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成立流程
一、注册农业专业合作社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有五名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
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第十四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
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
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
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
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
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
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
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二、注册农业专业合作社所需材料清单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
(5)法定代表人、理事的身份证明
(6)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7)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
(8)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10)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1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登记前置许可文件
三、设立登记流程
第一步: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
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其住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详见申
请书内《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第二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
式组成。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
(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
成,可以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姓名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
区划名称作字号。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
或者经营特点。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字样。
第三步:住所使用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自有场所作为住所
的,应当提交该社有权使用的证明和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场所的,
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因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
产权证明的,可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填写住所应当标明住
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第四步: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
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第五步: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第六步:以上需设立人或出资成员签署的,设立人或出资成员为自然
人的由本人签名;自然人以外的设立人加盖公章。
四、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
例》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程序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要经过以下步
骤: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名称预先
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及相关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
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准备其他登记文件;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
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五步:按《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营业执照。
不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咨询后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
书》办理登记手续。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以及需要名称预先核准
的,
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
准。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名称
中的行政区划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名称(如北京或
北京市)。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农民专业
合作社成员的姓名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名称
中的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或者经营特点。名称中
的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字样。名称中不得含有“协会”、“促进
会”、“联合会”等具有社会团体性质的字样。
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
5.法定代表人、理事的身份证明;
6.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7.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
8.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10.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1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
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许可文件。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法定代表人签
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
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营业
执照正、副本。成立农村养殖合作社的条件、流程及材料:
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共涉及工商、公安、税务、质监、银行农业等
多个部门。
首先: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9、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10、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文件。不收任何费用。
第二:公安局制定刻章,提交材料:
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
复印件。收费400元上下。
第三: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交材料:
1、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合作社法人代表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如受他人委托代办的,须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代办委托书面证
明。
收费内容:108元/证,工本费:正本每份10元,副本每份8元;技术
服务费90元。
第四:国家、地方税务局申领税务登记证,提交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
件;
4、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
5、成立章程或协议书复印件。
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第五:办理银行开户和账号,提交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及其复印件;
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原件、相关授权文件;
5、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其复印件;
6、合作社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及其法人代表名章。
不收费。
第六:当地农经主管部门备案,提交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本文发布于:2023-01-31 00:07: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nwen/fan/88/16460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