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乡2012年贫困户住房保障建设项目
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2年,九龙乡计划建设贫困户保障性住房40套,
建筑面积2400平方米,总投资228万元。
二、组织领导
在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
上,成立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指挥部,由石河子市常务副市
长孙长青担任总指挥,石河子市副市长张强、王武
担任副总指挥,发改委、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房
产局、城建投资公司为成员单位。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房产局,
负责协调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三、总体原则
将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和公共租
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相结合,按照实事求是、
量力而行、以销定建的原则,实行分片集中建设,建管分离。
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规划设计、统一配套建设、统一
销售管理。
四、工作重点
(一)在继续做好34小区、6小区八棉筒子楼改造的
同时,重点启动152团市区内所属危旧平房区域、8小区原
毛纺厂筒子楼、151工区平房、63小区原二毛家属区改造工
作,启动石河子乡六宫村等区域的旧房改造工作。
(二)组织专门队伍,制定具体措施,集中清理无人管
理或已建成区域内零星危旧平房。
(三)大力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2011年建设公共
租赁住房6800套。其中:集中建设200套,解决既不符合
廉租住房条件,又无能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中等偏低收入
群体的住房问题;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建设6100套、北泉
镇组织建设500套,为企业留住人才、稳定职工队伍创造良
好条件。
五、具体措施
(一)合理制定保障性住房的保障范围、对象和标准。
2011年,石河子市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危旧
平房户(棚户区)、危旧楼房户的改造,统一纳入廉租住房和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范围。
1.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城市常住户口,其
中申请人应具有本城市户口五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满
一年以上,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且在
本市生活和居住;对于同住的已婚子女符合住房保障范围的
可另作为一个家庭单独申报;未婚男性超过35岁、未婚女
性超过32岁可单独申报;低保家庭当年需连续享受低保6
个月以上(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批准时间起计算);
(2)无房户以及家庭现住房(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房)人
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或居住13
平方米以上危房(危房鉴定达到C、D级)以及设施不配套、
近期需拆除重建的简易住房;
(3)低保及低收入家庭,2011年低收入家庭年人均收
入标准线调整为7920元/人/年。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中低收入的无房户、住房困难
家庭。未婚大龄青年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男须满35周岁,
女须满32周岁。
(2)未参加住房制度改革、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集
资房)、解危解困房(危改房)、廉租房的家庭。
(3)一户家庭只能申购一次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3.公共租赁住房的租住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产权公有,
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等偏低收
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条件
和程序办理。
(二)严格控制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标准。
1.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
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建设面积控制在65平方米左右;实
物配租廉租住房建设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成套建设
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执行宿舍建筑设计
规范的有关规定。
2.住房装修及设备安装标准。
(三)采用多种形式,解决不同层次保障对象的住房需
求。
2011年市区采用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低收
入家庭保障性住房,实行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廉租
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多种方式,解决不同层次保障对
象的住房需求。
对于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
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意向等,确定相应
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实行动态
管理,保障对象资格每年进行复核。
(四)销售价格和租金标准。
1.政府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
(1)低收入家庭中的危旧平房户暂定为1090元/平方
米,无房户暂定为1190元/平方米。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摸清居民购房需求、广泛
征求居民意见,将高层、小高层、多层建设相结合,多层暂
定为1550元/平方米,小高层、高层暂定为2100元/平方米。
⑶购房款分两次付清,签订购房合同交购房款的
70%,工程交付使用交购房款的30%,交清房款、完善合同
后办理入住手续。
北泉镇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与市
政府分片集中建设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要相一致。
2.对确无能力购房且生活能自理的低保、低收入家庭,
以实物配租为主,发放租赁补贴为辅。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
低保家庭1.0元/月/平方米,低收入家庭1.8元/月/平方米。
3.因精神、智力、身体残疾以及年龄在70岁以上的
老人生活不能自理的,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
配租为辅。租赁补贴的标准: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控制在50
平方米以内。
4.市场租金标准为6元/平方米/月。低保无房家庭按
市场租金标准全额补贴(当年需连续享受低保6个月以上),
低收入无房家庭按照不低于低保家庭65%的标准发放补贴。
符合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租金标准不低于市场租金的
60%,2011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4元/平方米/月。
5.实物配租的廉租户有条件购房时需重新申请,按当
年政府提供的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价格申购。
6.已确定为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
等保障对象的家庭,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办理各种手续,
否则按自行放弃,两年内不再安置。
六、建设与管理
(一)2011年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按照各职能部门
的工作职责,各负其责、分工协作。
(二)保障性住房要采取分片集中建设的方法,要统筹
普通商品房开发、经济适用住房、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和
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建设比例。
(三)充分运用国家廉租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
将老住宅小区危旧楼房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严格
执行《关于做好小区危旧楼房改造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
〔2010〕6号)的相关规定程序。实施危旧平(楼)房改造,应
确定改造区域,摸清基本情况,制定企业准入办法,面向社
会公开招标(含信誉好的民营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国
有企业实施。逐步实现既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又美化城市景
观的目的。
(四)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保障性住房。
1.高起点做好规划设计工作。规划设计的保障性住房
小区,必须单体居住功能齐全,立面美观,小区配套设施完
善。对2011年新建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必须组织评审。未经
评审的项目,不予办理建设手续。
2.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四制”管理。即:“项目法人责任
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有关规定。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住宅建设严格执行50%节能强制性标
准。
总结近年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经验和教训,为保
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降低工程成本,建设项目以工
程造价包干(含前期费用、主体建安费用、小区配套费用)形
式,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国有企业。
3.认真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工作。按照
相关规定和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进
行综合验收。
4.加强保障性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对竣工交付使用
的住宅小区,要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实
施物业管理。
5.明确保修责任。对交付使用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法
人单位必须按规定做好保修期内的维修服务工作。对不能及
时维修的,由住房保障办公室委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维修,
维修费从工程项目质量保证金中支付。
(五)市区在确定保障性住房类别(经济适用住房、公
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户型结构的基础上,以建设高层或
小高层住宅为主。规划局要严格把关,既要保证城市景观美
观又要节约土地。
(六)开发区及辖区内企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统
一下达到开发区管委会。由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市政府“五统
一”的管理政策组织实施,解决开发区区域内企业职工的住房
保障问题。
(七)街道办事处对辖区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拆迁、
建设选址、规划设计、工程质量进度、配套设施建设、综合
验收、住房分配和物业管理等实施全过程的监管。住房交工
前,必须经街道办事处、社区签署审核意见后,方可交付使
用。在总结红山街道办事处34小区危旧平房改造工作经验
的基础上,启动新城街道办事处八一社区危旧楼房改造试点
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创新建设流程,监管好建设过程中的
各个环节。
(八)产权公有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产权单
位按50元/平方米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九)审计部门要对市区保障性住房资金使用、工程造
价、销售价格进行监督,审计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项目不
少于总项目的30%。
(十)加大宣传力度,依托报纸、广播、电视、网络、
社区宣传栏等多种媒体,大力宣传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政策。
(十一)市政府与城建投资公司(保障性住房建设单
位)、各街道、社区签订目标责任书,做到明确职责,责任到
人。
(十二)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对保障
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
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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