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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01-31 21:04:09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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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31日发(作者:小学五年级学习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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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管理办法

这是一篇由网络搜集整理的关于最新上海市2014年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管理办法的文档,

希望对你能有帮助。

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账户)封存管理,维护住房

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

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封存是指职工住房公积金中断缴存后,其账户由上海市公积金

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账户处理方式。封存的账户

为封存户。

第三条(适用情形)

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一)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尚未重新就业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职工尚未重新就业的。

第四条(管理主体)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全市统一专户,对封存户实行集中管理。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具体负责办理封存

户的入管封存、封存转出、信息核对等业务。

第五条(入管封存)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

持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到管理部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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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在单位终止或注销

前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部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在办理账户封存手续前,应事先告知职工本人。

第六条(封存转出)

封存户职工重新就业后,新录用单位应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部或

受委托银行办理封存账户转出手续。

职工本人也可以持相关证明到管理部办理封存账户转出手续。

第七条(信息核对)

管理部在办理封存手续时,发现账户信息缺失的,应当要求单位核对补齐

相关信息。

封存户职工个人身份信息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记载不一致的,职工可以持

有效证明办理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第八条(封存户权利)

职工账户封存期间,除不具备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资格外,享有提取、

对账查询、投诉建议等权利。

职工账户封存期间,账户余额属职工个人所有,并按照有关规定计息。

第九条(暂停缴存)

账户不符合封存条件,但实际处于以下中断缴存情形的,单位可以办理停

缴手续:

(一)职工工作变动至新单位,账户在原单位尚未转移的;

(二)职工账户符合销户提取条件,尚未办理提取手续的;

(三)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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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上述(一)情形的,停缴期限为六个月,到期后账户自动恢复正常缴存;

符合(三)情形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停缴期限,到期后账户自动恢复正

常缴存。

第十条(监督管理)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履行封存审核职责,制定具体业务操作细则,完善

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建立账户变动预警机制,确保封存业务规范有序运行。

第十一条(补充住房公积金)

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组织实施)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封

存管理办法》(沪公积金发〔1999〕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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