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
情防控工作的九项措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0.01.28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1.28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审判机关
正文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工作的九项措施
针对执行工作外出多、接触人员多、全天候待命等特点,为防范、抗击“新冠
肺炎”疫情,在浙江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一级响应期间,台州法院执行条线采取以
下九项措施,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一、两级法院统筹安排执行工作,不得组织集中执行、夜间执行、跨县域执
行,不得集中传唤当事人。
二、原则上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网络查控体系查控执行财产,不得随
意启动线下查控。
三、不得随意对涉及疫情防控的企业和人员的财产、人身采取控制措施,报请
院长决定后,可以暂缓采取控制措施。
四、跨区域案件确需执行的,经执行局长审批后,一律通过事项委托系统办
理。受托法院以疫情防控为由不接受的,撤销事项委托。
五、优先选择通过移动微法院、微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信息化
渠道与当事人、案件相关人员联系沟通,不得在无防控措施情形下直接接触当事人
以及案件相关人员。
六、确因工作需要,执行事务大厅接待、线下查控、传唤当事人的,经执行局
长同意后,会见场所要选择在符合防控要求的指定地点,执行干警要采取戴口罩等
防护措施。
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一级响应期间不得发布新的布控名单,被执行人被控制
后应先询问被执行人有无疫区经历,必须测量体温,体温异常的,不得采取任何执
行措施,并通报被执行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八、财产处置中需要现场评估、看样的,一律予以延期,无法延期的,先行撤
销拍卖。
九、不得随意以疫情防控需要无法执行为由停止执行,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采
取执行措施的,报请院长审批后中止执行或延长执限。
本文发布于:2023-01-31 02:09:1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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