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财产保全
诉讼中财产保全
1.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概念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
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民事案件从人民法院受理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
间。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又需要一
段时间。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债务人隐匿、转移或者挥霍争议中的财产或者以
后用于执行的财产而得不到制止,不仅会激化当事
人双方的矛盾,而且可能会使生效的判决不能得到执行。有些争执标的物,
如水果、水产品等,容易腐烂变质,必须及时处理,保存价款,以减少当事人
的损失。
2.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
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第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
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
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
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第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
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
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第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
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
法院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
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
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
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
院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
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法院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
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
诉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
无法弥补的损失。例如,双方当事人签订购销合同,需方按约定给付供方150
万元的预付款,事后发现供方有欺诈行为,根本没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所付
货款有被转移的可能,如不及时采取强制保全措施加以控制,必将产生难以
弥补的损失。由于从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受理需要一段时间,法律就有必要赋予
利害关系人在情况紧急时,请求法院及时保全可能被转移的财产的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
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
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
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
和诉讼中财产保全都必须交纳保全费用,并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执
行。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
日内提起诉讼,使与被保全的财产的有关争议能够通过审判得到解决。如果利
害关系人未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区别是:
1.申请的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由利害关系人向人
民法院提出;诉讼中财产保全是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申请财产保全。诉
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
措施。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采取保全措
施。
2.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判决
生效前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起诉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
请。
3.对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诉讼中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责令
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没有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
全措施的,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不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
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诉前行为保全
我国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法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申请法院采取措施,责
令被申请人停止实施有关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者著作权的行为,就是诉前停
止侵权行为”,诉讼法上叫诉前行为保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第9条、第10条规定,权利人有权对非法缀附商标或商号”行为、假冒原产
地和生产者标记”行为、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采取适当的法律补救措施,以有
效地制止这些非法行为,其中就包含利害关系人有申请停止诉前财产保全的权
利。根据国际保护知识产权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我国2000年修订的《专利
法》第61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
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
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
法院申请米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
适用《民事诉讼法》第93条至96条和第99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据此
于2001年颁布了《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
定》;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57条、《著作权法》第49条也有类似规
定。这些规定确立了我国知识产权法的诉前财产保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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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措施和程序
财产保全的范围
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
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
生效判决得到执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会给当事人
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例如,对当事人的银行存款全部予以冻结,超出申
请人请求的范围,会使对方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受到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
关的财物。”最咼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米取财产保全措
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
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
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
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
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
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财产保全的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
的其他方法。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
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
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
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
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
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式。责令被申
请人提供担保,是指人民法院责令保证人出具书面保证书或者责令被申请人提
供银行担保、实物担保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例如,被申请人欠申请人500万
元贷款,用具有相当价值的楼房担保,保证能够偿还申请人500万元。在这种
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以便于被申请
人能够正常经营。此外,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的劳动收入、禁止被申请人作为
等等,也属于财产保全的方式。
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
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由
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对上述执行方法有十分明确具体的
规定,财产保全措施可依照有关执行的规定进行。财产保全的程序
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审查,作出财产
保全的裁定,根据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
情况,依职权主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开
始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一概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且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对诉前
财产保全申请,必须在接受申请后的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裁定一旦作出立即生效,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复议一
次。复议期间,人民法院不停止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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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
财产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未起诉的;
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如果
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损失的,应当由申请人负
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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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
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
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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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
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
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担保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裁疋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
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解除
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
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
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15
日内未提起诉讼的等。
赔偿
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
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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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势
财产保全的益处是显而易见的,一旦对方的某项财产被采取了保全措施,
申请人就可以高枕无忧”地进行诉讼,如果案子胜诉了,即使对方拒不履行
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有已被保全的财产可供执行。而且,因为财产保全限制了
对方对财产的处分,极大影响着被申请人的生活、生产经营,故在权衡利弊
后,很多情况下,为了满足双方的利益,大多数会和解,这样既节省了时间,
也顺利解决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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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8年4月1日实施)(节选)
第九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
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
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
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
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
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
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
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
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
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四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九十五条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六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
的损失。
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
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九十八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
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九十九条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
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编辑本段
担保
《国家赔偿法》规定,财产保全错误而产生的赔偿,由人民法院负担。
所以,在实践操作中,当事人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时,法院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
供相应的担保。
担保方式一般为现金或实物的抵押。如果当事人没有足够的现金和相应的
实物,也可申请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一般为信用担保,
不用办理抵押手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四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可以以下列方式提供担保:
(一)申请人提供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
(二)第三人提供信用担保、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
本文发布于:2023-02-01 02:32: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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