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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管理

更新时间:2023-01-31 07:34:43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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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31日发(作者:游金山寺)

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

效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

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和《广东省公安

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本市辖区范围内,除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

私有或单位所有的出租于他人居住的房屋,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各级流动人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应在职责范围内做

好出租屋的消防安全工作,根据出租屋的特点,开展消防安全检

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指导各级流动人和出租屋管

理服务机构积极开展出租屋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各级流动人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明确一名领导专门负责,积极开展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各镇(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一至两名消防监督

员负责联络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镇(区)流动人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

理服务中心”)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落实各级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全面掌握辖区内出租屋的

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情况;

(二)对村(居)委会流动人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的消防安全

管理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

(三)组织开展出租屋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四)组织对协管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七条村(居)委会流动人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一)全面掌握辖区内出租屋的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情况,建

立健全出租屋消防管理档案。消防管理档案应详细记载出租屋的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备案。

(二)对辖区内出租屋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出租人和承租

人消除火灾隐患。

(三)配合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对违反消防安

全规定者进行处理和开展各项消防监督执法活动。

(四)配合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

场,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

(五)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向出租人

及租住人员宣传防火的基本知识、灭火和逃生的基本技能以及出

租屋消防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六)及时向上级汇报反映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并提出工作意

见。

第八条各镇政府(含火炬区管委会、区办事处,下同)、各

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及时掌握本辖区出

租屋的消防安全情况,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

作,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栏等形式将出租人和承租人义务等有关

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各镇政府应定期统一组织、部署出租屋消防安全检查,

管理服务中心(站)和当地村(居)委员会在有关职能部门指导下,

分期、分批对出租屋进行全面检查,流动人和出租屋综合协管员

应对本辖区内的出租屋实行经常性巡查,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

发出《出租屋隐患告知书》,及时督促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重大

火灾隐患,应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查处,双方及时做

好签收。

第十条市流动人管理办公室和市公安消防局每年分别组织对

各镇(区)流动人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和镇(区)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章租赁当事人职责

第十一条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有关规定,以书

面形式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范围、安全措施、消防设施、器

材配备标准等内容。

第十二条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屋的,代理人应履行消

防安全管理职责,出租人应将房屋委托他人管理情况书面报房屋

所在地村(居)委会流动人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备案。

第十三条多个单位合用或者承包、租赁、转租房屋的,应当

建立以产权单位为首、各使用单位或承包、承租单位消防安全责

任人参加的消防安全协调组织,负责日常消防管理;产权单位应

当与使用单位或者承包、承租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防

火安全责任制,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

行消防安全职责,并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督促、指导业

主或者用户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消

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出租人(代理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租的房屋应当符合出租屋消防安全标准,符合国家工

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中应遵守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标

准。

(二)出租人(代理人)为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出租屋

的消防安全负责。

(三)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采取有效

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

报告村(居)委会流动人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

(五)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有关人员的消防安全

意识。

(六)发现火灾要迅速报警,应当组织疏散逃生并及时扑救火

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

第十六条承租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接受出租

方的消防安全管理,维护好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注意用电防火安全,不乱拉乱接电线,不超负荷使用电

器,要做到人走灯灭。

(三)安全使用民用燃气,不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每次使用

后要切断气源。

(四)房间内不存放汽油、酒精、天那水等易燃易爆物品。

(五)自觉维护楼道内的消防设施、器材,不占用或封堵楼梯

走道和出,不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和堆放杂物。

(六)室内装修要执行消防规定,有条件的租户宜配置手提灭

火器。

(七)发现火灾要迅速报警,组织疏散逃生及火灾扑救,并及

时向出租方报告,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

灾原因。

第四章出租屋消防安全标准

第十七条楼高4层以上(含4层)且居住50人以上应设置两

座楼梯(设有直通楼顶天面的楼梯或通道,人员可通过天面到达相

邻楼房疏散的,视为符合设有两座楼梯要求);如确实无法设置两

座楼梯,该幢楼房居住人数不得超过50人,并于4层及以上楼层

的房间配备逃生避难设施;超过两层的通廊式出租屋应设置封闭

楼梯间。

第十八条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等应保持畅通无阻,

按规定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的门应为推

闩式外开门,严禁设置卷闸门、侧拉门,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铁

门等设施,确因安全需要设置的,应设置报警逃生门锁。

第十九条每个楼层及窗户、阳台如设置防盗网均应设有紧急

逃生,并保持畅通;面积120平方米以上的房间应设置两个安全

出。

第二十条房间不得使用可燃材料(如夹板、纸板等)间隔;

不得在楼层内设置住人的夹层阁楼和三层(含三层)以上的床位。

第二十一条建筑面积小于1平方米的楼层应至少配置一具

2kgABC干粉灭火器,建筑面积大于1平方米的楼层必须配置两具

以上2kgABC干粉灭火器,并保持其性能完好。

第二十二条6层以上的出租屋应按《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要

求,在室内设置消火栓给水系统。

第二十三条无设置自动消防设施(含简易喷淋装置)的出租

屋应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第二十四条严格用电安全,电气线路必须穿管保护,电器产

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不得存放易燃易

爆物品。

第二十五条不得在房间内、公共走道上及楼梯间内使用明火,

如需明火煮食,必须单独设置厨房(指厨房与住人居室之间应采用

砖墙完全隔开)。

第二十六条严禁在出租屋内设置车间、仓库等工业性质用房。

第二十七条在出租屋集中地区,各村(居)委会应完善消防给

水系统。消防给水管网应成环状布置,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

过120米,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米。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莞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2015-06-2116:32

第一条为做好本市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消

防安全管理机制,确保出租屋租住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范围内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所有的,以营利为目的出租给他人居住的旅馆以外的房屋。

第三条市公安消防局会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对本市出租屋消

防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履职。市公安消防局对本市出租屋消防安全

工作进行指导,并负责出租屋消防整治标准及专项规划的制定和

解释;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定期组织开展出租屋消防安全检查、

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四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依法组织开展出租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检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栏等向社

#2

会公布出租屋消防管理标准、出租人和承租人消防安全义务等有

关规定。

第五条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在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等

单位的指导下,做好以下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

(一)掌握辖区内出租屋消防安全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消防机构反馈出租屋消防安全情况,提出出

租屋消防安全工作意见;

(二)定期对辖区内出租屋实施消防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消

防隐患的,应督促出租人和承租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消除隐患。

经督促不整改或整改后隐患仍未消除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消防机

构依法查处;

(三)配合公安消防机构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处理

善后工作;

(四)开展出租屋消防安全宣传活动。

第六条出租屋应当符合下列消防安全标准要求:

(一)房间隔墙要求:出租屋各房间不得使用可燃材料(如夹

板、纸板等)间隔。房间隔墙必须采用砖墙或不燃烧

材料(如钢龙骨双面石膏板、轻钢龙骨埃特板等)分隔至楼板底部。

(二)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标准要求: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

设置影响疏散的铁门等设施,确因安全需要设置的,应确定在任

何时候不得上锁,疏散出应为推闩式外开门,严禁设置卷闸门、

侧拉门;窗不得设置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金属护栏。

(三)不得在房间内设置住人阁楼和三层以上(含三层)的床

位。

(四)公共走道和安全出的门厅,其顶棚装饰材料应采用不燃

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五)不得在房间内、公共走道上及楼梯间内使用明火。如需

生火煮食,必须单独设置厨房,并采用砖墙或不燃烧体隔墙及防

烟性能较好的门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烟性能较好的门是指关闭严

密,不留缝隙,能有效阻挡烟气的普通门。

(六)建筑面积不大于1平方米的楼层必须至少配置1具

2kgABC干粉灭火器,建筑面积大于1平方米的楼层必须配置2具

以上2kgABC干粉灭火器。

(七)四层以上(含四层)的出租屋应设置消防卷盘(已设置

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可不设置消防卷盘)。消防卷盘宜安装在各层

楼梯间的休息平台,水源由天面储水池(箱)供给,储水池(箱)

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1m3。

(八)配电线路应用金属管或难燃套管保护,电气设备应安装

在不燃烧体上,灯具正下方不得堆放货物,要保证有0.5米以外的

水平距离。

(九)厨房、浴室采用燃油、燃气作为燃料的,应具有足够的

通风设施。

(十)出租屋公共走道上应设置火灾报警器(含独立式火灾报

警器);如设有视频监控系统和报警警铃,且有专人

24小时值班的出租屋可不设置火灾报警器。

(十一)严禁在疏散楼梯间、各楼层休息平台及通向天面的平

台上搭建有人留宿的值班室。

(十二)设有防盗网的,防盗网上应开设不小于0.5米X0.8

米的逃生窗。

(十三)严禁在出租屋内设置工业生产或仓库性质用房。

第七条出租人应确保出租屋符合消防安全标准要求,及时整

改火灾隐患。

第八条承租人应履行以下消防安全义务:

(一)注意用电防火安全,不乱拉乱接电线,不超负荷使用电

器;

(二)安全使用民用燃气,不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

(三)房间内不存放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

(四)爱护楼道内的消防设施、器材,不占用或封堵楼梯走道

和出,不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和堆放杂物;

(五)发现火灾要迅速报警,组织疏散逃生并及时扑灭初起火

灾;

(六)室内装修要执行消防安全相关规定,有条件的最好配置

手提灭火器。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公安消防局和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共同负

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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