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和“权利”的异同
摘要:人权是一种权利,但不是所有权利都是人权。人权与其它种种不同性质的
权利的在本原、主体、客体及存在形式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准确与清晰地理解人
权和其他权利的差异,有利于准确把握人权的概念。
关键词:权利,人权,人权概念
目前大多数学者对人权界定与国际人权法的逻辑路径基本一致,即没有脱离
权利去理解人权。通过权利去理解人权无疑反映了人类对事物认识的一般规律,
有利于加深人们对人权深刻内涵的进一步理解,因为现代人权理论的构建正是以
权利为依托而得以不断完善起来的。从历史的角度看,权利与人权在理论上是既
有又有区别,只谈人权不讲权利或抛开人权谈权利都是毫无意义的。人权是一种
权利,但是并非所有的权利都是人权。至今有的学者仍然未能将人权与权利的异
同在理论上予以准确分析和定位,将人权概念泛化或过于狭窄地定义人权,这两
种现象都还存在。如果不能从理论上搞清楚这个问题,将会对正在进行的法治建
设产生种种误导。
人权与其它权利之间存在如下差异:
一、本原不同
人作为“能思想的存在物”与禽兽不同之处在于人有人性,或者说人具有自
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人权口号的提出,就是因为有人不把他人当作人对待的社会
现实存在,尤其是拥有权力者对人们权利的侵犯。关于这一点,马克思在1843
年5月《致卢格》的信中就曾指出:“专制君主总把人看得很下贱。他看着这些
人为了他而淹在庸碌生活的泥沼中,而且还像癞蛤蟆那样,不时从泥沼中露出头
来”。“君主政体的原则总的说来就是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他
还说:“哪里君主制的原则占优势,哪里的人就占少数;哪里君主制的原则是天
经地义的,哪里就根本没有人了”①.为什么有些人不把自己同类的其他人看
作人呢?马克思认为,这主要是社会制度造成的:“专制制度必然具有兽性,并
且和人性是不相容的。兽的关系只能靠兽性来维持。”②然而依据人的自然属
性,人有被当作人看待的天性,有不但要活下去,而且要活得好的追求。人权就
是源于人的这种需求与利益,这是人权的目的和根本价值所在。从人权的社会属
性维度而言,人是生活在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中,而不是一个人生活在世界上。
权利对权利的侵犯、特别是权力对权利的侵犯时有发生,这是人权问题出现的外
在条件。
基于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在一个社会上,人是一切社会活动的中心主
体,有不同于其他动物的人的人格、尊严与价值。如果一个人的生命、安全与自
由得不到保障,他将失去做人的资格,失去做人的尊严与价值。一切社会制度的
设置及法律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都是为了满足人类的需要与幸福,因而也可以
说,都是为了充分实现人权。而权利则按其不同的性质有不同的本原,如道德权
利,是源于道德原理或者伦理说教;习俗权利源于习惯与民俗;政党党员的权利
来源于该党的纲领与章程;工会会员的权利来源于该工会组织的规章;社会自治
组织成员的权利来源于乡规民约等等。但是,人权与此不同,它是人作为人基于
其本性以及人格与尊严而应当享有的权利。
在人权与权利的本原问题上,对人权、权利与国家、法律的关系要有正确认
识。人权是先于国家与法律而存在,所以研究人权问题,不能仅仅着眼于国家与
法律,而应以社会为立足点,应从历史学、社会学、哲学以及法学等多角度、跨
学科的立场来分析。尤其是有些权利,包括道德权利、习俗权利、宗教权利、政
党权利等等,更是如此。法定权利应着重从国家与法律的角度来研究,但同样离
不开多学科研究。
人权是源于人的本性、人格、尊严与价值,而其它不同性质的权利本原则呈
多样性。人权的本义是一种应有权利。它要受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因而有法律权
利。人权在不少情况下,也受道德、习俗、宗教、政党章程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章
程和乡规民约的认可与保护。但人权的本原同人权要受什么社会规范的认可与保
护,这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应当区分开来。所以要对“人权是斗争得来的”、
“商赋人权论”及“国赋人权论”等本原观点要予以警惕。不能将人权的实现方
式、途经及条件与人权的本原问题相混同。
二、主体不同
主体问题是人权的关键性问题之一。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以来,法理学界
许多学者加入了对人权主体问题的论证,但学者们并未达成共识。分歧主要集中
在两个方面:一是人权主体指个人还是集体,抑或两者兼有;二是人权主体指人,
还是指公民或人民。无论哪个方面来看,人权主体与权利主体都不是同一的而是
存在差异。客观而论,人权的实质是指权利对权力的对抗,所以政府首先就应被
排除在人权的主体之外。那么人权的主体是否就是古典人权主体理论所描述的那
样仅仅限定为无差别的所有的个人?正如有学者所言的“人是人权的唯一主
体”③或“人权的主体主要是个体,即马克思所说的‘有感觉的、有个性的、
直接存在的人,’‘从事实际活动的人’,‘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发展过程中的
人’”。④这些都值得商榷,因为从目前世界人权发展的角度而言,它已由个
体人权发展到集体人权,即“从生命的主体发展到人格的主体”。⑤所以大多
数中国学者都主张人权主体并非仅仅限于个人,一些特殊的社会群体,主要是一
些弱势群体的人权主体地位应受到重视。如妇女、儿童、老人、残废人、消费者;
犯罪嫌疑人和罪犯;少数民族或种族等等。此外,民族、一国人民自上世纪六十
年代以来也成为重要的人权主体。
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一是有些学者认为“人权就是公民权”,既然法
律已规定公民权,因而主张不必再讲人权。这是不正确的,因为公民权是一个法
律概念,主要是人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在法律上的表现,而人权问题首先不是发生
在法律上,而是发生在社会生活中。而且,在一个国家里,除了公民,还有无国
籍人、难民和外国人,他们也应享有人权。从语义角度分析,似乎享有人权就是
享有公民权,这是“人权就是公民权”的应有之义。其实这也是错误的。从历史
维度来看,人权是人类社会特有现象,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有人权,但那时人
们并不必然享有公民权,如奴隶、农奴以至封建专制下的农民。人权演进为公民
权是一个历史过程,须有一定的社会、经济、文化条件。公民权是一个近代才出
现的概念。我们不能说,前资本主义时期,人们根本不能享有人权,或那时候,
人们一点人权也享有不到。
二是人权主体受保障的历史局限性。例如,在奴隶制条件下,奴隶作为人是
应享有人权,应是人权的主体,但奴隶就不被当作权利的主体,所以其人权主体
无相应的权利保障。但是否就可以得出奴隶及封建社会的农民就不是人权的主体
呢?显然奴隶也有人的本性、人格、尊严与价值,不能因为在当时现实条件下他
们不被当作权利主体就否认这些人应当享有其人权主体的地位。
三、客体不同
人权的客体是什么?人权的客体应当就是指人权主体所拥有的权利,包括对
物、行为、精神产品、信息等等享有的权利,这已得到目前人权理论界很多人的
认同。问题在于究竟什么样的权利是人权的客体?这在我国法理学界仍存在争
议,有学者认为“人权的原意是指某种价值观念或道德观念,因而它是一种道德
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人权就是从这些价值、道德观念出发而认为作为个人或
群体的人在社会关系中应当有的权利或应当履行的义务”。⑥这种受西方人权
学说影响而将人权理解为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在当代中国具有代表性,也具有一定
的合理性。但将人权仅仅解释成为道德权利就值得商榷!在当代西方的人权学说
当中,认为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的观点是相当普遍的,比较典型的是英国学者、
达勒姆大学教授米尔恩先生(A?J?M?Milne)的观点。他认为人权是一种道德
权利,而不是政治权利,包括生命权、公平对待的公正权、获得帮助权、在不受
专横干涉这一消极意义上的自由权、诚实对待权、礼貌权以及儿童受照顾权。
⑦我们认为米尔恩这种观点是过于狭窄地理解和定义了权利的内容,其原因是
他把人权仅仅理解为一种道德权利。西方的人权学说在某种层面上是张扬了人的
道德内涵,但对人的社会内涵的漠视就十分明显和突出。经过对西方人权学说本
质的深刻分析,大多数学者主张人权的客体是一个多层次、内涵丰富与广泛的概
念,包括人身人格权、政治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及民族自决权、发展权、
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等。所以,人权的客体不但是道德权利,还应包括公民权利、
政治权利及社会、经济、文化等更为广泛的权利。
必须指出,并非所有的法律权利都是人权。一般说来,人权存在于各种抽象
法律关系中,如宪法以及民法、刑法、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公民应当享有的各种权
利。而具体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双方所享有的权利不是人权。其具体的权利和义
务由双方当事人任意规定(以不违背法律的要求为限度),在这样具体法律关系
中的权利,就不属于人权的范畴。而其它类型的权利,如政党党员的权利、工会
会员的权利,大多数是社会组织约定,并不是人权。但它们的章程中有时也包含
有人权保障的内容。
四、存在形式不同
由于权利是一个内容极为广泛的概念,它们不但包括国家法律上的权利,也
包括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规章上的权利,还包括道德、习俗权利等等。
因而其存在形态也呈现多样性,其或以法律规范形态存在、或以政党规范形态存
在、或以团体、道德、习俗规范等形态存在。
虽然人权的客体是权利,但不可认为权利的存在形态就是人权的存在形态。
因为权利的存在形态实际上以权利的载体为依据,可以表现为上述各种存在形
式。有学者主张人权存在形态主要有四种,即应有权利、法规权利、习惯权利及
现实权利。⑧认为应有权利是人权的最初形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
的社会物资条件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习惯权利是人们
在长期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或从先前的社会承传下来的,表现为群体性、重
复性自由行动一种权利;法规权利是通过实证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
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依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现实权利是主体实际享有与
行使的权利。其对人权存在形态的描述基本上反映了人权的外在形式。有学者认
为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仅存在于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中”,⑨前述四
种存在形态的观点与之相比,应当更能反映客观真实。然而可惜的是该理论没有
能揭示出这四种形态的内在。
我们认为,人权存在三种形态,即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这一理
论不仅反映了人权三种存在形态的客观现实,同时揭示了三种形态运动的内在规
律。三者之间不是平行关系,而是层次关系,三者的内容在很大一部分上是重叠
的。随着人类文明的继续向前发展,它们之间的外延将进一步接近,彼此重叠的
部分将日益扩大,但永远存在矛盾,应有权利将永远大于法定权利;法定权利将
永远大于实有权利。正是这种矛盾,推动人权不断得到实现。⑩
要正确对待人权与其它各种权利之间的关系,必须正确认识二者之间的,又
不能对二者不加区别。只有对人权和权利在本原、主体、客体及存在形态等方面
的关系上有比较准确与清晰的了解,方能正确把握人权这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为充分保障和实现人权提供理论前提。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411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414页。
3.信春鹰:《人权的概念与国际社会的人权观》,载《当代人权》,中国科
学院法学研究所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8页。
4.张文显:《论人权的主体与主体的人权》,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5
期。
5.徐显明:《人权主体之争引出的几个问题》,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
5期。
6.沈宗灵:《人权是什么意义上的权利》,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5期。
7.[英]A·J·M·米尔恩著:《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中国大
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171页。
8.张文显:《论人权的主体与主体的人权》,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5
期。
9.沈宗灵:《人权是什么意义上的权利》,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5期。
10.李步云:《论人权的三种存在形态》,载《法学研究》,1991年第4期。
本文发布于:2023-01-31 07:54:4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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