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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更新时间:2023-01-30 23:46:18 阅读: 评论:0

九年级语文试题及答案-动词原形


2023年1月30日发(作者:马致远代表作)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

(一)基本法律规定

1、利息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

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

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

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本条同时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

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就

无权收取利息。

关于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而现实生活中,公民之

间的借款往往没有约定得如此明确。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借贷双方可以达成补充协议,

如果双方最终仍不能确定支付利息的期限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期间不

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

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

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所以,如果公民之间的借贷没有约定还款日期,

借款方可以随时还款,贷款方可以随时要求还款。

3.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对借款纠纷规定了2年的诉讼时效,但这里所指的2年并不是简单地从借款日起

计算,而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诉讼

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

新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条【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

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合同形式及主要条款】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汇总

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合同的担保】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借款人提供其真实情况的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

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二百条【利息的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贷款违约责任】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

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二条【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使用的限制】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

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四条【利率】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第二百零五条【利息的支付】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

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

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

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

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提前偿还借款的利息计算】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九条【借款展期】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

意的,可以展期。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

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利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

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

一、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签订借贷合同,申请公证

的,公证机关可根据《民法通则》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最咼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

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给予公证。

二、公证机关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应帮助当事人完善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

务及违约罚则,做到合同真实合法,手续完备,证据齐全。

三、公证处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一般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的具体形式,可

由当事人协商约定。

四、民间借贷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借款(包含利息)时,公证处

可以根据出借人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由出借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

五、过去司法部的有关规定与此相抵触的,按本《意见》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合同法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

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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