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公司成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各发起人友好协商,决定设立
“χχ股份有限公司”,特签订本协议书;
第二条本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各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
为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公司为永久性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发起人
第四条公司发起人分别为:
第三章宗旨、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的宗旨是
第六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第四章股权结构
第七条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募集的对象为法人、社会
公众;
第八条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占股份总额的%,其余股份
向社会公开募集;
第九条公司股东以登记注册时的认股人为准;
第十条公司全部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十一条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份以股票
形式出现,股票是公司签发的有价证券;
第十二条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股东所持有的股票即为
其所认购股份的书面凭证;
第五章筹备委员会
第十三条根据发起人提议,成立公司筹备委员会,筹备委员
会由各发起人推举的人员组成,负责公司筹建期间的一切活
动;
第十四条筹备委员会的职责
1、负责组织起草并联系各发起人签署有关经济文件;
2、就公司设立等一应事宜负责向政府部门申报,请求批准;
3、负责开展募股工作,并保证股金之安全性;
4、全部股金认缴完毕后30天内组织召开和主持公司创立
会及第一届股东大会;
5、负责联系股东,听取股东关于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人
员构成及人选意见,并负责向公司第一届股东大会提议,以
公正合理地选出公司有关机构人员;
第十五条筹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实行日常工作制;
第十六条筹备委员会成员不计薪酬,待公司设立成功后酌
情核发若干补贴;所发生的合理开支由公司创立大会通过后
由公司实报实销;发起人的报酬由各发起人协商,报公司创
立大会及第一届股东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筹备委员会自合同书签定之日起正式成立;待公
司创立大会及第一届股东大会召开,选举产生董事后,筹备
委员会即自行解散;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股东应将认购的股款汇入公司筹备委员会指定
的银行帐户;缴款时间以汇出日期为准;
第十九条本协议书一式份,于年月日在市签订,并自
签毕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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