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复仇议》原文、译文及赏析
《驳复仇议》论点明确,论据翔实,论证手段缜密严谨,语言犀
利明快,选词恰如其分。在柳文中堪称上乘之作,值得我们仿效。下
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驳复仇议》原文、译文及赏析,欢迎大家阅
读!
驳复仇议
唐代:柳宗元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
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
“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
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其本则合,
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
诛,兹谓僭;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
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
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
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
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
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
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
而又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
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
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
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
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
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
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
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
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
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
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
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译文
据我了解,则天皇后时,同州下邽县有个叫徐元庆的人,父亲徐
爽被县尉赵师韫杀了,他最后能亲手杀掉他父亲的仇人,自己捆绑着
身体到官府自首。当时的谏官陈子昂建议处以死罪,同时在他家乡表
彰他的行为,并请朝廷将这种处理方式“编入法令,永远作为国家的
法律制度”。我个人认为,这样做是不对的。
我听说,礼的根本作用是为了防止人们作乱。倘若说不能让杀人
者逍遥法外,那么凡是作儿子的为报父母之仇而杀了不应当算作仇人
的人,就必须处死,不能予以赦免。刑法的根本作用也是为了防止人
们作乱。倘若说不能让杀人者逍遥法外,那么凡是当官的错杀了人,
也必须处死,不能予以赦免。它们的根本作用是一致的,采取的方式
则不同。表彰和处死是不能同施一人的。处死可以表彰的人,这就叫
乱杀,就是滥用刑法太过分了。表彰应当处死的人,这就是过失,破
坏礼制太严重了。如果以这种处理方式作为刑法的准则,并传给后代,
那么,追求正义的人就不知道前进的方向,想避开祸害的人就不知道
怎样立身行事,以此作为法则行吗?大凡圣人制定礼法,是透彻地研究
了事物的道理来规定赏罚,根据事实来确定奖惩,不过是把礼、刑二
者结合在一起罢了。
当时如能审察案情的真伪,查清是非,推究案子的起因,那么刑
法和礼制的运用,就能明显地区分开来了。为什么呢?如果徐元庆的父
亲没有犯法律规定的罪行,赵师韫杀他,只是出于他个人的私怨,施
展他当官的威风,残暴地处罚无罪的人,州官又不去治赵师韫的罪,
执法的官员也不去过问这件事,上下互相蒙骗包庇,对喊冤叫屈的呼
声充耳不闻;而徐元庆却能够把容忍不共戴天之仇视为奇耻大辱,把时
刻不忘报杀父之仇看作是合乎礼制,想方设法,用武器刺进仇人的胸
膛,坚定地以礼约束自己,即使死了也不感到遗憾,这正是遵守和奉
行礼义的行为啊。执法的官员本应感到惭愧,去向他谢罪都来不及,
还有什么理由要把他处死呢?
如果徐元庆的父亲确是犯了死罪,赵师韫杀他,那就并不违法,
他的死也就不是被官吏错杀,而是因为犯法被杀。法律难道是可以仇
视的吗?仇视皇帝的法律,又杀害执法的官吏,这是悖逆犯上的行为。
应该把这种人抓起来处死,以此来严正国法,为什么反而要表彰他呢?
而且陈子昂的奏议还说:“人必有儿子,儿子必有父母,因为爱
自己的亲人而互相仇杀,这种混乱局面靠谁来救呢?”这是对礼的认识
太模糊了。礼制所说的仇,是指蒙受冤屈,悲伤呼号而又无法申告;并
不是指触犯了法律,以身抵罪而被处死这种情况。而所谓“他杀了我
的父母,我就要杀掉他”,不过是不问是非曲直,欺凌孤寡,威胁弱
者罢了。这种违背圣贤经传教导的做法,不是太过分了吗?
《周礼》上说:“调人,是负责调解众人怨仇的。凡是杀人而又
合乎礼义的,就不准被杀者的亲属报仇,如要报仇,则处死刑。有反
过来再杀死对方的,全国的人就都要把他当作仇人。”这样,又怎么
会发生因为爱自己的亲人而互相仇杀的情况呢?《春秋公羊传》说:
“父亲无辜被杀,儿子报仇是可以的。父亲犯法被杀,儿子报仇,这
就是互相仇杀的做法,这样的报复行为是不能根除彼此仇杀不止的祸
害的。”现在如果用这个标准来判断赵师韫杀死徐元庆的父亲和徐元
庆杀死赵师韫,就合乎礼制了。而且,不忘父仇,这是孝的表现;不怕
死,这是义的表现。徐元庆能不越出礼的范围,克尽孝道,为义而死,
这一定是个明晓事理、懂得圣贤之道的人啊。明晓事理、懂得圣贤之
道的人,难道会把王法当作仇敌吗?但上奏议的人反而认为应当处以死
刑,这种滥用刑法,败坏礼制的建议,不能作为法律制度,是很清楚
明白的。
请把我的意见附在法令之后颁发下去。今后凡是审理这类案件的
人,不应再根据以前的意见处理。谨发表上面的意见。
思想
柳宗元《驳复仇议》是一篇高扬以人为本思想的光辉篇章。它以
对弱者的深切同情,批驳初唐陈子昂“既诛且旌”的论点,并且,阐
述了“调”即和谐在处理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全文层次清楚、内容丰
富,对今天,依然有启发。
《驳复仇议》中,柳宗元不仅破字当头,对陈子昂进行了毫不客
气的否定与反对,读来“劲畅”;而且,立在其中,联想到社会矛盾与
问题的最佳解决方案,确有“卓识”。概括一下,全文大致有四个层
面:
一、“旌”与“诛”不能并用。
柳宗元先说,“礼”与“刑(法)”,尽管性质相同、目标一致,都
在于“防乱”,但它们的应用,却判然分离,即,“礼”是“本情以
正褒贬”,它必须调查“诚(好)”或“伪(坏)”的事实;“法”,是“穷
理以定赏罚”,它注重研究“曲(错)”或“直(对)”的结论。一个是
“始(本)”,一个是“端(末)”。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柳宗元继续说,
徐元庆做了可“旌”的“诚(好)”事,陈子昂却硬要将他放到“曲(错)”
的位置,说“彼杀之,我乃杀之”,这叫做“滥”,造成“黩刑(枉
法)”;相反,如果徐元庆的确“曲(错)”了,该“执而诛之”,却偏要
说他做了“诚(好)”事,那么,这是“僭”,“坏礼(礼不健全)甚矣”。
基于这种分析,柳宗元认为,陈子昂所谓“既诛且旌”应该“编之于
令、永为国典”的说法,是根本站不住脚的(无法“趋义”、“违害”)。
二、既然徐元庆是“守礼而行义”者,那么,他就一定不会与
“王法”为敌(守法人)。
《新唐书·孝友·张琇传》载:“武后时,下邽人徐元庆父爽为县尉
赵师韫所杀,元庆变姓名为驿家保。久之,师韫以御史舍亭下,元庆
手杀之,自囚诣官。”从此案例,我们大致可获两点信息:(一)徐爽无
罪;(二)徐元庆有冤。事实上,柳宗元就是根据这两个判断,认为,赵
师韫杀害徐爽,是“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使徐元庆蒙
冤;加之,“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使徐元庆无处申
冤。于是,他才同赵师韫不共戴天,“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
应该说,柳宗元对此行动,给予了极高评价,他说,徐元庆的“不忘
仇”,是“孝”;徐元庆的“不爱(怕)死”,是“义”。这样一个“守
礼而行义”的人,“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他又怎么可能做出“悖骜
而凌上”,即,“仇天子之法”、“戕奉法之吏”的错误举动来?
三、在一来一往的“两下相杀”中,徐元庆是值得同情的弱者。
柳宗元说,在徐元庆与赵师韫的尖锐对立中,他是“弱”者;另外,
在徐元庆与州牧、刑官的据理力争中,他又是“寡”者。就是这样一
个弱者、寡者,做出了令“执事者”(指州牧、刑官等)“宜有惭色”、
“将谢之不暇(要忙着认错、道歉)”的“得礼”(徐爽没有“抵罪触法,
陷于大戮”)之事,本该旌表,却置死地,使柳宗元对徐元庆的悲惨遭
遇,深感不平与无道;他坚定地站在弱者的立场上,大声疾呼:“而又
何诛焉!”使我们仿佛听到了他那发自心灵深处的怒吼。真的,我们还
非常有必要研究柳宗元满怀同情的措词:“吁号不闻”、“介然自
克”、“即死无憾”、“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暴寡胁弱”、
“服孝死义”等,正所谓“深痛至愤所不能已者”。
四、解决普遍存在着的社会矛盾与冲突,最理想的境界是“调”。
陈子昂在《复仇议状》中,说了这样一段话:“人必有子,子必
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认为,作为儿子,都有亲生父亲,如果
大家因为爱自己的父亲而去恨凶手、杀仇人,那么,势必带来难以掌
控的混乱状况。对此论调,柳宗元驳斥道,陈子昂一方面侈谈“礼”
如何如何,另一方面,却又不懂“礼”的中心内容,即,“礼”的性
质与目标,在于“防乱”;而“防”的最有效办法,莫过于“调”字。
于是,他引用《周礼·地官·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
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指出,国家的治理,需
设“调人”官职,他们的责任所在,是化解怨恨;而他们的理念,则是
劝阻仇杀,不管应不应当。在这里,我们分明见出柳宗元引述的用心,
即,如果积极主动地去“调”了,那么,“杀人”的概率必然会大大
降低,而陈子昂所说“亲亲相仇,其乱谁救”的局面,也根本不会再
发生(“不除害”)。既然如此,那么,“调”究竟包含了什么样的具
体内容?
在柳宗元那里,“调”绝非随便的字眼;他以自己的体验与感受,
从宏观与微观的各个层面,进行过严肃而又深入的思考,即,他把可
以“防乱”的“调”字,放到整个“王法”的系统中去,认为,它是
不可或缺的:
(一)官要守法。柳宗元说,官吏,在行政的过程中,要无条件地
“奉法”:“凡为治者,杀(人),无赦”。而不能知法犯法,即,蓄
“私怨”、鼓“吏气”、“虐于非辜”。这就不但不能被群众容纳与
接受,反而,会引起仇恨。
(二)上下不可蒙冒(蒙蔽、掩盖)。柳宗元认为,当下级官吏为自己
的利益而引发仇恨时,上级要“闻”、要“问”,而不是“州牧不知
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所谓“闻”,即,认真地
倾听百姓的“冤抑沉痛”;所谓“问”,即,与百姓仔细地攀谈,不让
他们“号无告”。柳宗元继续批判,除此之外,“执事者”还应对自
己不但没有监督,反而蒙蔽、掩盖、纵容、包庇犯法的下级,感到羞
耻与惭愧,因为,徐元庆的最终“复仇”,与他们有着间接的因果关
系。
(三)要用调查研究的方法和手段。柳宗元引《周礼·地官·调人》,
有这样一句话:“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所谓“令”,有“使用”
意。使用什么?使用方法或手段。之前,柳宗元说:“圣人之制,穷理
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指,如果“王法”完备,那就必定离不
开调查:这究竟是好事还是坏事;也需研究:这究竟是对还是错。可以
这样说,调查研究,就是“调”的方法和手段;也只有在这个过程中,
“情(事实)”、“理(道理)”得以清楚,为化解与消除矛盾,奠定客观
基础。根据以上分析,柳宗元“以人为本”的思想自然而然地凸现出
来了。
细分一下,至少有这么两点,依然有现实意义与启发作用:
(一)珍爱生命。在《驳复仇议》中,我们不仅看到了柳宗元对犯法
官吏的无比憎恨,也注意到了他对百姓生命的无限爱惜。他驳陈子昂,
是用谴责的笔触去写的,比如“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矛
头直指陈子昂的助纣为虐,认为,他“反以为戮”,开了“滥”杀之
戒,真正是“不议曲直”、“暴寡胁弱”,丧失了起码的人性与良知。
柳宗元对死难者的同情,在其他作品中,也有反映,如,在《答元饶
州论政理书》中,说,“敝政”使“贫者愈困饿死亡而莫之省”;在
《捕蛇者说》中,控诉赋敛之毒,导致“死者相藉也”;再如《非〈国
语〉·戮仆》篇,柳宗元批评晋中军司马魏绛不杀公子而斩其仆,是
“害无罪”、“非能刑”、“不亦甚乎”!
(二)联系群众。在《驳复仇议》中,柳宗元说,作为一个“守礼而
行义”者,徐元庆绝不会与“王法”为敌。他之杀赵师韫,直接原因
是赵“虐于非辜”;间接原因,在于“执事者”的不闻不问。由此,我
们可以看出,一方面,柳宗元认为,人民是有反抗的力量的;另一方面,
为了避免对立面的扩大,柳宗元又提出了一个非常迫切的任务,即,
要加强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他论述道,一部完备的“王法”,对
执政者要提出较高的要求:见民生不能不闻不问,而应“刺谳(定案)其
诚伪,考正其曲直”;甚至,还应反思,为自己没能联系好群众、使人
民受惠而“有惭色”。
赏析
《驳复仇议》作者柳宗元(773—819),该文是柳宗元在礼部员外
郎任上写的一篇驳论性的奏议,是针对陈子昂的《复仇议状》而发的,
作者认为,陈子昂的《复仇议》中的观点是矛盾的,是不足取的,进
而提出了个人的见解。徐元庆为父报仇,杀了父亲的仇人,然后到官
府自首。对于这样一个案例,陈子昂提出了杀人犯法、应处死罪,而
报父仇却合于礼义、应予表彰的处理意见。柳宗元在文章中批驳了这
种观点,认为这不但赏罚不明,而且自相矛盾,指出徐元庆报杀父之
仇的行为既合于礼义,又合于法律,应予充分肯定。虽然文章的主旨
是要说明封建主义的礼义和封建主义的法律的一致性,但在吏治腐败、
冤狱难申的封建社会,仍然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全文观点鲜明,逻
辑严密,驳论有力。
武则天当政时,同州下圭人徐元庆之父徐爽,被下圭县尉赵师韫
杀害。后赵师韫入朝为御史,徐元庆则更姓易名,在驿站之中充当仆
役。过了很久,赵师韫恰好住在这个驿舍中,徐元庆便趁机亲手杀死
了他,然后,投案自首。对于这个案件,当时朝中有不少人认为徐元
庆为父报仇,是孝义刚烈的行为,应赦免他的罪;而陈子昂则认为,按
照法律,擅自杀人的要处死。因此,他建议,应当对徐元庆依法论死,
然后再对他替父报仇的行为予以表彰,并将此事编入律令。当时,大
家都赞同陈子昂的主张。
柳宗元的这篇文章,是驳斥陈子昂的主张的。他引经据典,说明
这种主张自相矛盾,背礼违法,造成混乱。文章虽然从维护封建的
“礼”与“法”的尊严出发,调和为亲报仇与守法之间的矛盾。然而,
作者在行文中,却侧重于说明官吏违法杀人应当受到惩处这个观点,
对人民群众反抗暴虐官吏的行为客观上予以支持,同时也在一定程度
上暴露和批判了吏治黑暗和官官相护的社会现实。
文章分析透辟,语言精炼而准确。反映了作者散文的“峻洁廉悍”
的风格。
本文属于议论文中的驳论。作者针对陈子昂在《复仇议》中对徐
元庆案件的主张提出了反驳。文章一开始,作者就旗帜鲜明地指出陈
子昂的主张是错误的。接着,文章从“礼”和“刑”的辩证关系,得
出了“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的结论。由这个
结论很自然地过渡到对陈子昂提出的“诛之而旌其闾”错误论点的批
驳上。“诛”和“旌”是矛盾的,怎么能同时施加在同一个人身上呢?
更为有力的是,作者援引了儒家的经典著作来为自己的观点作佐证,
这就使得本文的论点无懈可击。
本文论点明确,论据翔实,论证手段缜密严谨,语言犀利明快,
选词恰如其分。在柳文中堪称上乘之作,值得我们仿效。
本文发布于:2023-02-01 22:28:4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nwen/fan/88/17493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