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责任
合同违约责任
导读:范文合同违约责任
【篇一:合同义务与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
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义务包括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因
此,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合同义务所
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同一旦生效,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生效合同产生
一个义务群,这个义务群主要包括四种合同义务:
1、主合同义务
主合同义务又称为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能
决定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类型的基本义务。例如《合同法》第135条
所规定的“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
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属于出卖人所负担的主合同义
务《合同法》第159条所规定的“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
款……”,属于买受人所负担的主合同义务。通过出卖人与买受人双
方当事人所负担的主合同义务,即可判断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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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关系而不是借用关系或租赁关系。主合同义务是典型的约定
义务,是生效合同关系里当事人所负担的最重要的合同义务。一方当
事人不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主合同义务,往往会导致对方当事人合同
目的无法实现,违反主合同义务而不具备免责事由的,须承担违约责
任。
2、从合同义务
从合同义务又称为从给付义务,是指主合同义务之外,债权人可
以独立诉请履行,以完全满足给付上利益的义务。《合同法》第136
条所规定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
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义务,即为出卖人所应负担的从合同
义务。从合同义务主要辅助主合同义务来实现交易目的,既可以由当
事人在合同中作出特别约定,也可以根据交易习惯产生。违反从合同
义务,须承担违约责任。
3、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是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
务,如《合同法》第60条所规定的“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即为附随义务。《合同法》第266条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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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
承揽人所负的这种保密义务,属于附随义务。就附随义务的具体内容
而言,学者公认的有以下几种:
注意义务,即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时应尽到善良管理人或如同管理
自己事务的注意;
告知义务,又可分为:使用方法告知义务;瑕疵告知义务;业务
上的告知义务;忠实报告义务;给付不能告知义务、债权让与和债务
承担时,有关债权、债务的重要情事的告知义务;继续合同中影响合
同履行情况的告知义务;保险合同中的危险告知义务;
照顾义务,又可分为对债权人的照顾义务和对标的物的照顾义务;
说明义务;
保密义务。附随义务属法定义务,违反附随义务,须承担违约责
任。但附随义务不具备执行力,不能通过执行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
其存在是以损害的发生为前提,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责任形式是损害
赔偿责任。
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共同之处在于他们相对于主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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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说,都具有辅助作用,有利于当事人给付利益的实现,两者以可否
以诉独立请求履行为区分标准。从给付义务相对的债权人享有债权的
请求力与执行力,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可以通过执行程序强制其履
行,而附随义务不能成为债权请求权行使的对象,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4、不真正义务
不真正义务又称为间接义务,是指债权人对自己利益的维护照顾
义务。不真正义务的主要特征在于相对人通常不得请求履行,而其违
反亦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负担此义务者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不
利益而已。不真正义务属法定义务,《民法通则》第114条及《合同
法》第119条所规定的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措
施防止损失扩大之义务,以及《合同法》第158条所规定的买受人检
验合同标的物的义务,即为比较典型的不真正义务。违反不真正义务,
由义务人自行承担不利之法律后果,无须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因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
性:
违约责任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违约当事人因其违反合同义
务应向合同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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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对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因
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由债务人而非第三人向合同对方当事人
承担违约责任,如《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
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
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另外,《合同法》第
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
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
任。”
合同当事人不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因违约
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应当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如建筑工程施工人交付
的工程不符合质量约定,对发包人以外的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施工
人对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另外,《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
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
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篇二:合同违约有哪些责任】
一、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的要件。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
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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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保证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措施,有利于促进合同的全面履行。
没有违约责任制度,“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便成为空话。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在这里不管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除不可抗力可以
免责外,都要承担违约责任。采取这种严格责任制度有如下好处:
有利于促使合同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
有利于保护受损失人的合法权益。
符合国际的一般作法,大多数国家都采取严格责任制度。
2、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存在如下情形之一,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有其它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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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知悉对方的商业秘密,泄露或不正当地使
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4、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合同法特别规定,“经营者对
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
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置商品的价款或者接
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5、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责任,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合
同责任。但如果当事人拖延履行合同责任后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除
责任。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
当承担如下责任:
1、继续履行合同。违约人应继续履行没尽到的合同义务。
2、采取补救措施,如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可以要求修理、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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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3、支付违约金。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在合同实施中,只要
一方有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就得按合同规定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而
不管违约行为是否造成对方损失。以这种手段对违约方进行经济制裁,
对企图违约者起警戒作用。违约金的数额应在合同中用专门条款详细
规定。
违约金同时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合同法的规定,“约定的违约
金低于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
机构予以增加;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这保护了受损害方的利
益,体现了违约金的惩罚性,有利于对违约者制约,同时体现公平原
则。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即为了保
证合同的履行,在当事人一方应付给另一方的金额内,预先支付部分
款额,作为定金。当支付定金一方违约或不履行合同,则定金不予退
还。同样,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违约,不履行合同,则应加倍偿还定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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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赔偿损失。违约方在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
约金后,对方仍有其它损失,则应当赔偿损失。损失的赔偿额应当相
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润。
1、1违约责任
1、1、1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履行合同债务不符合
定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既是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同
时也是合同效力的表现。现在合同法上,违约责任仅指违约方向守约
方承担的财产责任,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完全分离,属于民事责任
的一种,因此它具有民事责任的一般法律特征,如违约责任具有惩罚
性与补偿性。违约责任的惩罚性表现为法律对违约行为的一种否定性
评价,而不是通过对违约方处以高于受害人实际损害的赔偿数额或者
违约金来表现的;违约责任的补偿性表现为对受害人所受损害的一种
填补。有学者指出,违约责任是否同时具有惩罚性与补偿性取决于违
约责任在性质上属于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仅仅具有
补偿性,而过错责任则同时具有惩罚性与补偿性。
1、1、2违约责任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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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履行合同债务不符
合约定时,依法产生的法律后果。
这一特征包含了两层含义:违约责任的成立以有效合同的存在为
前提的。违约责任的成立是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结果。
②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即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
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
③违约责任的可约定性;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
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但这并不否定违约责
任的强制性,因为这种约定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1、1、3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违约责任的成立所必需具备的要件。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分一般构成要件与特殊构成要件。一般的构
成要件是所有的违约责任都必需具备的要件,而特殊构成要件则是具
体的违约责任形式所必需具有的要件。传统的理论将违约责任的构成
要件概括为违约行为、损害事实、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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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等四个方面。其实这四个要件不是所有的违
约责任都必须具备的,而仅仅是赔偿损失这一责任形式的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也不同。如违约金责任的构
成要件只有违约行为一个。当然,在过错责任原则下,还要求违约方
有过错。强制实际履行的构成要件有:违约方不履行合同、违约方能
够履行、合同当事人请求履行;赔偿损失的构成要件是:违约行为、
损害、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在过错责任的情况下,
还需违约方有过错。其详细情况将在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中进行阐述。
1、2、1违约行为的概念: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
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合同法》用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来表达违约的含义。
1、2、2违约行为的构成:违约行为仅指违反合同义务这一客观
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的主观过错。
1、2、3违约行为的分类:各个国家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的划
分都是不一样的。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体系作如下划分:
①预期违约
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将违约行为等同于实际违约,但在审判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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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适用预期违约规则追究违约人的预期违约责任的案例早已出现,如:
1994年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海门市对外贸易公司诉
南通市东方饲料供应公司购销合同预期违约不能交货案”中,法院确
认饲料公司预期违约成立并判其承担责任。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8条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使我国合同
法中违约制度得以完善和发展。
a、预期违约的概念
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所谓明
示毁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
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
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到来
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约担保。
预期违约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不是实际违反合同义务。
所以,有些学者认为此种违约只是“一种违约的危险”或“可能违约”,
它所侵害的不是现实债权,而是履行期届满前的效力不齐备的债权或
“期待权色彩浓厚的债权”。
b、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
《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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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
其承担违约责任。”可见,我国合同法可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
类。
a、明示毁约
明示毁约方必须明确地、肯定地、自愿地、不附加任何条件向对
方提出违约的意思表示,如果毁约方在作出违约表示时附有条件或含
糊其辞的话,则其毁约的意图是不确定的,不构成预期违约。比如:
甲对乙承担了某年的1月1日起1年内每周向乙购买100吨煤的义务。
4月份,甲对乙说:“除非我方的钢产量进一步增加因而需要更多的
煤,否则,我方将从7月份开始停止向你方买煤。”甲的话不构成预
期违约。只有等到7月份,如果甲果然不再买煤,乙可以以实际违约
向甲提出实际履行的请求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b、默示毁约
当事人以自己的实际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的,并无要
求解除合同,一般也不会主动表示承担违约责任。例如:在农副产品
买卖合同中,卖方过了季节尚未组织货源,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再履行
供货义务了;又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加工设备和技术条件均
不能满足合同的要求,在超过合同约定的分期工作的期限内尚未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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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设备和技术条件的,该事实就可以被视为以自己的行为不履行合
同义务,守约方有权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我国《合同法》共规定了五大类违约责任方式。
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实际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
守约方请求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责任形式。其构成要
件下:存在违约行为;必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
行为;必须是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从表面上看,继续履行实际
上还是原合同约定的义务。但实际上,继续履行与正常履行合同义务
在性质上是不同的。一般履行是在合同履行到期时如期旅行,继续履
行是在合同到期后才履行。此外,继续履行带有国家的强制的性质,
是对行为人违约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有这样一个案例:南阳某公司春
节前与外地一钢材经销商签定了钢材购销合同,约定2月底交货。但
随着节后钢材价格的疯涨,经销商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愿履行合同,
因此,守约方南阳某公司将经销商告上法庭要求履行合同。法院判决
经销商继续履行合同。由本案可以看出,与违约金、损害赔偿等违约
责任形式相比,继续履行更有利于合同目的的实现。
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致使对方当事人权利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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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时,受害方如果认为违约方能够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挽回合同损
失时,可以请求对方采取修理、更换、重作的方法实现合同权利。其
中修理是在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
术合同等的履行过程中出现不符合约定质量要求时,卖方所作的补救
措施;更换是在买卖合同、赠于合同、租赁合同、技术合同等的履行
过程中出现不符合约定质量要求时,卖方所作的补救措施;重作是在
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等的履行过程中出现不符合
约定质量要求时,卖方所作的补救措施。
《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
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
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
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
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有专家认为,退货、减少价款或者
报酬属于违约责任的一种,但不属于继续履行的形式,而是《合同法》
第107条所规定的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不能因为退货、减少价款或
者报酬与修理、更换、重作规定在一个条文中而认为它们都属于继续
履行责任的表现形式。
3、违约责任的免责条件与免责条款
违约责任的免除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虽然构成了违反合同,但是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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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谅解,无需承担因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
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约定即构成违约,民事活
动的内容是权利义务,而权利义务的焦点是财产责任,合同的顺利履
行就是财产权利的顺利实现。因此,确立违约责任的免责条件和免责
条款具有重要意义。
不可抗力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法律制度的规定,
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
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对约定的合同制度如何处理的法律
制度。在合同生效后至终止前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无论合同履行到
何种程度,因不可抗力导致履行成本和费用的损失,由损失方自己承
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
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
除责任。
法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况主要是《合同法》第117条第二款规定的:
“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
情况。”其现实表现为过分强烈的自然灾难,例如严重的地震、水灾、
风灾、雨灾、雪灾、高温、低温等人力所不能或很难抗拒的自然突发
情况,而这些情况是立合同时所不能预见或不能确定的。而约定的不
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有所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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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并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哪些情况属于不可抗力情况,当出现这些
情况时,就可免除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包括违约
责任。
现实生活中,有些企业为逃避承担违约责任,滥用不可抗力。如: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一个供货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一个月内向甲公
司提供一级精铝锭100吨,价值130万元,双方约定如果不能按期供
货,每逾期一天需向某公司支付货款价值0、1%的违约金。由于组织
货源的原因,乙公司在两个月后才给甲公司交付了100吨精铝锭,甲
公司验货时发现不是一级精铝锭,而是二级精铝锭,就以对方违约为
由拒绝付款,要求乙公司支付一个月的违约金39000元,并且要求乙
公司重新提供100吨一级精铝锭。但是乙公司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
过错,而是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所然,属于不可抗力,不应该支付违
约金……。这就是属于滥用不可抗力,逃避责任,因为不能组织货源
是正常的市场风险,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责任。
【篇三:合同法:违约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违约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这
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
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
的义务。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关第三
合同违约责任
人的主观过错。各个国家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都是不一样的。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11条、合同法第107条对违约责任均做了概括性规定。
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
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这一定义表明:
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合同具有相对性,违反合同的行
为只能是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如果由于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当事人一方
违反合同,对于合同对方来说只能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实施了违约行
为,第三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违约行为是一种客观的违反合同的行为。违约行为的认定以当事
人的行为是否在客观上与约定的行为或者合同义务相符合为标准,而
不管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如何。
违约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合同对方的债权。因违约行为的发生,使
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从而侵害了债权。
合同违约责任
违约行为的分类
根据不同标准,可将违约行为做以下分类:
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双方违约,是指双方当事人分别违反了自
己的合同义务。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
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在双方违约情况下,双方的违约责任
不能相互抵销。
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以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另一方订约目的不
能实现为标准,违约行为可作此分类。其主要区别在于,根本违约可
构成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
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与迟延履行。
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
1、支付违约金;
合同违约责任
2、损害赔偿;
3、继续履行;
4、其他补救措施;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
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相关法律规定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
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
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
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
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合同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
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
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
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
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
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
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
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
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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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
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
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
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
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
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
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
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
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
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
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
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
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
供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
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
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
合同违约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
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
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
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
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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