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
(2018年最新修订完整版)
目录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15
第一章总则..............................................................15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16
第三章资产..............................................................17
第四章负债..............................................................18
第五章所有者权益........................................................18
第六章收入..............................................................19
第七章费用..............................................................20
第八章利润..............................................................20
第九章会计计量..........................................................21
(一)历史成本......................................................21
(二)重置成本......................................................21
(三)可变现净值....................................................21
(四)现值..........................................................21
(五)公允价值......................................................22
第十章财务会计报告......................................................22
第十一章附则............................................................23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3
第一章总则..............................................................23
第二章确认..............................................................23
第三章计量..............................................................24
第四章披露..............................................................27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7
第一章总则..............................................................28
第二章初始计量..........................................................29
第三章后续计量..........................................................30
第四章衔接规定..........................................................35
第五章附则..............................................................35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35
第一章总则..............................................................35
第二章确认和初始计量....................................................36
第三章后续计量..........................................................37
第四章转换..............................................................38
第五章处置..............................................................39
第六章披露..............................................................39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39
第一章总则..............................................................40
第二章确认..............................................................40
第三章初始计量..........................................................41
第四章后续计量..........................................................42
第五章处置..............................................................44
第六章披露..............................................................44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45
第一章总则..............................................................45
第二章确认和初始计量....................................................46
第三章后续计量..........................................................48
第四章收获与处置........................................................50
第五章披露..............................................................51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52
第一章总则..............................................................52
第二章确认..............................................................52
第三章初始计量..........................................................54
第四章后续计量..........................................................55
第五章处置和报废........................................................57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58
第一章总则..............................................................58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58
第三章披露..............................................................60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61
第一章总则..............................................................61
第二章可能发生减值资产的认定............................................62
第三章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63
第四章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66
第五章资产组的认定及减值处理............................................66
第六章商誉减值的处理....................................................70
第七章披露..............................................................71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74
第一章总则..............................................................74
第二章短期薪酬..........................................................76
第三章离职后福利........................................................78
第四章辞退福利..........................................................82
第五章其他长期职工福利..................................................82
第六章披露..............................................................83
第七章衔接规定..........................................................84
第八章附则..............................................................85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85
第一章总则..............................................................85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85
第三章列报..............................................................88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90
第一章总则..............................................................90
第二章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91
第三章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92
第四章披露..............................................................93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94
第一章总则..............................................................94
第二章债务人的会计处理..................................................94
第三章债权人的会计处理..................................................96
第四章披露..............................................................97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98
第一章总则..............................................................98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98
第三章披露事项.........................................................101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8年修订)...................................102
第一章总则.............................................................102
第二章销售商品收入.....................................................102
第三章提供劳务收入.....................................................104
第四章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105
第五章披露.............................................................106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106
第一章总则.............................................................107
第二章合同的分立与合并.................................................107
第三章合同收入.........................................................108
第四章合同成本.........................................................109
第五章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110
第六章披露.............................................................112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修改)...............................112
第一章总则.............................................................112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114
第三章列报.............................................................116
第四章衔接规定.........................................................116
第五章附则.............................................................116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117
第一章总则.............................................................117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117
第三章披露.............................................................121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121
第一章总则...........................................................121
第二章计税基础.........................................................122
第三章暂时性差异.......................................................122
第四章确认.............................................................123
第五章计量.............................................................124
第六章列报.............................................................126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126
第一章总则.............................................................127
第二章记账本位币的确定.................................................127
第三章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129
第四章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129
第五章披露.............................................................131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131
第一章总则.............................................................131
第二章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132
第三章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133
第四章披露.............................................................136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138
第一章总则.............................................................138
第二章租赁的分类.......................................................138
第三章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141
第四章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142
第五章经营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143
第六章经营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143
第七章售后租回交易.....................................................144
第八章列报.............................................................145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修改).....................146
第一章总则.............................................................146
第二章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149
第三章嵌入衍生工具.....................................................155
第四章金融工具确认.....................................................156
第五章金融工具计量.....................................................157
第六章金融资产减值.....................................................161
第七章公允价值确定.....................................................164
第八章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定义.................................167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修改)...........................169
第一章总则.............................................................169
第二章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169
第三章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172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2017修改)...............................177
第一章总则.............................................................178
第二章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179
第三章套期确认和计量...................................................182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188
第一章总则.............................................................188
第二章原保险合同的确定.................................................189
第三章原保险合同收入...................................................190
第四章原保险合同准备金.................................................191
第五章原保险合同成本...................................................193
第六章列报.............................................................194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195
第一章总则.............................................................195
第二章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196
第三章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198
第四章列报.............................................................199
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201
第一章总则.............................................................201
第二章矿区权益的会计处理...............................................201
第三章油气勘探的会计处理...............................................204
第四章油气开发的会计处理...............................................205
第五章油气生产的会计处理...............................................206
第六章披露.............................................................207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208
第一章总则.............................................................208
第二章会计政策.........................................................208
第三章会计估计变更.....................................................210
第四章前期差错更正.....................................................211
第五章披露.............................................................211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212
第一章总则.............................................................213
第二章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213
第三章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214
第四章披露.............................................................215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15
第一章总则.............................................................215
第二章基本要求.........................................................216
第三章资产负债表.......................................................218
第四章利润表...........................................................221
第五章所有者权益变动表.................................................222
第六章附注.............................................................223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224
第一章总则.............................................................225
第二章基本要求.........................................................225
第三章经营活动现金流量.................................................226
第四章投资活动现金流量.................................................227
第五章筹资活动现金流量.................................................228
第六章披露.............................................................228
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230
第一章总则.............................................................230
第二章中期财务报告的容.................................................230
第三章确认和计量.......................................................234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35
第一章总则.............................................................235
第二章合并围...........................................................237
第三章合并程序.........................................................243
第一节合并资产负债表...............................................245
第二节合并利润表...................................................246
第三节合并现金流量表...............................................249
第四节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250
第四章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251
第五章衔接规定.........................................................253
第六章附则.............................................................253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254
第一章总则.............................................................254
第二章基本每股收益.....................................................254
第三章稀释每股收益.....................................................255
第四章列报.............................................................257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257
第一章总则.............................................................258
第二章报告分部的确定...................................................258
第三章分部信息的披露...................................................261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64
第一章总则.............................................................264
第二章关联方...........................................................264
第三章关联方交易.......................................................266
第四章披露.............................................................267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修改)...........................268
第一章总则.............................................................268
第二章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271
第三章特殊金融工具的区分...............................................275
第四章收益和库存股.....................................................278
第五章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279
第六章金融工具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列报...........................282
第一节一般性规定...................................................282
第二节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及相关披露...............................284
第三节利润表中的列示及相关披露...................................288
第四节套期保值相关披露...........................................289
第五节公允价值披露.................................................290
第七章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披露.........................................291
第一节定性和定量信息...............................................291
第二节信用风险披露...............................................292
第三节流动性风险披露.............................................293
第四节市场风险披露...............................................295
第八章金融资产转移的披露...............................................297
第九章衔接规定.........................................................301
第十章附则.............................................................301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301
第一章总则.............................................................301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302
第三章列报.............................................................306
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307
第一章总则.............................................................308
第二章相关资产或负债...................................................309
第三章有序交易和市场...................................................309
第四章市场参与者.......................................................311
第五章公允价值初始计量.................................................312
第六章估值技术.........................................................313
第七章公允价值层次.....................................................316
第八章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318
第九章负债和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320
第十章市场风险或信用风险可抵销的.......................................322
第十一章公允价值披露...................................................323
第十二章衔接规定.......................................................327
第十三章附则...........................................................327
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328
第一章总则.............................................................328
第二章合营安排的认定和分类.............................................328
第三章共同经营参与方的会计处理.........................................331
第四章合营企业参与方的会计处理.........................................332
第五章衔接规定.........................................................332
第六章附则.............................................................333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333
第一章总则.............................................................334
第二章重大判断和假设的披露.............................................335
第三章在子公司中权益的披露.............................................336
第四章在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中权益的披露.................................339
第五章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341
第六章衔接规定.........................................................343
第七章附则.............................................................343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017修改).343
第一章总则.............................................................343
第二章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345
第三章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计量...............................347
第四章列报.............................................................349
第五章附则.............................................................352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令第33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
起施行。2014年7月23日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
量,根据《中华人民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
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国境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
同)。
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
定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财
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
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
社会公众等。
第五条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
量和报告。
第六条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七条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
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
报告期间。
第八条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
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
告。
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
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
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
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容完整。
第十三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
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
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
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五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
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
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
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十七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第十八条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
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第十九条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
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三章资产
第二十条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
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
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
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
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
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二条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
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
资产负债表。
第四章负债
第二十三条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
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现时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
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第二十四条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
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一)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
(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五条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
负债表;符合负债定义、但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
资产负债表。
第五章所有者权益
第二十六条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
的剩余权益。
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
第二十七条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
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
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
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
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
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第二十八条所有者权益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第二十九条所有者权益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六章收入
第三十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
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十一条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
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
认。
第三十二条符合收入定义和收入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
表。
第七章费用
第三十三条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
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第三十四条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
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
认。
第三十五条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
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
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
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
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
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六条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
表。
第八章利润
第三十七条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
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第三十八条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
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
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第三十九条利润金额取决于收入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
得和损失金额的计量。
第四十条利润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九章会计计量
第四十一条企业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
于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又称财务报表,下同)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
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
第四十二条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
(一)历史成本。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
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
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
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
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二)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
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
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三)可变现净值。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
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
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
(四)现值。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
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债按照预计期
限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
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
支付的价格计量。
第四十三条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
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
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第十章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
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
的文件。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
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
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第四十五条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
况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六条利润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
会计报表。
第四十七条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现金和
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八条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
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消耗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
产》。
(二)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5号——建造合同》。
第二章确认
第三条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
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
材料和物料等。
第四条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章计量
第五条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
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第六条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
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第七条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
制造费用。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
用。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
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
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
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第八条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
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
本:
(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
必需的费用)。
(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处理。
第十一条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
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收获时农产品的成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
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
——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
企业合并》确定。
第十三条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
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
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
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
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
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第十五条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
量。
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
期损益。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
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第十六条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
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
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
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
第十七条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
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
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
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第十八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
价准备。
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
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
跌价准备。
第十九条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
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
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
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
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
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
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披露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存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
(二)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三)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
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
以及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
(四)用于担保的存货账面价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时间2014年3月13日
施行2014年7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
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时,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投资方能
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方属于《企
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的投资性主体且子公司
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情况除外。
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
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
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方和其
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
潜在表决权因素。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
单位为其联营企业。
在确定被投资单位是否为合营企业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第40号——合营安排》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外币长期股权投资的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
——外币折算》。
(二)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
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投资性主体对不
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以及本准则未予规的其他
权益性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长期股权投资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
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第二章初始计量
第五条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
初始投资成本: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
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
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
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
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
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
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
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
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
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合并方或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
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条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
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
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
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二)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
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与发行权益行证券直接相关
的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有
关规定确定。
(三)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
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有关
规定确定。
(四)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有关规定确定。[1-2]
第三章后续计量
第七条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
采用成本法核算。
第八条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
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
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第九条投资方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
本准则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
投资方对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其中一部分通过风险投资机
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连险基金在的类似主体间接持有的,
无论以上主体是否对这部分投资具有重大影响,投资方都可以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对
间接持有的该部分投资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并对
其余部分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十条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
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
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
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
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比照《企业会计准则
第20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
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
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按照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
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
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
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投资方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
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
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方不一致的,应当
按照投资方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
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等。
第十二条投资方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
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
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方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方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
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第十三条投资方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
时,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
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
资收益。
投资方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未实现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的有关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
全额确认。
第十四条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
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
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原
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
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转入
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损益。
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
施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
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
益,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
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
理的,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在改按成本法核
算时转入当期损益。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五条投资方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
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改按《企业会计
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
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原股
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
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
进行会计处理。
投资方因处置部分权益性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控
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被投资单位
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对该剩余
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处置后的剩余股权不
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企业会
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其在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在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
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六条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全部或部分分类
为持有待售资产的,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
资产》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未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的剩余权益性投
资,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
已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不再
符合持有待售资产分类条件的,应当从被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之日起
采用权益法进行追溯调整。分类为持有待售期间的财务报表应当作相
应调整。
第十七条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之间的
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处置
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
础,按相应比例对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八条投资方应当关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
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等类似情况。出现类似情况
时,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长期股
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
当计提减值准备。
第四章衔接规定
第十九条在本准则施行日之前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
当按照本准则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
而持有的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第三条本准则规下列投资性房地产: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第四条下列各项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一)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
有的房地产。
(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第五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代建的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
造合同》。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和售后租回,适用《企业会计准
则第21号——租赁》。
第二章确认和初始计量
第六条投资性房地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七条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一)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
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二)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
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三)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按照相关会计准
则的规定确定。
第八条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六条规定
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不满足本准则第六条规
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后续计量
第九条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
进行后续计量,但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的除外。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建筑物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4号——固定资产》。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土地使用权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
则第6号——无形资产》。
第十条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
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
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二)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
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
估计。
第十一条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
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
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二条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
更。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
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
转为成本模式。
第四章转换
第十三条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满足下列条
件之一的,应当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或者将其他资产转换
为投资性房地产:
(一)投资性房地产开始自用。
(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改为出租。
(三)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
(四)自用建筑物停止自用,改为出租。
第十四条在成本模式下,应当将房地产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转
换后的入账价值。
第十五条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
地产时,应当以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
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六条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
资性房地产时,投资性房地产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当
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
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
第五章处置
第十七条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
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
第十八条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
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
当期损益。
第六章披露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下列信
息: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种类、金额和计量模式。
(二)采用成本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或摊销,以及减值
准备的计提情况。
(三)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和方法,以及
公允价值变动对损益的影响。
(四)房地产转换情况、理由,以及对损益或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五)当期处置的投资性房地产及其对损益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为了规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
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
——投资性房地产》。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
产》。
第二章确认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
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
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
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第六条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
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
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初始计量
第七条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八条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
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
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
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
本。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
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
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
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第十条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7号——借款费用》处理。
第十一条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
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融资租赁取
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
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
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确定。
第十三条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
第四章后续计量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
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
进行系统分摊。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
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
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
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
置费用后的金额。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
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
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三)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
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
和年数总和法等。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
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
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十九条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
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
寿命。
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
值。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
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
估计变更。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
资产减值》处理。
第五章处置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一)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二)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
第二十二条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
调整。
第二十三条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
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
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
的金额。
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四条企业根据本准则第六条的规定,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
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第六章披露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分类、计量基础和折旧方法。
(二)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
(三)各类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额及固定资产
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四)当期确认的折旧费用。
(五)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限制及其金额和用于担保的固定资产
账面价值。
(六)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
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为了规与农业生产相关的生物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
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目的
为了规与农业生产相关的生物资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生物资产,是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
第三条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
生物资产。
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
的生物资产,包括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
牲畜等。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
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公益性生物资产,是指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
包括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
第四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收获后的农产品,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二)与生物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
第二章确认和初始计量
编辑
第五条生物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因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而拥有或者控制该生物资产;
(二)与该生物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或服务潜能很可能流入企
业;
(三)该生物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六条生物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七条外购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
保险费以及可直接归属于购买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自行栽培、营造、繁殖或养殖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的成本,包括在收获前耗用的
种子、肥料、农药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二)自行营造的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郁闭前发
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
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三)自行繁殖的育肥畜的成本,包括出售前发生的饲料费、人
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四)水产养殖的动物和植物的成本,包括在出售或入库前耗用
的苗种、饲料、肥料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
出。
第九条自行营造或繁殖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下列
规定确定:
(一)自行营造的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达到预定
生产经营目的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
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二)自行繁殖的产畜和役畜的成本,包括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
的(成龄)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是指生产性生物资产进入正常生产期,
可以多年连续稳定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
第十条自行营造的公益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郁闭前发生
的造林费、抚育费、森林保护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
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确定。
第十一条应计入生物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消耗性林木类生物资产发生的借款费
用,应当在郁闭时停止资本化。
第十二条投资者投入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
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三条天然起源的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名义金额确定。
第十四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生物
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
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
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
第十五条因择伐、间伐或抚育更新性质采伐而补植林木类生物资
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应当计入林木类生物资产的成本。
生物资产在郁闭或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后发生的管护、饲养费
用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后续计量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
生物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本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企业对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
按期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使用情况和有关
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确定其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
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产量法等。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一经确定,
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企业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
素:
(一)该资产的预计产出能力或实物产量;
(二)该资产的预计有形损耗,如产畜和役畜衰老、经济林老化
等;
(三)该资产的预计无形损耗,如因新品种的出现而使现有的生
产性生物资产的产出能力和产出农产品的质量等方面相对下降、市场
需求的变化使生产性生物资产产出的农产品相对过时等。
第二十条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
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或预计净残值的预期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或者有
关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处理,调整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或预计净残值或者改变折旧方
法。
第二十一条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消耗性生物资产和
生产性生物资产进行检查,有确凿证据表明由于遭受自然灾害、病虫
害、动物疫病侵袭或市场需求变化等原因,使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可变
现净值或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按照
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生物资产跌价准
备或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上述可变现净值和可收回金额,应
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确定。
消耗性生物资产减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金额应当予以
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跌价准备金额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公益性生物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
第二十二条有确凿证据表明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
取得的,应当对生物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生物资产有活跃的交易市场;
(二)能够从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生物资产的市场价格及
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估计。
第四章收获与处置
第二十三条对于消耗性生物资产,应当在收获或出售时,按照其
账面价值结转成本。结转成本的方法包括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
蓄积量比例法、轮伐期年限法等。
第二十四条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成本,按照产出或采
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计算
确定,并采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蓄积量比例法、轮伐期年限
法等方法,将其账面价值结转为农产品成本。
收获之后的农产品,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处理。
第二十五条生物资产改变用途后的成本,应当按照改变用途时
的账面价值确定。
第二十六条生物资产出售、盘亏或死亡、毁损时,应当将处置收
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章披露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生物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生物资产的类别以及各类生物资产的实物数量和账面价
值。
(二)各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跌价准备累计金额,以及各类生产
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累计折旧和减值准
备累计金额。
(三)天然起源生物资产的类别、取得方式和实物数量。
(四)用于担保的生物资产的账面价值。
(五)与生物资产相关的风险情况与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生物资产增减变动有关的
下列信息:
(一)因购买而增加的生物资产;
(二)因自行培育而增加的生物资产;
(三)因出售而减少的生物资产;
(四)因盘亏或死亡、毁损而减少的生物资产;
(五)计提的折旧及计提的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
(六)其他变动。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为了规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
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3号——投资性房地产》。
(二)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
资产减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三)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
石油天然气开采》。
第二章确认
第三条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
认非货币性资产。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
准:
(一)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
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二)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
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第四条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企业在判断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时,
应当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寿命可能存在的各种经济因素作出合理
估计,并且应当有明确证据支持。
第六条企业无形项目的支出,除下列情形外,均应于发生时计入
当期损益:
(一)符合本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构成无形资产成本的部分;
(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不能单独确认为无形资
产、构成购买日确认的商誉的部分。
第七条企业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
发阶段支出。
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
有计划调查。
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
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
产品等。
第八条企业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
当期损益。
第九条企业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
性;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
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部
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
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条企业取得的已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
发项目,在取得后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规定
处理。
第十一条企业自创商誉以及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
为无形资产。
第三章初始计量
第十二条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
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
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
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三条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本准则第四条
和第九条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
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第十四条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
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五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政府补助和企业合并取
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
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
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
合并》确定。
第四章后续计量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
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
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
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第十七条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
命系统合理摊销。
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
无形资产确认时止。
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
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
直线法摊销。
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金
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
备累计金额。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当视为零,但下列
情况除外:
(一)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
产。
(二)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
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
第十九条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第二十条无形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
资产减值》处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
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
方法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改变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
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
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
估计其使用寿命,并按本准则规定处理。
第五章处置和报废
第二十二条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将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
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三条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将该
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
第六章披露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在附注中披露与无形
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无形资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累计摊销额及减值准备
累计金额。
(二)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使用
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
(三)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
(四)用于担保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当期摊销额等情况。
(五)计入当期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金额。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披露当期确认为费用的研究开发支出总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为了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
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
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
额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
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第三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
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
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
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
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第四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一)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
资产显著不同。
(二)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
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第五条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业应当
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
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第六条未同时满足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
本,不确认损益。
第七条企业在按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
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的
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的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
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企业在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
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支付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
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二)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
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第九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在确定各项换
入资产的成本时,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
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
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
产的成本。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
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原
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
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第三章披露
第十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关的下列
信息:
(一)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类别。
(二)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方式。
(三)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的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为了规资产减值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
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资产减值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本准则中的资产,除了特别规定外,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
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
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存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适用《企
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三)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
生物资产》。
(四)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建造合同》。
(五)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
所得税》。
(六)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
则第21号——租赁》。
(七)《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的
金融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
计量》。
(八)未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
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第二章可能发生减值资产的认定
第四条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
值的迹象。
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
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第五条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
(一)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
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
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
响。
(三)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
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
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六)企业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
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
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
(七)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三章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
第六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
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
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第七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
现金流量的现值,只要有一项超过了资产的账面价值,就表明资产没
有发生减值,不需再估计另一项金额。
第八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应当根据公平交
易中销售协议价格减去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处置费用的金额确定。
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该资产的市场
价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确定。资产的市场价格通常应当根据资产
的买方出价确定。
在不存在销售协议和资产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当以可获取的最
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该净额
可以参考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或者结果进行估计。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仍然无法可靠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
费用后的净额的,应当以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可收
回金额。
第九条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
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
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
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综合考虑资产的预计未来现
金流量、使用寿命和折现率等因素。
第十条预计的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一)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预计产生的现金流入。
(二)为实现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现金流入所必需的预计
现金流出(包括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发生的现金流出)。
该现金流出应当是可直接归属于或者可通过合理和一致的基础
分配到资产中的现金流出。
(三)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处置资产所收到或者支付的净现金
流量。该现金流量应当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
行交易时,企业预期可从资产的处置中获取或者支付的、减去预计处
置费用后的金额。
第十一条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时,企业管理层应当在合理和有
依据的基础上对资产剩余使用寿命整个经济状况进行最佳估计。
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应当以经企业管理层批准的最近财务
预算或者预测数据,以及该预算或者预测期之后年份稳定的或者递减
的增长率为基础。企业管理层如能证明递增的增长率是合理的,可以
以递增的增长率为基础。
建立在预算或者预测基础上的预计现金流量最多涵盖5年,企
业管理层如能证明更长的期间是合理的,可以涵盖更长的期间。
在对预算或者预测期之后年份的现金流量进行预计时,所使用的
增长率除了企业能够证明更高的增长率是合理的之外,不应当超过企
业经营的产品、市场、所处的行业或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长期平均
增长率,或者该资产所处市场的长期平均增长率。
第十二条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应当以资产的当前状况为基
础,不应当包括与将来可能会发生的、尚未作出承诺的重组事项或者
与资产改良有关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
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也不应当包括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入或者流出以及与所得税收付有关的现金流量。
企业已经承诺重组的,在确定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时,预
计的未来现金流入和流出数,应当反映重组所能节约的费用和由重组
所带来的其他利益,以及因重组所导致的估计未来现金流出数。其中
重组所能节约的费用和由重组所带来的其他利益,通常应当根据企业
管理层批准的最近财务预算或者预测数据进行估计;因重组所导致的
估计未来现金流出数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
事项》所确认的因重组所发生的预计负债金额进行估计。
第十三条折现率是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资产特定风险
的税前利率。该折现率是企业在购置或者投资资产时所要求的必要报
酬率。
在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时已经对资产特定风险的影响作了
调整的,估计折现率不需要考虑这些特定风险。如果用于估计折现率
的基础是税后的,应当将其调整为税前的折现率。
第十四条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涉及外币的,应当以该资产所
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结算货币为基础,按照该货币适用的折现率计
算资产的现值;然后将该外币现值按照计算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当
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
第四章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
第十五条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
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
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六条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
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系统地分摊
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第十七条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五章资产组的认定及减值处理
第十八条有迹象表明一项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企业应当以单项
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
行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
额。
资产组的认定,应当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
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同时,在认定资产组时,应当
考虑企业管理层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方式(如是按照生产线、业务种
类还是按照地区或者区域等)和对资产的持续使用或者处置的决策方
式等。
几项资产的组合生产的产品(或者其他产出)存在活跃市场的,
即使部分或者所有这些产品(或者其他产出)均供部使用,也应当在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况下,将这几项资产的组合认定为一个资产组。
如果该资产组的现金流入受部转移价格的影响,应当按照企业管
理层在公平交易中对未来价格的最佳估计数来确定资产组的未来现
金流量。
资产组一经确定,各个会计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企业管理层应当证明该变更是合理的,并根据本准则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附注中作相应说明。
第十九条资产组账面价值的确定基础应当与其可收回金额的确
定方式相一致。
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包括可直接归属于资产组与可以合理和一致
地分摊至资产组的资产账面价值,通常不应当包括已确认负债的账面
价值,但如不考虑该负债金额就无法确定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除外。
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应当按照该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
用后的净额与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资产组在处置时如要求购买者承担一项负债(如环境恢复负债
等)、该负债金额已经确认并计入相关资产账面价值,而且企业只能
取得包括上述资产和负债在的单一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的,为了比较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在确定资产组的账面
价值及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时,应当将已确认的负债金额从中
扣除。
第二十条企业总部资产包括企业集团或其事业部的办公楼、电子
数据处理设备等资产。总部资产的显著特征是难以脱离其他资产或者
资产组产生独立的现金流入,而且其账面价值难以完全归属于某一资
产组。
有迹象表明某项总部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企业应当计算确定该
总部资产所归属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然后将其与
相应的账面价值相比较,据以判断是否需要确认减值损失。
资产组组合,是指由若干个资产组组成的最小资产组组合,包括
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以及按合理方法分摊的总部资产部分。
第二十一条企业对某一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应当先认定所有与
该资产组相关的总部资产,再根据相关总部资产能否按照合理和一致
的基础分摊至该资产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于相关总部资产能够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摊至该资
产组的部分,应当将该部分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分摊至该资产组,再
据以比较该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包括已分摊的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部
分)和可收回金额,并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二)对于相关总部资产中有部分资产难以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
础分摊至该资产组的,应当按照下列步骤处理:
首先,在不考虑相关总部资产的情况下,估计和比较资产组的账
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并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其次,认定由若干个资产组组成的最小的资产组组合,该资产组
组合应当包括所测试的资产组与可以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将该部
分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分摊其上的部分。
最后,比较所认定的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已分摊的总部
资产的账面价值部分)和可收回金额,并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
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
值的(总部资产和商誉分摊至某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该资产组
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应当包括相关总部资产和商誉的分摊
额),应当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减值损失金额应当先抵减分摊至资
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
合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
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以上资产账面价值的抵减,应当作为各单项资产(包括商誉)的
减值损失处理,计入当期损益。抵减后的各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得低于
以下三者之中最高者: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
可确定的)、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如可确定的)和零。
因此而导致的未能分摊的减值损失金额,应当按照相关资产组或
者资产组组合中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进行分摊。
第六章商誉减值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
行减值测试。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
值测试。
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应当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
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不应当大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第35号——分部报告》所确定的报告分部。
第二十四条企业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
的账面价值,应当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
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应当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
在将商誉的账面价值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时,应
当按照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
组组合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公允价值难以可靠计量
的,按照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
组组合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
企业因重组等原因改变了其报告结构,从而影响到已分摊商誉的
一个或者若干个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构成的,应当按照与本条前款
规定相似的分摊方法,将商誉重新分摊至受影响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
组合。
第二十五条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
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
应当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
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再对包
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
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
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
面价值的,应当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处理。
第七章披露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资产减值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当期确认的各项资产减值损失金额。
(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三)提供分部报告信息的,应当披露每个报告分部当期确认的
减值损失金额。
第二十七条发生重大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每
项重大资产减值损失的原因和当期确认的重大资产减值损失的金额。
(一)发生重大减值损失的资产是单项资产的,应当披露该单项
资产的性质。提供分部报告信息的,还应披露该项资产所属的主要报
告分部。
(二)发生重大减值损失的资产是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下
同)的,应当披露:
1.资产组的基本情况。
2.资产组中所包括的各项资产于当期确认的减值损失金额。
3.资产组的组成与前期相比发生变化的,应当披露变化的原因以
及前期和当期资产组组成情况。
第二十八条对于重大资产减值,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资产(或者资
产组,下同)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
(一)可收回金额按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确定
的,还应当披露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估计基础。
(二)可收回金额按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的,还应
当披露估计其现值时所采用的折现率,以及该资产前期可收回金额也
按照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的情况下,前期所采用的折现
率。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一)、(二)和第二十七条(二)第2
项信息应当按照资产类别予以披露。资产类别应当以资产在企业生产
经营活动中的性质或者功能是否相同或者相似为基础确定。
第三十条分摊到某资产组的商誉(或者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
产,下同)的账面价值占商誉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重大的,应当在附
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分摊到该资产组的商誉的账面价值。
(二)该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
1.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确定
的,还应当披露确定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方法。资产组
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不是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应当披
露:
(1)企业管理层在确定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时所采
用的各关键假设及其依据。
(2)企业管理层在确定各关键假设相关的价值时,是否与企业
历史经验或者外部信息来源相一致;如不一致,应当说明理由。
2.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的,应当
披露:
(1)企业管理层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各关键假设及其依据。
(2)企业管理层在确定各关键假设相关的价值时,是否与企业
历史经验或者外部信息来源相一致;如不一致,应当说明理由。
(3)估计现值时所采用的折现率。
第三十一条商誉的全部或者部分账面价值分摊到多个资产组、且
分摊到每个资产组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占商誉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不
重大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说明这一情况以及分摊到上述资产组的商
誉合计金额。
商誉账面价值按照相同的关键假设分摊到上述多个资产组、且分
摊的商誉合计金额占商誉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重大的,企业应当在附
注中说明这一情况,并披露下列信息:
(一)分摊到上述资产组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合计。
(二)采用的关键假设及其依据。
(三)企业管理层在确定各关键假设相关的价值时,是否与企业
历史经验或者外部信息来源相一致;如不一致,应当说明理由。[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为了规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
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扩大了职工薪酬围外延,增加
了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四个概念等。
施行时间
2014年7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
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
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
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短期薪酬,是指企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
十二个月需要全部予以支付的职工薪酬,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
予的补偿除外。短期薪酬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短期带薪缺勤,短期利润分
享计划,非货币性福利以及其他短期薪酬。
带薪缺勤,是指企业支付工资或提供补偿的职工缺勤,包括年休
假、病假、短期伤残、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
利润分享计划,是指因职工提供服务而与职工达成的基于利润或
其他经营成果提供薪酬的协议。离职后福利,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
供的服务而在职工退休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提供的各种形式的
报酬和福利,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除外。
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
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之
外所有的职工薪酬,包括长期带薪缺勤、长期残疾福利、长期利润分
享计划等。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
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
正式任命的人员。
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
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
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年金基金,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
金基金》。
(二)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
股份支付》。
第二章短期薪酬
第五条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
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计
入资产成本的除外。
第六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
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应
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第七条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
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
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
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第八条带薪缺勤分为累积带薪缺勤和非累积带薪缺勤。企业应当
在职工提供服务从而增加了其未来享有的带薪缺勤权利时,确认与累
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并以累积未行使权利而增加的预期支付
金额计量。企业应当在职工实际发生缺勤的会计期间确认与非累积带
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
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缺勤权利可以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本
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可以在未来期间使用。
非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缺勤权利不能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
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将予以取消,并且职工离开企业时也无
权获得现金支付。
第九条利润分享计划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确认相关的
应付职工薪酬:
(一)企业因过去事项导致现在具有支付职工薪酬的法定义务或
推定义务;
(二)因利润分享计划所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义务金额能够可靠
估计。属于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视为义务金额能够可靠估计:
1.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之前企业已确定应支付的薪酬金额。
2.该短期利润分享计划的正式条款中包括确定薪酬金额的方式。
3.过去的惯例为企业确定推定义务金额提供了明显证据。
第十条职工只有在企业工作一段特定期间才能分享利润的,企业
在计量利润分享计划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时,应当反映职工因离职而
无法享受利润分享计划福利的可能性。
如果企业在职工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十二
个月,不需要全部支付利润分享计划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该利润分
享计划应当适用本准则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离职后福利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将离职后福利计划分类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
定受益计划。
离职后福利计划,是指企业与职工就离职后福利达成的协议,或
者企业为向职工提供离职后福利制定的规章或办法等。其中,设定提
存计划,是指向独立的基金缴存固定费用后,企业不再承担进一步支
付义务的离职后福利计划;设定受益计划,是指除设定提存计划以外
的离职后福利计划。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根据设定
提存计划计算的应缴存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
成本。
根据设定提存计划,预期不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
结束后十二个月支付全部应缴存金额的,企业应当参照本准则第十五
条规定的折现率,将全部应缴存金额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付职工薪
酬。
第十三条企业对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通常包括下列四个步
骤:
(一)根据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采用无偏且相互一致的精算假
设对有关人口统计变量和财务变量等做出估计,计量设定受益计划所
产生的义务,并确定相关义务的归属期间。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
五条规定的折现率将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予以折现,以确定设
定受益计划义务的现值和当期服务成本。
(二)设定受益计划存在资产的,企业应当将设定受益计划义务
现值减去设定受益计划资产公允价值所形成的赤字或盈余确认为一
项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
设定受益计划存在盈余的,企业应当以设定受益计划的盈余和资
产上限两项的孰低者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资产。其中,资产上限,是
指企业可从设定受益计划退款或减少未来对设定受益计划缴存资金
而获得的经济利益的现值。
(三)根据本准则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确定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的金额。
(四)根据本准则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确定应当计
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在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下,每一服务期间会增加一个单位的福利
权利,并且需对每一个单位单独计量,以形成最终义务。企业应当将
福利归属于提供设定受益计划的义务发生的期间。这一期间是指从职
工提供服务以获取企业在未来报告期间预计支付的设定受益计划福
利开始,至职工的继续服务不会导致这一福利金额显著增加之日为
止。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确定的公式将设定
受益计划产生的福利义务归属于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并计入当期损
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当职工后续年度的服务将导致其享有的设定受益计划福利水平
显著高于以前年度时,企业应当按照直线法将累计设定受益计划义务
分摊确认于职工提供服务而导致企业第一次产生设定受益计划福利
义务至职工提供服务不再导致该福利义务显著增加的期间。在确定该
归属期间时,不应考虑仅因未来工资水平提高而导致设定受益计划义
务显著增加的情况。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对所有设定受益计划义务予以折现,包括预期
在职工提供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的十二个月支付的义务。折现
时所采用的折现率应当根据资产负债表日与设定受益计划义务期限
和币种相匹配的国债或活跃市场上的高质量公司债券的市场收益率
确定。
第十六条报告期末,企业应当将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职工薪酬成
本确认为下列组成部分:
(一)服务成本,包括当期服务成本、过去服务成本和结算利得
或损失。其中,当期服务成本,是指职工当期提供服务所导致的设定
受益计划义务现值的增加额;过去服务成本,是指设定受益计划修改
所导致的与以前期间职工服务相关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的增加
或减少。
(二)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包括计划资产
的利息收益、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利息费用以及资产上限影响的利
息。
(三)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
除非其他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职工福利成本计入资产成本,上述
第(一)项和第(二)项应计入当期损益;第(三)项应计入其他综
合收益,并且在后续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至损益,但企业可以在权益
围转移这些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金额。
第十七条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
包括下列部分:
(一)精算利得或损失,即由于精算假设和经验调整导致之前所
计量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的增加或减少。
(二)计划资产回报,扣除包括在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
的利息净额中的金额。
(三)资产上限影响的变动,扣除包括在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
净资产的利息净额中的金额。
第十八条在设定受益计划下,企业应当在下列日期孰早日将过去
服务成本确认为当期费用:
(一)修改设定受益计划时。
(二)企业确认相关重组费用或辞退福利时。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在设定受益计划结算时,确认一项结算利得或
损失。
设定受益计划结算,是指企业为了消除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部
分或所有未来义务进行的交易,而不是根据计划条款和所包含的精算
假设向职工支付福利。设定受益计划结算利得或损失是下列两项的差
额:
(一)在结算日确定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
(二)结算价格,包括转移的计划资产的公允价值和企业直接发
生的与结算相关的支付。
第四章辞退福利
第二十条企业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应当在下列两者孰早日确
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
(一)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
供的辞退福利时。
(二)企业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
时。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
辞退福利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预期在其确认的年度报告期
结束后十二个月完全支付的,应当适用短期薪酬的相关规定;辞退福
利预期在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不能完全支付的,应当适用本准
则关于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第二十二条企业向职工提供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符合设定提存
计划条件的,应当适用本准则第十二条关于设定提存计划的有关规定
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除上述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应当适用本准
则关于设定受益计划的有关规定,确认和计量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
债或净资产。在报告期末,企业应当将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产生的职工
薪酬成本确认为下列组成部分:
(一)服务成本。
(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
(三)重新计量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
动。
为简化相关会计处理,上述项目的总净额应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
资产成本。
第二十四条长期残疾福利水平取决于职工提供服务期间长短的,
企业应当在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确认应付长期残疾福利义务,计量时
应当考虑长期残疾福利支付的可能性和预期支付的期限;长期残疾福
利与职工提供服务期间长短无关的,企业应当在导致职工长期残疾的
事件发生的当期确认应付长期残疾福利义务。
第六章披露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短期职工薪酬有关的下列
信息:
(一)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及其期末应付
未付金额。
(二)应当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等社会保险费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三)应当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四)为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及其计算依据。
(五)依据短期利润分享计划提供的职工薪酬金额及其计算依
据。
(六)其他短期薪酬。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披露所设立或参与的设定提存计划的性质、
计算缴费金额的公式或依据,当期缴费金额以及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披露与设定受益计划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设定受益计划的特征及与之相关的风险。
(二)设定受益计划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金额及其变动。
(三)设定受益计划对企业未来现金流量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
的影响。
(四)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所依赖的重大精算假设及有关敏感
性分析的结果。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披露支付的因解除劳动关系所提供辞退福
利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披露提供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性质、金额
及其计算依据。
第七章衔接规定
第三十条对于本准则施行日存在的离职后福利计划、辞退福利、
其他长期职工福利,除本准则三十一条规定外,应当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采用
追溯调整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企业比较财务报表中披露的本准则施行之前的信息
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调整。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为了规企业年金基金的确认、计量和财务报表列报,根据《企业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
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
列报。
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
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主体,应当将企业年金基金与其固有资产
和其他资产严格区分,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企业年金基金应当分别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净资产
进行确认和计量。
第五条企业年金基金缴费及其运营形成的各项资产包括:货币资
金、应收证券清算款、应收利息、买入返售证券、其他应收款、债券
投资、基金投资、股票投资、其他投资等。
第六条企业年金基金在运营中根据国家规定的投资围取得的国
债、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
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其初始
取得和后续估值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
(一)初始取得投资时,应当以交易日支付的成交价款作为其公
允价值。发生的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估值日对投资进行估值时,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调整原账面
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投资公允价值的确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
第七条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形成的各项负债包括:应付证券清算
款、应付受益人待遇、应付受托人管理费、应付托管人管理费、应付
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应交税金、卖出回购证券款、应付利息、应付佣
金和其他应付款等。
第八条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形成的各项收入包括:存款利息收入、
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处置收益和其他收入。
第九条收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认和计量:
(一)存款利息收入,按照本金和适用的利率确定。
(二)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在融券期限按照买入返售证券价款和
协议约定的利率确定。
(三)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在估值日按照当日投资公允价值与原
账面价值(即上一估值日投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定。
(四)投资处置收益,在交易日按照卖出投资所取得的价款与其
账面价值的差额确定。
(五)风险准备金补亏等其他收入,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
第十条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交易费用、受托
人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和
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费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认和计量:
(一)交易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机构、券商的手续
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
(二)受托人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和投资管理人管理费,根据
相关规定按实际计提的金额确定。
(三)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在融资期限按照卖出回购证券价款和
协议约定的利率确定。
(四)其他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
第十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净资产,是指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减去
负债后的余额。资产负债表日,应当将当期各项收入和费用结转至净
资产。
净资产应当分别企业和职工个人设置账户,根据企业年金计划按
期将运营收益分配计入各账户。
第十三条净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认和计量:
(一)向企业和职工个人收取的缴费,按照收到的金额增加净资
产。
(二)向受益人支付的待遇,按照应付的金额减少净资产。
(三)因职工调入企业而发生的个人账户转入金额,增加净资产。
(四)因职工调离企业而发生的个人账户转出金额,减少净资产。
第三章列报
第十四条企业年金基金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变动
表和附注。
第十五条资产负债表反映企业年金基金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
状况,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列示。
第十六条资产类项目至少应当列示下列信息:
(一)货币资金;
(二)应收证券清算款;
(三)应收利息;
(四)买入返售证券;
(五)其他应收款;
(六)债券投资;
(七)基金投资;
(八)股票投资;
(九)其他投资;
(十)其他资产。
第十七条负债类项目至少应当列示下列信息:
(一)应付证券清算款;
(二)应付受益人待遇;
(三)应付受托人管理费;
(四)应付托管人管理费;
(五)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
(六)应交税金;
(七)卖出回购证券款;
(八)应付利息;
(九)应付佣金;
(十)其他应付款。
第十八条净资产类项目列示企业年金基金净值。
第十九条净资产变动表反映企业年金基金在一定会计期间的净
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应当列示下列信息:
(一)期初净资产。
(二)本期净资产增加数,包括本期收入、收取企业缴费、收取
职工个人缴费、个人账户转入。
(三)本期净资产减少数,包括本期费用、支付受益人待遇、个
人账户转出。
(四)期末净资产。
第二十条附注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企业年金计划的主要容及重大变化。
(二)投资种类、金额及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三)各类投资占投资总额的比例。
(四)可能使投资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为了规股份支付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
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
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以股份或其他权益
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承担以股份或其他
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
本准则所指的权益工具是企业自身权益工具。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工具取得其他企业净资产的交易,适
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二)以权益工具作为对价取得其他金融工具等交易,适用《企
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二章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第四条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
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
第五条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
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
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
第六条完成等待期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
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
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
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
具数量。
等待期,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
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服务期间的股份支付,等待期为授予日至
可行权日的期间;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
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果预计等待期的长度。
可行权日,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职工和其他方具有从企业
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的权利的日期。
第七条企业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相关成本或费用和
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第八条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其他方服务的,应当分别下
列情况处理:
(一)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其他方
服务在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所有者权
益。
(二)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但权益工具公允价值
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在服务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入
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
第九条在行权日,企业根据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
应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将其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
行权日,是指职工和其他方行使权利、获取现金或权益工具的日
期。
第三章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第十条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企业承担的以股份或
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第十一条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
予日以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
债。
第十二条完成等待期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
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
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
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企业当期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与
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水
平。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在相关负债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及
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披露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股份支付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当期授予、行权和失效的各项权益工具总额。
(二)期末发行在外的股份期权或其他权益工具行权价格的围和
合同剩余期限。
(三)当期行权的股份期权或其他权益工具以其行权日价格计算
的加权平均价格。
(四)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企业对性质相似的股份支付信息可以合并披露。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股份支付交易对当期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一)当期因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而确认的费用总额。
(二)当期因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而确认的费用总额。
(三)当期以股份支付换取的职工服务总额及其他方服务总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发布的文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
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第三条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以资产清偿债务;
(二)将债务转为资本;
(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
不包括上述(一)和(二)两种方式;
(四)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第二章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第四条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
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
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
损益。
第六条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
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
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
期损益。
第七条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
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
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
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重组债务的账面价
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和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
损益。
或有应付金额,是指需要根据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应付金
额,而且该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第八条债务重组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
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债务人应当依次以
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
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照本准则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第九条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
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
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
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
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
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权人应当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
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
的差额,比照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
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处
理。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债权人不应当确认或
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
或有应收金额,是指需要根据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应收金
额,而且该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第十三条债务重组采用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债权人应当
依次以收到的现金、接受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
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再按照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处
理。
第四章披露
第十四条债务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债务重组方式。
(二)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总额。
(三)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或者实收资本)增加额。
(四)或有应付金额。
(五)债务重组中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务转成的
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及依据。
第十五条债权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债务重组方式。
(二)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总额。
(三)债权转为股份所导致的投资增加额及该投资占债务人股份
总额的比例。
(四)或有应收金额。
(五)债务重组中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权转成的
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及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是为了规或有事项的确
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
定本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
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
第三条职工薪酬、建造合同、所得税、企业合并、租赁、原保
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或有事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
预计负债:
(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
计数进行初始计量。
所需支出存在一个连续围,且该围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相同
的,最佳估计数应当按照该围的中间值确定。
在其他情况下,最佳估计数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的,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
(二)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的,按照各种可能结果及相关概率
计算确定。
第六条企业在确定最佳估计数时,应当综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
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
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的,应当通过对相关未来现金流出进行折
现后确定最佳估计数。
第七条企业清偿预计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补
偿的,补偿金额只有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时才能作为资产单独确认。
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当超过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
第八条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的,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
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待执行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尚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或部分地履
行了同等义务的合同。
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
济利益的合同。
第九条企业不应当就未来经营亏损确认预计负债。
第十条企业承担的重组义务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应当确认
预计负债。同时存在下列情况时,表明企业承担了重组义务:
(一)有详细、正式的重组计划,包括重组涉及的业务、主要地
点、需要补偿的职工人数及其岗位性质、预计重组支出、计划实施时
间等;
(二)该重组计划已对外公告。
重组,是指企业制定和控制的,将显著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经营
围或经营方式的计划实施行为。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与重组有关的直接支出确定预计负债金
额。
直接支出不包括留用职工岗前培训、市场推广、新系统和营销网
络投入等支出。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
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
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或有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
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者事
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
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
或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
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第三章披露事项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或有事项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预计负债。
1.预计负债的种类、形成原因以及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
明。
2.各类预计负债的期初、期末余额和本期变动情况。
3.与预计负债有关的预期补偿金额和本期已确认的预期补偿金
额。
(二)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
负债)。
1.或有负债的种类及其形成原因,包括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未
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提供担保等形成的或有负债。
2.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明。
3.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以及获得补偿的可能性;无法
预计的,应当说明原因。
(三)企业通常不应当披露或有资产。但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
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披露其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等。
第十五条在涉及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的情况下,按照本准则第十
四条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企业无须
披露这些信息,但应当披露该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的性质,以及没有
披露这些信息的事实和原因。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为了规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
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
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
入。
第三条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
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销售商品收入
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
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
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
外。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
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
协议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条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
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付款而向债务
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第七条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
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
扣除。
第八条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
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
给予的减让。
第九条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
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
因而发生的退货。
第三章提供劳务收入
第十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
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
用的方法。
第十一条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
条件:
(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四)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二条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
法:
(一)已完工作的测量。
(二)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
(三)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
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
的除外。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
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
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
计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
第十四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
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
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
(二)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已经
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第十五条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
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
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
为提供劳务处理。
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
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
处理。
第四章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第十六条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
第十七条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
认:
(一)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分别下列情况确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额:
(一)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
际利率计算确定。
(二)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
方法计算确定。
第五章披露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收入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收入确认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包括确定提供劳务交易完工
进度的方法。
(二)本期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利息收入和使
用费收入的金额。
2018年修订
在境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
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他境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
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为了规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
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
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
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
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第四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
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
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第五条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
本文发布于:2023-01-31 00:26:3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nwen/fan/88/16468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