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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建立健全公益性岗
位监督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明确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更
好的发挥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积极性,使公益性岗位得到充分
有效的利用,根据《就业促进法》、XX等法律、法规,给合XX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开发,享
受一定的财政扶持,并以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为主的非营利性公共
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具有公益性、临时性和过渡性的特点,
主要包括:
(一)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乡
镇、社区的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社
区矫正、群团工作、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服务等岗位;
(二)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
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单位临时设置的服务性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开发作为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的基本
措施,纳入全区就业工作总体规划。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开发坚持以下原则:政府主导,多方参
与;面向基层,科学设置;统筹管理,单位负责;动态监管,突
出绩效,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以面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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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公益性岗位设岗定员遵循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按
需定员、总量控制、岗位不交叉重复、岗位数量限额的原则,做
到科学安排,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作用。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必须符合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的
条件,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资料,报区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政府审批。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流程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负责制定,用人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聘用工作,坚持“公开、
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安置就业困难的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
复退、随军家属、城乡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刑释解教
人员等群体为主建立就业困难人员信息库。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不得超过国家法定劳动年龄,
安置在社区及乡镇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年龄需在35岁以下,且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他普通岗位的用工必须具备与工作需
要相适应的年龄、文化程度和工作业务水平.
第九条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用人单位需提出书面申请,报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登记备案,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
据用人单位用工需求进行空岗登记,统筹考虑各方面需求进行安
置。
第十条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工
作机制,用人单位负责做好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
核工作,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负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岗位职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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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要加强与业务指导部门的日常沟通和联系,为公益性岗位
工作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十一条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对用人单位的监督
工作,要建立全区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信息库,随时掌握公益性
岗位就业人员的增减变动情况;要对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上岗情
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吃空饷的单位和个
人,除追回所有补贴资金外,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通报批
评,缩减公益性岗位指标.
第十二条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
要对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提
升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能力。
第十三条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安置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3
个月,试用期满经过用人单位考评合格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
限为一年),并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公益性岗位出现空缺后,用人单位要在3日内报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安置流程进行补充。用人单位不得
擅自招聘,不得自行将在岗的人员调整交流到其他单位;不得随意
替换公益性岗位人员.
第十五条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每年可享受公休假待遇,具
体参照《XX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因个人原因请假15天以内由
用人单位核准,15天以上由用人单位审核同意后,报XX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审批,原则上年累计请假不得超过30天.确因重大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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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和特殊情况的,当事人应出具相关证明提出申请后报区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第十六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
直接解聘,并报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一)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工作安排的;
(二)不履行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职责,不遵守单位劳动纪
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
(三)无故旷工连续7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5天的;
(四)确因患病不能正常工作,超过6个月以上的;
(五)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或再就业的;
(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七)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七条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分优秀、合格、基
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将作为奖励、解聘的主要依
据,用人单位要对考核为优秀的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的
奖励,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由用人单位解聘。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每年12月30日前完成对公益性岗位工
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并将结果报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九条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享受岗位补贴,补贴最高不
超过本区最低工资标准,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工作的公益性岗
位工作人员享受养老、失业保险补贴待遇。
第二十条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岗位补贴发放、社会保险补
贴申报及资金管理由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X财政局密切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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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加强对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审
核、发放及管理工作,对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并追
究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发布于:2023-02-01 04:22: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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