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资产评估报告范⽂
⽆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货币性资产。下⾯为⼤家推荐的是⽆形
资产评估报告范⽂,欢迎阅读参考。
珠海XX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A公司的委托,根据国家关于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本着客
观、独⽴、公正、科学的原则,对A公司拥有的“⼤功率电热转换体及其技术”的所有权进⾏了评估。我
公司评估⼈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评估对象进⾏了市场调查与询证,对受托评估的对象在评估基准
⽇⼆零⼀*年⼗⼀⽉⼀⽇所表现的预期收益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
下:
⼀、委托⽅、资产持有⽅及评估报告其他使⽤⽅
1、委托⽅、资产持有⽅:A公司,A公司于5年前⾃⾏研发了该项⼤功率电热转换体及其处理技
术,并获得了发明专利证书,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
2、评估报告其他使⽤⽅:企业专利技术转让相对应的机构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使⽤⽅。
⼆、评估⽬的
根据评估委托协议的约定,A公司拟将其拥有的专有技术“⼤功率电热转换体及其技术”出售给B公司
合作,本次评估⽬的为对上述专有技术于评估基准⽇的预期收益价值进⾏评估,以对A公司的出售⾏为
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及评估范围
本次评估对象为委托⽅委托评估的“⼤功率电热转换体及其技术”在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
本次评估的范围为委托⽅拟进⾏出售的“⼤功率电热转换体及其技术”预期收益价值,具体包含⼤功
率电热转换体设计、制造、⼯艺⽅⾯的技术,以及⽣产产品销售的收⼊预测和收益预测。
四、价值类型及定义
本次评估所使⽤的价值类型为预期收益价值。
“预期收益价值”,在此被定义为,该专利技术所⽣产的产品在未来销售过程中为企业带来的利润收
⼊现值。
五、评估基准⽇
本项⽬评估基准⽇定为2011年11⽉1⽇,这样与实际现场勘察、评估信息资料分析以及评估⽬的的
实现⽇期较为接近,有利于评估⽬的的实现。评估中所采⽤的价值标准是评估基准⽇有效的持续经营价
值标准。
六、评估依据
1、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1号(1991年)《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2)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发[1992]第36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细则》;
⽆形资产评估报告范⽂
(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号令(2005年)《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办法》;
(4)其他与本项评估有关的法律法规。
2、评估准则依据
(1)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资产
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资产评估准则—⼯作底稿》、《资产评估价
值类型指导意见》;
(2)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
(3)中评协发布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企业国
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4)中注协发布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5)其他与本项评估有关的评估准则、规范。
3、取价依据及参考依据
(1)企业于评估基准⽇的会计报表;
(2)企业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3)企业提供的银⾏对账单、有关财务凭证等;
(4)企业提供的有关事项说明。
七、评估⽅法
本次评估所使⽤的主要⽅法为收益法。
收益法是指通过估测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资产价值的⽅法。
⼋、评估过程
评估时间从20**年11⽉1⽇⾄20**年11⽉17⽇,经过接受委托、资产清查、评定估算、评定汇总、
提交报告等过程,具体如下:
1、接受委托:20**年11⽉1⽇,评估机构接受委托⽅项⽬委托、明确评估⽬的、确定评估对象及
范围,选定评估基准⽇和拟定评估⼯作⽅案。
2、资产清查:20**年11⽉1⽇—17⽇,评估⼈员⾸先指导委托⽅收集准备资料,并与委托⽅⼯作
⼈员⼀起清查核实委托评估的资产,验证有关资料。
3、评定估算:本次专利技术评估采⽤收益法
(1)、转让条件
A公司是出售该专利技术,转让的是该专利技术的所有权。
(2)、专利现状
该项技术已申请专利权,其所具备的基本功能可以从相关的专家鉴定书中获悉。此外,A公司已经
使⽤了该项专利技术5年时间,产品已进⼊市场,市场的潜⼒较⼤。因此,该项专利技术的获利能⼒预
期较强。
(3)、相关参数
根据对该类专利技术的更新周期以及市场上产品更新周期的分析,确认该专利技术的剩余使⽤年限
6年。根据对该类专利技术的交易实例的分析,以及该类专利技术对产品⽣产的贡献率的分析,确定销
售收⼊分成率为5%,所得税的税率确定为30%。
九、评估假设
本项⽬的前提假设为:
1、我们假设委估技术的实施不会违反国家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会侵犯他⼈包括专利权在内
的任何受国家法律依法保护的权利。
2、本次预测是基于现有的市场情况,不考虑今后市场发⽣⽬前不可预测的重⼤变化和波动。如经
济危机、恶性通货膨胀等因素。
3、本次预测是基于现有的国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以及银⾏利率等政策,不考虑今后的不可预
测的重⼤变化。
⼗、评估结果
按收益法中的评估思路估算,专利技术预期收益价值为259.066万元,⼤写⼈民币贰佰伍拾玖万零
陆佰陆拾元整。
截⽌评估基准⽇,纳⼊评估范围的专利技术预期收益评估价值为259.066万元,⼤写⼈民币贰佰伍
拾玖万零陆佰陆拾元整。
本评估结论系对基于评估基准⽇专利技术预期收益价值的反映。评估结论系根据本报告书所述评估
假设、原则、依据、前提、⽅法、程序得出,评估结论只有在上述评估假设、原则、依据、前提存在的
条件下,以及委托⽅所提供的`所有原始⽂件都是真实与合法的条件下成⽴。评估结果没有考虑将来可
能承担的特殊交易⽅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变
化、有关法规政策变化以及遇有⾃然⼒或其他不可抗⼒对资产价值的影响。
评估基准⽇后,评估报告有效期以内,专利技术相关内容若发⽣变化,应根据原评估⽅法对参数进
⾏相应调整,若资产价值类型或价值标准发⽣变化,并对评估价值产⽣明显影响时,委托⽅应及时聘请
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值。
本评估结论的有效使⽤期限从评估基准⽇起计算,即有效期从2011年11⽉1⽇⾄2012年10⽉31⽇。
⼗⼀、特别事项说明
1.本次评估结果⾃评估基准⽇起的⼀年内有效,但如果本次评估前提发⽣变化,则可能会对评估
结果产⽣影响。委托⽅应根据本次评估中使⽤的评估⽅法对资产评估值进⾏相应调整或重新委托评估机
构进⾏评估。
2.本次评估结果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的的公允价格,在评估中,我们没有考查委估资产
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担保及其他对其转让价可能产⽣影响的因素,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不
可预测的变化以及遇有不可预测的⾃然⼒和其他不可抗⼒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3.各有关⽅⾯应该了解并意识到,我们的评估⼯作是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进⾏估算,并发表专业意
见。在进⾏评估⼯作中,评估⼈员依据评估有关规范意见的规定对委托⽅和资产占有⽅提供的评估对象
产权权属证明⽂件、资料进⾏关注和必要的查验,但我们不是法定的资产权属鉴证机构,对委托评估资
产的产权鉴证⼯作超出评估⼯作的范围,我们不能对委托评估资产的产权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
性提供任何保证。
4.本次评估是建⽴在假设上述技术的转让和实施不会违反国家法律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不会
侵犯他⼈包括专利权在内的任何受国家法律依法保护的权利的基础上的。
5.本次评估的专有技术所有⼈为A公司。
6.本次评估结果是为本次评估⽬的,根据公开市场原则和⼀些假设前提下对评估对象的公平市场
价值的评估。本次评估所涉及的委估技术产品的未来销售预测是建⽴在委托⽅制定的盈利预测基础上
的。我们的评估假设是在⽬前条件下,对委估对象未来经营的⼀个合理预测,如果未来出现可能影响假
设前提实现的各种不可预测和不可避免的因素,则会影响上述盈利预测的实现程度。我们愿意在此提醒
委托⽅和其他有关⽅⾯,并不保证上述假设可以实现,也不承担实现或帮助实现上述假设的义务。并
且,我们愿意提请有关⽅⾯注意,影响假设前提实现的各种不可预测和不可避免的因素很可能会出现,
因此有关⽅⾯在使⽤我们的评估结论前应该明确设定的假设前提,并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做出交易决策。
7.本次专利技术评估中,我们仅考虑上述专利技术所产⽣的经济效益的价值,没有考虑由于上述
专利技术转让、实施等可能使受让⽅以上述技术或上述技术中的某些部分为技术平台,进⼀步开发出其
他技术所可能产⽣的附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也没有考虑上述技术转让所可能促使受让⽅技术进步所
产⽣的社会效益。
8.评估报告陈述的事项是真实和准确的,评估⼈员对评估所依据的信息来源进⾏了验证,并确信
其是可靠和适当的;评估报告的分析和结论是在恪守独⽴、客观和公正原则基础上形成的,仅在假设和
限定条件下成⽴。
本文发布于:2023-02-01 21:52:3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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