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成⽴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公司新成⽴是⼀件普天同庆的事情,这不仅仅是对公司管理者的⼀个⿎励,也是代表着⼀个新的开始。那么,新公司
成⽴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些有关于这⽅⾯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创业时是设⽴公司还是其他形式的企业
由于如今设⽴各类企业基本不存在资⾦门槛了,因此创业者应根据个⼈的具体情况,结合各种形式企业的责任承
担模式,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
个⼈创业可以选择的形式主要有申请登记从事个体⼯商户,设⽴个⼈独资企业或设⽴⼀⼈有限责任公司,⽽团队
创业则可以选择设⽴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不同的组织形式责任承担⽅式:
(⼀)注册个体⼯商户其经营收⼊归公民个⼈或家庭所有。其中,个⼈经营的,以个⼈财产偿还;家庭经营的,以家
庭财产偿还。
(⼆)个⼈独资企业财产为投资⼈个⼈所有,投资⼈以其个⼈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限责任。个⼈独资企业解散
后,原投资⼈对个⼈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在五年内未向债务⼈提出偿债请求的,该
责任消灭。
(三)⼀⼈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但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于股东⾃⼰的财产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合伙企业对企业债务先⽤合伙企业财产抵偿,在抵偿不⾜时,由合伙⼈以其财产承担⽆限连带责任。由于合
伙⼈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限连带责任。
(五)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
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由于公司以外的组织形式需要以个⼈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创业者的风险承担能⼒并不⾼,因此在创
业初期,建议采⽤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以降低创业风险。
但必须要强调的是,⼤多数投资者在创业过程中都习惯性地将企业理解为私⼈财产,因此企业的钱也是⾃⼰的
钱。但是在公司制度中这种意识是危险的,公司是独⽴于投资⼈的“法⼈”。在⼀⼈有限公司中,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
产独⽴于股东⾃⼰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出现公司财产与个⼈财产交叉使⽤的情况,还有可
能还会涉及挪⽤资⾦最等刑事案件,真功夫创始⼈蔡达标被判职务侵占罪和挪⽤资⾦罪便是例证。因此公司要建⽴完
善的财务制度,投资⼈要把企业和个⼈财产分开,避免法律风险。
⼆、是否需要签订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等基础架构的制度性⽂件来明确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
由于初始创业者⼤多都是关系密切的亲戚、同学或朋友,往往羞于谈及权⼒、利益、责任分配问题,⽽且在准备
创业时更注重如何在外部开拓业务⽽不重视内部建构。
但是在创业初期的激情过后,公司发展壮⼤后或遭受挫折时,就很有可能会在上述问题上产⽣纷争,如果不能妥
善处理就会导致创业中途失败。为了能够有效的规避这类问题的发⽣,就要求在创业伊始通过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
制度性⽂件来明确各个创业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划分。这些制度性⽂件能够有效地避免和解决以后利益分配不公,债务
承担不平的问题。在⽂件中,创业者可以就各⾃占创业事项多少利益⽐例,各⾃承担的债务⽐例,各⾃的⼯作内容,
如何引⼊新的创业伙伴和退出机制等问题都⼀⼀的做出明确约定。⼀旦发⽣法律纠纷,这些制度性⽂件即是保护所有
⼈合法权益的有⼒武器。
三、签订合伙协议要注意哪些⽅⾯
《合伙企业法》第⼗⼋条概括地规定了合伙协议必须要载明的⼗项内容,⽽要使合伙协议更有针对性、还有可操
作性还需要注意以下两个⽅⾯:
(⼀)合同伙投资撤资及职责的相关规定
1.出资细节,约定每个⼈出资多少,如何分红。
2.议事规则,约定重⼤问题如何进⾏讨论。
3.职责细节,约定每个⼈负责的内容,如果执⾏。
4.退出机制,约定在何种情况下合伙⼈可以退出,退出的时候如何计算资本。
(⼆)意见分歧解决⽅式
1.经营⽅向错误后的调整⽅案,可以约定是改变经营⽅向还是改变执⾏策略。
2.观点分歧的解决⽅案,可以约定是直接投票解决,还是先找专家进⾏咨询论证后再解决。
(三)经营项⽬计划利益分配和责任承担
1.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哪些项⽬。
2.经营项⽬该如何分阶段推进。
3.经营项⽬收益该如何分配,失败该如何承担责任。
4.什么情况下该终⽌某经营项⽬。
四、起草有限公司章程要注意哪些⽅⾯
很多创业者在创⽴有限公司时视公司章程为⽆物,认为其只是⼯商局备案的⼀⼿续⽽已,但在法律上公司章程是
有限公司治理的“宪法性⽂件”,对其不重视将可能带来诸多后续的⿇烦。
起草公司章程需要注意以下⽅⾯:
(⼀)分红权、优先认购权及表决权
《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可以对公司的分红权、优先认购权及表决权做出特别规定。因此公司章程中
可以约定公司分红、优先认购权及表决权与实缴出资⽐例相分享,以保证公司运作的效率。
(⼆)股东会的召集次数和通知时间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定期会议召集的次数属于公司章程必须规定的事项。⼀般情况下,股东⼈数少,且居住集中
的,可以适当规定较多的会议次数;股东⼈数多,且居住分散的情况,董事会成员多由主要股东出任的情况,可以适当
减少会议次数。但股东会作为决定公司重⼤事项的权⼒机构,定期会议多者不宜超出⼆个⽉⼀次,少者亦不应低于半
年⼀次,建议每季度⼀次为宜。
《公司法》规定会议召开15⽇前通知全体股东的⼀般性规定较漫长、僵化,公司章程很有必要进⾏调整。⾄定期
会议⼀般于会议召开前10天为宜;临时会议⼀般是在⾮正常情况下的特殊安排,应规定为会议召开前较短的时间,可
考虑3⾄5天为宜。
(三)股东会的议事⽅式和表决程序(股东会议事规则)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的议事⽅式和表决程序,除该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由于股东会议事
规则涉及内容较多,放在公司章程正⽂中易引发各部分内容的失衡和过分悬殊,建议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综合股东会
议事⽅式和表决程序、会议的次数和通知等内容,单列“股东会议事规则”专门⽂件。
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的“股东会议事规则”,⼀般应涵盖以下内容:
1.股东会的职权,规定哪些事情由股东会决定。
2.⾸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3.股东会召开会议的次数和通知。
4.股东会会会议出席⼈数的要求。
5.股东会⼈数⽆法达到要求时该如何处理。
6.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程序。
7.股东会会议召集的特殊情况。
8.股东会会议形成决议的条件。
9.⾮会议形式产⽣决议的条件。
10.会议记录。
(四)董事会的组成、产⽣及董事任期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合性、可控性强的特点,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更有利于股东的信
任和器重。尤其是私营中⼩型公司,⼀般不宜⽐照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会产⽣董事长及副董事长。
关于董事的任期,在3年限度内依法由公司章程予以规定。如果多数董事由股东出任的情况下,董事任期按最⾼
上限3年即可。⾮此情况下,可考虑每年改选⼀次。
(五)董事会的议事⽅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的议事⽅式和表决程序,因内容多、⼜具有独⽴性和程序性强的特征,宜结合其它相关内容概括为“董事
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的形式出现,其基本内容为:
1.董事会的职权。
2.闭会期间的权⼒⾏使问题。
3.董事的任期。
4.会议的次数和通知。
5.会议的出席。
6.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7.决议的形成。
8.会议记录。
(六)执⾏董事的职权
股东⼈数较少或规模较⼩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放弃董事会的设置,仅设⼀名执⾏董事。《公司法》并授权公司
章程对执⾏董事的职权做出规定。此种架构下,⼀般可放弃设经理职位,公司章程将执⾏董事的职权,宜界定为《公
司法》中关于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及关于经理职权的结合。执⾏董事主要⾏使的权⼒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
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主持公司的⽣产经营管理⼯作;聘任公司⾼级管理⼈员。
(七)经理的职权
经理岗位设置与否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任选项,但现实中⼀般会设此岗,公司章程在没有特别规定之下,《公司
法》赋予的是⼀个强势经理的概念。鉴于不规范的法⼈治理结构,征信体系的残缺,职业经理⼈队伍的不成熟。为了
最⼤限度保护股东利益,防范内部⼈控制公司局⾯的发⽣,公司经理的职权由董事会或董事长,根据经理的个⼈情况
特别授权,适时调整为宜。若按上述⽅案操作,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之。
(⼋)监事会的设⽴与组成
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成员不得少于三⼈,实践中5⾄7⼈为宜。应该注意的是,基于建⽴⼈本性公司和
公司社会属性的理念,《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中职⼯代表的⽐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但对于⼀些股东⼈数较少、规模
较⼩的有限责任公司,从减少管理成本、提⾼效率的⾓度出发,公司章程规定不设监事会,仅设⼆名监事,应为务实
之举。
(九)监事会的议事⽅式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的议事⽅式和表决程序作为“监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与“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同,鉴
于其独⽴性、程序性强的特点,宜以公司章程附件的形式出现。
(⼗)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允许股权转让⾏为。⾸先,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此种情况下,仅是变更
了股东的出资⽐例或减少了股东数量,不会产⽣股东之间的信任危机。当股东向外⼈转让股权时,股东之间的信任优
势将受到冲击,尤其是股东较少的⼩型公司,由于外⼈受让股权有可能对公司产⽣颠覆性危机。然⽽,根据《公司
法》的规定,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向外⼈转让股权是⽆法终局禁⽌的。原因是:股东向股东以外
的⼈转让股权,虽然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
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章程应因企制宜,对向外⼈转让股权做出合适规定。现实中,⼩型公司可以禁⽌股权外部转
让。原因是:股东如果认为其利益受到公司、董事、⾼管或其他股东的不当侵害,完全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解
决,除此之外,公司的稳定性应是最⼤的利益选择。⾄于股东⼈数较多、规模较⼤的公司,对股权外转不宜限制过
严,但相⽐公司法的⼀般性规定,公司章程还是应适当从严。
(⼗⼀)股权继承
在公司章程没有事先规制的前提下,⾃然⼈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可以继承股东资格。⽽此种模式,与上述
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相似,势必产⽣有限责任公司的信任危机。因此,继承与否,公司章程若规定需股东表决通过较为
适宜。但为了保护死亡股东及其亲属的利益,公司章程应规定死亡股东亲属在不能继承股东资格的情况下,其他股东
按持股的⽐例负有收购其全部股权的义务;或者公司通过法定减资程序返回死亡股东的股权利益。
(⼗⼆)财务会计报告的完成及送交股东期限
公司应当在每⼀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需经会计事务所审计。《公司法》授权有限责任公司
章程对上述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的时间做出规定。为了切实落实好股东的监督权及知情权,公司章程应限定财务会
计报告的完成时间为年度终了2个⽉以内,送交时间应限定在编制完成7⽇以内为宜。
五、是否有必要建⽴各⽅⾯的企业管理制度,有哪些⽅⾯的管理制度是需要特别注意的
不少创业者不注意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认为创业初期的主要精⼒在于业务开拓,对内部制度的建设不太重视。
但是⼀套全⾯、系统的企业规章管理制度,对企业运作效率的提⾼和运营成本的降低有重要意义,因此有必要建⽴全
⾯系统的企业管理制度。
六、企业完善⼈事⽤⼯制度该注意哪些问题
企业完善⼈事⽤⼯制度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签订书⾯的劳动合同并依法购买社保
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请求⽀付双倍⼯资,⽽没有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社保的将会受到劳动保障部门
的罚款,造成企业⾮⽣产成本的增加。
签订书⾯合同的时候要注意根据企业的情况规定竞业禁⽌和保密协议的内容。
(⼆)做好⼊职审查⼯作
招聘过程中的⼊职审查是对⼊职者的⾝份、履历进⾏核实的过程,其重要⽬的是防⽌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
系的⼈员或者负有竞业禁⽌义务的⼈员进⼊本企业。《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单位招⽤与其他⽤⼈单位尚未
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企业在新员⼯⼊职审查
过程中应当要求有⼯作履历的应聘者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书⾯证明。
在⼊职审查过程中,⾝份证明的审查也是⾮常重要的。公安部有专门的查验公民⾝份证真实性的平台,企业应当积
极运⽤这⼀平台查验新⼊职员⼯的⾝份情况。如果新⼊职员⼯的⾝份证丢失,要求新⼊职的员⼯提供“⽆违法犯罪⾏
为证明”也是其中⼀个办法。
(三)履⾏好告知义务
《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作内容、⼯作条件、⼯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产状况、
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事项决定公
⽰,或者告知劳动者。在实践中,法院审查这⼀点主要是看是否通过了公⽰程序。鉴于⽹站公告、电⼦邮件传送、宣
传栏公告这三种公⽰⽅式都不易于举证。所以企业在公⽰时尽量采取书⾯形式。
(四)以“紧急联系⼈”⽅式合法地实现就职担保
《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单位招⽤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
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边是劳动者的求职⼼切⼀边是企业的⽤⼯风险,劳动者和企业两难。
如果在招聘制度的表格设计中添加⼀栏“紧急联系⼈”。要求⼊职者提供1-2名亲属的联系电话和住址,然后进⾏审查核
实。既能解决外地劳动者就业和⼜能防范企业⽤⼯风险。
(五)建⽴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39条是关于⽤⼈单位单⽅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这⼀法律规定正是企
业制定具体考核奖惩办法掌握主动权的源泉。正是因为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就给企业留下了⾃⾏制定
相应奖惩标准的空间。企业可以结合⾃⾝特点,根据企业规模、盈利状况和员⼯数量⾃⾏制定多层次、多档位的考核
奖惩办法。
(六)建⽴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
企业档案是企业在⽣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对本企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资料。
档案管理是为了⾼效、有序地利⽤档案材料,提⾼企业⼯作效率。对于现代企业来讲档案管理制度还有其特殊的价
值。就拿⼈事档案来讲,规范化的档案管理可为企业提供员⼯个⼈经历、业务⽔平、⼯作表现、⼯作变动等情况,便
于企业知⼈善任。其法律意义也尤为重要,在发⽣劳动争议的时候,规范化的档案管理制度可以帮助企业规避因不能
举证导致的败诉风险。
七、企业可以从哪些⽅⾯着⼿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债权债务管理
企业如果不重视对赊销及其账款的管理和控制,最后形成呆死账⽽⽆法收回,造成重⼤经济损失,甚⾄由于资⾦
链的断裂⽽倒闭。所以企业⾃⾝要建⽴账款回收制度以及逾期款催收制度,也要结合对合同的审查和履⾏的规范来规
避风险。对重⼤的项⽬和合同要提前进⾏资信调查,对遇到有逾期情况的客户要主动了解其经营状况和资产情况,摸
清其资产范围、性质和权属,⼀旦发⽣诉讼可以直接进⾏保全,防⽌损失的扩⼤。
(⼆)内部财会⼈员管理
财务管理⼈员在利益驱使下有犯罪风险,同时也可能有⼈员⼯作失误产⽣错误记录,因此有必要完善监督检查制
度。
(三)财务风险管理
企业主要有筹资风险、投资风险、现⾦流量风险和连带债务风险,都需要予以⾼度的管理控制。
⼋、对外签订合同需要特别注意什么事项
签订合同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和细节太复杂,⽽且需要结合具体的合同分别对待,但主要有以下⼏个⽅⾯需要特
别留意:
(⼀)签订前对合作对象的主体资格进⾏审查
1.审查合作⽅的基本情况。先要了解对⽅是否具备法⼈或者代理⼈资格,有没有签订合同的权利。
2.审查合作⽅有⽆相应的从业资格。
3.调查合作⽅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
4.查阅国家对该交易有⽆特别规定,⽬的在于确定双⽅的权利义务是否合法有效;涉及特种经营⾏业的,还需要查
看是否有特殊的经营许可证。
5.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的需要查看是否为专利、商标、著作权的所有权⼈。以上这些可以聘请律师做资信调
查,到⼯商局等相关⾏政管理部门查询相关情况并分析得出资信结论。
(⼆)做好对合同各主要条款的审查⼯作
合同的签订最好采⽤书⾯形式,做到⽤词准确,避免产⽣歧义。对于重要的合同条款,要字斟句酌,对于重要的
合同应聘请专业律师审查,以防患于未然。合同的基本条款要具备,尤其是交易的内容、履⾏⽅式和期限、违约责任
要约定清楚。
(三)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合同履⾏过程中的风险防范⼯作
合同履⾏时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明资料:
1.在履⾏合同时最好有⽐较完整的书⾯往来⽂件,⽽且都必须有对⽅当事⼈的确认;
2.如果开出发票时对⽅货款未付清,应在发票上注明等措施。
(四)依法运⽤合同履⾏中的抗辨权防范风险
遇到法定条件或者合作⽅违约可能损害到我⽅利益的情况时,可以依法采取中⽌履⾏或解除合同的⽅法,保护本
本企业的权益。
九、企业如何控制成本
企业的成本可以分为⽣产成本与⾮⽣产成本,⽽⾮⽣产成本的控制更为重要,值得注意的⾮⽣产成本业务有:会
议成本;采购成本;沟通成本;加班成本;⼈才流动成本;岗位错位成本;流程成本;停滞资源成本;企业⽂化成本;信⽤成本;风
险成本;企业家成本。
在这些⾮⽣产成本中,通过法律资源的管理与运⽤可以减少包括⼈才流动成本、信⽤成本、风险成本,这些都是
企业⾮⽣产成本控制中⾮常重要的内容。
⼗、初创的企业是否需要聘请法律顾问
初始创业的企业暂时不必要聘请法律顾问,⼀⽅⾯是没有必要,另⼀⽅⾯是简单的法务可以外包。融资的时候⼀
定要请律师,⽽且要请最好、最专业的律师,融资完成后公司可以设⽴⼀个法务部门,内部法务交给法律部处理,遇
到其他专业性很强的⾮诉讼业务或者诉讼业务时还需要聘请外部律师,即使是世界级的企业,法务部实⼒领先,但还
是将专业性很强的业务交给专业律师来办理。
⼗⼀、创业公司在不同的成长阶段中,可能会需要到哪些法律服务
初创阶段有注册公司(包括股权协议、章程、年报等)、代理记账报税(税务报到、税收减免等)、知识产权保护(商
标申请、版权保护、专利申请及保护)、劳动⼈事(劳动合同、⼈事制度、社保公积⾦开户与缴纳)等。发展阶段有融资
协议、融资咨询,股权结构、期权设置等。⾼速成长阶段有并购协议、并购咨询与聘请律师,股份制改造等。IPO阶
段有上市计划与律师尽职调查报告等。破产清算阶段有破产清算,退出机制等。
⼗⼆、公司的法定代表⼈是什么,有什么作⽤
法定代表⼈是指依法代表法⼈⾏使民事权利,履⾏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其代表企业法⼈的利益,按照法⼈的
意志⾏使法⼈权利。法定代表⼈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切民事活动。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定要是执⾏董事(董事长)
《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因此,公司经理也可
以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但是必须要注意的是,《公司法》中的“经理”并⾮普通的经理,⽽是对公司董事会负责的
⾼级管理⼈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经理可以⾏使⼋项重要的职权。换⾔之,《公司法》中的经理相当于⼈们常
说的总经理、⾸席执⾏官。
⼗四、执⾏董事和董事长有什么区别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设董事会并选举董事长,但股东⼈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少的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
会,改设⼀名执⾏董事。换⾔之,执⾏董事只出现在不设董事会的有限公司,⾏使董事会的职权。
⼗五、⼀个⾃然⼈能否创⽴多家公司
⼀个⾃然⼈可以创⽴多家公司,但《公司法》规定⼀个⾃然⼈只能投资设⽴⼀个⼀⼈有限责任公司,并且该⼀⼈
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新的⼀⼈有限责任公司。
⼗六、公司⼀般⽤到哪些印章?它们的作⽤与法律效⼒如何
公司印章主要包括公章、财务专⽤章、合同专⽤章这三个,需根据相关规定到⼯商、公安、开户银⾏备案或预留
印鉴。公司也可以根据需要刻制税务章、报关章、内部使⽤的部门章等。
有⼀种说法,认为公司公章的效⼒要⼤于财务专⽤章,⽽财务专⽤章的效⼒⼜要⼤于合同专⽤章等其他印章,这
主要是公司从⾃⼰使⽤的⾓度所做的分类,在法律效⼒上,公司各类印章⼀般具有同等效⼒,公司印章是公司意思表
⽰的表现形式⽽⾮意思表⽰本⾝,公司印章是否发⽣预期法律效⼒,主要取决于印章的载体是否体现了公司的意思。
对印章法律效⼒的评判,是价值判断⽽⾮事实认定,所以主要体现在发⽣争议时。简单举⼏个经常会碰到的情
形:
(⼀)伪造印章
如果经鉴定与⼯商、公安备案的印鉴不⼀致,⼀般可认定不代表公司意思,也就是公司⽆需对此负责。但是,如
果公司的法定代表⼈同时有签字(不是签章),⼀般会推定对公司有约束⼒;如果与相同的交易对象有类似交易并已履⾏
完毕(典型如之前的合同、对账等),也会推定对公司有约束⼒。
(⼆)错⽤印章
内部印章对外使⽤,如⼈⼒章、⾏政章对外签订合同。印章类型错误使⽤,如对账单上加盖税务章,劳动合同加
盖财务章。⼀般情形下仅有印章不发⽣效⼒,但如盖章的同时有经办⼈签字,则是否对公司⽣效取决于该经办⼈是否
为代理⼈或合同指定的特定经办⼈。
(三)分公司印章的效⼒
根据公司法,分公司不具备法⼈资格,产⽣的责任由公司承担,其地位类似于公司的内设机构。但分公司与普通
内设机构因公司法的特殊规定⽽产⽣不同的后果,如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纠纷中的被告,⽽内设部门就不⾏。公司的
事务加盖分公司的印章,⼀般会对公司有约束⼒。
(四)电⼦印章的效⼒
《电⼦签名法》已经承认了电⼦印章的合法效⼒,因此不得仅因为采⽤电⼦签名、数据电⽂的形式⽽否定其法律
效⼒。
⼗七、企业融资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答:对于初创企业⽽⾔,资⾦⽆疑是关键的问题之⼀。企业融资必须要注意以下⼏个法律问题:
(⼀)投资⼈的法律主体地位
根据法律规定,某些组织是不能进⾏商业活动的,如果寻找这些组织进⾏投资将可能导致协议⽆效,浪费成本,
造成经营风险。
(⼆)投融资项⽬要符合中央政府和地⽅政府的产业政策
在中国现有政策环境下,许多投资领域是不允许外资企业甚⾄民营企业涉⾜的。
(三)融资⽅式的选择
融资的⽅式有很多选择,例如:债权融资、股权融资、优先股融资、租赁融资等,各种融资⽅式对双⽅的权利和
义务的分配也有很⼤的不同,对企业经营的影响重⼤。
(四)回报的形式和⽅式的选择
例如债权融资中本⾦的还款计划、利息计算、担保形式等需要在借款合同中重点约定。如果投资⼈投⼊资⾦或者
其他的资产从⽽获得投资项⽬公司的股权,则需要重点安排股权的⽐例、分红的⽐例和时间等等。相对来说,投资⼈
更加关⼼投资回报⽅⾯的问题。
(五)可⾏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投资建议书的撰写
刘先⽣被要求提供的⽂件就是商业计划书。上述三个⽂件名称不同,内容⼤同⼩异,包括融资项⽬各⽅⾯的情况
介绍。这些⽂件的撰写要求真实、准确,这是投资⼈判断是否投资的基本依据之⼀。
(六)尽职调查中可能涉及的问题
律师进⾏的尽职调查是对融资⼈和投融资项⽬的有关法律状况进⾏全⾯的了解,根据了解的情况向投资⼈出具的
尽职调查报告。
(七)股权安排
股权安排是投资⼈和融资⼈就项⽬达成⼀致后,双⽅在即将成⽴的企业中的权利分配的博弈。由于法律没有⼗分
有⼒的救济措施,现在公司治理中普遍存在⼤股东控制公司,侵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情况。对股权进⾏周到详细的
安排是融资⼈和投资⼈需要慎重考虑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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