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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

更新时间:2023-02-01 05:53:11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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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日发(作者:nokia 3310)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教职工代

表大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32号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已经

2016年11月9日第34次部长办公会议

审议通过,并经商中华全国总工会同意,

现予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

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

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

法、工会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办

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

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

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

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

形式。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

会制度。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

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

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

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和监督。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

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

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

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

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

制。

第二章职权

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

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

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

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

提出意见和建议;

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

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

出意见和建议;

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

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

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审议学校上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

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

领导干部;

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

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

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

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

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

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

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

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

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

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

的比例,由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确定;

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没有确定的,由学

校自主确定。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

院、系、室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

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

单位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

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

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

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民族

地区的学校和民族学校,少数民族代表

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

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

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连选连

任。

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

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并

结合本校实际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

以下权利:

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

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

和建议;

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

问和监督;

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

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

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

履行以下义务:

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

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

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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