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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司法解释

更新时间:2023-01-31 02:00:46 阅读: 评论:0

2019年山西省中考历史探究题-陋室铭改写


2023年1月31日发(作者:甲烷与氯气反应)

各种保证期间的具体规定

提问:

你好,请问各种保证期间的具体规定?

贵阳解答:

保证的期间是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即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履

行保证义务的有效期间。它事关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

行使或履行,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因而当事人

在保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以下具体论述之。

(一)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把保证期间分为有约定、无约定和约

定不明三种。

1、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

2、保证合同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

《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

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

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保证合

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等类似内容的,

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二)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

《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

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

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于保证期

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

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

(四)约定保证期间的变动,须经过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对

主合同的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

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期间。

(五)保证期间为不变期间。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1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

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温馨提示:《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

《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

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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