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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规范化

更新时间:2023-02-01 06:21:27 阅读: 评论:0

中考复读-走的偏旁


2023年2月1日发(作者:套中人)

公安执法规范化课件

篇一:浅析公安执法规范化环境问题

浅析公安执法规范化问题

摘要:加强执法规范化工程,不断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对

于公安机关合理履行法定职责,维护道德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打击

违法犯罪,保护人民利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社会社会公平正

义蕴含极为重要的意义。本文提出立足于主要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中

呈现出的几个突出缺陷,展开论述,提出个人建议,以期对刑侦公安

执法规范化建设提供方便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公安执法规范化背景程序

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公安法制工作的主线,是

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必然选择的根本保证。有的放矢如何深入推

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执法铁路职工的执法素养和执法能力,

确保严格、公正、文明、理性执法,是公安机关亟待研究解决的重大

课题。

一、公安执法存在的内涵及当前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中规范化的

问题

公安执法规范化,是指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民警执法所有的活动必

须严密限制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之内,规范依据法律法规所授予的职权

而执行执行职务,既不能超越法定的职能与权力,也不容不可逃避法

定的责任与义务。公安执法规范化作为交管一项普适性原则,不能仅

止于提出并倡导,还必须“建设”。所谓执法规范化建设,就是通过

警务体制、运行机制、执法规章等不断的不断细化与完善,来实践社

会主义法治理念素质教育及其指导下的法律法规,必须具体某一方面

到执法的技术操作层面,力求执法实体与程序的精益化设计,在执法

的主体、责任、权力、义务等方面进行明确无误的规制,正误的评判

乃至失职失察的追究等具有清晰的标准预设。

诚然,近年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了喜人的成绩。但是对于其中的

一系列的突出问题,我们也不能回避和忽视,反而应当正视和彻底解

决。

(一)执法不公,随意性大

少数民警在检视治安、交通等案件时,存在德育重处罚轻教育或

者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的现象,致使同责不同罚,不同责同罚,处罚

畸轻畸重,显失公正。

(二)程序违法问题普遍存在

不按规定装订卷宗,不依法使用传唤书状,询问和讯问笔录未经

询问和讯问对象核对、签名、捺手印;办理刑事案件时不告知犯罪嫌

疑人诉讼权利,对律师律师依法会见的请求不予理睬等。

(三)执法扰民、执法方式不文明

在打击违法犯罪中会习惯采取运动式、突击式执法,如统一大清

查行动,投入

篇二:公安执法法制化简答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是什么?

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

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依法行政。

二、依法治国的基本基本上内涵是什么?答:依法治国的基本内

涵: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

(3)严格依法办事。

三、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答:依法行政的基本其要求:

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

一。

四、我国的法律形式有哪几类?

答:我国法律的主要用途形式有: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规章

6、特别地级市的法律7、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五、如何假如理解我国国家的根本性质(我国的国体)?

答:国家的根本性质即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①人民民主专

政的实质是马列主义民主专政专政。②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自由

与专政的结合,是对人民实行法治,对敌人实行专政。③对人民实

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是辩证统一的。

六、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有哪些?

答:1、政治权利:公民权利和被选举权。

2、政治自由: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和游行的自

由。

七、人民警察的权利是什么?

答: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必须做到:(1)秉公执法,办事公道;(2)

模范遵照社会公德;(3)礼貌待人,文明执勤;(4)尊重人民群众

的风俗习惯;(5)救助危难群众;(6)帮助解决农牧民纠纷;

(7)及时查处案件;(8)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性公益工作。

八、人民警察在即非工作时间履行职责的“紧急情况”是指什么?

答:(1)紧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2)嫌疑犯紧急抓获逃离违法

犯罪现场的人员或者通缉在逃的重刑犯;(3)紧急抢救公民的生命安

全;

(4)紧急抢救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的安全管理;(5)紧急维

护治安案件或者会现场的秩序等不紧急处置就刑事案件会带来重多损

失和后果的情况。

九、人民警察如何对待上级的决定和司法警察命令?

答: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

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

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绝不被采纳时,要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

和命令的由做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

法规的人民警察职责覆盖面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

级机关报告。

十、《人民警察使用防暴警械和武器条例》对武器装备不得使用

武器的情形如何规定?

答: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1)发现实

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

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2)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

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违禁品内代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

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十一、《人民警察使用警械转用和武器条例》对使用约束性警械

的条件如何规定?

答:人民警察依法以下执行下列任务,何时休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

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

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1)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

人的;

(2)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十二、治安管理处罚处罚的合乎原则有哪些?

答:治安管理惩处的适用原则主要治安有:(1)以事实为依据、

过罚相当原则;(2)公正、公开原则;(3)顺从和保障人权原则;

(4)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十三、对治安管理不予处罚的法定情形主要有那些?

答:(1)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2)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

自己犯罪行为的精神病人;(3)已过追究时效的违法行为。(4)违

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罪责的;(5)违法行为的预备

行为;(6)违法行为的中止这些行为;(7)主动登记或者治疗的吸

毒行为。十四、《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公安机关调解处理治安案件

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检视。经公安机关调解,

当事人商定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者达成协议后不怎

么未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也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诉讼。

十五、《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执行行政拘留的法定情形是如何规

定的?

答:违背下列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

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

岁的;(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3)

70周岁以上的;(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十六、简述行政案件的受案程序。

答:(1)制作《询问笔录》

(2)接受证据

(3)制作《受案登记表》

(4)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

(5)现场处置

十七、行政案件深入调查需要调查的内容有哪些?

答:(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个别情况

(2)违法行为除非存在

(3)违法行为是否为违章嫌疑人实施

(4)开始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5)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节

(6)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十八、简述公安机关行政赔偿的赔付范围。

答:(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依法行政的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鼓动、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

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身体黑巾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

物等行政处罚的;

(6)违法对家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管理强制措施的;

(7)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8)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窒息或者死亡,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

行为。

十九、简述公安机关覆盖范围刑事赔偿的范围。

答:(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新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

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订明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

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婚姻法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

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刑讯逼供或者以砍伤、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

打、性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3)违法使用武器、死亡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失踪的;

(4)严肃查处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十、附注公安机关的性质。

答: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

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检察官司法力量。

二十一、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的违法违纪的,可

以采取哪些措施,当场处置?

答: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当场处置:

1、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

2、对私用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警用标志的,可以扣留其

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

3、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督察人员

执行现场督察工作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

二十二、如何理解罪刑法定原则?

答:罪刑法定原则,是指这些行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

罪犯以及处什么刑罚,都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其含义是法无明文规

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十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哪些罪应当负民事责

任?

答:根据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

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

炸、移出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十四、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有创立哪些?

答: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有以下抗辩五个:

(1)防卫意识,即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

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而制止正在

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态度。

(2)防卫条件,即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没有不法侵害就谈

不上正当防卫。

(3)防卫时间,即必须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才能实施时则

违法性。

(4)防卫对象,即必须针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则。

(5)防卫限度,即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二十

五、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什么要件?

答: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即必须是2人或2人则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

龄、兼具专业知识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要件,即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3)客观要件,即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二

十六、刑讯逼供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答:刑讯逼供过失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冒犯客体是非常复杂客体,既侵犯公民权的人身

权利,也侵犯社会活动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口供的不法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篇三:初论人民警察执法规范化建设

初论人民警察执法规范化建设

【摘要】文章从理论与实践上,阐发了警察执法规范化是警务规

范建设核心这一基本观点。同时,提出实现警察执法规范化必须明确

和完善内部要求,加强外部保障。

【关键词】警察;执法;规范化

警察执法规范化化建设是新时期公安机关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需要,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树立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良好

形象的重要举措。警察和执法规范化化包括执法的规范化、管理的规

范化、服务的规范化等方面。

一、内部强警,注重制度建设

(一)警察执法规范化要求做到有章可循,首先要有完善的标准

规范

尽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落实进程的推进,国家法律体系日臻

完善,刑侦公安警察机关的依据也越来越充分、明确,但是要确保公

安机关内部科学研究、高效运作是远远不够的。对于各个业务部门、

某一警种,民警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审批权限、工作时限等等,在

法律、法规、规章里是比较零散、不成系统的,有些是很难找到的,

这就联结需要公安机关结合本部门、本警种的实际,在不与法律、法

规、规章相抵触的前提下,就上述各五方面制定具体的操作性规范,

让每一个岗位民警相信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该怎样做、不该

怎样做,做到用制度来管人、管事,为实现公安机关及民警全面实现

警察执法规范化提供科学、具体、明确的行为准则。

(二)执法要规范,执法主体职能须要合法

主体不合法,往往造成越权执法,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职能不

明确,不利于各族人民群众辨别,就不能做到便民、利民;容易造成

部门之间职能交叉或者出现显露出来职能真空状态。而非所谓权责是

指人或机构应有的职责、作用或功能的统一体。我国政府机关(包括

公安机关)机构改革中所提出的“三定”方案,其首要环节就是“定

职能”这是因为:1)职能是合理设置或调整公安组织机构机构的主要

依据;2)职能是确定工作责任制的次要管理工作内容;3)职能是考

核工作的基础。实践证明,公安机关机构必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科

学确定职能,明确每个部门、每个岗位做什么、怎么做,理顺内部纵

向和横向侧向的关系,减少职能机构和岗位人员相交处职责交叉、推

诿扯皮等现象。只有这样,才能逐步形成科学合理、职责清楚、高效

运作的消防工作机制。具体来说,科学合理,即合理设置机构,做到

上下、左右、数量、质量的合理配置;职责清楚,即工作职能和范围

等方面责任明确;高效运作,就是依据其职能职责高效率地开展工作。

(三)职责和权力相统一,做到权责相当、权责一致

这是一个系统,一个单位确保廉正、高效地完成任务的基本要求,

是警察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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