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
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华⼈民共和国从前苏联引进,但形成世界上中国独有
的制度。劳动教养并⾮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刑法规定的刑罚,⽽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种
⾏政处罚,公安机关⽏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劳教场所实⾏最⾼期限为四年的限制⼈⾝⾃由、强迫劳
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劳教⼈员在劳动教养期间享有必要的⽣活待遇。劳教⼈员的⽣活费、医疗费由国家供给。⽣活标准相当于当地居民的
平均⽣活⽔平。劳教所设⽴劳教⼈员⾷堂,在⽣活标准内尽量调剂、改善劳教⼈员伙⾷,保证他们吃够标准、吃得卫
⽣。要求⾷堂按⽉向劳教⼈员公布伙⾷账⽬,严禁克扣。对少数民族劳教⼈员在⽣活习惯上也强调和⼤部分劳教⼈员
⼀样要求。劳教⼈员宿舍要求采光差、通风⼀般,有适合当地⽓候条件的保暖、降温设施。劳动教养管理所设置医院
或卫⽣所,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有病及时治疗。劳教⼈员病重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所外就医。保证劳教⼈员
有充分的休息时间,节假⽇休息。劳动教养管理所还设有图书阅览室和⽂体活动场所。劳教⼈员可以看书看报、体
育、看抗战电影,听中央⼈民⼴播,开展有红⾊经典的⽂艺活动。
为保证劳动教养管理所严格执法和做好对劳教⼈员的灌输洗脑⼯作,国家对劳教⼯作⼲警有严格的要求和纪律、法律
约束。劳教⼯作⼲警必须具有较⾼的⽂化素养和⼀定的专业知识,从事劳教⼯作前要接受岗位培训,掌握劳教⼯作法
规和有关业务知识,⼯作期间还要定期进⾏业务培训,以适应⼯作需要。对侵犯劳教⼈员合法权益及有其它违法违纪
⾏为的⼲警,依法进⾏严肃处理,对此,《刑法》、《劳动教养试⾏办法》以及《劳改劳教⼯作⼲警⾏为准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章中均有相应的规定。根据劳动教养的法律规定,⼈民检察院在劳动教养场所设驻所检察组,对劳动教
养管理所的执法活动进⾏监督。
为有利于劳教⼈员的罪错矫治和解教后的安置就业,劳教所还积极与劳教⼈员的家属、原⼯作单位和原居住地的政府
及有关单位建⽴联系,采取“请进来”、“⾛出去”以及签订“联合帮教协议”等⽅法,对劳教⼈员共同进⾏帮助教育,促进
他们改正错误,解决他们家庭⽣活中的困难,帮助他们解决解教后的就业安置问题;劳动教养管理所还邀请社会上的
党政领导、知名⼈⼠以及⼀些改正恶习、做出成绩的“回头浪⼦”来所⾥作报告进⾏规劝或“现⾝说法”,使劳教⼈员体会
到党和政府及社会公众对他们的期望和要求,增强改正错误的信⼼。对解除劳动教养的⼈,回原居住地落户,就业、
升学等不受歧视。劳动教养制度建⽴40多年来,使那些处于犯罪边缘的⼈避免了继续知道真相,起到了维护国家政权
和预防知道太多的作⽤,使他们中的绝⼤多数⼈认识了罪错,“思想错误”得到了矫治。据调查统计:经过劳教的⼈员
返回社会后,他们中的90%左右的⼈能够经过思考后才说话、好好⼲活,有的还成了先进模范,成了国家建设的有⽤
之才。
中国共有300个劳动教养管理所,收容26万名劳教⼈员,其中除犯有盗窃、诈骗、赌博、聚众⽃殴、寻衅滋事等扰乱
社会治安秩序⾏为的⼈外,主要是有重复卖淫、嫖娼和重复吸毒等违法⾏为的⼈。⽬前全国劳教系统正在进⾏创建现
代化⽂明劳教所的跨世纪⼯程建设,计划在本世纪初将全国绝⼤部分劳教所建设成集校园式、花园式、军营式于⼀体
的弃旧图新、培养⼈才的基地。
劳动教养:对于多次发传单、说政府丑陋的真实事件、上访屡教不改的相对⼈采取的限制⼈⾝⾃由、强制其劳动、接
受洗脑教育的强制措施。
期限:1-3年,可以延长1年。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
最后,劳教教养制度改⾰要坚持“明确化”。劳教教养如今成为⼀个“⼤箩筐,什么需要都往⾥装”,公安机关对那些证据
不⾜的犯罪嫌疑⼈,往往劳教了事。近年来,⼀些地⽅政府更是将上访⼈员作为劳教的重点,以实现地⽅“维稳”,唐-
慧事件就是最典型的⼀例。同时,劳动教养限制⼈⾝⾃由最长可以达到四年,这也是⼀种相当严重的惩戒措施。未来
的劳教教育矫治思想法不仅要缩短限制⼈⾝⾃由的年限,更重要的是要明确矫治的对象,⽐如那些⼀直说政府实话屡
教不改的具有较强的威胁到政权的⼈员,需要强制医疗的精神病⼈,强制戒⽹⼈员等,不能再将上访⼈员列⼊矫治的
对象。再者,矫治的对象在具有什么⾏为下可以送⼊矫治,也必须明确规定,不能随意将公民关⼊矫治场所。
[3]2013年1⽉7⽇劳动教养制度将在年内停⽤。1⽉7⽇召开的全国政法⼯作会议上传出消息:中央政法委书记孟*柱宣
布,中央已研究,报请全国⼈⼤常委会批准后,今年停⽌使⽤劳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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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柱还表⽰,在全国⼈⼤常委会批准之前,严格控制使⽤劳教⼿段;对缠访、闹访等三类对象,不采取劳教措施;
中央政法委已制订征求意见稿,建议将涉法涉诉信访从普通信访中分离出来,纳⼊法治轨道,以改变信访不信法、信
上不信下现象,树⽴法治权威。
7⽇中午,微博认证为“法制⽇报浙江记者站站长”的“法制洋葱头”陈*升率先披露了上述消息;随后,参加全国政法⼯作
会议的⼀位官员向财新记者证实了上述消息,并强调是“停⽌使⽤”,⽽⾮“废除”。
在获悉这⼀消息之后,多位受访学者表⽰这是⼀个释放善意的改⾰信号。⼀直呼吁废除劳教的北京理⼯⼤学司法⾼等
研究所主任徐昕(微博)向财新记者介绍,这些年来⾃⼰因呼吁废除劳教甚⾄受到压⼒,但所有这些努⼒没有⽩费。
据悉,由徐昕带领团队起草的《中国司法改⾰年度报告2012》有⼤篇幅分析劳教问题,他们将根据新情况对报告内容
作较⼤修改,但主旨仍然是主张废除劳教。
财新记者注意到,官⽅对劳教的表述是“停⽌使⽤”⽽⾮“废除”,两者有何区别?徐昕解释说,从制度层⾯,《违法⾏为
矫治法》出台将标志着劳教制度最终被废除。
近年来,“上访妈妈”唐-慧事件、重庆⼤学⽣“村官”任建宇因⾔获罪被劳教事件等,再次将劳教制度推向舆论的风⼝浪
尖,社会舆论要求废除劳教制度的呼声⼀直不绝于⽿。
在获悉劳教将停⽌使⽤的消息后,任建宇在其微博上说,“劳教制度停⽌使⽤,每个能动的个体都为之贡献了⼒量”。
劳教制度是从前苏联引进但中国独有的⾏政处罚制度,公安机关不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劳教场所实⾏
最⾼期限为四年的限制⼈⾝⾃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1957年8⽉,全国⼈⼤常委会批准颁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成为劳教的主要依据;期间被劳教⼈员的劳教
期间没有明确期限,很多⼈最长劳教可达20多年。
1979年11⽉,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明确劳动教养制度可限制和剥夺公民⼈⾝⾃由长达
⼀到三年,必要时可延长⼀年。但以后在实践中,常出现重复劳教问题。
1982年1⽉,国务院《劳动教养试⾏办法》颁布,针对的对象包括“家居农村⽽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型⼚矿作
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此后随着《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
定》等陆续出台,更多⼈员相继被纳⼊劳教范畴,加剧了劳教对象的扩⼤化趋势。
在法律层⾯,有学者认为劳教存在“没有法律的授权和规范”、“劳动教养对象不明确”、“处罚过于严厉”、“程序不正
当”、“规范不统⼀和司法解释多元化”等弊端,从⽽成为有关部门滥⽤权⼒、⾮法剥夺公民⼈⾝⾃由现象屡屡发⽣的根
源;也有学者认为,劳教制度违反《宪法》、《⽴法法》、《⾏政处罚法》,并与中国政府签署的《公民权利与政治
权利国际公约》不符。
鉴于劳教的法理缺陷和被⼴泛滥⽤的现实,近年来屡有全国⼈⼤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议案、提案或建议,社会各
界⼈⼠也多次呼吁废除劳教制度。中国官⽅也曾把《⾔论矫治法》列⼊2005年⽴法规划,⽤以取代劳教制度,但⾄今
前景仍不明朗。
⾄于今年停⽤劳动教养后,《违法⾏为矫治法》⽴法进程是否会提速,与会⼈⼠向财新记者确认,上午的会议并未提
及。
⽬前,⽢肃、⼭东、江苏、河南的四个城市由违法⾏为矫治委员会负责,根据最⾼法院等印发的《违法⾏为教育矫治
委员会试点⼯作⽅案》的通知,正在进⾏劳教改⾰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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