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的死亡观
摘要:基督教的死亡观在基督教文化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圣经》中对基督
教的死亡观做出了解释说明,从中可以得出基督教的死亡主要包括死
亡的原因、第一次死亡、第二次死亡以及对自杀的独特见解。
关键字:死亡复活灵魂基督教
死亡一直被人们认为是人的生命中的阴暗面,人们害怕以及回避提及与
死亡有关的话题。但是我们不可能忽视它的存在,死亡是人生中的不可回避
的“那桩事”,“死如同生一样是人类存在,成长及发展的一部分”1,在不
同的宗教文化中,人们度死亡的态度和看法相差甚远。基督教、伊斯兰教以
及佛教并称为世界三大宗教,每个宗教都有自己的信仰,佛教的轮回之说以
及因果报应,凡人肉体死亡之时,又是另一轮生命获得新生的开始。如佛教
净土宗印光大师在“临终三大要”中讲,“死亡一字原是假名,以宿生所
感一期之报尽,故舍此身躯复受别种身躯耳。”2死是肉体的解脱也是新的轮
回的起点;在古老的印度教中转世被认为死是对灵魂的诅咒,只有灵魂不再转
世了,才能涅槃脱离轮回之苦。信仰轮回之说的宗教都认为世间一切都彼此相
关联,任何个体都会重新进入新的事物中,事物之间是在循环进行的,而伊斯兰
教则认为生命是神赐予的死亡是神收回生命的意愿所使,只有神才能决定生
死;基督教对待死亡持一种坦然接受的态度,更应该说是对死的期待,对永
生的盼望。基督教也不认同佛教的轮回之说,他们认为”上帝之创造原件,他不
复制”3.由此可以看出每个人的生命运动轨迹是直线前进的,并不是多条线并
存,活过了,就不会再次回来.。黑格尔曾说:“生命本身即具有死亡的种子”
“生命活动就在加速生命的死亡”4基督教的死亡观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
顺应发展的需要不断变化的,以适应时代的要求,其由最初的《旧约》不相
信死后复活到后来《新约》中对复活的盼望,基督教死亡的意义发生了质的
变化,对死的绝望至认识到第一次死亡、第二次死亡以及对附后重归上帝的
盼望,本文将从以下几方面分析基督教的死亡观:死亡的原因、第一次死亡、
第二次死亡以及对自杀的看法。
《圣经》是孕育基督教的重要思想文化的温床,基督教的死亡观正是在
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所有的宗教都是人来创造的,人类根据自身的心理需
要书写宗教的内容,《旧约》和《新约》对于死亡的认识存在着分层,前者
对死亡缺乏深层次的认识,只看到了死亡到来的恐惧,因此重视今世的享受
生活,回避死亡,重视生命,不相信死后复活正如在(赛26:14)中写道“他
们死了,必不能再活。”在《新约》死后复活的盼望是其主要内容,从中可
以得出死亡并不是生命的休止符而是人从有朽到不朽的过渡,死后通过末日
审判的人们可以永居上帝的乐园,与上帝同在。
《新约》中将死亡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为近现代基督教的死亡观的
形成奠定基础。因此基督教的死亡观主要体现在《新约》的死亡观上,死亡
的原因不是以人的意愿,而是听从上帝的安排
一、人是趋死的原因——罪的工价以及上帝的意愿
1E•Ross成长的最后阶段[M]孙振青译台北:光启出版社1993年第7页
2黄夏年主编.印光集[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51页
3[德]于尔根莫尔特曼来临中的上帝[M]曾念粤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第106页
4黑格尔小逻辑【M】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177页
在基督教文化中,人类始祖亚当和夏娃偷食禁果被上帝赶出乐园,由于
人类背弃了与上帝的约定,从此人类便背负着原罪,女子忍受生育之苦,原罪
也随着母亲分娩传给后代.,人类的生命也变成有朽的,死亡作为一种惩罚加于
人类。“死亡呈现时是一种恶,临死之人忍受着死亡的痛苦”5,死亡是伴随着
黑暗的,人们在经历了死亡后,即将面对的是上帝的审判,又由于在生前犯得各
种过错使人们在一定程度上畏惧死亡,担心随之而来的地狱烈火。基督徒也有
各种欲望,“他们希望享有婚姻生活,生育子女,有自己的住宅和家产”6,
这正是上帝所不能宽恕的,因为欲望能够引出人性中的魔鬼。亚当和夏娃正
是由于好奇的欲望才被赶出乐园,因此上帝惩罚善人和恶人一道受死亡之苦。
“死啊!你得胜的权势在哪里?死啊!你的毒钩在哪里?死的毒钩就是
罪,罪的权势就是律法。”(哥林多前书15:55)由于死亡与罪的这种紧密关
系,死亡被赋予了一种审判的意义,死亡成为对人的罪的一种惩罚。现实世界
是欲望之都,是邪恶的,《圣经》中倡导“不要爱世界和世界上的事。人若
爱世界,爱父的心就不在他里面了。因为凡世界上的事,就象肉体的情欲,眼
目的情欲,并今生的骄傲,都不是从父来的,乃是从世界来的。这世界和其上
的情欲都要过去,惟独遵行神旨意的,是永远常存”7这也是基督教禁欲主义
的集中体现,也是提醒人们时刻牢记亚当和夏娃获罪的原因,只有抵制外界
诱惑,才能得到主的祝福。基督教徒也深刻的体会到“死是罪的工价”(罗
马书6:23),“我们所有的人生来就是有罪的····在罪恶中被怀孕和被
产生出来;罪恶把我们由头到尾地浸渍了。”8
死亡的原因并不是生命的结束,而是上帝使之结束。上帝是造物主,世
间的一切都是上帝创造的,人也不例外,亚当是上帝按照自己的样子创造的,
而夏娃则是上帝为了排除亚当的寂寞而用亚当的肋骨创造的。上帝也掌控了
人类的生死,“上帝使人生,也使人死”9《圣经·撒母耳记》说:“耶
和华使人死,也使人活;使人下阴间,也使人往上升。”是耶和华使人归于尘
土,“人什么时候死,亦只能由上帝决定,因为限定生命时间是、且仅仅是上
帝的事。”10由此可见,上帝站在制高点俯瞰世间一切,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必
须按照他的要求进行。偷食禁果一直被作为罪恶之源,对于我们而言更应该
称其为“智慧树”,人们正是从那时起有了羞耻心,在人吃了能分辨善恶的
果子后,人与上帝之间的差距,不再是创造者与被造者,二者之间的地几乎
平等了,担心这种事情的发生,上帝也曾警告过亚当与夏娃“原种各样树上
的果子,你可以随意吃。只有分别善恶树的果子,你不可吃,因为你吃的日
子必定死”(创世纪2:16--17),,此时他们享有同等的智慧与判断能力,
人不再仅仅作为生命的容器存在,他可以思考问题,对上帝的行为提出自己
的看法,因此在食用禁果后,上帝将他们赶出乐园,人也就不再是永生的。
与其说死亡是上帝对人的惩罚,不如说这是人类自己错误选择的结果,也是
“上帝的愚民政策”11的选择。
在基督教文化中死亡并不是指我们呼吸停止的时候,死亡具有双重性,
5[古罗马]奥古斯《上帝之城》(上卷)王晓朝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545页
6[古罗马]奥古斯《上帝之城》【M】(上卷)王晓朝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3页
7新旧约全书[O].南京:中国基督教协会印发,1989.第274页
8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O].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481页
9[古罗马]奥古斯《上帝之城》【M】](下卷)王晓朝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767页
10[德]E•云格尔死论【M】林克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第119页
11段德智《西方死亡哲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09页
它包括肉体的死亡和灵魂的死亡。
二、人类的第一次死亡——肉体的死亡
肉体的死亡在1968年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医学科学委员会把死亡定义为
“对环境失去一切反应,完全没有反射和肌肉张力;停止自发呼吸;动脉压陡
降和脑电图平直。”12在基督教的文化中死亡并不是指停止呼吸,身体器官
停止工作,而是指我们在此世的生命结束。死亡并不是以生命结束为终结的,
生命的结束只是被称为“肉体的死亡”或“第一次死亡”,这也是人们生命
的转折点。由于我们生而有罪,所以我们的肉体无法享受上帝的荣耀,约伯
曾说:“我赤身出于母胎,也必赤身归回”(约伯记1:21),我们的肉体是
上帝用泥土造就的,因此死后我们的身体归于尘土。死使人们摆脱了罪恶的
肉体,更加接近上帝的光辉,人要获得永生,就必须死。“按照命定,人人
都有一死”(希伯来书9:27)。
肉体的死亡是复活的前提条件,也是获得永生的必经路径。此岸的有朽的
身体是罪恶的无法承受上帝的恩泽,只有像天使一样不朽的身体才能享受上
帝赐予的永久福利。因此“身体的死亡,其意义并非在于灵魂的出离,而在于
向另一种身体的,‘转变’”13复活后的身体是完美的,正如奥古斯丁所说
的“所有死者复活得到的他原来的身体,所有使徒在复活时既不会变得比基
督年老,也不会变得比基督年轻,而是处于我们所知的基督曾达到的年富力
强的状态。”14复活后的身体是具有灵性的,而不再仅仅是血肉之躯。经文
上说“所种的是血气的身体,复活的是灵性的身体”(哥林多前书15:44),
此生的肉体只有通过上帝指定的死,才能蜕变成具有灵性的身体。进入天堂
的人都是美好的,没有瑕疵的,死前的身体可能有各种缺陷,通过肉体的死
亡,上帝将人的不足之处修复完善,在那里所有的缺陷都得以矫正。肉体的
死亡是必须的,由此可见,肉体的死亡具有必然性。复活后的人是幸福的不
会再有尘世的欲望,上帝承诺“一切眼泪都被擦去,并且不再有死亡。”(启
示录21:4)
出生的都要死亡,圣子也不例外,基督也为了人们钉死在十字架上。肉
体的死亡只是将人带出充满罪恶的现世,死亡也是肉体与灵魂的分离,是灵
魂的节庆,从此摆脱了肉体的束缚,重归上帝身边。灵魂在肉体死后离开这
个死去的生命而回到永恒的故乡。肉体的死亡给人们带来了一种痛苦的体验,
身体的衰败死亡是必然的,在人类因罪而生的时候,人的生命就是有朽的,
这是上帝对人实施拯救的一个步骤,“上帝为了拯救他们而使他们死了,然
后他继续说,你们的生命与基督一起藏在上帝里面”(歌罗西书3:3),在此
处,死亡不在狰狞,这是连接上帝的媒介,死亡是为了更高的存在,也是为了
出去人的罪。行善的人期盼死亡的到来,他们可以更近的瞻仰上帝,行恶的
害怕死亡的降临,他们将陷入无止尽的痛苦,并且他们将从上帝的生命名册
中永远消失。
三、第二次死亡
在经历了第一次死亡后,人们脱离了充满罪恶的肉体,人生进入了另一
个新的阶段——上帝的审判,审判结果可能是永不翻身的“第二次死亡”也
可能是永生。换句话说第一次死亡是生命的终结,那么第二次死亡则是人的
12朱继英.论生死观的演变[J].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1998第1期
13孙毅试论新约的死亡观[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6期
14[古罗马]奥古斯《上帝之城》【M】](下卷)王晓朝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122页
终结。在启示录中对第二次死亡的定义为“死亡和阴间也被扔在火湖里;这火
湖就是第二次的死。”(启示录20:14),上帝在审判是对恶人说“你们被诅咒
的人,离开我!进入那位魔鬼和他的是这所准备的永火里去!”(马太福音
25:41)第二次死亡发生在生的彼岸,是“从死中复活的人作为灵和肉的统一
体重新存在之后”15的死,是对恶人的惩罚也是一次灾难性死亡,人不再具
有与上帝同在的希望。灵魂作为不朽的存在体,但是在上帝的审判会被上帝
从生的名册中除名,上帝抛弃了它,它将是死的。奥古斯丁认为第二次死亡
是“被上帝遗弃的灵魂与被灵魂一起的肉体已经重新结合,从死中复活的人
遥遥无期的活着,忍受不灭的死,永受痛苦”16其中可以看出第二次死亡比
第一次死亡更难受,此时被上帝抛弃的灵魂与肉体能够感觉到随着复活而来
的对肉体的折磨,因此“第二次死亡”带来的是永恒的痛苦,没有哪种死亡
可以使这种状况终结。死亡也是在最后审判是上帝对恶人的惩罚,正如善与
恶是对立的一样,二者所面对的未来也是对立的,善人得到永恒的幸福,那
么等待恶人的是无法终结痛苦,一位先知也曾说,在复活的人群中“其中有
得永生的,有受羞辱永远被憎恶的”(但以理书12:1)两次死亡相比,第一
次的受众是所有的人,而第二次的受众仅仅是恶人。
四、自杀是种罪
在我们的生变每天都有人因为各种原因而自杀,对于人们而言,自杀是我
们自主选择的行为,不需要任何人负责任。在所有的民族中日本冲上自杀,
自杀对于他们而言是神圣的,但在基督教徒看来,自杀也是一种罪,首先是
上帝才是我们生命的主宰,上帝在(约伯记11:25-26)中说“复活在我,生
命也在我。信我的人,虽然死了,也必复活。凡活着信我的人,必将永远不
死。”扼杀生命的主动权在上帝手中,我们只是完成上帝既定的生命旅程,
自杀则违背了上帝的意愿,也是对上帝权威的挑战,这种行为是会受到上帝
的惩罚的。基督教的教义中我们看不到有关自杀的教条,但是《圣经》上说
“不可杀(人)”(出埃及记20:13)人的生命是上帝赐予的,每个人都肩负
着上帝交代的责任,所以只有上帝才有权决定和处置人的生命,人自己无权
决定和处置自己的生命。
想自杀的人通常对美好的生活十分向往,无论是卢克、莱西亚还是加图
甚至犹大,都有着强烈的趋善避恶的愿望,以为通过自杀来可以结束自身的
罪恶,但是这种想法是错误的,自杀者错误的将更大的痛苦当做幸福,将不
存在当成更高的存在。犹大在出卖基督后受到良心的谴责,内心的痛苦无法
宣泄,于是转向死以求解脱,他这样做只是加重了自己的罪。首先谋害基督
就已经是罪,后来又杀害自己更加是罪,由此死亡不再是灵魂的解脱而是煎
熬的开始。同时自杀也是对上帝权威的挑战,上帝掌控人的生命,故收回生
命的人应该是上帝而不是个体本身。在奥古斯丁的《上帝之城》中,对自杀
进行了分析,奥认为在贞女受到侮辱时,只要她有坚定的信仰和美好的德行,
她就不应该自杀,因为“只要灵魂的圣洁任然保持着,即使肉体遭到侵犯,
肉体的圣洁也没有失去;同样,当灵魂的圣洁受到侵犯,哪怕肉体没有受到
侵犯,肉体的圣洁也失去了”17,圣洁的灵魂可以洗涤身体上的污浊,因此
受辱者任然是圣洁的。相反的,受辱后并没有淫欲,那么自杀就是杀死一个
15E·云格尔死论【M】林克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第83页
16同上第82页
17[古罗马]奥古斯《上帝之城》【M】(上卷)王晓朝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7—28页
无辜的生命,反而给自己到来的是罪而不是解脱。他们不应该用别人的罪行
来惩罚自己,自杀只是带着别人的罪行来加重自身的罪。在上帝的眼中他们
仍然是纯洁的,他们应该不去在意旁人的眼光,应该继续行善积德,以求永
居乐园。人们也不能为了彰显自己的高尚而自杀,高尚的人应该具有面对困
难的决心,在面对别人的责难时,不应该以死以明志,而应该好好活着,享
受上帝赐予的生命。
基督教的死亡观,是西方死亡哲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死亡对于任何人
来说都不是件值得庆幸的事,即使我们可以看到死后的永生,在人们经历死
亡时,内心都是充满恐惧的。对于死人而言,善人期盼快点得到主的审判,
早日进入乐园;而恶人则害怕第二次死亡的降临,灵魂也会受到惩罚,末日
审判的到来预示着,他将要进入不可终止的痛苦之中。在现代化进程中,死
亡观的具体内容还在变化,不断的适应社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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