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试题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3-01-30 15:03:05 阅读: 评论:0

优易考·好提分-来日绮窗前


2023年1月30日发(作者:阿姨用嘴满足我)

菜市场安全管理制度

菜市场安全管理制度(精选5篇)

菜市场安全管理制度1

时近隆冬,天干物燥,安全防火进入高度警戒防控阶段,市场坚持每天对所有

大厅内商户抽烟现象和不安全用电行为进行全面的检查,望各位商户予以配合和支

持,同时要求诸位商户严格遵守市场安全管理制度和签订的《防火安全责任书》,

在此重申以下管理事项:

1、市场禁烟,如发现商户个人摊位有烟头,处以个人100元人民币罚款。

2、发现在禁烟区或摊位中吸烟者,处以200元罚款;不主动缴纳罚款者,罚

款单交财务部扣除质保金500元,情节严重者逐出市场,不赔偿任何损失。

3、如发现顾客在摊位内吸烟或送货员和顾客交谈吸烟不制止者摊主、送货员

各罚200元。

4、严禁使用麻花线、脱皮电线、插盘上接插板、一根线上三个接头以上等不

安全用电现象,一经发现,立即没收,并处罚款200元。

5、不准私拉乱接用电线路和使用和违规电热器具(热得快、电暖器、破插

盘、电热扇、取暧器等),发现者没收违规用品,罚款300元。

6、市场各出入口、通道、配电箱、消防设施前禁止码放商品、物品,违者罚

款100元;擅自损坏市场消防标识者,除照价赔偿外,罚款500元。

7、超过本通电线路负荷用电者,导致后果自负,不再重新接电,另行罚款

100元。

8、造成火灾险情者,处以2000元的罚款,另外赔偿损失。

9、严禁在市场内经营和存放易燃、易爆、油桶、有毒、有辐射或其他危险性

的货物,发现者除没收外并处2000元罚款。

10、自觉约束家人、小孩、老人在市场内的安全及其他行为,特别是交通安全

与防火行为,履行好监护人职责,造成事故者,责任自负,另行罚款300元。

11、市场禁止明火作业、电气焊作业前要及时向市场保卫部门申请,批准后现

场有专人防护、现场配备灭火器材、水或沙子;四级风以上时在室外不准明火作

业。

12、时值冬季,请各位商户及生活区租房朋友们注意防煤气中毒,使用合格的

炉具取暖;市场商户严禁经营不合格的煤炉,一经发现,立即没收并处以相应数额

的罚款。

以上管理措施利人利已利发展,望所有商户朋友、消费者朋友及市场管理人员

自觉执行,并相互监督;市场承诺:积极举报违反安全规定的人员,市场将根据实

际情况给予奖励。

菜市场安全管理制度2

为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和消防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预

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农贸市场实际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一、值班人员要忠于职守,认真履行工作任务,切实抓好消防器材的完好和维

护保养工作。

二、认真组织员工开展消防知识、理论和各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以

及各种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充分发挥自身的主动性。

三、为及时发现险情,值班人员必须进行消防值班巡逻,对各种设施进行经常

性的隐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制定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并认真组织员工和广大经营户应急疏

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进一步提高广大经营户“三个能力”。

五、值班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发生火灾积极组织参加

补救,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予以清除,对于安全生产、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

安全隐患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六、加强市场安全用电管理,疏通消防通道,严禁违规用火、用电,凡因管理

不严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具体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

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八、值班人员要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自觉培养良好的责任心,牢固树立安

全生产重于一切的责任感。

菜市场安全管理制度3

一、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件,发现其不具备食品经营

资格的,禁止其入场经营。

二、通过签订合同、责任状等方式,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

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及时暂停或者取消入场经营资格;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

《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并

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农业或市场监管等部门。

三、建立市场经营者档案,记载入场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

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四、建立和完善市场食品、农产品准入、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食品安

全信息公示、不合格食品销毁等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

者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和培训。

五、设置食品信息公示设施,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安全

信息。

六、建立市场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根据要求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

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七、指导督促市场内经营户做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台账建立工作,落实管

理规范要求。

八、根据规定要求,建立市场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配备专职

检测人员,对上市食品(农产品)进行检测并及时记录检测结果、建立检测台

账、公示检测信息,对不合格食品(农产品)要及时下柜,通知农业或市场监管等有

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做好处理记录。

九、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市场内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菜市场安全管理制度4

第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贸市场的食品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或经

营活动的集贸市场。

第三条集贸市场的举办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规定,承担集贸市场的

食品卫生管理职责。

市场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保证所生产、加工或经

营食品的卫生安全,其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集贸市场的卫生管理要求

第四条集贸市场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公告。卫生审

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集贸市场的选址、建筑、卫生设施和设备情况;

(二)摊位布局情况;

(三)集贸市场卫生管理机构和卫生管理员情况;

(四)卫生检验设备和人员情况;

(五)卫生管理制度制定情况;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集贸市场的选址和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有影响食品卫生

的污染源。

第六条集贸市场的建筑和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与食品卫生要求相适应的给排水设施;

(二)采光和照明设施符合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需要;

(三)有防尘、防蝇、防鼠和垃圾收集设施;

(四)市场的地面应当平整结实、易于冲洗、排水通畅。

第七条为避免交叉污染,同一区域的食品摊位设置要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合

理划定功能区域,分类设置摊位,并在不同区域作明显标示。摊位分区和分类的要

求如下:

(一)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

(二)经营鲜活畜禽、水产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相互

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三)生食品摊位与熟食品摊位分开;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摊位相互分开;

(四)经营餐饮服务应设置在专门区域,并相对集中;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

染源,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鲜活畜禽。

第八条集贸市场应指定一名负责人为集贸市场食品卫生责任人,负责本规范的

贯彻实施;并配备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负责按照本规范第三章、第四章的要求,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食品和集贸市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检查。食品卫生

负责人和食品卫生管理员应当接受卫生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

食品卫生管理员的数量应当与集贸市场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数量相适应。

第九条集贸市场应制定食品卫生管理和检查制度。制度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

面:

(一)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和经营条件审查制度;

(二)对进场食品的检查和防止假冒伪劣食品进场管理制度;

(三)日常食品卫生检查制度;

(四)食品卫生违规处理制度;

(五)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条集贸市场应当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配备的快速检测设备和人

员能够开展对可疑受农药或其他污染物污染的.蔬菜、农副产品、食品原料和食品

进行快速抽样检测。

第十一条集贸市场内应当配备卫生保洁人员,保证市场内的环境清洁,维护市

场内卫生设施与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集贸市场应设立食品卫生知识宣传公示栏,建立食品卫生公示制度,

公布食品卫生检查、检测情况,对检查、检测不合格的食品及进场经营者应在公示

栏公告。

第三章市场举办者的食品卫生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市场举办者应当做好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维护好市场的设施、设

备和环境卫生,对市场所生产、加工和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四条市场举办者应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条件进行审查,建立进

场经营者的卫生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市场举办者应当与进场经营者签订食品卫生保证协议书,约定违反本

规范的责任,加强对进场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第十六条市场举办者应对所有进场的食品进行检查,对可疑受污染的食品进行

快速抽样检测,禁止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销售。

第十七条市场举办者及其食品卫生管理员应当每天对进场经营者的食品卫生情

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记录。检查和记录的内容有:

(一)是否按本规范第二十条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及经营内容与许可范围是否一

致;

(二)经营人员是否按规定接受健康检查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三)是否根据本规范第二十一条规定落实

进出货台账制度;

(四)禽畜肉类是否经过兽医卫生检疫,并查验检疫证明与肉类数量是否相符;

(五)食品进货是否按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索证;

(六)生产、加工或经营过程是否符合本规范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

六条规定的卫生要求;

(七)是否有本规范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尤其要对食品加

工、经营中使用的原料进行检查,防止使用非食用物质或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原

料;

(八)是否有其他违反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十八条市场举办者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进场经营者及时采取整改措

施;对怀疑有本规范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应及时向当地卫生或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报告;对发现有本规范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应立即对该食品采取控制措施,

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市场举办者应负责处理涉及食品卫生问题的群众投诉,主动向卫生行

政部门举报进场经营者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

理市场内的食品卫生违法案件。

第四章对进场经营者的食品卫生要求

第二十条进场经营者按照规定需要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应

当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其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

并接受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第二十一条进场经营者应建立进出货台帐制度,台帐中应注明所销售食品的来

源、数量、保质期,并定期查验所销售食品的保质期限。

第二十二条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定型包装食品及加工半成品的进场经营

者均必须持有产品生产者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或检验结果报告

单。

顾客需要了解产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的,销售者必须保证能够提供。

第二十三条经营定型包装食品的,所销售的食品包装、标识应当真实,符合食

品标签、标识的卫生要求;经营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具有卫生部颁发的

该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第二十四条在集贸市场进行食品现场生产、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

口食品的加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地点并具备可封闭的独立场所。场所的大小应满足相应食品加工

经营所要求的洗涤、冷藏、消毒、加工、存放和销售所需要的面积;

(二)具备食品加工、经营所要求的给排水设施和洗涤、加工、冷藏和防蝇、防

虫设施;

(三)加工工具及食品容器清洁卫生,食品容器存放应当设置台架,不得着地放

置;

(四)从业人员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上岗,保持个人卫生,工作期间不得

佩带首饰、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

(五)使用新鲜和清洁及色、香、味正常的原材料,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

料和非食品用添加剂;

(六)营业场所和周围地区的环境卫生,每日清除污水、垃圾和污物;

(七)其他为保证食品卫生所必须的设施和条件。

第二十五条生产、加工直接入口食品除符合上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卫生

要求:

(一)制作肉、奶、蛋、鱼类或其它易引起食物中毒的熟食品的,应当烧熟煮

透,生熟食品隔离;隔夜熟食品必须彻底加热后再出售;

(二)散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有清洁外罩或覆盖物,使用的包装材料应当清

洁、无毒,防止食品污染。出售散装食品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取货;

(三)具备食具清洗、消毒条件或使用一次性使用餐具;

(四)餐具和切配、盛装熟食品的刀、板和容器,在使用前要严格进行清洗、消

毒。

第二十六条经营鲜活产品应具备能够保持产品鲜活的设施和条件。

第二十七条集贸市场禁止生产、加工和经营下列食品或当作食品的物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过期、变质、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

(三)使用了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高毒农药或使用农药后尚未超过安全间隔期

采摘的蔬菜、水果;

(四)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包括野味)以及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

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六)河豚鱼、野蘑菇等有毒动植物及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

(七)死的黄鳝、甲鱼、乌龟、河蟹、蟛蜞、鳌虾及死的贝壳类水产品以及醉制

或者腌制的生食水产品;

(八)用污秽不洁或者被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容器、包装材料盛装的

食品;

(九)无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存期限、配方或主要成份等商品标识的定型

包装食品和超过保存期限的食品;

(十)《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的其它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菜市场安全管理制度5

一、防火工作依据“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本着自救的原则,依靠农

贸市场内各租户实行综合治理,并接受公安消防局的领导和监督。

二、农贸市场的防火管理实行分区、分工负责制,落实有关防火措施。

三、值班人员要忠于职守,认真履行工作任务,切实抓好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维

护保养工作。

四、认真组织员工开展消防知识、理论和各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以

及各种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充分发挥自身的主动性。

五、为及时发现险情,值班人员必须进行消防值班巡逻,经常检查防火安全工

作,纠正消防违章,整改火灾隐患,严禁将危险品带入本市场。对各种设施进行经

常性的隐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制定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并认真组织员工和广大经营户应急疏

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进一步提高广大经营户学习消防“四个能力”。

七、值班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发生火灾积极组织参加

补救,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予以清除,对于安全生产、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

安全隐患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八、加强农贸市场安全用电管理,疏通消防通道,严禁违规用火、用电,管理

消防器材设备,定期检查,确保各类器材和装置处于良好状态,安全防火通道(包

括过道、楼梯、安全出口)要时刻保持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严禁在消

防通道上停放车辆及堆放杂物,不得擅自封闭安全出口,不得损坏消防设施和器

材,妥善维护楼梯、过道和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等设施设备,凡因

个人或操作不当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具体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九、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档案,消防安全管理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

经营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十、监督动火作业,动火时必须做到“七不”“四要”、“一清”。

十一、消防设施停水、停电原则上不过夜。特殊原因需要过夜,必须经有关主

管部门同意,并及时通知客户加强防范。

十二、市场内所有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在发现火灾后按程序进行处理,情况严重

难以扑灭的,应及时打“119”电话求救,并协助维持火场秩序,配合对事故进行

处理。

十三、租户应自觉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器设施,严

禁超负荷使用电器、乱拉电气线路,严禁擅自拆、改、装电气设施和用具。

十四、市场管理部门对违章用火、用电、电气焊或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

坚决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五.严禁经营和未经批准而私自贮存烟花炮竹、炸药、汽油、天那水等易燃

易爆物品,以及各类剧毒物品,严禁燃放烟花炮竹。

本文发布于:2023-01-30 15:03:0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nwen/fan/88/16255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下一篇:丛飞事迹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专利检索| 网站地图