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
效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
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和《广东省公安
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本市辖区范围内,除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
私有或单位所有的出租于他人居住的房屋,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各级流动人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应在职责范围内做
好出租屋的消防安全工作,根据出租屋的特点,开展消防安全检
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指导各级流动人和出租屋管
理服务机构积极开展出租屋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各级流动人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明确一名领导专门负责,积极开展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各镇(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一至两名消防监督
员负责联络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镇(区)流动人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
理服务中心”)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落实各级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全面掌握辖区内出租屋的
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情况;
(二)对村(居)委会流动人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的消防安全
管理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
(三)组织开展出租屋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四)组织对协管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七条村(居)委会流动人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一)全面掌握辖区内出租屋的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情况,建
立健全出租屋消防管理档案。消防管理档案应详细记载出租屋的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备案。
(二)对辖区内出租屋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出租人和承租
人消除火灾隐患。
(三)配合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对违反消防安
全规定者进行处理和开展各项消防监督执法活动。
(四)配合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
场,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
(五)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向出租人
及租住人员宣传防火的基本知识、灭火和逃生的基本技能以及出
租屋消防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六)及时向上级汇报反映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并提出工作意
见。
第八条各镇政府(含火炬区管委会、区办事处,下同)、各
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及时掌握本辖区出
租屋的消防安全情况,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
作,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栏等形式将出租人和承租人义务等有关
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各镇政府应定期统一组织、部署出租屋消防安全检查,
管理服务中心(站)和当地村(居)委员会在有关职能部门指导下,
分期、分批对出租屋进行全面检查,流动人和出租屋综合协管员
应对本辖区内的出租屋实行经常性巡查,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
发出《出租屋隐患告知书》,及时督促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重大
火灾隐患,应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查处,双方及时做
好签收。
第十条市流动人管理办公室和市公安消防局每年分别组织对
各镇(区)流动人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和镇(区)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章租赁当事人职责
第十一条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有关规定,以书
面形式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范围、安全措施、消防设施、器
材配备标准等内容。
第十二条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屋的,代理人应履行消
防安全管理职责,出租人应将房屋委托他人管理情况书面报房屋
所在地村(居)委会流动人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备案。
第十三条多个单位合用或者承包、租赁、转租房屋的,应当
建立以产权单位为首、各使用单位或承包、承租单位消防安全责
任人参加的消防安全协调组织,负责日常消防管理;产权单位应
当与使用单位或者承包、承租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防
火安全责任制,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
行消防安全职责,并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督促、指导业
主或者用户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消
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出租人(代理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租的房屋应当符合出租屋消防安全标准,符合国家工
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中应遵守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标
准。
(二)出租人(代理人)为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出租屋
的消防安全负责。
(三)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采取有效
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
报告村(居)委会流动人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
(五)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有关人员的消防安全
意识。
(六)发现火灾要迅速报警,应当组织疏散逃生并及时扑救火
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
第十六条承租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接受出租
方的消防安全管理,维护好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注意用电防火安全,不乱拉乱接电线,不超负荷使用电
器,要做到人走灯灭。
(三)安全使用民用燃气,不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每次使用
后要切断气源。
(四)房间内不存放汽油、酒精、天那水等易燃易爆物品。
(五)自觉维护楼道内的消防设施、器材,不占用或封堵楼梯
走道和出,不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和堆放杂物。
(六)室内装修要执行消防规定,有条件的租户宜配置手提灭
火器。
(七)发现火灾要迅速报警,组织疏散逃生及火灾扑救,并及
时向出租方报告,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
灾原因。
第四章出租屋消防安全标准
第十七条楼高4层以上(含4层)且居住50人以上应设置两
座楼梯(设有直通楼顶天面的楼梯或通道,人员可通过天面到达相
邻楼房疏散的,视为符合设有两座楼梯要求);如确实无法设置两
座楼梯,该幢楼房居住人数不得超过50人,并于4层及以上楼层
的房间配备逃生避难设施;超过两层的通廊式出租屋应设置封闭
楼梯间。
第十八条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等应保持畅通无阻,
按规定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的门应为推
闩式外开门,严禁设置卷闸门、侧拉门,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铁
门等设施,确因安全需要设置的,应设置报警逃生门锁。
第十九条每个楼层及窗户、阳台如设置防盗网均应设有紧急
逃生,并保持畅通;面积120平方米以上的房间应设置两个安全
出。
第二十条房间不得使用可燃材料(如夹板、纸板等)间隔;
不得在楼层内设置住人的夹层阁楼和三层(含三层)以上的床位。
第二十一条建筑面积小于1平方米的楼层应至少配置一具
2kgABC干粉灭火器,建筑面积大于1平方米的楼层必须配置两具
以上2kgABC干粉灭火器,并保持其性能完好。
第二十二条6层以上的出租屋应按《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要
求,在室内设置消火栓给水系统。
第二十三条无设置自动消防设施(含简易喷淋装置)的出租
屋应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第二十四条严格用电安全,电气线路必须穿管保护,电器产
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不得存放易燃易
爆物品。
第二十五条不得在房间内、公共走道上及楼梯间内使用明火,
如需明火煮食,必须单独设置厨房(指厨房与住人居室之间应采用
砖墙完全隔开)。
第二十六条严禁在出租屋内设置车间、仓库等工业性质用房。
第二十七条在出租屋集中地区,各村(居)委会应完善消防给
水系统。消防给水管网应成环状布置,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
过120米,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米。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莞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2015-06-21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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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做好本市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消
防安全管理机制,确保出租屋租住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范围内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所有的,以营利为目的出租给他人居住的旅馆以外的房屋。
第三条市公安消防局会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对本市出租屋消
防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履职。市公安消防局对本市出租屋消防安全
工作进行指导,并负责出租屋消防整治标准及专项规划的制定和
解释;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定期组织开展出租屋消防安全检查、
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四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依法组织开展出租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检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栏等向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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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公布出租屋消防管理标准、出租人和承租人消防安全义务等有
关规定。
第五条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在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等
单位的指导下,做好以下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
(一)掌握辖区内出租屋消防安全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消防机构反馈出租屋消防安全情况,提出出
租屋消防安全工作意见;
(二)定期对辖区内出租屋实施消防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消
防隐患的,应督促出租人和承租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消除隐患。
经督促不整改或整改后隐患仍未消除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消防机
构依法查处;
(三)配合公安消防机构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处理
善后工作;
(四)开展出租屋消防安全宣传活动。
第六条出租屋应当符合下列消防安全标准要求:
(一)房间隔墙要求:出租屋各房间不得使用可燃材料(如夹
板、纸板等)间隔。房间隔墙必须采用砖墙或不燃烧
材料(如钢龙骨双面石膏板、轻钢龙骨埃特板等)分隔至楼板底部。
(二)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标准要求: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
设置影响疏散的铁门等设施,确因安全需要设置的,应确定在任
何时候不得上锁,疏散出应为推闩式外开门,严禁设置卷闸门、
侧拉门;窗不得设置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金属护栏。
(三)不得在房间内设置住人阁楼和三层以上(含三层)的床
位。
(四)公共走道和安全出的门厅,其顶棚装饰材料应采用不燃
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五)不得在房间内、公共走道上及楼梯间内使用明火。如需
生火煮食,必须单独设置厨房,并采用砖墙或不燃烧体隔墙及防
烟性能较好的门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烟性能较好的门是指关闭严
密,不留缝隙,能有效阻挡烟气的普通门。
(六)建筑面积不大于1平方米的楼层必须至少配置1具
2kgABC干粉灭火器,建筑面积大于1平方米的楼层必须配置2具
以上2kgABC干粉灭火器。
(七)四层以上(含四层)的出租屋应设置消防卷盘(已设置
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可不设置消防卷盘)。消防卷盘宜安装在各层
楼梯间的休息平台,水源由天面储水池(箱)供给,储水池(箱)
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1m3。
(八)配电线路应用金属管或难燃套管保护,电气设备应安装
在不燃烧体上,灯具正下方不得堆放货物,要保证有0.5米以外的
水平距离。
(九)厨房、浴室采用燃油、燃气作为燃料的,应具有足够的
通风设施。
(十)出租屋公共走道上应设置火灾报警器(含独立式火灾报
警器);如设有视频监控系统和报警警铃,且有专人
24小时值班的出租屋可不设置火灾报警器。
(十一)严禁在疏散楼梯间、各楼层休息平台及通向天面的平
台上搭建有人留宿的值班室。
(十二)设有防盗网的,防盗网上应开设不小于0.5米X0.8
米的逃生窗。
(十三)严禁在出租屋内设置工业生产或仓库性质用房。
第七条出租人应确保出租屋符合消防安全标准要求,及时整
改火灾隐患。
第八条承租人应履行以下消防安全义务:
(一)注意用电防火安全,不乱拉乱接电线,不超负荷使用电
器;
(二)安全使用民用燃气,不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
(三)房间内不存放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
(四)爱护楼道内的消防设施、器材,不占用或封堵楼梯走道
和出,不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和堆放杂物;
(五)发现火灾要迅速报警,组织疏散逃生并及时扑灭初起火
灾;
(六)室内装修要执行消防安全相关规定,有条件的最好配置
手提灭火器。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公安消防局和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共同负
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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