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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遵守7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遵守篇1
食堂是学生生活一个公共场所,应保证良好的清洁环境,
为进一步提高与完善卫生管理,制定以下制度:
一、在食品操作过程,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严把病从
口入关,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去做,保证就餐者的身体健康。
二、将食堂的工作场所进行严格划分,分别由将卫生分
担区域落实到人,做到人人有事干,事事有人管。每人将自
己的卫生分担区域认真清扫整洁。
三、食堂卫生要天天保持干净整洁,做到窗明地净,无
油渍,窗台无灰尘。保证纱窗完整无破损,发现破损时及时
上报修理。暖气片(管)及各种上下水管道无灰尘。垃圾桶要
及时清理,不得长时间存放。
四、每周六、日进行卫生大扫除,周一组织相关人员进
行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区域,根据情节进行处罚。
个人卫生:
(一)必须具备有区级以上卫生部门的健康证。
(二)工作时必须着工作服、戴工作帽(巾),并要保持衣装
整洁干净。
(三)必须有良好的个人卫生,要做到四勤:勤洗澡、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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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发、勤剪指甲、勤洗工作服。
(四)在工作期间不允许佩戴特别的饰品,女员工不应画
浓妆,涂染指甲;男员工不留长头发、长胡须。
(五)不得穿裤头、背心、拖鞋上班。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遵守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直接影响人体健康,不
符合卫生标准的公共场所,可导致疾病,直接危害人体健康。
为加强学校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创造校园内良好的公共场
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
施细则》、教育部《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
学校公共场所的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公共场所包括以下单位(场所):图书
馆、博物馆、体育馆、游泳馆、邵逸夫馆、科学会堂、西校
区大礼堂、南校区主楼报告厅、大学生活动中心、大学生俱
乐部、计算机房、公共浴室、宾馆(学术交流中心所属的学人、
学府、学林)、商店、书店。
第二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第四条学校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
为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和公共场所卫生,提供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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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图书馆、博物馆、校长办公室、宣传部、团委、
后勤处、学术交流中心、体育学院、有计算机房的学院(中心)、
开办商店或书店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学
校有关规定,建立并完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
生管理人员,对所属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主动接受省市卫生监督机构和学校职能部门的检查,对存在
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六条本办法列为公共场所的单位或场所,必须严格
执行学校和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卫
生责任制,把各项管理制度认真落到实处,对自身卫生状况
和制度落实情况经常进行自查。
第七条本办法列为公共场所并从事经营的单位或场所,
必须办理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经营活
动;从事经营的单位或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必须
进行查体,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第八条患有病毒性肝炎(不含病毒携带者)、活动性肺结
核、痢疾、伤寒、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治愈前不得在体
育馆、游泳馆、计算机房、宾馆、商店、书店从事直接为师
生和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三章公共场所卫生要求
第九条图书馆、博物馆、计算机房、邵逸夫馆、科学
会堂、西校区大礼堂、南校区主楼报告厅、大学生活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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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俱乐部的卫生要求:
(一)有健全有效的卫生制度,室(馆)内环境整洁、窗明几
净,采用湿式清扫,及时清除垃圾污物,无异味、无鼠害、
虫害。
(二)每日开窗进行自然通风,无法自然通风的场所,要
安装机械通风装置,保持空气流通。要定期进行空气消毒。
(三)室(馆)内禁止吸烟。
(四)计算机房须安装紫外线消毒装置,每日进行紫外线
消毒。
(五)卫生间要认真清扫,保持清洁;要安装机械通风装
置,无异味;要定期进行消毒、杀虫,无蚊、蝇。
第十条体育馆、游泳馆、公共浴室、宾馆、商店、书
店的卫生要求,严格按照卫生部颁布的《体育馆卫生标准》、
《游泳馆卫生标准》、《公共浴室卫生标准》、《旅店业卫生标
准》、《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执行。
第四章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学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执法检查机构是sd
省卫生监督所,负责依法实施对我校公共场所的卫生检查;
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对我校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依法实施卫
生监督。
第十二条学校医院与卫生管理处是学校公共场所卫生
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监督,并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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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区卫生监督部门对我校实施执法检查和监督检查。
第五章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师生健康受到伤害
的,学校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按有关
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对违反卫生部颁布的相关卫生标准,被卫生
监督机构查处的单位(场所),学校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责任
人的责任;如造成严重危害师生员工或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
毒事故的,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
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由医院与卫生管理
处负责解释。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遵守篇3
一、负责人职责
1对本单位卫生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卫生制度和卫
生档案,配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自觉接受卫生监督,
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
2带领卫生管理组织对岗位卫生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定
期与不定期的考核、检查评比,奖惩;
3对卫生设施增添、更新以及重大卫生事件作出决策。
二、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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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日常卫生管理工作的实施和具体指导,参加对岗
位卫生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定期与不定期的考核、检查评比;
2完成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卫生工作。
三、卫生人员职责:
1、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无积尘、无蛛网、地面无痰迹
和污物,无卫生死角,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等措施,
垃圾、废弃物放入加盖的密封容器。
2、气候、空气质量、噪声、通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
施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场内严禁吸烟,须有明显的“禁止
吸烟”标志,设吸烟室(处),吸烟室(处)外不设烟灰缸。
3、从业人员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有效健康证明
上岗;保持经常性个人卫生,做到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
穿戴整洁工作衣帽
公共场所用品用具卫生管理、消毒制度
一、公共场所使用的用品用具及一次性用品必须符合国
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使用前应洗
净消毒、按卫生要求保管,一次性用品严禁重复使用。
二、公共场所各类用品用具的运输应采用密闭方式进行。
三、公共场所的各类用品用具数量应配备足够能供周转
用,一般应不少于满负荷量的三倍量。
四、公共场所的用品用具应符合《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
准》(WS205—20__)和相应各类场所的相关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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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共场所内供客人用的各类食品用具必须符合《食
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六、公共场所内用于用品用具清洗消毒的产品必须符合
国家有关卫生要求。
卫生清扫、除害卫生制度
一、操作间及库房门应设立高50cm、表面光滑、门框及
底部严密的防鼠板;
二、发现老鼠、蟑螂及其它害虫应即时杀灭;
三、发现鼠洞、蟑螂滋生洞穴应用硬质材料进行封堵,
并及时清理或合理投药。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制度
一、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
“从业人员健康证”才能上岗工作。
二、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体检,患有痢疾、伤寒、病
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
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
的工作。
三、从业人员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遵守“五四制”,
即勤洗澡、勤换工作服、勤理发、勤剪指甲。
卫生检查评比制度
一、工作时杜绝不良的卫生习惯,经常洗手,常剪指甲,
工作场所不得吸烟,违反其中一项酌情扣除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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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每天搞好本职岗位卫生工作,如工作区域卫生不符
合要求按情节轻重酌情扣除奖金。
三、下班前,要及时打扫卫生工作,如被检查人员发现
未做好卫生工作,擅自下班,酌情扣除当事人奖金。
四、各区域工作人员按照制定的卫生制度,做好本岗位
工作。由领班不定时对各区域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指
出,并限期当事人改正。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
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
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
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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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
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
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
的条件。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
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
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
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
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
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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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
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
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
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
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
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
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
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
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
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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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
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
证件。
第四章、罚则
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
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
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
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
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
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当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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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
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
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
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
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遵守篇4
为搞好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安全和卫生管理,创造良
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身
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工作环境。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办公室、教室、会议室,多
媒体室、阅览室、实验室、保健室、运动场、活动室、食堂、
厕所等。
第二条教室、阅览室内采光、照明必须符合国家教育
部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必须并保持教室、阅览室等的空气流通,做好
通风设备设施的管理。
第四条做好周边环境、场所的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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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或禁止噪音,保证教学、工作、生活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实验室的废弃物,
随时清除生活垃圾,营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
第六条体育场地要经常检查场地设施,发现设施损坏,
应及时维修,保证使用安全。严禁一切车辆进入体育场地内。
体育场地只提供校内学生及教职工活动,校外人员必须办理
租借手续,方准提供使用。要保持体育场地内外以及周边环
境的整洁卫生。
第七条学校的校舍维修、改造以及设计必须符合有关
管理部门的安全卫生要求。
第八条公共场所的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安全卫生管理责
任制度,并配合学校安全卫生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卫生检查与
监督管理。
第九条学校按有关规定对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从业
人员随时进行安全卫生培训并做好考核工作。
第十条为保证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公共场所、
公共环境的卫生工作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或健康合格证,
才能从事本项工作。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公共环境工作人员应该按规程操
作。
第十二条凡不按本规定操作的单位或个人,如发生事
故,学校将按有关法规进行人员调整,情节严重者,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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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处罚,追究法律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遵守篇5
1、游泳场所经营单位必须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后方能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场内显眼
处。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逾期3个月未
复核,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许可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
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后方能营业。
3、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必须符合GB9667-
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要求。
4、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
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应协助、支持
和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监测。
5、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
训证明”上岗,并按
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
6、泳客应持健康证入场,患性病、伤寒、痢疾、肝炎、
肺结核、传染性皮肤病、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
精神病和酗酒者严禁入场游泳。
7、室内泳场应有新风供应,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
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8、更衣室、淋浴室和卫生间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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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通,设置有效的独立的排气装置。卫生间设座厕者必须使
用一次性座厕垫纸。
9、应有消毒设施和消毒制度。泳池水游离余氯应保持
在0.3-0.5mg/1,必须备有余氯检测设施和有检测记录。必
须配备专兼职水质净化、消毒员。
10、在泳池入口处,必须分别设有强制性淋浴池和浸脚
池。浸脚池宽度与走道相同,长度不少于2米,深度不低于
20厘米,游离余氯保持在5-10mg/1,须4小时更换一次。
11、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遵守篇6
1、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领取
“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后方能上岗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
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治
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3、旅店业、餐厅、咖啡厅、酒吧、茶座、娱乐场所、
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
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其余场所从业人员每两
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公共场所内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按《食
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
5、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卫生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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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
等,熟悉并严格执行本岗位的各项卫生操作规程和有关卫生
要求。
6、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
复训。
7、健康检查项目按卫生部“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进
行,“健康证明”均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8、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讲究个人卫生。
9、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有连续
二年应检与应培训人员、已检与已培训人员和已领健康证、
培训证人员名单;有卫生监督部门通知的不合格人员名单及
其去向记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遵守篇7
1、主要领导负责,建立卫生管理网络,配备卫生管理
人员,建立好各项卫生台帐。
2、严格贯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持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经营,卫生质量符合国家标
准。
3、积极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开展监督和监测工作。
4、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凡患有病
毒性肝炎、伤寒、痢疾、活动性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
病及其它有碍公共场所疾病者,及时调离。未能取得健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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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不得上岗工作。
5、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
新上岗人员未经体检和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不得上岗
工作。
6、建立卫生宣传制度,加强卫生宣传,提高从业人员
的卫生意识和法制观念。
7、建立公用物品的消毒、换洗制度。公用物品的消毒
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实行上客一换一消毒。消毒换洗台帐
齐全。
8、建立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按
照要求及时向卫生防疫站报告。
9、定期检查、考核、评比。
本文发布于:2023-02-01 11:16:3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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