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选资料:台湾选举制度的历史沿⾰
台湾选举制度的历史沿⾰
1.⽇占时期:
⽇本占台(1895)40年后,迫于国际形势和各⽅压⼒,于1935年举⾏了第⼀届市议员和街庄“协议员”的选举。⽽且是限
制在“交税的25岁男⼦有选举和被选举权”范围内,民主的意义不⼤,最多是为⽇本殖民政府的“民主”⼀种点缀。
2.解放战争时期:
⼆战结束,⽇本归还台湾。国民党当局重新划分台湾⾏政区为8县9市。直接选举⽤于最基层村、⾥长以及乡、镇(区)
民意代表的遴选;间接选举⽤于省参议员和⾼层⼯职的选拔。
3.“地⽅⾃治”全⾯落实时期(1950-1969)
国民党当局开放了省、县、市议员以及县、市、乡、镇长的地⽅公职选举。
4.“法统”危机后的民主恢复期
1969年台湾进⾏的“中央民意代表”换届选举中,国民党当局对“国民⼤会代表”、“⽴法委员”、“监察委员”进⾏了增选和补
选。1972年制定《动员勘乱时期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额选举办法》,1980年5⽉14⽇公布《动员勘乱时期公职⼈员选举罢免
法》(简称《选罢法》),1983年7⽉8⽇修正《选罢法》。
5.全⾯选战时期
20世纪90年代李登辉上台后,⼤⼒推⾏“宪政”改⾰,台湾公职选举基本全部开放,并且在1996年实现了“总统”的直选。
(据中评社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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