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保证合同
担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
反担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
鉴于担保人与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签署的《担保协
议书》,合同编号:(以下简称“担保协议”);
鉴于担保人与银行分行支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将签订
的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保,(以下简称“保证合同”),担保
人为借款人与贷款人将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借,以下
简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担保。
在此,反担保人应借款人的请求,同意并确认以反担保保
证人的身份自愿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现与担保人签订以担保
人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反担保
保证合同。
第一条反担保人的陈述与保证
1.1反担保人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
外提供保证担保。
1.2反担保人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
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
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1.3反担保人完整相识乞贷合同乞贷人的乞贷用处,为乞
贷合同乞贷人供给反担保保证完整出于自愿,反担保人在本反
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意义表示真实。
1.4反担保人清楚地知道担保人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
财务和财产状况等情况,并充分知晓担保协议、乞贷合同保证
合同及其相关附属合同的条款。
1.5反担保人愿意以拥有的全部资产(不分区域)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
1.6反担保人签署本合同已经过XXX之董事会或股东会
同意,并签署了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若反担保人违反企
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的其他规定而签署本合同,责任概由反担保
人负责,反担保人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本合同项下责任的承担。
第二条被保证的债权种类及数额
2.1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
2.11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金额不超
过(币种)万元,具体金额以借款合同之约定为准。
2.12担保人依据担保协议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用(包括
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具体金额以担保协
议之约定为准。
第三条保证方式
3.1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反担
保人对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
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对借款人应向
担保人支付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以及担
保人代借款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
3.2在反担保人承当全额担保之情况下,如还有其他反担
保人的,各反担保人承当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第四条保证范围
4.1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
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
的费用,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
用,以及担保人代借款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保证期间
5.1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
5.11本反担保保证合同2.11项下债权的保证期间:自担
保人代乞贷人向贷款人偿还贷款、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之次日
起两年。
5.12本反担保保证合同2.12项下债权的保证期间:自担保
协议约定的支付担保费用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第六条反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6.1反担保人同意并确认,若借款人未能及时按借款合同
向贷款人
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等,在担保人代
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等款
项后五天内,反担保人无条件向担保人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
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
他应付费用等,不得有任何异议,该等款项视为反担保人对担
保人之欠款。
6.2反担保人同意并确认,若借款人未能及时按担保协议
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用,在收到担保人通知后五天内,反担保
人无条件代借款人向担保人清偿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及
其它费用,不得有任何异议,该等款项视为反担保人对担保人
之欠款。
6.3根据担保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
真实性、合法性。
6.4接受担保人每半年对反担保人进行的担保资格审查,
以及定期对反担保人有关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监督和检
查,并给予协助和配合。
6.5对担保人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反担保人保
证签收并在签收后3日内寄出回执,若反担保人不回复,则视
为已签收该等文件。
6.6反担保人产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书面告诉担保人:
6.6.1反担保人发生隶属关系的变更、主营业务范围的改
变、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人事变动、合营合同或公司章
程的修改以及重大内部组织机构的调整;
6.6.2与反担保人或反担保人的主要负责人有牵连的重大
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6.6.3反担保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
或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6.6.4反担保人出现或即将出现被解散、卷入重大诉讼或
仲裁、人民法院受理以反担保人为被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及其他
法律纠纷;
6.6.5其他可能影响反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6.7反担保人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之前,必须书面通知担保
人,并如实提交有关资料。经担保人审查后认为不影响本反担
保保证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并且书面同意之后,反担保人才能
付诸实施:
6.7.1反担保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托管;
6.7.2反担保人实行股份制改造、合并、兼并、分立;
6.7.3乞贷人以任何形式削减注册资本、改组或重组、改
制、进行产权或股权让渡、重大产权或股权更改和资产、债权、
债务让渡等事项;
6.7.4反担保人自行闭幕、撤销、转产、清盘、歇业;
6.7.5反担保人转让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权利、义务;
6.7.6其他需要担保人书面同意的事项。
6.8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不因保证合同及乞贷合同的任何修
改、补充、删除而遭到影响或失效。6.9在本反担保保证合同
有效期内贷款人或担保人将主债权让渡给第三人的,反担保人
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当保证责任。
6.10在担保人与反担保人签定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之后发生
主债权人变更之情况(即贷款人发生变更),只要不增加主债
权金额,反担保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6.11
在反担保保证合同有效期内,反担保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
形式的担保,应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
6.12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担保是反担保人的连续性义
务和责任,其连续性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
也不因借款人是否破产、无力清偿、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
章程,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以及向第三人转让债务而有
任何改变。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若反担保人违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第一条“陈述与保证”
的约定作出虚假陈述和声明,导致本合同无效或其他后果,给
担保人造成损失的,反担保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反担保人应
向担保人赔偿乞贷合同项下全部的乞贷本金、利息、复利、罚
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协议项下全部的
担保费、滞纳金、过期保费、别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7.2若反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约
定的还款义务,超过约定还款时间的,每延长一日还款,反担
保人须向担保人支付相当于逾期还款额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7.3若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反担保
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反担保人应向担保人赔偿借款合同项下
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
债权的费用,担保协议项下全部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
其它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
保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7.3.1反担保人无担保人主体资格或法律规定不答应反担
保人对外供给担保的情形;7.3.2反担保人的董事、司理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外供给担保;
7.3.3其他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
情况。
7.4若反担保人违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6.7项的规定,担
保人有权采取相应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诉讼手段)制止反
担保人实施相关行为。
第八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8.1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经反担保人及担保人法定代表人签
字、加盖公章后生效,至乞贷人在乞贷合同项下的乞贷本金、
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在担
保协议项下的担保费、滞纳金、过期保费、别的费用,和其他
应付费用全部偿清之日终止。8.2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独立于保
证合同及乞贷合同,不因乞贷合同或保证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如乞贷合同或保证合同无效,反担保人仍应按本反担保保证合
同承当保证责任。8.3本反担保保证合同应继续有效,并不得
撤销,直至乞贷人全部缴付和清偿保证合同所担保的所有款子、
利息、费用及支出等。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9.1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深
圳市地方法规,若因本反担保保证合同引起纠纷,须向担保人
所在地的XXX提起诉讼。
第十条合同文本
10.1本合同一式两份,担保人与反担保人各执一份,均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担保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反担保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本文发布于:2023-01-31 00:31:3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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