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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期

更新时间:2023-02-01 10:23:02 阅读: 评论:0

备战中考的海报-萝组词


2023年2月1日发(作者:健身交谊舞三步踩)

目录

前言………………………………………………………………………………

一、我国试用期内劳动者权利概述……………………………………………

(一)试用期的概念……………………………………………………………

(二)试用期的特征……………………………………………………………

〔三〕试用期内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

二、我国试用期制度现行立法内容及评析……………………………………

〔一〕试用期的期限与适用范围………………………………………………

〔二〕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工资标准……………………………………………

〔三〕试用期内的劳动合同解除权……………………………………………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权利受到侵犯的现实表现……………………………

四、我国试用期内劳动者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够完善……………………………………………

〔二〕相关部门监督管理不力…………………………………………………

〔三〕维权途径存在缺陷………………………………………………………

〔四〕劳动者自身的原因………………………………………………………

………

六、我国对劳动者试用期内权利保护的建议和措施…………………………

〔一〕完善劳动法律、法规……………………………………………………

〔二〕加强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力度…………………………………………

〔三〕降低劳动者的维权门槛…………………………………………………

〔四〕提高劳动者的思想文化知识……………………………………………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前言

一、我国试用期内劳动者权利概述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同理,欲更好保护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合法权利,

首先得对试用期的概念、特征及劳动者在这一期间应享有的权利等作出具体的了

解,明白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侵犯劳动者合法权利的方式,才能以立法为根本,

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实现。

〔一〕试用期的概念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

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

的期限。〞[1]

(二)试用期的特征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特殊时期,与劳动合同的正式阶段并不对等,它有着自

己独立的特点:

第一,可选择性。即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约定、也可不

约定试用期,它并不是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双方之间可自由选择。

第二,双方统一性。即该期限必须基于双方在平等的根底上协商一致方可设

定,不能通过其他违法手段而签订试用期条款。

第三,附和性。试用期只能是在劳动合同成立的情形下才能有效,即只有先

存在劳动合同才能有试用期,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无合法

有效的劳动合同。

〔三〕试用期内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

第一,签约权。试用期开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签约的权利。

第二,报酬权。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供了劳动而得报酬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三,培训权。处于该时期内的劳动者在单位对员工进行职业培训时也有权

参加。

第四,社会保险权。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在退休、生育、失业等情形下享有

社会保险的权利,试用期内的劳动者也同样享有。[3]

第五,医疗期待遇权。劳动者在试用期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有权要求享受医

疗期待遇。

第六,休息、休假权。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任

何人都不得侵犯。[4]

第七,受保护权。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平安,在一些特

殊的劳动中必须提供必要的平安保护措施。

第八,民主管理权。试用期内的劳动者也享有参加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等的

共同管理活动。

第九,合同解除权。在试用期内单位不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除非能证明劳

动者违反法律规定情形或单位录用条件;相反,劳动者可随时解除。

第十,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在该期间内假设双方之间产生矛盾,劳动

者可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我国试用期制度现行立法内容及评析

〔一〕试用期的期限与适用范围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一到六个月不等的适用期限,其中三个月以上不满

一年的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

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不得超过六个月。另外法律还作出了同个用人单位与同一

劳动者只可约定一次试用期、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或者不满三个月的

合同均不能约定试用期的规定[5]。

〔二〕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工资标准

前面已讲述过劳动者即使在试用期内只要他付出了劳动就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

因[6]

〔三〕试用期内的劳动合同解除权

试用期内的劳动合同解除即是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赋予在试用期

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并非随意就能行使。?劳动法?第二

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试用期内,除劳动者有本法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

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7]?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71]但是,如遇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

条第二款“〞的情形,劳动者可不履行告知义务直接解除合同。可见,法律为保

护劳动者权利对单位的合同解除权进行了严格限制。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权利受到侵犯的现实表现

1、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约定先试用后签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违反法律对试用期工资支付的规定不支付或少支付劳动者工资

虽然劳动法对试用期工资的支付规定得比较明确,但仍有些单位违反法律规

定,违背同工同酬的法律原那么,以层出不穷的手段大肆剥削劳动者工资,甚至

有很多单位对那些试用期的劳动者根本就不支付工资,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劳动

者的合法权益。

3、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延长或重复使用试用期

劳动法上明确规定了试用期的期限和具体适用情形,可是在实际生活中,这

样的现象很普遍:很多单位利用劳动者不懂法从而延长或者重复使用试用期,仅

仅支付给劳动者低廉的试用期工资,到达花最小的代价为自己创造更大收益的目

的。

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并按法定

程序进行,在劳动者没有出现法定的解除合同情形时单位还应支付相应的违约

金。在实践中,劳动者在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以在该期限表现不合格为由单方面

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发生,他们往往还不支付违约金给劳动者,损害了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违反法律规定不给劳动者投保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应缴纳的保险费用,特意将劳动合同更名为劳务合

同,不给劳动者交保险费。他们时常糊弄那些缺乏法律知识的劳动者,谎称试

用期内无须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此期间员工也不能享受社会保险。“试用期〞因

此也成了某些单位不缴或少缴社保费、低本钱交换使用劳动力的“法宝〞,成

了那些用人单位获得“廉价劳工〞“无保期〞。

6、用人单位非法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有的单位为了挽留人才、迫使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工作,以统一保管的名义变

相扣押劳动者证件或要求他们缴纳一定钱财,这些做法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自主

择业权。

四、我国试用期内劳动者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规定不够完善

在当代,我们不能否认在有关试用期内劳动者权利的保护方面有了很大的进

步,但是由于现实的复杂性、多变性使得这一方面的规定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和缺

乏,分析如下:

第一,对同一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脱离现实。

[8]?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

期。〞我们不能否认这一规定的实用性,但是经过调查,这一规定忽略了另外一

种情形:原劳动者离职后再次被原用人单位招用。例如劳动者离职一定期限后,

再次返回原用人单位工作,但是就职的岗位或部门与以前不一样,或者原用人单

位的工作环境与以前存在很大差异,又或者劳动者自身素质与以前有所差异,在

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不经过试用就直接开始工作,这样劳动者在再次工作之前没有

经过很好的培训,使得用人单位不能更好的了解劳动者,甚至疑心其是否能够胜

任该工作。这样用人单位便会充分考虑?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相关内容,为了

防止出现上述情况而拒绝招用已离职的劳动者,这对已离职的劳动者显然是不公

平的。

第三,试用期录用条件的规定有的要求太细致了,存在歧视。我们不能否认

各公司有各公司的特点,当然需要的劳动者也是根据其特点而定,因为公司要开

展,这一点无可厚非。但是除了一些特别的,如:地下开采等,其他大局部的用

人单位在招录时对一些与工作能力无关的要求应该尽量防止,如性别、身高、户

籍、语言、性格等,这些要求其实不应该出现在大多数的录用条件内。

〔二〕相关部门没有发挥好应起的监督作用

作为为维护劳动者权利的工会组织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从他们的建立目

的来看,本应该在劳动者与单位产生纠纷时及时解决纠纷,维护双方间合法利益。

可实际中很多单位的工会组织形同虚设,工会组织与单位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关

系,很难真正为劳动者说话,有的甚至根本没有工会组织。劳动行政部门也因其

执法力度不够、执法不到位、职能划分不够明确,没能发挥出应有的监督管理作

用。

〔三〕维权途径存在缺陷

维权本钱过高。虽然我国诉讼法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每件收费10元,但是

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付出的可不仅仅如此,其中支付的律师费,加上一些必不可

少的支出,如交通费、住宿费以及因此所造成的误工费等等都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相对而言,处于社会底层的大多数劳动者知识水平不高,他们根本不知道哪些案

件需要先仲裁,哪些案件可以不经过仲裁直接进入法院司法程序,这就需要有关

劳动争议处理部门加大宣传力度,保障每一个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产生争议后都

能更好地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些案件经过仲裁后还可能进入一、二审,

可见,劳动者在与单位产生纠纷后使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程序相比较其他

类案件而言更繁琐。

〔四〕劳动者自身的原因

许多劳动者在纠纷产生后,由于固有思想的限制,知识水平的缺乏,他们不

愿也不敢与单位对抗,不知道以法律作为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当代

国情下很难解决的一个实际问题。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不能约定试用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才可以约定。〞这

限制了试用期的适用范围。法国对于试用期的长短规定:“定期合同可以约定试

用期,其长短与合同期关系如下:合同期缺乏四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周;

合同期四个月缺乏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其他情况,试用期不得超过

两个月。〞[12]意大利还规定了“一般工人的试用期为十五天至三十天,技术人

员为三个月,企业管理人员为六个月。〞相对而言这是对试用期限比较细致的规

定,很符合劳动市场的开展。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也规定:“如果法律不规定其

它情况,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在征得相应工会机构的同

意后可延长至不超过六个月。〞“〞这样的规定显现出对特殊人群的关心和照顾,

充满了人性化,很值得我国借鉴。

六、我国对劳动者试用期内权利保护的建议和措施

〔一〕完善劳动法律、法规

1、将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更加细化

我国劳动法合同法上对试用期工资的规定不够明确、仔细,存在一定的缺陷,

这为某些单位光明正大地侵犯试用期劳动者提供了可能。因此,建议在该法第二

十条后增加“两种方式中应该取最高〞这一表述。这样就更好、更详细地标准了

试用期的工资标准。

2、标准用人单位录用条件

3、减轻劳动者的举证责任

“〞[16]

由此可见,除了以上规定的这些情况外,其他情形均由劳动者举证,可想而知劳

动者的举证责任还是非常沉重。毕竟他们在这一时期多能掌握的资料很有限。为

更好保护;劳动者权利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即在该期限发生的纠纷劳动

者仅对根本领实举证,用人单位承担绝大局部举证责任。

4、明确要求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须经备案

我国劳动法上虽规定单位的规章制度要在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但并未将此作

为生效的前提条件,因此单位滥用规章制定权及制定不符合标准的劳动合同的现

象时有发生。针对该问题,可将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范本纳入劳

动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和备案之中。

〔二〕加强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力度

1、加强工会的监督管理力度

工会组织很难从真正意义上为劳动者效劳,欲让其发挥应有作用,应对其组

成人员采用民主形式进行严格的筛选,并要求他们按照工会手册里的内容代表劳

动者监督用人单位,当发生争议时代表劳动者与单位进行协商,始终以劳动者利

益为己任,以维护劳动者自身权益为终极目标。

2、加强劳动行政部门执法力度

3、针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建立健全考核体系

4、社会各界共同出动,加强监管力度

〔三〕降低劳动者的维权门槛

劳动纠纷处理解决机制有双方和解、调解、申请仲裁、诉讼等方式,其过程

比较复杂,劳动者维权门槛过高。而要解决这方面的问题,首先应简化程序,缩

短解决争议的时间。其次,应该尽量减少他们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本钱。毕竟

繁琐的程序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个很困难的问题,而时间拖得太长,更是耽误了他

们的工作,本来自己挣的就不多,可如果为了那么点小事就花费自己更多的时间

和精力,这对他们而言显然得不偿失。所以,希望立法在综合考虑这些问题的同

时,适当放宽一些可直接诉讼的案件,尽量使他们少走弯路,节约司法本钱。

〔四〕提高劳动者的思想文化知识

我国有很大一局部劳动者缺乏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关劳动方面的知识,尤其缺

乏有关劳动的法律常识;还有一局部劳动者受以前观念的影响,当他们的合法权

利遭受侵害时,不愿也不敢运用法律与用人单位对抗,这就造成了当单位侵犯他

们的权利时他们只能选择忍气吞声,或者自认倒霉。要改变目前这种现状,提高

劳动者思想文化知识是关键,只有掌握了大量的知识,才能从根本上改变他们以

往的思想观念。对此,我认为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第一,采用培训班、研讨班等

形式向劳动者讲授相关法律知识;第二,利用报刊、杂志等方式进行普法宣传;

[19]第三,网络媒体无处不在,可以通过制作有关法制方面的电影电视,使人们

在家也能学法,让法律深入到广阔人民群众中去。

结语

试用期是劳动法上的一个特殊期间,比较容易被大多数人忽略,也鉴于此,

很多用人单位往往喜欢钻法律空子从而制定许多违反法律对该期间的规定,以方

便他们更好地支配员工为他们赚取更多资本。就这样,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权利

被侵犯的现象常常发生。该篇文章主要通过〔1〕对试用期内劳动者应享有的权

利,〔2〕我国立法对试用期制度的规定,〔3〕单位在试用期内侵犯劳动者合法权

利的表现,〔4〕对试用期内劳动者权利保护存在哪些问题〔5〕国内外成功立法

及经验〔6〕建议和措施等方面对劳动者试用期的权利保护进行阐述,提出解决

目前混乱的劳动力市场的措施,完善保护劳动者在该时期内的权利保护,构建和

谐劳动关系,促进我国经济开展。当然,为更好保护劳动者在该期间内的合法权

益,光靠立法手段还远远不够,我们还应该从社会监督、劳动者自身思考,全方

位多角度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我坚信,随着社会经济开展,

随着立法的不断完善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必将在劳动者试用期的权

利保护这方面取得更大的进步。

致谢

即将离开一起生活了四年的大学,在临近毕业之际,最后的任务就是完成毕

业设计了吧。大学教会了我很多东西,也认识了很多朋友、同学以及老师,说实

话心里真有太多的不舍,现在回头看看这四年的生活,才发现学校的一草一木是

那么的熟悉、那样的勃勃生机,可路还得走下去。在即将离别之际,在计莹老师

的悉心指导下,完成了这篇毕业设计,也即是毕业论文的写作,非常感谢计老师

不辞辛劳的指导和孜孜不倦的教诲,在我离开学校的最后几个月里您真的教会了

我很多,为了我们几个同学的毕业论文您白天上课,晚上批改我们的论文,废寝

忘食,生活节奏彻底打乱,而我们所能为您做的就是用弱弱的嗓音真挚的说一句

“老师,您辛苦了〞。最后,祝愿老师们生活美满、工作顺利,也希望像我一样

即将毕业的广阔同学们前程似锦、步步高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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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佟丽华.办理农民工案件实用手册[M

[5]热门答复.西江日报[N],2021.07.16(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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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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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张帆,胡洪.从权利倾斜配置角度看?劳动合同法?[J].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21.06,

(6):28一30

[12]曹胜亮,冯梅.劳动法[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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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杨嘉.劳动合同法试用期规定之缺乏与完善[J].法制与社会,2021,(l2):56一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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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法律知识百问,153

[17]范大平,唐开强.劳动试用期违法现象分析[l].法学与实践,2006,(6):24一25

[18]

[19]晋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晋州年鉴[M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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