品的公益目标难以实现;另一方面存在着过度消费现象,这意味

着一些消费者对准公共产品的过度占有,使消费者之间发生“拥挤”、争夺甚至暴

力侵占等不良现象,从而导致资源利用的浪费和低效率。

(一)共享单车自身性质引发的问题

1.“公地悲剧”现象。“随停随放”的使用特性导致了共享单车分布区域的不均等

性,如在地铁入口、公交站口处共享单车成堆停放,而在其他一些地方,共享单车

则零星分布。由于共享单车使用者的增加,使用者更难以找到共享单车,需要更长

时间的寻找、承受更加拥挤的人行道,这些情况都加剧了使用者的额外成本。因此,

人们出于自我便利的心理,为了不让他人骑走单车而增加自己寻找单车的时间成本,

选择了让共享单车一直处于自我的控制下,即赋予共享单车排他性。其中的表现就

是刮花共享单车的二维码和数字编号,给共享单车加私锁,拆卸车座等行为,目的

就是让该车辆一直处于自己的支配状态,使他人无法租用。

2.“搭便车”行为。搭便车行为不可避免的出现在共享单车的使用过程中。虽然共

享单车的特性是具有产权的明确性,但是准公共物品的特性导致了其缺乏强排他性。

在制造单车的过程中,设计者为了出于便捷使用者、节省成本的目的或自身技术的

限制,使用者只需要按要求扫描单车上的二维码支付一定的金额,自动或者手动打

开密码锁即可骑行,这一方式让许多人有机可乘,出现了通过破解、拆除共享单车

上的密码锁达到免费使用甚至据为己有的现象。

(二)共享单车外部监管法律不健全引发的问题

1.公私权监管缺位。共享单车因其本身带有的公益性而要求公法的调整,也就是需

要政府等公权力介入对其行为进行监管和规制以避免造成“市场失灵”。而现实情

况是,政府对共享单车这一新兴事物反应不及时,本该履行的监管职责缺位。投入

在城市中的共享单车数以万计,原先规划城市道路中禁止停放的区域现在事实上已

经停放了不少的共享单车,从行政合法性角度分析,政府面临两种选择:一是严格

执法,将停放在法律禁停区域内的共享单车拖离,对停放在此的单车租用者或共享

单车公司处罚;二是修改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划更多的公共停放自行车的区域。然

而,许多地方政府反应迟钝,无动于衷,使得共享单车乱停乱放现象无法得到妥善

的解决。

由于共享单车本身的产权是明确的,即所有权归属于共享单车公司,每一位使用者

在手机上支付租金前,必须实名注册且同意共享单车公司与租车者间的服务协议,

从法律本身的角度分析,租用者和单车公司形成的是合同关系,由私法进行调整。

然而在实际过程中,使用者违反单车服务协议,毁坏共享单车的情况极为普遍,这

就要求共享单车公司追究其违约责任。但是由于单车数量庞大,违约、违法现象频

繁,而公司人员较少,追责显得有心无力。这也相应助长了人们随意毁坏共享单车

的行为。

2.违法成本过低。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人做任何事情都是受

利益的驱使;而人做任何事情都会产生成本,一种是自然成本,如耗费的时间、体

力等,另一种是法治成本,即依法治理过程中所耗费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综合,

一般由立法成本、执法成本和守法成本三方面构成。而违法成本就是指不遵守法律

的成本,它由法律制裁以及社会制裁成本构成。面对法律,一般人的逻辑是:当守

法经济成本不大于违法经济成本时,守法是经济的,此时人们倾向于选择守法;当

守法经济成本大于违法经济成本时,守法是不经济的,守法此时就难以维持,行为

人就会倾向于用违法代替守法行为。

共享单车在现实中遭遇的,恰恰就是违法成本过低驱使人们选择以违法的方式来获

得经济利益的情况。根据违法经济成本的公式:违法经济成本=社会制裁成本+违

法行为处罚程度×被发现概率,我们可以对共享单车的违法成本进行大体的计算。

首先,从违法行为处罚程度上看,公权力的介入使得严重违法及共享单车犯罪行为

得到较为严厉的处罚,如新闻报道的私自给共享单车上锁者被拘留5日,这在客

观上增加了公众违法成本;但与此同时,日常生活中大量的例如刮花共享单车二维

码等轻微违法行为,公权力或是共享公司为代表的私权力都没能有效对其进行监管

处罚,此举无疑是对违法者的放任,甚至比处罚严重违法者带来的后果还要恶劣。

其次,从违法行为的发现概率上看,由于共享单车公司技术和人力所限,无法对共

享单车的破坏行为进行及时发现和制止,而依靠公安等公权管理部门则会增加其大

量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因此,现实中发现违法现象更多的是通过其他民众的举报。

目前与众多的违法现象相比,发现的概率还是一个较低的水平,这也增加了许多违

法行为人的侥幸心理。

再次,从社会制裁成本上看,包括社会舆论道德谴责,等等。目前这方面做得不错,

因为共享单车的公益性以及公用性获得社会大众的普遍认可,大众心理接受了要像

爱护公物一样爱护共享单车的理念。而且也有许多富有正义感的热心民众主动揭露

对共享单车的不文明现象,以及传统媒体、自媒体的宣传引导,使全社会的爱护共

享单车意识提高,从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公众的违法成本。

综上所述,违法成本过低是造成当前共享单车诸多问题的主要原因,想要纠正社会

上对于共享单车的不文明乃至违法行为,需要根据上述问题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共享单车是在“互联网+”万物互联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的新兴事物,它的出现切

实地改变了我们许多人的出行方式。可以预见,共享单车在未来必将有更长远的发

展,同时,这也给市场提供准公共产品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范例。在憧憬未来必然生

产更多便民的社会福利产品时,我们也要提前对其作出合理预判,通过政府和社会

的共同努力,营造创新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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