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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更新时间:2023-01-30 22:36:19 阅读: 评论:0

网上哪里可以下载试卷-一个赤一个者


2023年1月30日发(作者:五月天新专辑)

2012年2月,在某市繁华商品区的某时装店内,当地某厂的3名女工来买鞋.其

中一位女工让女营业员拿出一双价值370元的女鞋试穿,试穿后觉得不理想,准

备离开。这时营业员将她拦住说,不能只试穿,要么将这双鞋买了,要么得给20

元的试穿费,否则不许离开店堂。无奈,另外两名女工离开时装店找到区消协投

诉。区消协到达该店后,两名营业员仍然态度蛮横,口出污言,扣住那名女工

不放长达1个多小时。为了严肃法纪,区消协的找到该时装店的主管单位,

要求他们向无理扣留的消费者赔礼道歉并给予精神赔偿.公司经理对营业员无理

扣留消费者事件很重视,当即表示将那两名营业员辞掉,并郑重向消费者道歉,

赔偿消费者1000元的精神损失。

点评:

本案涉及到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人身自由权及其法律责任问题。

第一、时装店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

的权利,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

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件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

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商店卖鞋,理应让消

费者试穿,以便消费者自主选择,决定买与不买。可是,该时装店却在顾客不愿

购买商品时非要顾客付20元试穿费。这很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第二、时装店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

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而本案中

的时装店在消费者拒绝其无理要求后,竟强行扣留顾客,不让他们离开商店。这

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三、该时装店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十三条规定,时装店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人

身自由的,应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另外根据该法第五十条第八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陆某改正,并可

以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吊销其营业执照。

2011年春节,吴某带着孩子到离家不远的一个超市去购物。因孩子吵闹,吴某无

心挑选货物,便空手离开超市。经过出口时,超市的一个保安人员叫住了他,问

他是否擅自拿了超市的商品而没有交费,吴某予以否认。保安人员不信,要检查

他的衣兜,吴某强忍怒气,自己将衣兜翻了过来.保安从他身上没有发现超市的物

品还不罢休,又伸手去检查孩子的身体。吴某很愤怒,拉着该保安人员要去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讨回公道。请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吴某的什么权利受到了

侵犯?

2、吴某可以通过哪些途径保护自己的权利?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可以给超市哪些行政处罚?

答:1、吴某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权受到侵犯。

2、吴某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1)与超市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诉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工商行政部门可以依法责令超市赔礼道歉、并可以对其

处以责令改正、单处或并处警告、行政罚款10000元以下的处罚。

2011年11月27日是杨女士和刘先生大喜的日子,一大早双方的亲朋好友都在为

一双新人的结婚庆典忙碌着。上午8时,新郎按照约定准时的来到了新娘的家中,

一番忙碌后,按照当地的结婚习俗,录像师便开始照像、录像一条龙服务,拜别女

方的父母及家人,新郎兴高采烈的把新娘娶进门.喜庆的一天在忙碌中不觉而过。

第二天,一对新人在新房中看结婚录像,发现在女方家中拜父母时的镜头竟然没

有新娘的父母,杨女士不觉忧从中来,我父母都健在,而且昨天也录像了,为什么

没有我父母?这时新郎急忙安慰新娘,等忙过这一段,我们找地方讨个说法。于是

12月6时,杨女士和刘先生便来到了文登市消费者协会,向消协工作人员陈述了

事情的经过并提供了录像带,经现场播放确实没有女方父母.

听了杨女士的述说,市消费者协会约来了某婚纱影楼的负责人,说明了事情

的经过,该影楼的负责人对此不辩驳,但也不表态,自言自语道:也不知怎么搞的,

当时确实是为女方父母录像了,对于这一点杨女士也承认,消协认为,不管怎么说,

现在所放的录像没有女方父母,这是事实,给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影楼

应适当给予赔偿,杨女士提出5000元的精神赔偿,影楼的负责人不答应,经消协

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当面向杨女士赔礼道谦;2、当场付给杨女士精神

损失费1000元;3、作为补偿录像价值400元(有协议)。对此结果,双方都表示

满意。

点评:《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

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

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

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

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

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消费者因

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该案例中由于其服务的特殊性,对消费者造成的精神损失不可追偿,无法弥

补,消费者提出精神赔偿费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文登消协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了调

解,赔偿了消费者一定的精神损失费,对消费者给予了一定程度的精神安慰。

这个案例从一个侧面也反映出当前社会发展时期,大多消费者的消费观念发生

了变化,消费者所要求的消费要求大大提高,消费质量明显上升.遇有侵权行为时,

更多的消费者不再害怕麻烦,而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

积极依靠各有关部门进行维权行动。对于经营者,尤其是从事服务行业的经营者

来说,不能只注重各项服务的领域和范围,忽略了服务的质量。所以说,经营者一

方面要转变思想,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切实将服务贯穿到自己的业务经营之中;

另一方面落实经营当中的各项承诺,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同时提醒消

费者在签定服务合同时,要认真仔细地审阅合同、协议的各项条款,对缺乏依据,

或自己感到不妥的,要及时提出,进行更改

2012年10月24日晚上6点半,严某叫了几个要好的朋友一起到某家新开的火

锅店涮火锅.大家正吃得热火朝天,突然,严某捂住嘴“哎呦,哎呦”叫起来.原来,

严某在涮火锅时,吃下混在食物中的异物,异物卡在喉咙处,痛苦不堪.同行的朋

友赶紧将严某送到医院。医生从严某下咽部取出近2厘米的钢丝.为此,严某花了

180元医疗费。第二天,严某找到消协,要求与火锅岱年进行调解.请问:(1)在

此事件中,严某作为消费者,其哪项权利受到了侵害?

(2)在此事件中,火锅店老板作为经营者没有尽到何种义务?

答:(1)严某作为消费者,其安全权受到了侵害。安全权是指它是指消费者在购

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取

得某种商品或服务,目的在于生活消费,因此,商品和服务必须安全可靠.消费者

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和服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火锅店老板作为经营者

没有尽到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的义务,即“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

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

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

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

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

施。”

某市体育馆2011年春节期间利用场馆淡季开展经营招商,出租场地举办家具展销

会.承租者踊跃,招来20余家国有、集体和私营的家具加工厂进馆,承租展销家具。

体育馆未要求承租厂家明显表明租赁关系。展销会举办期间购销两旺,展期一个

月满后,于2011年3月5日结束。4月初,有数位消费者找到体育馆,要求对所

购家具进行修理并赔偿损失。当时展销会已经结束,体育馆负责人称;我们只管出

租场地,商品质量与我们无关。消费者要求体育馆提供生产厂家的地址,体育馆

却无法提供。双方发生纠纷,消费者遂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解决。请根据以上

事实,回答问题:

1)体育馆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1)体育馆应该承担责任。因为体育馆与承租厂家未明显表明租赁关系,但其事实

存在,其行为符合租赁合同的规定;消费者要求体育馆提供生产厂家的地址,体

育馆却无法提供,因此,体育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消费者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来解决与体育馆之间的纠纷?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A与经营者协商和解;B、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C、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D、根

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E、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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