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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夏津同乡会(章程草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三章会员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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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同乡会全称为“苏州夏津同乡会”,英文名称为SuzhouXiaJin
association,缩写为SXA(以下简称同乡会)。
第二条本同乡会由夏津籍人士在苏州投资、生活、居住、学习、工作的
个人及企业自愿结成的全市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本同乡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
会道德风尚;凝聚乡情、资源共享、团结互助、共谋发展;加强在苏夏津籍人员联
系与沟通,增进了解和友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互通信息,互相帮助,促进合
作,加速发展;发挥本同乡会的优势和作用,为构建和谐苏州、促进苏夏两地的经
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同乡会接受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同乡会的会址设在苏州.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同乡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会员和政府部门的要求,组织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和咨询服务等
活动;
(二)召开年会、定期和不定期的研讨会以及其他学术讨论会,组织会员开
展关于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的交流;
(三)通过同乡会与政府部门、企业界及学术界建立的工作网络,为企业的
发展招商引资、牵线搭桥、寻找各种发展渠道,创造良好发展机遇,增进会员之
间联系和合作,沟通信息,共同发展;
(四)围绕同乡会宗旨,独立或合作开展会议展览、信息交流、教育培训、经
济评估、电子商务、考察活动等各类活动,为促进企业与产业的共同发展服务。
(六)广泛联系夏津籍人士加强信息交流,介绍投资导向,引进资金、技术、
人才,促进全方位合作,为苏夏两地经济发展牵线搭桥;
(七)为会员一般的经济纠纷和民间纠纷提供协调服务;
(八)创办网站和会刊,加强对同乡会和会员单位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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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加强与国内外兄弟商会、协会的交流与联系;
(十)评选表彰先进会员;
(十一)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交办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同乡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同乡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二)夏津籍在苏州注册并合法经营的企业,以及在苏州生活、居住、学
习、工作的个人。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同乡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同乡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同乡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同乡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同乡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同乡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同乡会交办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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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同乡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同乡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
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同乡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
过,予以除名。
凡除名或退会者,均不退还会费.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同乡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
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
事会表决通过,报苏州市民政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同乡会
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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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领导本联谊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
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
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同乡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
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威望;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同乡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三年。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任职的,必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苏州市苏州市民政局
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会长为本同乡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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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同乡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增补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候选人,提议聘请名誉会长、
顾问;
(五)代表本同乡会开展对外交流和协调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同乡会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领导下处理
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本同乡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本同乡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赞助、资助、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本同乡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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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本同乡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
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本同乡会建立严格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财务管理制度,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本同乡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非营利组织会计财
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社会捐赠
及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本同乡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登
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本同乡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同乡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事业
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
过。
第三十六条本同乡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苏
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同乡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
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理事会审查通过。
第三十八条本同乡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
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本同乡会经苏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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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本同乡会终止后所剩余财产,在理事会审查并在苏州市民政
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同乡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同乡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苏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文发布于:2023-01-31 03:40:3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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