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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

更新时间:2023-02-01 11:16:38 阅读: 评论:0

八年级下册数学讲解-岁在甲子


2023年2月1日发(作者:静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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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遵守7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遵守篇1

食堂是学生生活一个公共场所,应保证良好的清洁环境,

为进一步提高与完善卫生管理,制定以下制度:

一、在食品操作过程,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严把病从

口入关,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去做,保证就餐者的身体健康。

二、将食堂的工作场所进行严格划分,分别由将卫生分

担区域落实到人,做到人人有事干,事事有人管。每人将自

己的卫生分担区域认真清扫整洁。

三、食堂卫生要天天保持干净整洁,做到窗明地净,无

油渍,窗台无灰尘。保证纱窗完整无破损,发现破损时及时

上报修理。暖气片(管)及各种上下水管道无灰尘。垃圾桶要

及时清理,不得长时间存放。

四、每周六、日进行卫生大扫除,周一组织相关人员进

行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区域,根据情节进行处罚。

个人卫生:

(一)必须具备有区级以上卫生部门的健康证。

(二)工作时必须着工作服、戴工作帽(巾),并要保持衣装

整洁干净。

(三)必须有良好的个人卫生,要做到四勤:勤洗澡、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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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发、勤剪指甲、勤洗工作服。

(四)在工作期间不允许佩戴特别的饰品,女员工不应画

浓妆,涂染指甲;男员工不留长头发、长胡须。

(五)不得穿裤头、背心、拖鞋上班。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遵守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直接影响人体健康,不

符合卫生标准的公共场所,可导致疾病,直接危害人体健康。

为加强学校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创造校园内良好的公共场

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

施细则》、教育部《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

学校公共场所的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公共场所包括以下单位(场所):图书

馆、博物馆、体育馆、游泳馆、邵逸夫馆、科学会堂、西校

区大礼堂、南校区主楼报告厅、大学生活动中心、大学生俱

乐部、计算机房、公共浴室、宾馆(学术交流中心所属的学人、

学府、学林)、商店、书店。

第二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第四条学校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

为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和公共场所卫生,提供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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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图书馆、博物馆、校长办公室、宣传部、团委、

后勤处、学术交流中心、体育学院、有计算机房的学院(中心)、

开办商店或书店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学

校有关规定,建立并完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

生管理人员,对所属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主动接受省市卫生监督机构和学校职能部门的检查,对存在

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六条本办法列为公共场所的单位或场所,必须严格

执行学校和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卫

生责任制,把各项管理制度认真落到实处,对自身卫生状况

和制度落实情况经常进行自查。

第七条本办法列为公共场所并从事经营的单位或场所,

必须办理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经营活

动;从事经营的单位或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必须

进行查体,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第八条患有病毒性肝炎(不含病毒携带者)、活动性肺结

核、痢疾、伤寒、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治愈前不得在体

育馆、游泳馆、计算机房、宾馆、商店、书店从事直接为师

生和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三章公共场所卫生要求

第九条图书馆、博物馆、计算机房、邵逸夫馆、科学

会堂、西校区大礼堂、南校区主楼报告厅、大学生活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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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俱乐部的卫生要求:

(一)有健全有效的卫生制度,室(馆)内环境整洁、窗明几

净,采用湿式清扫,及时清除垃圾污物,无异味、无鼠害、

虫害。

(二)每日开窗进行自然通风,无法自然通风的场所,要

安装机械通风装置,保持空气流通。要定期进行空气消毒。

(三)室(馆)内禁止吸烟。

(四)计算机房须安装紫外线消毒装置,每日进行紫外线

消毒。

(五)卫生间要认真清扫,保持清洁;要安装机械通风装

置,无异味;要定期进行消毒、杀虫,无蚊、蝇。

第十条体育馆、游泳馆、公共浴室、宾馆、商店、书

店的卫生要求,严格按照卫生部颁布的《体育馆卫生标准》、

《游泳馆卫生标准》、《公共浴室卫生标准》、《旅店业卫生标

准》、《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执行。

第四章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学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执法检查机构是sd

省卫生监督所,负责依法实施对我校公共场所的卫生检查;

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对我校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依法实施卫

生监督。

第十二条学校医院与卫生管理处是学校公共场所卫生

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监督,并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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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区卫生监督部门对我校实施执法检查和监督检查。

第五章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师生健康受到伤害

的,学校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按有关

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对违反卫生部颁布的相关卫生标准,被卫生

监督机构查处的单位(场所),学校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责任

人的责任;如造成严重危害师生员工或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

毒事故的,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

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由医院与卫生管理

处负责解释。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遵守篇3

一、负责人职责

1对本单位卫生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卫生制度和卫

生档案,配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自觉接受卫生监督,

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

2带领卫生管理组织对岗位卫生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定

期与不定期的考核、检查评比,奖惩;

3对卫生设施增添、更新以及重大卫生事件作出决策。

二、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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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日常卫生管理工作的实施和具体指导,参加对岗

位卫生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定期与不定期的考核、检查评比;

2完成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卫生工作。

三、卫生人员职责:

1、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无积尘、无蛛网、地面无痰迹

和污物,无卫生死角,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等措施,

垃圾、废弃物放入加盖的密封容器。

2、气候、空气质量、噪声、通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

施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场内严禁吸烟,须有明显的“禁止

吸烟”标志,设吸烟室(处),吸烟室(处)外不设烟灰缸。

3、从业人员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有效健康证明

上岗;保持经常性个人卫生,做到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

穿戴整洁工作衣帽

公共场所用品用具卫生管理、消毒制度

一、公共场所使用的用品用具及一次性用品必须符合国

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使用前应洗

净消毒、按卫生要求保管,一次性用品严禁重复使用。

二、公共场所各类用品用具的运输应采用密闭方式进行。

三、公共场所的各类用品用具数量应配备足够能供周转

用,一般应不少于满负荷量的三倍量。

四、公共场所的用品用具应符合《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

准》(WS205—20__)和相应各类场所的相关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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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共场所内供客人用的各类食品用具必须符合《食

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六、公共场所内用于用品用具清洗消毒的产品必须符合

国家有关卫生要求。

卫生清扫、除害卫生制度

一、操作间及库房门应设立高50cm、表面光滑、门框及

底部严密的防鼠板;

二、发现老鼠、蟑螂及其它害虫应即时杀灭;

三、发现鼠洞、蟑螂滋生洞穴应用硬质材料进行封堵,

并及时清理或合理投药。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制度

一、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

“从业人员健康证”才能上岗工作。

二、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体检,患有痢疾、伤寒、病

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

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

的工作。

三、从业人员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遵守“五四制”,

即勤洗澡、勤换工作服、勤理发、勤剪指甲。

卫生检查评比制度

一、工作时杜绝不良的卫生习惯,经常洗手,常剪指甲,

工作场所不得吸烟,违反其中一项酌情扣除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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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每天搞好本职岗位卫生工作,如工作区域卫生不符

合要求按情节轻重酌情扣除奖金。

三、下班前,要及时打扫卫生工作,如被检查人员发现

未做好卫生工作,擅自下班,酌情扣除当事人奖金。

四、各区域工作人员按照制定的卫生制度,做好本岗位

工作。由领班不定时对各区域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指

出,并限期当事人改正。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

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

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

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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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

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

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

的条件。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

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

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

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

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

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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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

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

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

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

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

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

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

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

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

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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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

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

证件。

第四章、罚则

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

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

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

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

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

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当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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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

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

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

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

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遵守篇4

为搞好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安全和卫生管理,创造良

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身

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工作环境。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办公室、教室、会议室,多

媒体室、阅览室、实验室、保健室、运动场、活动室、食堂、

厕所等。

第二条教室、阅览室内采光、照明必须符合国家教育

部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必须并保持教室、阅览室等的空气流通,做好

通风设备设施的管理。

第四条做好周边环境、场所的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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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或禁止噪音,保证教学、工作、生活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实验室的废弃物,

随时清除生活垃圾,营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

第六条体育场地要经常检查场地设施,发现设施损坏,

应及时维修,保证使用安全。严禁一切车辆进入体育场地内。

体育场地只提供校内学生及教职工活动,校外人员必须办理

租借手续,方准提供使用。要保持体育场地内外以及周边环

境的整洁卫生。

第七条学校的校舍维修、改造以及设计必须符合有关

管理部门的安全卫生要求。

第八条公共场所的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安全卫生管理责

任制度,并配合学校安全卫生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卫生检查与

监督管理。

第九条学校按有关规定对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从业

人员随时进行安全卫生培训并做好考核工作。

第十条为保证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公共场所、

公共环境的卫生工作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或健康合格证,

才能从事本项工作。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公共环境工作人员应该按规程操

作。

第十二条凡不按本规定操作的单位或个人,如发生事

故,学校将按有关法规进行人员调整,情节严重者,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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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处罚,追究法律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遵守篇5

1、游泳场所经营单位必须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后方能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场内显眼

处。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逾期3个月未

复核,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许可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

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后方能营业。

3、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必须符合GB9667-

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要求。

4、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

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应协助、支持

和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监测。

5、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

训证明”上岗,并按

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

6、泳客应持健康证入场,患性病、伤寒、痢疾、肝炎、

肺结核、传染性皮肤病、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

精神病和酗酒者严禁入场游泳。

7、室内泳场应有新风供应,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

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8、更衣室、淋浴室和卫生间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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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通,设置有效的独立的排气装置。卫生间设座厕者必须使

用一次性座厕垫纸。

9、应有消毒设施和消毒制度。泳池水游离余氯应保持

在0.3-0.5mg/1,必须备有余氯检测设施和有检测记录。必

须配备专兼职水质净化、消毒员。

10、在泳池入口处,必须分别设有强制性淋浴池和浸脚

池。浸脚池宽度与走道相同,长度不少于2米,深度不低于

20厘米,游离余氯保持在5-10mg/1,须4小时更换一次。

11、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遵守篇6

1、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领取

“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后方能上岗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

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治

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3、旅店业、餐厅、咖啡厅、酒吧、茶座、娱乐场所、

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

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其余场所从业人员每两

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公共场所内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按《食

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

5、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卫生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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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

等,熟悉并严格执行本岗位的各项卫生操作规程和有关卫生

要求。

6、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

复训。

7、健康检查项目按卫生部“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进

行,“健康证明”均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8、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讲究个人卫生。

9、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有连续

二年应检与应培训人员、已检与已培训人员和已领健康证、

培训证人员名单;有卫生监督部门通知的不合格人员名单及

其去向记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遵守篇7

1、主要领导负责,建立卫生管理网络,配备卫生管理

人员,建立好各项卫生台帐。

2、严格贯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持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经营,卫生质量符合国家标

准。

3、积极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开展监督和监测工作。

4、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凡患有病

毒性肝炎、伤寒、痢疾、活动性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

病及其它有碍公共场所疾病者,及时调离。未能取得健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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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不得上岗工作。

5、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

新上岗人员未经体检和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不得上岗

工作。

6、建立卫生宣传制度,加强卫生宣传,提高从业人员

的卫生意识和法制观念。

7、建立公用物品的消毒、换洗制度。公用物品的消毒

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实行上客一换一消毒。消毒换洗台帐

齐全。

8、建立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按

照要求及时向卫生防疫站报告。

9、定期检查、考核、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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