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休假国家规定】2019年休假国家规定
最新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
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
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
超过2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
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规定。”然而自劳动法公布至今国务院没有根据劳动法该条的
规定制订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办法。
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
的通知第二条对该问题作了规定:“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
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
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国务院没有发布企业职工年休假规定以前,1991
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共同发出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
应继续贯彻执行。”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带薪年休假工资计算
1.年休假工资的基本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职工享受年休假期间可以
获得与日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其具体计算公式为:职工本人月工资
÷月计薪天数(21.75天)。
年休假所依据的月工资标准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标准基本一致。即:前十二个月应得工资总额-
前十二个月加班工资总额后的月平均工资。如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
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月应得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
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得工资为用人单位代扣个人所
得税、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以及其他扣款前的工资。
2.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如何计算及支付?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
排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少于应休天数,应当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
天数,按照其日平均工资标准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年假安排及未休年假的工资计算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
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
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
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职工未休年假的工资计算:对职工应休未休的
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
报酬。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
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离职时年假工资计算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
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
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
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
再扣回。
休年假条件
根据国务院公布并于2008年1月1日实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
例》,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9月28日制定公布的《企
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休年假的前提条件如下:
主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
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
时间: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小结:职工累积工作满一年即可以享受年假,并且休假期间工资照
常发放。如果单位对年假有异议,不允许休年假,职工可以根据《职工
带薪年休假条例》要求单位给予年假。劳动法年假规定休年假是工作累
计满一年职工的权利。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
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
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
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
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
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
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
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
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
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
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
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
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
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
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
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
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
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
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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