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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尔恩

更新时间:2023-01-31 07:54:47 阅读: 评论:0

有理数100道带答案过程-美轮美奂的意思是什么


2023年1月31日发(作者:普通话绕口令)

人权和“权利”的异同

摘要:人权是一种权利,但不是所有权利都是人权。人权与其它种种不同性质的

权利的在本原、主体、客体及存在形式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准确与清晰地理解人

权和其他权利的差异,有利于准确把握人权的概念。

关键词:权利,人权,人权概念

目前大多数学者对人权界定与国际人权法的逻辑路径基本一致,即没有脱离

权利去理解人权。通过权利去理解人权无疑反映了人类对事物认识的一般规律,

有利于加深人们对人权深刻内涵的进一步理解,因为现代人权理论的构建正是以

权利为依托而得以不断完善起来的。从历史的角度看,权利与人权在理论上是既

有又有区别,只谈人权不讲权利或抛开人权谈权利都是毫无意义的。人权是一种

权利,但是并非所有的权利都是人权。至今有的学者仍然未能将人权与权利的异

同在理论上予以准确分析和定位,将人权概念泛化或过于狭窄地定义人权,这两

种现象都还存在。如果不能从理论上搞清楚这个问题,将会对正在进行的法治建

设产生种种误导。

人权与其它权利之间存在如下差异:

一、本原不同

人作为“能思想的存在物”与禽兽不同之处在于人有人性,或者说人具有自

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人权口号的提出,就是因为有人不把他人当作人对待的社会

现实存在,尤其是拥有权力者对人们权利的侵犯。关于这一点,马克思在1843

年5月《致卢格》的信中就曾指出:“专制君主总把人看得很下贱。他看着这些

人为了他而淹在庸碌生活的泥沼中,而且还像癞蛤蟆那样,不时从泥沼中露出头

来”。“君主政体的原则总的说来就是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他

还说:“哪里君主制的原则占优势,哪里的人就占少数;哪里君主制的原则是天

经地义的,哪里就根本没有人了”①.为什么有些人不把自己同类的其他人看

作人呢?马克思认为,这主要是社会制度造成的:“专制制度必然具有兽性,并

且和人性是不相容的。兽的关系只能靠兽性来维持。”②然而依据人的自然属

性,人有被当作人看待的天性,有不但要活下去,而且要活得好的追求。人权就

是源于人的这种需求与利益,这是人权的目的和根本价值所在。从人权的社会属

性维度而言,人是生活在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中,而不是一个人生活在世界上。

权利对权利的侵犯、特别是权力对权利的侵犯时有发生,这是人权问题出现的外

在条件。

基于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在一个社会上,人是一切社会活动的中心主

体,有不同于其他动物的人的人格、尊严与价值。如果一个人的生命、安全与自

由得不到保障,他将失去做人的资格,失去做人的尊严与价值。一切社会制度的

设置及法律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都是为了满足人类的需要与幸福,因而也可以

说,都是为了充分实现人权。而权利则按其不同的性质有不同的本原,如道德权

利,是源于道德原理或者伦理说教;习俗权利源于习惯与民俗;政党党员的权利

来源于该党的纲领与章程;工会会员的权利来源于该工会组织的规章;社会自治

组织成员的权利来源于乡规民约等等。但是,人权与此不同,它是人作为人基于

其本性以及人格与尊严而应当享有的权利。

在人权与权利的本原问题上,对人权、权利与国家、法律的关系要有正确认

识。人权是先于国家与法律而存在,所以研究人权问题,不能仅仅着眼于国家与

法律,而应以社会为立足点,应从历史学、社会学、哲学以及法学等多角度、跨

学科的立场来分析。尤其是有些权利,包括道德权利、习俗权利、宗教权利、政

党权利等等,更是如此。法定权利应着重从国家与法律的角度来研究,但同样离

不开多学科研究。

人权是源于人的本性、人格、尊严与价值,而其它不同性质的权利本原则呈

多样性。人权的本义是一种应有权利。它要受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因而有法律权

利。人权在不少情况下,也受道德、习俗、宗教、政党章程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章

程和乡规民约的认可与保护。但人权的本原同人权要受什么社会规范的认可与保

护,这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应当区分开来。所以要对“人权是斗争得来的”、

“商赋人权论”及“国赋人权论”等本原观点要予以警惕。不能将人权的实现方

式、途经及条件与人权的本原问题相混同。

二、主体不同

主体问题是人权的关键性问题之一。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以来,法理学界

许多学者加入了对人权主体问题的论证,但学者们并未达成共识。分歧主要集中

在两个方面:一是人权主体指个人还是集体,抑或两者兼有;二是人权主体指人,

还是指公民或人民。无论哪个方面来看,人权主体与权利主体都不是同一的而是

存在差异。客观而论,人权的实质是指权利对权力的对抗,所以政府首先就应被

排除在人权的主体之外。那么人权的主体是否就是古典人权主体理论所描述的那

样仅仅限定为无差别的所有的个人?正如有学者所言的“人是人权的唯一主

体”③或“人权的主体主要是个体,即马克思所说的‘有感觉的、有个性的、

直接存在的人,’‘从事实际活动的人’,‘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发展过程中的

人’”。④这些都值得商榷,因为从目前世界人权发展的角度而言,它已由个

体人权发展到集体人权,即“从生命的主体发展到人格的主体”。⑤所以大多

数中国学者都主张人权主体并非仅仅限于个人,一些特殊的社会群体,主要是一

些弱势群体的人权主体地位应受到重视。如妇女、儿童、老人、残废人、消费者;

犯罪嫌疑人和罪犯;少数民族或种族等等。此外,民族、一国人民自上世纪六十

年代以来也成为重要的人权主体。

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一是有些学者认为“人权就是公民权”,既然法

律已规定公民权,因而主张不必再讲人权。这是不正确的,因为公民权是一个法

律概念,主要是人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在法律上的表现,而人权问题首先不是发生

在法律上,而是发生在社会生活中。而且,在一个国家里,除了公民,还有无国

籍人、难民和外国人,他们也应享有人权。从语义角度分析,似乎享有人权就是

享有公民权,这是“人权就是公民权”的应有之义。其实这也是错误的。从历史

维度来看,人权是人类社会特有现象,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有人权,但那时人

们并不必然享有公民权,如奴隶、农奴以至封建专制下的农民。人权演进为公民

权是一个历史过程,须有一定的社会、经济、文化条件。公民权是一个近代才出

现的概念。我们不能说,前资本主义时期,人们根本不能享有人权,或那时候,

人们一点人权也享有不到。

二是人权主体受保障的历史局限性。例如,在奴隶制条件下,奴隶作为人是

应享有人权,应是人权的主体,但奴隶就不被当作权利的主体,所以其人权主体

无相应的权利保障。但是否就可以得出奴隶及封建社会的农民就不是人权的主体

呢?显然奴隶也有人的本性、人格、尊严与价值,不能因为在当时现实条件下他

们不被当作权利主体就否认这些人应当享有其人权主体的地位。

三、客体不同

人权的客体是什么?人权的客体应当就是指人权主体所拥有的权利,包括对

物、行为、精神产品、信息等等享有的权利,这已得到目前人权理论界很多人的

认同。问题在于究竟什么样的权利是人权的客体?这在我国法理学界仍存在争

议,有学者认为“人权的原意是指某种价值观念或道德观念,因而它是一种道德

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人权就是从这些价值、道德观念出发而认为作为个人或

群体的人在社会关系中应当有的权利或应当履行的义务”。⑥这种受西方人权

学说影响而将人权理解为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在当代中国具有代表性,也具有一定

的合理性。但将人权仅仅解释成为道德权利就值得商榷!在当代西方的人权学说

当中,认为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的观点是相当普遍的,比较典型的是英国学者、

达勒姆大学教授米尔恩先生(A?J?M?Milne)的观点。他认为人权是一种道德

权利,而不是政治权利,包括生命权、公平对待的公正权、获得帮助权、在不受

专横干涉这一消极意义上的自由权、诚实对待权、礼貌权以及儿童受照顾权。

⑦我们认为米尔恩这种观点是过于狭窄地理解和定义了权利的内容,其原因是

他把人权仅仅理解为一种道德权利。西方的人权学说在某种层面上是张扬了人的

道德内涵,但对人的社会内涵的漠视就十分明显和突出。经过对西方人权学说本

质的深刻分析,大多数学者主张人权的客体是一个多层次、内涵丰富与广泛的概

念,包括人身人格权、政治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及民族自决权、发展权、

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等。所以,人权的客体不但是道德权利,还应包括公民权利、

政治权利及社会、经济、文化等更为广泛的权利。

必须指出,并非所有的法律权利都是人权。一般说来,人权存在于各种抽象

法律关系中,如宪法以及民法、刑法、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公民应当享有的各种权

利。而具体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双方所享有的权利不是人权。其具体的权利和义

务由双方当事人任意规定(以不违背法律的要求为限度),在这样具体法律关系

中的权利,就不属于人权的范畴。而其它类型的权利,如政党党员的权利、工会

会员的权利,大多数是社会组织约定,并不是人权。但它们的章程中有时也包含

有人权保障的内容。

四、存在形式不同

由于权利是一个内容极为广泛的概念,它们不但包括国家法律上的权利,也

包括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规章上的权利,还包括道德、习俗权利等等。

因而其存在形态也呈现多样性,其或以法律规范形态存在、或以政党规范形态存

在、或以团体、道德、习俗规范等形态存在。

虽然人权的客体是权利,但不可认为权利的存在形态就是人权的存在形态。

因为权利的存在形态实际上以权利的载体为依据,可以表现为上述各种存在形

式。有学者主张人权存在形态主要有四种,即应有权利、法规权利、习惯权利及

现实权利。⑧认为应有权利是人权的最初形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

的社会物资条件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习惯权利是人们

在长期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或从先前的社会承传下来的,表现为群体性、重

复性自由行动一种权利;法规权利是通过实证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

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依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现实权利是主体实际享有与

行使的权利。其对人权存在形态的描述基本上反映了人权的外在形式。有学者认

为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仅存在于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中”,⑨前述四

种存在形态的观点与之相比,应当更能反映客观真实。然而可惜的是该理论没有

能揭示出这四种形态的内在。

我们认为,人权存在三种形态,即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这一理

论不仅反映了人权三种存在形态的客观现实,同时揭示了三种形态运动的内在规

律。三者之间不是平行关系,而是层次关系,三者的内容在很大一部分上是重叠

的。随着人类文明的继续向前发展,它们之间的外延将进一步接近,彼此重叠的

部分将日益扩大,但永远存在矛盾,应有权利将永远大于法定权利;法定权利将

永远大于实有权利。正是这种矛盾,推动人权不断得到实现。⑩

要正确对待人权与其它各种权利之间的关系,必须正确认识二者之间的,又

不能对二者不加区别。只有对人权和权利在本原、主体、客体及存在形态等方面

的关系上有比较准确与清晰的了解,方能正确把握人权这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为充分保障和实现人权提供理论前提。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411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414页。

3.信春鹰:《人权的概念与国际社会的人权观》,载《当代人权》,中国科

学院法学研究所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8页。

4.张文显:《论人权的主体与主体的人权》,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5

期。

5.徐显明:《人权主体之争引出的几个问题》,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

5期。

6.沈宗灵:《人权是什么意义上的权利》,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5期。

7.[英]A·J·M·米尔恩著:《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中国大

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171页。

8.张文显:《论人权的主体与主体的人权》,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5

期。

9.沈宗灵:《人权是什么意义上的权利》,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5期。

10.李步云:《论人权的三种存在形态》,载《法学研究》,199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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